【入库案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参赌行为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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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6-1-286-004。
关键词
刑事 开设赌场罪 赌博网站 代理 提成 定罪量刑标准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谷某霖以营利为目的,在“福盈彩票”赌博网站注册账号参与赌博,同时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并发展王某某、黄某等人作为下线在该赌博网站参与赌博,赌资合计人民币2629874元。谷某霖从该赌博网站处非法获利人民币47764.84元。谷某霖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苏09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谷某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参赌,属于受赌场指使组织招揽赌客的行为,对开设赌场犯罪获利有直接和重要的帮助作用,开设赌场罪共犯。上述行为获得非法利益的方式是从其发展的赌客的赌资获得提成,与赌博网站的利润挂钩,故对其定罪量刑应当主要依据赌资数额,并综合全案情节进行考量。本案中,涉案赌资金额近263万元,被告人谷某霖违法所得数额近4.8万元。经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对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参赌的,依法认定为开设赌博罪的共犯。
2.对于上述行为,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赌资数额,还应当考虑违法所得数额、所起作用大小、犯罪后表现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一审: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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