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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3期目录与摘要


《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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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立法与治理  

   
1

论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高质量立法


作者:黄建武(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顾问)【摘要】 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是高质量立法的两个标准。但是,在立法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要求之间潜存紧张,前者要求的是合规律性;后者要求的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两者有时是冲突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和立法机制可以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高质量立法需要避免三个误解:对客观规律与主观选择关系的误解,对专家认识与规律性认识的误解,对民众要求与人民要求的误解。同时,立法工作过程中有三个节点,即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草案的起草,法律案、法规案的审议,其工作内容和方式亦值得完善和加强。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   高质量立法   民主性   科学性


2

引用性法条的类型化及其内涵


作者:雷槟硕(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摘要】引用性法条在立法中得到广泛使用,但立法实践中的引用性法条技术相对粗糙。为在立法中准确使用引用性法条,以及在未来编制的立法技术规范中更加合理地规定引用性法条,需要在引用性法条类型化的基础上析清引用性法条的内涵。基于引用性法条法律标识词在语法与语义上的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引用性法条分为依据型、视为型、准用型、参考型、附属型引用性法条。依据型的内涵是等同对待,视为型的内涵是拟制等同对待,准用型的内涵是类似对待,参考型的内涵是提供参照系,附属型的内涵是实现转致。几种引用性法条的共同之处在于参引其他规范文本,功能则根据类型不同有所差异,分别实现立法简约、应对社会开放或实现法律体系融贯的目标。因此,在立法技术规范编制中,应统一、准确使用法律标识词,区分不同类型的引用性法条,明确不同类型引用性法条的使用限制,以实现对引用性法条的准确使用。

【关键词】立法法   引用性法条   法律标识词   类型化 




3

区域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及其优化


作者:王保民(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摘要】区域协同立法是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路径。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第83条第2款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但对于如何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并未作出详细规定。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开展了大量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以立法主体的行政层级为依据对其进行类型化提炼,可发现区域协同立法工作中至少包含着自主协商机制、政策引导机制、上级指导机制、运行保障机制等工作机制。总结分析上述工作机制在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并予以回应,有利于为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发展和工作机制的完善提供可复制的经验。

【关键词】区域协同立法   工作机制   沟通协商   人大指导   利益协调




4

刑法变通立法的体系解释


作者:杨方泉(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摘要】根据宪法和法律,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执行应当采取变通立法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却是根据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在司法层面进行变通,这种做法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精神并不一致。刑法变通立法的法律根据是指包括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刑法在内的有机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核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法律变通立法权。刑法变通立法的正当性根据包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等立法原则。通过对形式根据和实质根据的双重分析和讨论,刑法变通立法体系的学理解释应当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刑法变通立法权,而自治州和自治县无权制定刑法变通立法。

【关键词】刑法变通立法   法律保留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   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政策


数字法治



5

主体论视域下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构想


作者:郭少飞(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展现出了强大的类人能力,为主体论奠定了坚实的本体基础;从社会关系结构及他者视角而言,人工智能主体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制度实践表明,主体论不失为一种趋势。但是,人工智能主体智慧水平尚低,能力不完备,需为其设置内部监管人。在责任财产方面,人工智能可通过劳动、受赠等方式获得自有财产;侵权所得保险金、责任基金、社会救助金等,亦属损害填补的资金来源,可视为“准责任财产”。人工智能侵权,首先由其自担客观责任。监管人与人工智能存在监督管理、收益分享、劳动雇佣、互为代理等多元关系,监管人据此对侵权承担一定责任。人工智能开发者或制造商、用户、受害人、第三方等对侵权发生具有原因力,应依可归责事由,厘定责任主体、责任形态。

【关键词】人工智能主体   监管人   责任财产   侵权责任   多方责任


6

个人信息可携权所涉之权益冲突与规则适用


作者:黄炜杰(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可携权,能加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打破数据锁定,鼓励竞争。但个人信息可携权与其他权益的冲突阻碍了可携权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没有规定个人信息可携权所涉之权益冲突的协调机制。文章论证,个人信息可携权所涉之权益冲突包括两类:一是个人信息可携权与原处理者权益的冲突,二是个人信息可携权与其他主体权益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允许原处理者分离出涉及自身权益的信息或设置技术保护措施,新处理者不得破坏、避开技术措施,除非其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例外;原处理者可以请求新处理者对分离信息产生的费用进行合理补偿。对于后者,应参照《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规定用户在转移信息前需获取相关权益主体的同意,并对被请求信息所涉权益予以标注;处理者对涉及不同类型权益的信息负有不同层级的审查义务与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可携权   个人信息处理者   网络侵权条款






司法制度



7

刑事诉讼中跨境电子数据的审查


作者:陈苏豪(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在数字时代,跨境电子数据审查遭遇困境。新技术运用拓展了“跨境”范畴,而既有规则并未就跨境因素识别提供明确指引,采纳单方获取的电子数据,可能引发司法主权方面的争议。非接触式取证常态化对电子数据鉴真提出技术挑战,而取证规则缺乏权利保障内核的现状,阻碍了将数据权利保障要求转化为证据能力判断标准,在跨境场合予以机械适用无法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还会降低其他国家提供协助的意愿。更深层的制约因素是数据主权国际争议及权利保障国别差异,短期内难以达成根本性解决方案。当前,应以数据储存地作为识别跨境因素的标准,取证程序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要求的跨境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具体适用需保持灵活性;持续完善技术性鉴真规则,并着力构建具有国际认可度的技术性标准;对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所获电子数据采用双重审查模式,以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为切入点,逐渐由侧重真实性走向证据性权利的全面保障。

【关键词】电子数据   跨境   证据能力   司法主权   基本权利







8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改革模式与路径选择


作者:江佳佳(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要】 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改革以来,实践大体形成了公安代管、公检法共管、行政机关管理和社会主体托管四种管理样态,其各有优劣且均面临改革正当性争议。应当以赋权管理作为改革的正当性基础,并遵循外部独立性和中立客观性原则。然因集中管理中心实际管理主体不同,四种管理样态在定位特性匹配和改革效果呈现等方面存在差异。以管理主体是否独立于公检法为标准,可将其类分为内部统一管理和外部分离管理两种模式。经比较,内部统一管理主体未跳出公检法内部圈层,欠缺独立性与中立性,与赋权管理内在逻辑不能自洽。相反,外部分离管理主体与公检法不产生交集,改革具备正当性基础;赋权第三方主体管理更能优化配置资源,有效提升司法效益;模式运行虽具风险但可合理规制,改革具有实践可行性,是未来涉案财物管理改革的适宜路径。

【关键词】涉案财物   赋权管理   集中管理   跨部门   财产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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