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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关于《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93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司法厅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湖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刘甫林

    电  话(传真):0731-84586410

    地  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邮  编:410000

    邮  箱:hunansftlifa2@sina.com

                         

湖南省司法厅

2023年8月29日

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湖南数字产业体系,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基本原则】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优先发展,应用牵引、开放融合,数据赋能、绿色低碳,包容审慎、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标准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经济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关键技术、数据治理和安全合规、公共数据管理等领域的地方标准,指导和支持采用先进的数字经济标准。推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六条【统筹数字产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全省数字产业发展,明确产业布局,围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重点培育先进计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基础电子元器件、新一代半导体、新型显示、音视频、智能终端、北斗及卫星互联网等数字产业集群,推进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保障供应链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数字产业发展水平和禀赋差异,引导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和专业园区建设。

    第七条【数字技术创新】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数字经济技术创新体系,统筹实施各部门各领域数字技术计划,重点在集成电路、工业软件等基础领域,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前沿领域,促进产学研用合作,推进基础理论、基础算法、装备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突破。

    建立健全企业主导的数字技术创新机制,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研发机构与专利平台,引导企业承担重大数字技术科研项目,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支持采用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购买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中间试验、科技评估、技术培训等服务,推动数字经济科技创新。

    第八条【数字生态创新】 引导和鼓励算力、数据等资源依法有序开放,推动数字技术开源平台、开源社区和开放技术网络建设,构建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创建数字经济领域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创造载体,联合开展协同创新。支持以园区、行业、区域为整体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技术研发、测试评估、应用培训、创业孵化等优势资源汇聚。

    第九条【平台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平台化发展,在工业互联网、网络销售服务、物流专业服务、信息资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空间计算、数字媒体等重点领域,支持和培育平台经济重点企业。

    引导和支持平台企业加强数据、产品、内容等资源整合共享,探索适宜本地区的平台经济发展场景和模式。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规则,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优势,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对消费者实行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

    第十条【产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试点示范等方式,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利用数字技术助推工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提质升级和新兴业态发展。

    第十一条【制造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推进“智赋万企”行动,实施制造工位、生产线、车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的智能化升级,实现平台化设计、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构建基于数字技术的制造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二条【工业互联网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综合型、特色型、专业型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培育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国家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健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推进工业企业设备、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推动运用高适配、快部署、易运维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降低企业使用工业互联网成本,推动中小企业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

    第十三条【农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数字化改造,发展智慧农业。推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等信息通信技术在农田建设、农机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的应用,支持建设数字种业、智慧农场、智慧粮仓等,推动农产品加工、包装、冷链、仓储、配送等物流设施数字化,支持农业生产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等建设,推广智能农机、精准种植养殖等装备和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与特色农业融合发展,培育推广创意农业、认养农业、观光农业以及游憩休闲、健康养生、创意民宿等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四条【服务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领域的普及应用,重点加强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文旅、智慧广电等数字应用场景建设。

    第十五条【生产性服务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交通综合运行协调与应急指挥平台,构建交通大数据体系。推进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培育推广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船舶、自动化码头、智能公交等新业态新模式。

    推进货物、运输工具、场站等物流要素数字化,支持物流枢纽数字化升级,推广仓储数字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智能调度等技术应用,推动物流园区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征信评级、跨境结算等环节的深度应用,推动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

    第十六条【生活性服务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推进教育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数字校园建设,规范和发展在线教育,构建数字教育资源供给生态,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普及推广网上预约、咨询、挂号、分诊、结算以及药品配送、检查检验报告推送等网络医疗服务,推进数字技术在医学检验检测、临床诊断辅助决策、远程医疗、个人健康管理、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领域的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培育网络直播、融媒体等新业态,发展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产业。支持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普及应用电子地图、线路推荐、语音导览等服务,培育云旅游等网络体验和消费新模式。

    第十七条【数字政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国土空间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构建融合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提高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置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推动政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等广泛应用、互信互认。推进数据资源一体化和基层事项标准化管理,推行基层数据综合采集,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利用,减少多头、重复采集。推动一个部门多项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多个部门审批事项并联办理。

    第十八条【智慧城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智慧城市评价激励体系,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城市治理、民生服务、生态宜居、产业发展等智能化创新应用,实现城市综合管理数据互联互通。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设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应用赋能平台。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推进智慧社区、智慧供(排)水、智慧环卫、智慧桥隧、智慧停车、智慧灯杆等数字化场景应用,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

    第十九条【数字乡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网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快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推动数字技术在乡村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涉农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提升乡村数字化治理水平。

    第二十条【数字基础设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数据中心、铁塔等信息基础设施和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交通、电力、市政、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相互衔接和协调。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等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枢纽场站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

    第二十一条【数据资源要素】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快培育全省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和高效配置,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鼓励和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信息采集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活动,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制定数据交易规则,建立交易异常行为风险预警机制,确保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支持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字经济业态创新。

    优先推进企业登记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等高价值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引导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有序开放自有数据资源,促进各类数据资源深度融合。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规范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等处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主体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本地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引进、建设和管理,培育和引进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聚集效应好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打造供应链数字化协作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的供需数据对接和协同生产。

    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骨干企业、数字化转型设备供应商和服务商等组建数字化转型联盟,分行业研发推广数字化解决方案,促进集群企业协同转型。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课程,通过与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和共建实训基地等,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型人才。将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在就业、落户、住房、医疗保健、职称评定以及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劳动用工服务指导,鼓励通过发展数字经济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完善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政策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赋予主要科研人员在重大数字技术科研项目中的预算编制、预算调剂、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探索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依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数字素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覆盖全民、城乡融合的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推动数字教育资源、数字技能培训、数字产品和信息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开放共享,加强数字技术、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宣传,推动建成全民终身数字学习体系,提高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

    第二十六条【资金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关键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数字经济股权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运用相关财政性资金、产业基金等,加大对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创新型续贷产品,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第二十七条【用地用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完善数字经济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健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大数字经济产业项目预支使用。探索与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相适应的用地模式,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初创企业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产业用能支持,探索建立涵盖能效水平、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资源利用率、经济贡献率等指标的综合评估体系和动态监测考核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能耗指标等方面优先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中心、计算中心开展新能源电力专线供电,降低用能成本。

    第二十八条【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探索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加强对技术专利、数字著作权、软件著作权、数字商标、商业秘密、算法及数字内容等的保护,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在数字经济关键领域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

    第二十九条【应用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科技成果转化,打造覆盖全省、分层分级的区域性数字科技要素市场体系。依法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科研人员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等政策,提高数字科技成果转化率。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集中采购目录。确因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应用推广需要,采购人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

    第三十条【数字经济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数字经济安全保障职责,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护数据、网络、设施等方面的安全。

    企业、平台等处理数据的主体应当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审查、应急预案等制度,提升安全保护水平。在数字经济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涉及出境的,应当遵守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安全评估,不得影响国家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鼓励在数字经济领域优先使用自主可控产品,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第三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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