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论文应该如何署名?
本文内容综合自“Wiley威立”微信公众号。
合作研究与合著发表日益增多,成为现代科学研究和学术论文发表的趋势,而学术期刊论文署名的不规范和不端行为也随之而来,由此引发的署名纠纷越来越多。国家相继颁布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和伦理建设。
近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与约翰威立国际出版集团合著的《负责任署名——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指引》(蓝皮书)(简称《负责任署名蓝皮书》)中英文版同时发布。这一项目的积极意义在于促进保护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助力增强中国科研社群对于世界的影响力。
《负责任署名蓝皮书》结合作者署名上的常见问题和争议,对学术期刊论文署名所涉及的概念及其定义进行界定,并且为作者、编辑、出版机构、学术管理机构等相关主体介绍了在学术期刊论文准备、写作、投稿、评审、出版、传播各环节应该履行的最佳行为实践,从而引导出版界、科学界和科技管理部门就作者署名相关概念和行为规范化的问题进一步形成共识。
以下为《负责任署名蓝皮书》目录及重点内容摘录。
3.1 署名作者
3.1.1
署名权
署名权(Right to Claim Authorship)是学术论文的撰写者和实际贡献者所拥有的道德与法律权利,获得署名权体现学术共同体对论文作者身份的认可。论文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对于作者利用职务期间其所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条件所形成的论文,作者个人享有署名权。
下列行为应视为对论文作者署名权的侵权行为:
(1)未经论文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论文的;
(2)未经合作者许可,发表与他人合作研究成果的论文的;
(3)不符合署名条件,为谋取名利,在他人论文上署名的;
(4)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论文的;
(5)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
除了用自然人身份署名外,也可以用团体作者形式署名,包括合作团队署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署名等。
发表学术论文署名时,作者不应使用笔名、昵称、缩写形式、虚构名等非正式署名方式。
3.1.2
署名条件
署名条件(Authorship Criteria)的最低要求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包括:
(1)参与研究工作,在形成重要的创新性和实质性内容上有所贡献,包括:
a.提出研究创意;
b.或对研究思路和关键设计有重要贡献;
c.或者在获取、分析或解释数据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d.或起草、撰写研究论文;
e.或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
(2)了解全部研究过程;
(3)了解论文全文内容,认可付诸发表的论文最终版本的内容,包括本人和其他全部作者贡献的表述;
(4)同意署名,认可署名角色和顺序;
(5)同意承担署名责任。
建议所有作者在研究最开始的时候就协商好作者的署名问题,并留存书面记录。
署名作者中不应出现荣誉署名(Gift, Guest or Honorary Authorship)、影子作者(Ghost Authorship)。荣誉署名的现象往往是出于致敬、感谢或其他意愿,将那些不符合署名条件的领导或资深学者列入作者名单。影子作者是论文的真实作者,但是并没有在论文发表时署名,往往和论文工厂或代写代发等学术不端问题相关。即使全部作者可能都不反对,但是这些有违诚信的情况仍然应该受到抵制。
3.1.3
署名责任
署名意味着对已发表论文的义务与责任,作者署名权益和署名责任(Authorship Responsibilities)是相对应的。因此作者终身享有署名权的同时,也终身承担署名责任。
署名作者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
(1)全体署名作者保证论文全部内容在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等方面完全可靠,并共同承担责任;
(2)全体署名作者保证研究工作和论文撰写工作在诚信、伦理、隐私保护等方面完全可靠,并共同承担责任;
(3)全体署名作者共同保证论文发表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正当利益,并共同承担责任;
(4)各署名作者对其分工部分的内容,有义务回应读者及相关者的正当询问和合理质疑。
3.1.4
署名信息
署名信息(Authorship Information)必须真实和准确,包括所有作者完整的联系信息,如工作单位、学术头衔、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等。
作者署名单位应为作者的实际工作单位,或是为产出论文成果提供工作条件的机构组织。作者有义务确认已取得署名单位的授权(必要时需要出具授权证明材料),并向出版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署名单位信息。作者署名的单位应具备监督管理相关作者科研行为的能力(例如组织伦理审查和诚信问题调查)、参与解决处理相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争议的能力。
作者联系方式信息中,必须提供电子信箱。强烈建议作者使用所属单位的工作电子信箱,这类信箱通常经过用户身份审核,实名注册管理。不建议使用自由注册、没有实名管理的公众免费信箱用于论文投稿。
建议在署名部分说明论文成果涉及的知识产权所归属的具体机构及其部门或组织的名称、资助机构信息等。
出版单位要求作者提供署名信息时,应避免过度搜集作者隐私信息及与论文研究成果无关的信息,比如个人证件、旅行证件、性别、年龄、照片、个人履历等。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作者可选择不提供非必要信息。出版单位采集作者非必要署名信息用于超出论文出版服务范围的应用时(例如分析学科趋势、性别分布等),需要提前告知作者信息收集的目的和可能的用途,并征得作者同意。
建议期刊出版单位在遵循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规则的前提下,为作者提供选择使用国际主流的、或管理部门要求的、或作者所在机构倡导的研究人员身份识别代码的服务。
建议专门标注具备通讯作者角色的作者,并列出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详细完整的联系信息。如果未专门标注通讯作者,则默认第一作者承担通讯作者的角色,负责联系全体作者和承担在各阶段与期刊出版机构、读者等群体的沟通联系工作。
署名为团体作者时,署名信息应包括全部参与论文工作的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
3.1.5
署名顺序和第一作者
作者署名顺序(Order of Authors)排列的原则包括:
(1)作者排序应该是所有具备署名条件的作者的集体决定,出版机构不参与意见;
(2)作者排序应在投稿前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投稿后原则上不允许再作调整。
作者署名顺序排列的依据:
(1)第一选择:按作者的贡献从大到小依次排序,适用于绝大多数期刊;
(2)第二选择:按作者姓名的拼音字母顺序,仅适用于特定领域的期刊。这些期刊有长期沿用的按姓名排序的署名政策,且出版单位已经充分向作者和读者明示。论文署名采用作者姓名排序时,必须要在论文内容或标注中声明所有作者的分工和贡献。
第一作者(First Author)是指论文署名行中排序在第一位的研究人员。通常情况下(作者署名顺序排列的第一选择)以作者贡献大小排序,第一作者的身份代表其是对学术论文贡献最大的人。担任第一作者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1)关键学术创意和创新研究思路的提出者、核心成果的发现者;
(2)或分担研究工作任务最多的作者;
(3)或承担起草、撰写、修改论文工作量最多的作者。
相对于其他作者角色,第一作者承担以下附加责任:
(1)对论文整体结构和内容的解释;
(2)对学术创意和科研思路设计的解释;
(3)对论文文字表达和图表等内容的解释。
建议谨慎使用“同等贡献”“共同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等类似表述。由于研究团队组建结构的复杂性,还有可能存在跨领域合作研究的情况,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止一位作者作出了举足轻重的贡献。他们贡献的大小难分伯仲,就会出现论文署名标注多位“第一作者”或“同等贡献”的现象。出版单位应针对这一具体标注,要求提供全体作者签字确认的同意书。标注多位“第一作者”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应出现为迎合科研评价规则而标注不真实的“并列第一作者”情况。
3.1.6
通讯作者
通讯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是在投稿、同行评审和出版各个阶段主要负责与期刊进行联络的人。在全部作者中,通讯作者是一个职能性的角色,而不是一个荣誉性的角色。
担任通讯作者所需要的条件是:在出版活动全流程中,具备及时有效地与期刊出版单位、读者和其他机构联络沟通的能力和条件。具体包括:
(1)能够在论文发表前承担:负责与期刊出版单位进行联络,按照期刊出版单位的程序和要求,提供论文内容及其他材料(例如提供署名确认信息、伦理道德审批文件、临床试验注册文件等);
(2)能够在同行评审过程中承担:负责联系全部署名作者,组织对审稿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回应;
(3)能够在论文发表后承担:积极参与回应读者和其他相关者的正当询问和合理质疑(例如争鸣、举报等),并配合出版单位、资助机构、研究机构等完成相关的必要调查工作。
相对于其他作者角色,通讯作者承担的附加责任是:及时、准确、全面、恰当地实现沟通联系的事务性工作,具体包括:
(1)确保全面执行期刊的投稿政策和稿件处理流程及相关要求;
(2)确保联系全体作者,积极配合期刊出版单位工作,积极回应读者和相关者的询问和质疑。
基于通讯作者角色的定义,通讯作者身份不应作为对个人贡献或作用的判断依据。在实践中存在对通讯作者身份的误用的情况,典型的问题是把通讯作者身份错误理解或衍生理解为“项目负责人”“经费提供者”“团队召集人”“核心贡献者”“主要负责人”“责任作者”“知识产权唯一拥有者”等体现贡献或者荣誉性的角色。
科研管理评价实践中,存在将“通讯作者”身份视同、替代或补充作为“第一作者”身份的现象。一种典型的情况是,对于同一篇论文,在一种场景下(例如对研究生毕业资格的评审)认定“第一作者”是论文最重要的贡献者,而在另一种场景下(例如对导师科研工作的绩效考核)又认定为“通讯作者”是论文最重要的贡献者。这样的规则更多从管理操作性方面考虑,而忽视了作者署名顺序和署名身份与每一个作者对论文实际贡献之间的对应关系。部分研究人员在论文署名时迎合这些基于误用和误解所制定的规则,却违背了署名的诚信原则,进而还引发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
避免多个“通讯作者”。根据通讯作者身份的定义,每篇论文应指定一名确实胜任沟通角色的“通讯作者”为宜,一般情况下不应指定多个“通讯作者”。为了避免基于利益驱使引发的投机取巧等不端现象,在确实需要指定多名“通讯作者”的情况下,期刊出版单位应要求作者说明理由。
3.1.7
团体作者
团体作者(Group Author)署名的条件是:
(1)论文内容是特定团体机构的常规性工作的产出成果;
(2)论文内容是特定团体机构汇编广泛信息而形成的、非独立完成的原始创新成果的集合;
(3)论文作为某一团体机构发布官方观点意见,或声明和表态性质的文献。
团体作者承担以下附加责任:
(1)团体作者应指定其中一名自然人,承担联系人的责任,并在论文中注明;
(2)团体作者应使用标准规范的全称,不提倡仅使用简称和缩写形式。
标注团体作者时,建议尽可能列出全部成员的信息,也可以采用标注少数核心作者的信息作为作者代表,同时应确认作者代表已获得团体作者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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