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反垄断法声辩(二)——互联网经济不能成反垄断法“禁区”
续《为反垄断法声辩(一)》
提纲
一、反垄断法“禁区”
二、《反垄断法》被滥用的可能性
三、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案的两点启示
四、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害处——美国的例子
五、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害处——中国的例子
(一)滴滴
(二)阿里巴巴收购中信21世纪药品电子监管网
(三)在线票务市场“大观园”
六、警惕以“加强研究”代替反垄断执法、以“审慎包容”排挤依法行政
七、不容漠视的现实
正文
一直有不少人片面追求中国互联网企业做大做强,担忧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会妨碍所谓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这种占据上风的观点使得反垄断执法在中国互联网领域长期缺位,促成了中国互联网经济宛如中国四大名著式的发展轨迹:从草莽发家的占山为王,到打垮没背景的“妖精”,再从BAT三超鼎立诸强环伺,发展为几大阵营通过投资关系同气连枝、一荣俱荣的“大观园”。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正日益突显,甚至几度造成安全底线失守,怨声载道。
一、反垄断法“禁区”
倘若用事实来说话,用数字来说明的话,则不难发现,中国互联网行业早已成为反垄断法难以规制的“禁区”:
《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生效至今,
没有1份中国法院的司法判决最终认定中国互联网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无论被告是腾讯,奇虎360,还是百度;
没有1家中国互联网企业因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而被正式立案调查,无论是一直以来因要求商户“二选一”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阿里巴巴、美团、饿了么,还是2014年春节前后在腾讯和阿里巴巴两大投资者支持下通过操纵补贴大战排挤竞争对手的滴滴与快的;
没有1家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并购案依据《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无论是腾讯与阿里巴巴合资设立的众安在线,还是在国内外媒体关注了30个月仍没有正式公开立案的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案。
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因为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处罚的例子并不少见,各省政府机关因为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案件也从2014年9月起越来越多地曝光,跨国公司在中国因违反《反垄断法》而受到的处罚更是屡创新高,除了2014年7月被工商总局突击检查,但截至2019年1月仍未公开结案的美国微软公司。
由此不难看出,有一股神奇而强大力量在“保护”着中国互联网业免于中国《反垄断法》的“伤害”,哪怕是一丁点儿、一丢丢儿。
二、《反垄断法》被滥用的可能性
许多对互联网企业非常呵护的人一直排斥互联网经济适用《反垄断法》的理由之一是担心该法被滥用于保护特定竞争者,而非保护市场有效竞争本身。
但是,当外国企业收购在华开展经营活动的互联网企业时,我国的反垄断执法者并没有像保护中国互联网企业免于被《反垄断法》误伤那般“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这一点在商务部反垄断局对美国沃尔玛公司收购纽海1号店的态度上可以找到证明。
2012年8月13日,在经历了8个月的审查后,商务部终于在法定最长审查期限的最后一天,附条件批准了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根据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沃尔玛不能直接借助1号店平台完全实现网络超市的部署。这使得当时新从淘宝中分离出来的天猫商城,和后续开放平台给第三方商家的京东少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直到大约4年后的2016年6月8日,美国联邦财政部长访华离京的第二天,商务部才正式在官网公高宣布解除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的限制性条件,其理由是:在前述限制性条件实施期间,纽海1号店的优势逐渐消失,销售额增长趋势逐渐放缓,“市场份额无实质增长,其发展速度落后于主要竞争者。”
由此不难看出,沃尔玛和纽海1号店的“主要竞争者”——阿里巴巴、京东——客观上成为该案的直接受益者。这表明我国的《反垄断法》不仅存在着被用来“保护竞争者”,而非“保护竞争”的可能性,而且已经通过该案达到了这样的效果。
那么,面对上述《反垄断法》被滥用的可能性,究竟应该是选择不让《反垄断法》被滥用,还是彻底否定《反垄断法》的正当性呢?
事实上,在其他同样实施竞争法的国家,都没有因为该法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而放弃规制限制竞争行为,而是通过大量公开透明的执法,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下,积累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的执法经验,积极争取推动互联网企业合规。例如,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对谷歌、Facebook、亚马逊、bookin.com等互联网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就倍受各国瞩目。而这些企业也从未因为被视为美国高科技企业的翘楚、华尔街的宠儿就肆无忌惮地挑战美国反托拉斯法,不依法申报就实施并购。
由此可见,至少在国外,“竞争法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是可以被克服的问题,甚至在国内也是,一如我国其他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实践所反映的那样。
真正至今都难以被克服,仅仅是对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偏袒,而后者很有可能成为滥用《反垄断法》“保护特定竞争者”的动机,例如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案。
三、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案的两点启示
但恰恰是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案,为我们证明两个重要事实:
1. 2012年,商务部反垄断局能够通过8个月的审查附条件批准涉及互联网经济的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案,证明早在2012年我国反垄断执法者就有信心、有能力在互联网经济领域适用《反垄断法》;
2. 2016年,商务部反垄断局经过4年的观察后,通过取消对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附加的条件,证明我国反垄断执法者不仅有信心、有能力在互联网经济领域适用《反垄断法》,更有勇气、有办法依程序纠正“矫枉过正”的错误。
但遗憾的是,除了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这个孤案,正如前文所述,中国互联网企业再也没有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正式公开立案调查的例子。
由此可见,
并不是《反垄断法》自身出了问题,
也不是反垄断执法者能力欠缺,
才导致中国互联网企业成为《反垄断法》适用的“禁区”。
四、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害处——美国的例子
那么,在互联网经济领域,不适用《反垄断法》会有什么害处吗?
首先参考下美国的例子。
笔者在2018年7月25日发表在澎湃新闻网上的文章《欧盟二罚谷歌对中国的启示》曾经提到:
……奥巴马,也曾在2012年底获得连任前夕,信誓旦旦地扬言要通过反托拉斯调查处罚谷歌。但是,在获得连任后几天内,奥巴马就签署了停止对谷歌进一步开展反托拉斯调查的决定,从而让谷歌仅需做出一些无关轻重地承诺,就可以免除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巧合的是,2011年辞任谷歌公司首席执行官但仍继续担任谷歌执行董事长(至2015年)的埃里克•施密特(EricSchmidt),恰恰为奥巴马的连任提供了支持。
网易科技2013年6月2日发布的一则报道称,时任谷歌执行董事长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dt)日前向奥巴马的大数据分析团队投资数百万美元,以保持该团队的完整性,同时还牵头成立了Civis Analytics咨询公司,该公司帮助大数据分析团队将在奥巴马连任竞选中所获得的经验应用到企业和非营利行业中去。
据该报道,由数据科学家丹•瓦格纳(Dan Wagner)领衔的数据分析团队帮助奥巴马在2012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拉到了500万张选票。该团队在奥巴马进行连任竞选期间,在整合商业和政治数据库时采用了自上而下的方法了解选民的真实想法,随后通过脸书(Facebook)、电子邮件或登门拜访等独特方式与选民接触,并说服他们将选票投给奥巴马。施密特在总统大选结束后投入数百万美元留住了这个团队的核心成员,在此基础上成立了Civis Analytics公司,由瓦格纳负责运营。Civis Analytics已经与若干家公司和非营利机构达成了合作。瓦格纳表示,该公司有可能在2014年的国会中期选举中为民主党候选人提供数据分析服务。
上述情况也可以从脸书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2018年4月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听证会上得到一定的印证。在该听证会上,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查克•格拉斯里(Chuck Grassley)曾提到:“奥巴马总统的竞选团队开发了一款应用程序,该程序利用了与剑桥分析公司(CambridgeAnalytica)所利用的相同脸书特性,不仅采集该程序用户的信息,而且采集这些用户数以百万计好友的信息资料。”因此,特朗普赢得大选所仰仗的剑桥分析公司不过是施密特帮助奥巴马连任的数据分析团队的翻版罢了。
科技媒体爱范儿2013年1月发布的一则有关谷歌如何从美国反托拉斯调查中全身而退的报道中介绍称,谷歌与美国著名的右翼智库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尤金•沃勒克(Eugene Wolokh)、前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员工大卫•巴尔托(David Balto)结盟。这些人可以在公众中传播对反垄断调查的质疑。
在这则报道中,大卫•巴尔托表示:“你必须在消费者公共关系机构、学术界的思想领袖和政府中施加影响。”谷歌还设法取得了华盛顿反垄断精英们的支持,比如雇佣西东大学(Seton Hall University)法学院教授马丽娜•劳(Marina Lao)撰写反垄断论文,另外,还间接支持了乔治梅森大学(GMU)法学教授约书亚•莱特(Joshua D. Wright)的研究。莱特批评过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调查谷歌中的一些行为。而在奥巴马连任后,莱特成为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参与反托拉斯执法决策和相关政策指南与法规的修订工作。
奥巴马与谷歌的微妙关系表明:为免遭反托拉斯处罚并做出不利于保持自身市场支配地位的整改措施,谷歌及其高管事实上影响了美国大选,例如奥巴马的连任。
这一幕与一百年多前,害怕被反托拉斯法制裁的石油巨头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1839—1937)、银行家摩根(John Pierpont Morgan,1837—1913)和钢铁巨头卡内基(Andrew Carnegie, 1835 — 1919)联手支持麦金莱(WilliamMckinley,1843—1901)当选总统(1896年)并获得连任(1900年)如出一辙:美国的垄断资本为了挣脱反托拉斯法的约束,必然会选择干预政治;同样,政客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也乐于接受垄断资本的支持,从而赢得大选。
这也就意味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最终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态,政治生态也会反作用于市场秩序,例如老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1858—1919)在麦金莱遇刺身亡后担任总统期间大刀阔斧的反垄断调查深刻影响到美国经济。(1901年9月6日,威廉•麦金莱在纽约州布法罗市参加一个博览会活动时遇刺,9月14日去世。——编注)
早在2017年3月20日,笔者在《接种了“反垄断疫苗”的互联网巨头》一文中,笔者就已经结合美国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对国内互联网企业不受《反垄断法》约束的问题发出了警告。
在二十世纪初,被称为“垄断杀手”的西奥多·罗斯福对许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查处,并促成了对金融巨头摩根集团、石油大亨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的拆分。这样的故事在当时的美国被当作深受普通民众欢迎的“壮举”,但近一百年的学术研究中则对这样的历史展开了更深刻的反思:
当时美国经济寡头已将影响力直接渗透到政治生活中,甚至足以左右政治选举,这让许多美国人产生了担忧和反感,才使得西奥多·罗斯福式的反垄断风暴显得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并获得了巨大支持和空前的声望;
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在西奥多·罗斯福在1901年9月就任美国总统前,虽然美国联邦议会已通过了反托拉斯法案11年,但并没有真正落实好这部法律,也没有对许多行业的企业并购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以至于不仅没有通过保护市场竞争来约束金融寡头、工业寡头,反而使得这些寡头借助技术进步和更加大胆的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速了各自经济帝国的开疆扩土。
将20世纪初的美国工业、金融寡头,与21世纪初在中国崛起的互联网寡头类比,自然并非完全贴切,但无论对于美国反托拉斯法,还是对于中国反垄断法而言,都面临同样的命题,即:
依法保护市场竞争的有效存续,最终不仅是为了让消费者从中受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受竞争法约束的企业,能够更大程度上受到市场竞争的约束,从而避免因为市场力量过度集中、串谋纵横,而导致市场价格信号、供需关系扭曲带来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风险,或者负面的外部效应,以至于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政府不得不在短时间内以简单甚至粗暴的干预手段直接介入微观经济。
事实证明,笔者的警告在我国也被一再验证了。
五、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害处——中国的例子
因为无视《反垄断法》而引发争议的互联网企业还有很多,滴滴并不是唯一被反垄断执法者“惯坏”的互联网企业,但其引发的社会关注仅次于2010年腾讯在“3Q大战”期间裹挟6亿网民“二选一”。
(一)滴滴
在2014年春节通过操纵3个月的补贴大战成功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后,腾讯投资的滴滴与与阿里巴巴投资的快的在2015年“情人节”合并了,又在2016年收购了百度投资的优步中国。由于反垄断执法者迟迟没有正式公开立案调查前述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滴滴在失去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后,
一方面,借助其网络效应和对司机的锁定效应,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动态调价等措施调高了对司机的抽成和乘客的车资,牟取垄断利润,
另一方面,疏于在司机与车辆的合规,更忽视对司乘安全的投入,
甚至不惜冒着进一步牺牲乘客安全的危险,在顺风车业务引入陌生人社交因素、投放含有暧昧暗示的广告,片面追求订单量与上市估值的提升……
直至2018年三个月内两度出现滴滴顺风车司机奸杀乘客案,才不得不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无限期下线顺风车业务,并接受交通部等10部门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进驻。
但是,根据2019年1月22日出版的《财经》杂志刊载的文章《滴滴命运转折:合规之路的博弈与妥协》:
“……滴滴被检查组查出的问题最多,检查组甚至有人主张‘停掉滴滴所有的业务’,但……领导认为‘影响太大’而没有采纳。”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财经》记者透露,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是,整改完成前继续无限期下线滴滴顺风车,同时要求其他业务限期整改。
……
前述网约车平台公司高管甚至对《财经》记者预言,如果滴滴的营运车辆和人员真的全部合规,估值跌到100亿美元“没问题”。
……
不过,《财经》记者在北京、深圳、长沙等地接触的多个滴滴司机均表示,滴滴确实有提醒司机尽快合规,但未做强制性规定或下达“最后通牒”。在北京开滴滴礼橙专车的王军一度担心2018年12月31日之后自己还能否继续跑滴滴,按照北京政策必须京牌京籍才算合规,作为山东人的王军目前的“人”和“车”都不合规,他曾在2018年12月初咨询过滴滴该怎么办,对方回复“没让你们别干了,你们就先安心干”。
……
一位滴滴离职人士称,滴滴在两起顺风车恶性事件发生前未急于上市,它希望估值再高一点,“滴滴一直在推数据,宣称一天订单峰值达到3000万单,它需要用数据造势,把估值抬上去”。该人士强调,滴滴成立六年来一直没有盈利,估值降低资本方就不愿意投钱了,之前的投资人也无法获得回报,公司资金承压,“估值降低是致命的”。
由此可见,即便是在两起恶性事件发生后被交通部等10部委人员入驻检查,滴滴仍旧敢于在合规问题上阳奉阴违,因为其笃信自身规模已经达到大而不倒的程度,足以让某些领导担心“停掉滴滴所有的业务”“影响太大”了。而让滴滴一步步获得如此影响的,恰恰是迟迟未能落实的反垄断执法。
(二)阿里巴巴收购中信21世纪药品电子监管网
目前已知的唯一一个虽然已经水落石出,但仍没有适用《反垄断法》追究福利责任的案件是:阿里巴巴收购中信21世纪药品电子监管网案。
2014年初,尚未在美国完成上市的阿里巴巴,未事先依据《反垄断法》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就收购了在香港上市的中信21世纪,接管了后者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业务。随后的几年里,中信21世纪更名为阿里健康,陆续对使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药店提高收费并搭售产品,引发许多药店强烈不满。
2016年1月,湖南养天和大药房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控后者通过行政违法行为与阿里合谋牟利(相关报道参见《北京商报》2016年1月27日报道《药品电子监管码引发药品零售风波阿里健康数据垄断》)。
2016年2月,同样是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阿里巴巴宣布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移交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
但是,自始至终,都没能看到反垄断执法机关公开立案调查阿里巴巴收购中信21世纪案,也没能看到反垄断执法机构对阿里巴巴借助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展开任何公开调查。至于因为争议行为而蒙受损失的众多药店和阿里健康的广大投资者,是否依法得到了阿里巴巴的赔偿也没有了下文。
(三)在线票务市场“大观园”
另一个同样和广大消费者关系非常紧密的是在线票务市场。一如2018年02月16日我在澎湃新闻网发表的文章《谁是限制春节档电影票补的最大赢家》指出的,
阿里影业
与阿里巴巴投资的光线传媒、
由光线传媒作为大股东的美团猫眼、
与猫眼合并的腾讯微影,
以及接受阿里巴巴投资的万达电影、博纳影业、华谊兄弟等影业公司,
已经在中国电影行业的全产业链形成宛如《红楼梦》各大家族间同气连枝、一荣共荣的共生格局,难言有效竞争了。
由此带来的影响,已经从限制电影票价竞争,蔓延到了电影制作、发行、营销和衍生品开发,2018年超过600亿票房已成为互联网寡头流动的盛宴。
而就在2019年春节档的8部热门影片中,仅阿里影业一家就作为出品方参与了《新喜剧之王》、《飞驰人生》、《新喜剧之王》、《廉政风云》、《流浪地球》、《小猪佩奇过大年》6部电影,倘若算上撤档的《情圣2》和通过阿里巴巴参股的万达电影投资的《熊出没之原始时代》,只剩下百度爱奇艺主控的《神探蒲松龄》勉强逃过阿里巴巴的“五指山”。
在各线城市在线电影票销售率均增至81%以上的背景下,市场份额合计超过80%的猫眼微影和阿里影业的淘票票在营销、导流方面对于影片能否盈利关系重大。因此这些互联网企业对于电影产业政策的影响也很可能是广泛而深远的。
综合上述三个例子不难发现,互联网经济领域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害处是显而易见的。长期不适用《反垄断法》规范互联网经济,不仅损害消费者和上下游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还可能直接影响到互联网经济领域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最终使行业监管机构陷入极大的被动和社会舆论压力之中。
六、警惕假“包容审慎”之名以“加强研究”拖延反垄断执法
2019年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在《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发表的【新年寄语】中提到:
“落实‘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竞争问题研究。”
很显然,“新经济、新业态、新技术领域”包括了互联网经济。在历经20年起草的《反垄断法》生效10年后,互联网该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都没能通过“研究研究”、“继续研究”、“深入研究”、“不断研究”研究明白,恐怕在2019年也不过是继续通过“加强研究”取代实实在在的反垄断执法罢了。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呢?
中国市场监管报 在2018年9月12日的报道中是这样介绍的:
“……我国近年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方兴未艾,不仅推动了经济发展、增加了就业岗位,更大大方便了群众生活,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所谓‘包容’,就是对那些未知大于已知的新业态采取包容态度,只要它不触碰安全底线。所谓‘审慎’有两层含义:一是当新业态刚出现还看不准的时候,不要一上来就‘管死’,而要给它一个‘观察期’;二是严守安全底线,对谋财害命、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不管是传统业态还是新业态都要采取严厉监管措施,坚决依法打击。”
比照上面的解读,
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业务已经超过30个月了,滴滴收购快的已接近48个月了,腾讯与阿里巴巴通过操纵滴滴与快的补贴大战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甚至都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追溯期。至今,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涉及滴滴司机运营期间获之后的重大刑事案件已经有4起公布与众:
2015年7月北京滴滴司机强奸女乘客获刑4年、
2016年5月深圳滴滴司机抢劫并致女乘客死亡、
2018年5月河南女乘客被滴滴顺风车司机奸杀、
2018年8月浙江女乘客被滴滴顺风车司机奸杀。
但是,对滴滴的反垄断调查仍处在“落实‘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竞争问题研究”的阶段,没有正式宣布对滴滴立案,也没有披露过去30个月初步调查或者研究的任何结果。
可见,在出行行业,反垄断执法和违法企业是否“守住安全底线”似乎并无直接关系,所以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反垄断调查可以通过“加强研究”拖下去,给予比30个月更长的“观察期”。
类似的,美团收购大众点评、饿了么收购百度外卖、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与饿了么也都既没有依据《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同样没有遭遇反垄断执法调查,同样处于“观察期”。
但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18年9月3日发布的消息称,该局日前就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召开约谈会,副局长孙梅君约谈了美团、饿了么等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负责人,并要求各外卖平台在一个月内完成自查自纠,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餐饮商家进行清理。但时至今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食药监均未就美团、饿了么等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是否已经彻底清理不符合准入要求的餐饮商家做出任何说明。
可见,在外卖行业,反垄断执法似乎也和违法企业是否“守住安全底线”没有关系。
那么,对反垄断执法而言,“包容审慎”原则的底线又到底是什么?
还是说,在互联网行业可以"无底线地"适用这一原则,使中国互联网巨头并购、价格操纵,甚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可以在《反垄断法》面前得过且过?
又或者说,像阿里研究院2018年2月13日转发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主任的发言《建立全球领先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那样,漠视中国互联网企业并购长期不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反垄断申报的事实,默许以“包容审慎”之名,行拖延反垄断执法之实?
诚然,正如张穹主任在2018年7月31日在2018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上的发言《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应秉持全球视野和未来眼光》中强调的:
“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中国企业规模仍然偏小。以互联网企业为例,截至目前,美国前五大互联网上市公司(即苹果、亚马逊、谷歌、微软、脸谱)的总市值约4.15万亿美元,除脸谱公司外,苹果、亚马逊、谷歌、微软市值均超过8000亿美元,苹果公司市值更接近1万亿美元;中国前五大互联网上市公司(即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小米、京东)的总市值约1.13万亿美元,市值最高的阿里巴巴仅为4800多亿美元。”
但是,上述发言选择性地漠视了这样的现实:
美国谷歌、Facebook、netflix,由于种种原因,难以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中国互联网企业绝大多数营收来自中国大陆市场;
而亚马逊、苹果、微软,也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对中国互联网巨头在国内的主营业务构成有效的竞争约束;
即便有Uber这样的外国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最终也被腾讯和阿里巴巴投资的滴滴通过交叉参股的形式整合在了一起,而没有像在Uber和Grab在东南亚的合并那样,在6个月内就先后遭遇新加坡、越南和菲律宾竞争执法机构的调查或处罚。
显然,在这些没有像阿里巴巴、腾讯一样高市值互联网巨头的东南亚国家,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并没有因为“包容审慎”而心慈手软,更没有因为“加强研究”而拖延几年,甚至十几年。
七、不容漠视的现实
一如前文所述和财经网等媒体的报道所言,残酷的现实是:
在出行行业,恰恰是因为超脱《反垄断法》约束,滴滴才达到了“大而不倒”的规模,以至于监管措施至今难以落实;
在外卖行业,又何尝不会如此呢?
十年来,
因为《反垄断法》落实不下去,
大量本可以依据《反垄断法》无条件批准的互联网企业并购案至今仍因为没有依法申报而处于悬而未决的“非法状态”;
大量遵守《反垄断法》的互联网企业,参与新业态、新经济的中小企业和那些没有被互联网巨头投资背书的初创企业,不断被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互联网巨头和它们投资的企业倾轧、排挤或剥削;
而这些涉嫌通过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不断提高估值的互联网企业,却在上市后为了保住过高的估值,通过向商户提价,甚至不惜继续涉嫌串谋限制价格竞争(例如在线电影票销售领域),来收割流量红利。
这些都导致“衣食住行”这四个与老百姓生活最紧密领域里,
至少已经有两个领域
不仅竞争环境被破坏,
还长期面临着
安全底线失守的风险。
难道,
这不值得我们去反思吗?
难道,
因为反垄断法没落实好,
就应放弃对它的支持吗?
难道,
还要等新的悲剧曝光吗?
--
附笔者近一年有关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适用的部分文章:
《互联网下半场开幕,“二选一”终结于何时》,2019年1月23日,载澎湃新闻网
《600亿票房:互联网寡头流动的盛宴》,2018年12月31日载微信公众订阅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网络购票搭售行为有没有“法”管》,2018年12月18日,载澎湃新闻网
《举报: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酷狗酷我)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2018年12月12日,载知乎专栏竞争法研究
《滴滴的反垄断谜题》,2018年12月5日,载澎湃新闻网
《猫眼IPO的反垄断风险》,,2018年08月24日载微信公众订阅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顺风车怎样才能真的顺》,2018年09月22日连载于澎湃新闻网
《反垄断大棒何时敲打美团》,2018年09月20日连载于澎湃新闻网
《反垄断十年十难(下)》,2018年09月10日连载于澎湃新闻网
《举报:美团大众点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载知乎专栏竞争法研究
《电子商务法:更亲民还是更重商》,2018年08月31日载澎湃新闻网
《答记者问: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滴滴快的合并案反垄断法适用》,2018年08月25日载微信公众订阅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反垄断执法不应纵容互联网寡头》,2018年08月29日载澎湃新闻网
《原商务部反垄断官员“下凡”腾讯、阿里、美团为哪般?》,2018年08月01日载微信公众订阅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美团滴滴的反垄断遭遇战》,2018年04月21日载《南方都市报》
《谁是限制春节档电影票补的最大赢家》,2018年02月16日载澎湃新闻网
《新零售绕不开的反垄断》, 2018年02月06日载澎湃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