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你200万,你会举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件吗?
2019年1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举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案件的自然人最高可以获得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获得举报奖励的基本前提是: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的;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举报人不能是: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上面的条件看似清晰,但实则忽略了以下四点:
举报反垄断案件的人需要有一定反垄断法知识,例如学者、律师、报道反垄断法新闻的记者、企业负责法律合规的人员,但是这些自然人是否有足够的动力来进行举报,存疑;
反垄断案件普遍比较隐蔽,尤其是垄断协议案件,而且反垄断案件具有专业性强,举证可能较为复杂的特点,这就进一步提高了成功举报并获得奖励的门槛;
举报人要面临可能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及受到被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危险,甚至可能威胁到举报人及其家人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即便符合前述条件的举报人愿意举报,也难免有顾虑,尤其是反垄断执法人员存在流动性较强的特征,许多反垄断执法人员与律师、学者都有结识,互加微信,相关举报信息保密措施外界又难以监督的情况下;
最后一点,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即便举报人豁出去了,被举报的案件也可能长期不公开立案,或者根本不立案,即便立案后,也可能迟迟查不出结果,这就进一步降低了举报者的动力。(例如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案3年无果,京东举报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4年也没有公开立案。)
综上,奖励举报人200万元,恐怕也很难刺激反垄断执法广泛有效的开展。事实上,过去11年实名举报反垄断违法案件的例子并不少,但是得到奖励的个案笔者从未听说过。更有甚者,河北、黑龙江、福建、西藏在过去11年里还从未适用《反垄断法》公开查处过经营者,其他许多省份公开适用该法查处经营者的案件数量也少于10起。在这些地区,反垄断执法严重滞后,不应该归结于举报奖励不够高。但很显然,反垄断执法本身落后的地区,举报违反《反垄断法》案源线索的积极性就会更差。因此,改善反垄断执法的困境,应该更多从监督反垄断执法开始。但是,谁来监督反垄断执法呢?如何保障外界对反垄断执法的有效监督呢?这是过去11年来一直被回避,但是终将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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