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日常法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程序要求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扎记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第384篇文章-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情形之一,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其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也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那么,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例如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需要依据前述规定进行内部决策及披露?事实上,就该问题,本公众号于2021年3月6日发布的文章“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应当履行的审议披露程序”曾有过阐述。本文将结合最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以及相关实践案例,对主板上市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所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问题,展开进一步分析与讨论。

一、主板上市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定

2022年1月,上交所、深交所分别修订了上市规则,同时深交所还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取代原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基于最新规定,我们梳理汇总了主板上市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有关上市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应履行何种审批程序的问题,上交所与深交所规定上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1.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需要披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重大交易情形之一,再联系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相关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情形,因此,上交所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也应当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 深交所《上市规则》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上,与上交所《上市规则》大同小异,在此不再赘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换言之,该种情形下,上市公司可以豁免董事会层面的审议程序。同时,该规定也指出,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触发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仍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上市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案例

为与前述理解相印证,我们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检索,并梳理汇总了9例主板上市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案例,其中前4例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案例,后5例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理解,上述案例情况基本可以与我们对前述规定的理解相印证。

对于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伟明环保(603568)、浙文互联(600986)在其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时,均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同样情形下,虽然也存在没有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案例,例如大恒科技(600288)、香江控股(600162),但其原因为上市公司提前做过授权,从而豁免相应审议程序。

对于深交所上市公司,案例提示的信息较为明确,海鸥住工(002084)、天山铝业(002532)、中利集团(002309)发生其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时,均以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互相担保可不经过内部决策程序为由,从而豁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综上,总结而言,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子公司为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结合相关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为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层面的审议程序,由相应子公司自行决策即可,但如果担保事项触发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仍应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6.1.10: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大家对于子公司互相担保程序的相关问题,是否还有其他观点?可以在留言区聊聊看或者私信作者,下期再会~


作者介绍

熊川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021-6085 3836

周德芳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zhoudefang@zhonglun.com


相关文章导引:

日常法务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应当履行的审议披露程序

日常法务 | 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需要履行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日常法务 |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一些注意要点

日常法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限制实证分析

IPO|公司股东为目标公司回购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效力研究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