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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实际产能超备案产能的关注要点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扎记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第389篇文章-

一、基本情况

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经营活动中往往会涉及投资项目,而各投资项目的产能的多少需要向发改委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同时涉及环境污染的投资项目也需要就此事项办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部分公司的投资项目实际产能会逐渐增加,最终可能会出现超过核准或备案产能的情形,因此便会涉及到是否需要将实际情况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并重新核准备案的问题。而在生产工艺不改变的情况下,产能的增加也有可能会带来环境污染的加剧,此时在项目建设初期的环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也是需要明确的问题。本文将就拟上市公司投资项目实际产能超出备案产能的是否需要办理前述手续以及IPO审核要点进行讨论。

二、法律法规及分析

经检索,涉及投资项目备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如下:

基于上述法规可知,对于上市申报前若公司的项目实际产能超过备案产能情形的,拟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将该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并需要根据超出的产能比例的情况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以30%为限),未及时将该等信息及时告知的,可能会面临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审核案例

经检索近期上市公司审核案例,在IPO的上市审核案例中亦存在部分企业超出备案标准进行超额生产的公司,证券监管部门的主要审核要点及公司回复如下:

基于上述案例我们可知,以派瑞股份为例,存在拟上市公司超出项目备案产能进行生产的情况,其中存在公司例如派瑞股份(300731)向有关部门重新申请环评手续的情形,将其备案的环评审批中备案产能由2,000吨每年增加至7,500吨每年,实际利用率为375%。

更多的拟上市公司在存在产能利用率超过100%的前提下未重新办理环评备案,其主要论述思路为首先阐明产能利用率超过100%的商业原因,其次说明该等情形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未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影响,同时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常见的由当地的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出具相应的合规证明确认公司超出产能的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会就此事由对公司进行处罚。其中在审的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引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说明公司超出产能的比例较少,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四、小结

综合上述分析,在投资项目实际产能超过备案产能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公司的合规方式。部分公司选择了及时将该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并重新办理环评,而这部分公司超出的产能比例相对较高。

同时,在投资项目实际产能超过备案产能比例较小的情况下,部分公司选择不将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并重新办理环评。基于此选择,在公司在上市申报前需要进行相应的合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此事项取得相关的政府主管机关(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取得相应的合规证明,证明公司在产能超出时进行生产未造成安全事故,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并未超出原环评的情况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而政府主管部门亦不会就此事向对公司进行处罚。


(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大家对于以上问题是否还有其他观点?可以在留言区聊聊看或者私信作者,下期再会~


作者介绍

熊川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021-6085 3836

轩翼德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uanyide@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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