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君普法第六期 | 为何“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能实现1+1>2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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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君,我想问你个问题,可以吗?
可以呀!你问吧。
你说1加1等于几呢?
1+1=2,但有时候1+1>2哦!
为什么这么说呢?那在什么情况下是大于2的呢?
那你问对人了。一起来看看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联合推行的“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你就知道了。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保护、安全生产、涉众型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如何实现大于2效果?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形成行政和检察水生态保护合力,对于强化水利法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追求的是“双赢多赢共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形成水生态保护合力,定能达到1+1>2的效果。
哇~这么厉害的治水“新招”在我们佛山有吗?
当然有啦!只不过名字不一样,治水效力却是一样的。
那是怎么样的呢?有些迫不及待想了解一下。
别着急,接着往下看!
为了长效推动提升佛山市河湖治理与管护水平,夯实绿色发展基础,2020年6月19日,佛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签署《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河湖长+检察长”机制的建立实现同频共振,督促各级河长湖长依法履职,增强涉河湖执法的刚性,助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迈向“有实”。
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及执法监管,加强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共同建立协同领导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线索移送机制、“河(湖)长+检察长”联合巡查机制、专项整治机制、办案协作机制、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人员交流机制等,即为“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1、通过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佛山市能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两法衔接流程,更好地压实各部门的责任。
2、机制的创新,改变了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方式,推动行政执法和检查监督互促共进,助推依法治水管水落到实处。
3、改善全市河湖系统及水生态整体环境,不断提升市民群众源自水环境质量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End
往期回顾
☞ 水利君普法第四期 | 《地下水管理条例》对哪些行为明令禁止呢?
编辑 / LX
来源 / 佛山市水利局、视频源于中国水事、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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