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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石家庄正式实施!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物品。如果违反,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月3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指出,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其中,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橡胶、废织物、废家具、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胶片、废日用化学品、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条例》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新或者改造。
来源/石家庄日报、石家庄发布
编辑/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