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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石家庄正式实施!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将于5月1日起施行



3月3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将于5月1日施行。《条例(修订)》对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物品。如果违反,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类围挡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超出设置期限的,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今后,如果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或者乱倒污水、污物、粪便,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占道加工、制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沿街散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树叶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3月3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2017年3月石家庄市被列为46个试点城市,要求在2020年底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石家庄市域年均生活垃圾产生量约300万吨,在生活垃圾管理上还存在着广大市民参与意识不高、分类投放意识不强、垃圾后期处置“出口”不畅、中间收集和运输环节监管缺失、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环节,对消除垃圾隐患、引导市民养成良好习惯、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条例》指出,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其中,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橡胶、废织物、废家具、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胶片、废日用化学品、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鉴于源头减量是当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本市垃圾分类管理目标方案标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生活垃圾减量政策和措施。《条例》明确规定,“本市按照谁生产、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同时规定,“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


《条例》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新或者改造。


来源/石家庄日报、石家庄发布

编辑/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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