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定律”与中国式企业家自救的十个“黄金第一时间”
庭前辩护问题研究:企业家的自我保护,理当贯穿经营活动的始终。企业家“进去”之后企业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黄光裕与国美堪称典范。
——题记
第一,意识到刑事风险之际,就要“第一时间”与律师及其他人士分析事件性质、责任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既包括企业家个人如何做好“心理建设”,理性应对风险,也包括企业如何处理危机。尤其是当下“反腐风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中,企业家如果需要配合对“落马官员”或其他事项的调查很可能时间长短不一地失去人身自由时,如何维护企业家权利与稳定企业本身,都是重要的事务。
第二,接受调查和讯问之际,就要“第一时间”与律师及其他人士商量应对方案。——如何在积极、如实配合办案机关的同时,有效应对办案机关可能的诱供、陷阱甚至其他“合法的伤害”行为。尤其是当下企业家如果涉嫌与落马官员有权钱交易甚至完全可能是被索贿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既要对官员的犯罪事实充当“污点证人”,又要“自觉自愿”地配合办案机关以使涉案款项“合法”地成为“赃款”,进而由当事人自愿“合法”地将“涉案”巨款打入“办案单位”。配合调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之间如何协调处理,需要思路清晰,理性面对。而一旦涉黑,财产可能悉数被没收。这个时候还有一个财产甄别,保护家庭财产的重要任务。
第三,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沟通,“第一时间”争取会见,“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刑事案件当事人能够及时见到律师,侦查机关能够有效听到辩护律师意见,情况可能会大不相同。2019年我们在福建的一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在河北的一起企业家涉嫌串通投标案,都是通过与公安机关有效沟通,公安机关最终撤销了刑事案件。
第四,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争取取保候审。——显然,当事人“在里面”和“在外面”是大不相同的。
第五,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捕”时,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不要批准逮捕。——刑拘最长37日,继续羁押或者指点地点监视居住,或者需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般而言,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则案件处理显然要对当事人有利得多。一旦批捕,案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侦查机关自身的切身利益,事情就要复杂难办得多。
第六,即使已经被刑拘甚至被逮捕,律师也要“第一时间”对羁押的必要性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如果存在案件主要证据存疑、当事人很可能无罪,无须羁押也不至于妨碍侦查,即使检察机关已经批捕也依然可以建议不予羁押。
第七,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就要“第一时间”就是否应该起诉发表法律意见,争取不诉或撤案。——2021年我们在处理广东一起虚假诉讼案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了逮捕决定但我们也还是成功地取保候审并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不诉。而我们在江苏常州的企业家因出让地产公司股权被诉非法倒卖国有土地一案,则是庭审后检察机关撤诉。
第八,如果发现可能存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客户与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以合适的方式调查取证。在此过程中,既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也要避免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第九,如果案件确属“疑难复杂”,律师应该“第一时间”建议并安排邀请专家“会诊论证”。——专家学者的“外脑”智慧和他们社会影响力的“外嘴”资源,尤其若能得到媒体关注,有时对促进司法公正会起到特别的作用。
第十,如果遭遇刑讯逼供。就要“第一时间”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必要时通过媒体自媒体的方式曝光相关违法行为。——在长期办理所谓重大事务的过程中,笔者总结出应对地方权力滥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思路:一个中心,即以”法律正当“与”道义不卑劣“为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媒体关注、领导支持为辅助,促进事情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
本文着重探讨庭前辩护工作,鉴于庭前会议亦是“准审理程序”故将此阶段和法庭审理律师工作排除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外。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第一时间”,既可能是最快最及时的“第一时间”,也可能是现实可能性允许的“第一时间”,还可能是辩护律师与相关方面经过精心研究选择的“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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