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律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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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等|我们有权将财产留给自己心仪的异性么?

其二,刘某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正如一审法院所称“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刘某与杨某的同居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与遗赠行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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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极易污染证据引发冤假错案

近年来,笔者在各地承办多起扫黑除恶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的“标配”办案手法之一便是发布所谓“公开征集当事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此类公告往往开宗明义便是声称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打掉了以某某某为首的违法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若干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凡是提供涉及该团伙有价值违法犯罪线索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而且,随文也都会配发相关嫌疑人的照片及基本资料。显然,侦查机关此举似乎既彰显了侦查工作的“丰硕成果”,又“弘扬了社会正气、打击了犯罪分子们的嚣张气焰”,而且俨然以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提升办案效果,似乎一举多得。但此类做法不仅于法无据,有违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依法行使权力等法治的最基本原则,而且极易污染证据引发冤假错案,几乎有百害而无一利:首先,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在我国现行所有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找到一条一款关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办案的过程中可以采取针对特定人在网上发布通告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规定。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发通告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既不是侦查中的通缉措施,也不是侦查中任何一种合法收集证据的方法,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其次,侦查机关此类行为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严重背离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的法治与人权保护基本原则。侦查机关大张旗鼓地针对特定嫌疑人在网上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的嫌疑,在法院还没有确定其有罪的情况下,即在网络上将嫌疑人认定为违法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将侦查中尚未定性的行为直接指认为犯罪行为。这不仅严重损害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也损及其名下企业的声誉,可能给当事人及其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也必然影响后面诉讼程序的公正。第三,发布嫌疑人照片、诱导性指引,不仅是对当事人赤裸裸的羞辱,而且容易引发极少数民众心理上的恶劣动机,更有可能导致事实上的“指名问供”造成案件证据被污染,甚至极易导致因诱导出现提供虚假的犯罪线索,或者提供虚假非法的证人证言等虚假证据,不利于案件的依法侦破。第四,侦查机关在《通告》中公开有奖征集违法犯罪线索但却不会同时说明如果提供虚假线索、虚假证人证言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现实中似乎未见有过追究),这样容易诱发某些法律意识淡漠且利欲熏心或者对当事人有仇视敌对、有利益冲突的人,提供虚假的犯罪线索或者提供虚假非法的证人证言,既是打击报复也对办案机关产生干扰,甚至导致错误认定当事人构成违法犯罪。——实践中,此类情形并不罕见。第五,此类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并非对所有案件及当事人平等、普遍适用,而是专门针对某一类案件,这就必然带有某种歧视性。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此类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律依据,不属于法定的侦查行为。最后,必须澄清一个认识:可公开通缉不等于可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因为前者是指公安机关对重要在逃人员,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逃人员身份、主要罪行和悬赏金额,实行公开悬赏缉捕,首要目的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制止可能的继续危害;后者在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的情况下,类似指名问供,极易导致虚假证据与错案发生。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曾经多次向侦查机关公开发函要求其停止此等不当甚至涉嫌违法的侦查行为,同时将相关函件呈送上级公安机关、同级人大常委会、党委政法委以及检察机关。——有效制止此类于法无据甚至违背法治基本原则的行为,恐怕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的关注与努力。关于坚守程序正义,笔者曾经多次套用先贤的名言在法庭上指出:对(被告人)一个人的不公便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那种不公背后是制度的逻辑,而这种逻辑针对的是这个社会的每一个人(包括在座各位尊敬的法官、检察官)——当下这样的时代,谁敢确保自己一定能够得以幸免?!【点击阅读】警惕犯罪与被犯罪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即使身处囚室,也要坚持奔跑!会见难的三大成因及其应对策略值得反思的扫黑除恶案件办案措施为企业家辩护需要拓宽视野拓展辩点刑民交叉案件与刑商结合辩护大思路公诉人十类过于强势的法庭行为及其应对死刑印象——兼不评劳荣枝案二审维持原判争一个讲理的法庭——全国优秀公诉人的死磕式辩护?!办案手记|那些“通天”的案子,请律师还能有什么用?!办案手记|你凭啥当年那么便宜就拿下现在这么赚钱的“国企”?十一特稿|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到人民经济——我所亲历的国企改革三十年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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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印象——兼不评劳荣枝案二审维持原判

我们面对未来的,当是正义而非报复。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题记知乎上有个热点问题:劳荣枝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如何看待这一判决?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昨日,曾经在最高院从事死刑复核工作的前法官黄应生兄撰文《为什么二审法院维持劳荣枝的死刑判决?看看这篇文章就知道了!(点击即可阅读)》,一是之所以表明从未对劳荣枝案发表过观点,就是认为基于当下的国情民意基本上不可能饶她不死。二觉得就抢劫杀人角度来谈劳荣枝案似无新意可写,遂从因民事纠纷激化而引发的杀人案件(主客观恶性比抢劫杀人轻)和雇凶杀人案件(恶性更重)的死刑适用问题,来探讨本案的主题。笔者因二十余年前曾在该案一审法院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故亦始终未对该案进行评判。种种原因,本案的审理与辩护一波三折。如无意外情况发生,被告人很快将面临极刑。——死刑是一个与法律、社会、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的复杂问题,当下中国和未来社会如何面对死刑,可能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争论。以下是笔者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体验和感受。01记得小的时候,枪毙人总在河床干涸后的沙滩上。每次枪毙人的时候,总有一大堆的人去看。穿制服的人将犯人枪毙后,死尸便会被放进薄皮棺材里。县城里的几个疯子,便用绳子拖了那尸体在沙滩上跑着、疯着……那,便是我对死刑最初的印象。02二十几岁做律师的时候,曾经给盗窃犯做辩护。那个时候司法实践中执行死刑的标准甚至掌握在三万元,情节恶劣盗窃两万块就可能被判死刑。——我总在困惑:难道,这便是生命的代价?!03后来进入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工作需要免不了要去死刑执行现场,甚至在宣布执行大会前采访过四十余名死刑犯并留下影像数据。细节我不便也不想过多描述,死刑执行给我的感觉是两个字:恶心。此后见得多了,慢慢也就麻木起来。印象深刻的有四件事:一是几个女同事头次见到枪毙人犯场景吓得当场呕吐到习惯以后很自如地给尸体照相;二是死者遗体被立即装袋拉走——我一直以为是直接拉去火化的,直到卫生部官员说我国多年来器官移植主要来自死囚!近期关于中国器官移植事业高速发展与对器官来源的质疑及失踪人口(尤其青少年)增多问题的关注,确实值得各界充分重视。三是采访一个多次蒙面入室抢劫杀人案件的团伙首犯时他很嚣张,我问他是不是害怕死刑时他居然讲早就料到有今天没什么可怕的。我当时觉得不能这样正气被邪恶压倒便有些阴险地问他知道枪毙人是啥样么,他说不知道。我说我见过很多次,蛮吓人的。然后他再也不说话了。我曾经以此为荣,现在想来觉得在一个人临死之前这样带给他恐怖是极其不人道的,深深为之遗憾。四是一次目睹对十九个死刑犯的枪决十九条生命的瞬间逝去,以及对原副省长胡长青的处决——至今仍记得2000年3月8日,那囚车,那刑场,那小山包,山包顶上的那株小树,胡长青被带下车,被喝令跪下,那一声枪响,胡长青嘴里的那一抹污血……处决胡长青的法警队长一米八多的个头、生得豹头环目若张飞再世、满身正气,经他手处决的罪犯至少超过百人!前几年在北京协和医院里阿呆送别了这位极不平凡的老同事——我们经历历史、我们见证历史、我们甚至创造历史,最终我们也将成为这历史的一部分。04三十来岁的时候担任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参与了那几年法院所审理所有死刑案件的讨论。翻阅那期间的工作日记,我只对其中约三分之一强的暴力犯罪且致受害人死亡或手段残忍的罪犯同意执行死刑。只要有合理的不杀的理由,我便坚决主张不杀。甚至对某些有影响力的、上级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案件,我依然坚持自己的原则。我清楚地记得我所同意判处死刑的每一个罪犯,也坚信他们确实应该依法被判处死刑且没有任何不杀的理由。这也让我一生心安理得——我反对死刑,但职责是依法适用死刑,所以坚持要慎用死刑。05上世纪九十年代偷自行车厉害,某学者型官员演讲时提出四字对策赢得一片掌声:逮着就杀!——我上台后接着说:如果偷车就杀,那我何不再劫个色顺便杀个人,反正都是个死!杀麻木了,死刑也就不管用了。这就如同人一感染就用青霉素,长此以往一则其他药都不好使了,二则迟早对青霉素会产生抗药性导致药物无效。有段时间,关于人贩子“逮着就杀”的信息铺天盖地刷屏而来。一味判人贩子死刑就能制止贩卖儿童行为?!——阿呆始终坚定不移地反对死刑,同时也深知:当下中国废除死刑时机远未成熟!但为了保护被拐卖的孩子,只要罪犯不伤害孩子原则上不宜判死刑,以免刺激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而如果犯罪份子伤害孩子,则应依其对孩子的伤害程度从重定罪处罚,包括死刑。06刑罚都具有惩治犯罪、规制行为和价值指引(弘扬正气)之功能。除此之外,死刑更多了两重功能:一是满足受害人家属(乃至公众)的报仇(复?)心理;二是满足公众以正义之名的嗜血狂欢需求。死刑对于阻却犯罪几乎没有任何作用:蓄谋杀人者会自以为谋划周密可侥幸躲过,临时起意或激情杀人者根本无暇顾及。——诚如贝卡利亚所说: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07滥杀与重刑化是司法领域“左”的本能体现:所谓“重判是打击犯罪的正义感,轻判则涉及立场和态度问题——甚至还有可能得了好处讲情面!所以,死刑复核由最高院统一行使意义重大:一是相对有效的消除地方因素干扰;二是相对统一标准和尺度公平适用死刑;三是最高院法官普遍人文情怀要好,适用死刑比较慎重。08总有些二货会质问:如果你自己或你家人如何如何受害,你还会反对对加害者适用死刑么?或者,你反对死刑,那就让你或家人受害吧!——这种非理性的恶毒诅咒心理,直接把人还原成同态复仇的丛林野兽状态了。本文的最后,附了两则视频:一是伊朗被害人的母亲在绞刑架前宽恕杀害儿子的凶手;一是在南京被灭门的德国人普方的朋友,在案发后为四名凶手求情未果,遂建立专门基金和慈善组织,前往凶手所在地帮助普及义务教育,以避免悲剧的重演。他们深知:我们面对未来的,当是正义而非报复。09我反对死刑的原因之一还在于死刑适用不公而废除死刑实际上有利于弱者的人权保护:1、2013年6月,贵州民警枪杀2村民获刑8年;2、2011年11月,辽阳城管打死人主犯获刑11年;3、2008年11月,天门城管打死拍照男获刑6年;4、2013年7月,湖南临武城管打死瓜农,鉴定瓜农有病赔偿80余万;5、2013年9月,打死城管的沈阳小贩夏俊峰被核准死刑……我反对死刑,更反对死刑适用的不平等性。中国文化与教育当中一直缺乏足够的宽容,而当下权力的无度与民粹的暴戾又使整个社会充斥着某种戾气,某些小粉红式的人物甚至对不同意见者都巴不得动用暴力、对受灾的台湾同胞(更不用说被枪击的美国佬)都诅咒他们活该(我时常困惑:是什么样的力量造就了这样一批打着爱什么之名的没有人性的东西呢?),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下我并不认为废除死刑具有民意基础。我主张废除死刑相当意义上就是基于对弱者的现实保护,但因为反对死刑而咒骂我最多的也是底层弱势群体,他们宁愿死别人家十个贫家子弟也要拼掉一个权贵。——以为用死刑就能吓阻甚至根除犯罪尤其是贪污受贿,跟以为吃了人血馒头就可治痨病,属同一种愚蠢。10近来处决前游街甚至更任性的游街示众又开始出现——游街乃至更加极端的措施或许为了昭示所谓正义,但实际上不过宣扬了报复与暴力;或许是为了告慰死者在天之灵,但实际上不过以权力之威再一次践踏了生命的尊严;或许是为了震慑犯罪,但实际上加剧了社会的不安与戾气。——权力不是永远正确更不是时刻正义的。永远要对权力充满警惕而非崇拜与盲从,因为对人类危害最深的恰恰是不受制约而被滥用的权力。常识需要普及,社会需要启蒙。我们面对未来的,当是正义而非报复。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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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身处囚室,也要坚持奔跑!——给在押当事人的一封回信

我们,当有足够的勇气去改变我们所能够改变的,当有足够的坚强去承受我们所无法改变的,当有足够的智慧去区分前二者。——题记陈生,你好!刚刚在病房里原地跑了几千步,感觉清爽蛮多——你教给我的这法子很管用,我也向不少暂时失去自由的当事人推荐过。当年牟其中先生告诉我他也是这样坚持过来的,牟老先生是中国曾经的所谓“首富兼首骗”式传奇人物,前后三次在监狱里总共度过了二十三年的时光。我跟你提到过他,也坚信你不会如他那么波折。上次收到你的来信之后给你回复过一次,可能中间出了些差错你没有收到,所以这次拜托小红转给你。每次你都特地请朋友替你誊写了信件给我,这些细节是你周到体贴的习惯使然,只是大可不必这么麻烦——我的字也写得不好。非常抱歉这次只能电脑打字请小红打印了给你,北京近来医情原因小区不让进出、写字楼不让办公,还好我正巧提前安排了这些日子到医院调理一下血压和血糖,也算是在这个特殊的时期找到一些安顿自己的方式吧。——心态决定状态,坚持积累成就。现在边跑步而非边坐着甚至躺着边刷抖音看微信听文件打电话,这种姿势与心境的调整其实都会带来很多积极的变化。生活总难免充斥着太多的艰辛与无奈,我们也总需要为自己的言行买单。根据全部案卷材料,我们一直坚定地认为你和你的所谓“同伙”只是上门索要真实债务,不仅没有致人死亡、重伤甚至连轻伤、轻微伤都没有过,你完全不应该是一个所谓的黑社会分子。无论家人、朋友还是辩护律师,大家对你的人品与能力乃至过错都有着清楚的认识,而你的坚强隐忍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始终让我们深感欣慰。——追求公正需要辩护的技术,也需要喊冤的艺术,前提是坚定的信念与不懈的努力。——大家都会陪着你一路前行,也请你务必要坚定信心,保重身体。最后,希望你坚持奔跑,即使身处囚室。——共勉。吕良彪2022年11月24日【点击阅读】警惕犯罪与被犯罪企业的“法律保姆”与“法律保镖”中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对策当下语境,中国式企业家们路在何方?办案手记|那些“通天”的案子,请律师还能有什么用?!办案手记|你凭啥当年那么便宜就拿下现在这么赚钱的“国企”?初五話財富|出獄後,牟其中先生與呂良彪律師如此“煮酒論英雄”
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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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你凭啥当年那么便宜就拿下现在这么赚钱的“国企”?!

你凭什么当年那么便宜就拿下现在这么赚钱的“国企”?!这里面怎么可能没有猫腻呢?!......陆续接待不少来自全国各地曾经参与国企改制并成为企业“新主人”的新老朋友,近来他们都曾被有关部门“理直气壮”地质问以上问题——此类质问或适用于要求体制内人士说清楚问题,但这样让民营企业家自证清白或有罪推定则似有违法治的基本规则。更重要的,可能是对当年国企改制那段历史的无知或刻意的无视。(点击参阅《十一特稿|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到人民经济——我所亲历的国企改革三十年》)如何看待当时的收购条件与企业当下的收益?可能要尊重历史、尊崇法治地看待以下几个最基本问题:首先现在的钱与二十多年前同样数量的钱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当时有几个人能拿得出大笔钱来呢?!当时货币和含金量与购买力与经过二十多年持续通货膨胀后的今天有多大可比性呢?其次,被收购的企业当年基本上都是亏损多年、包袱重重,净资产价值极低甚至为负且多负债偏高——当事人提供的评估报告明确展示了企业当时的价值与困境,即使矿业企业也不能以企业当下的状况论证当年的价值。其三,收购的价格与改制整个过程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当事企业提供的资料里也都有政府各种会议纪要和红头文件以及各种中介机构所依法出具报告的认证与支持。有一些诸如采矿权因当时政策要求未能计入改制成本的,事后也都依照政府要求补交了相关费用完善了应有程序。其四,为什么当年亏损的企业现在这么值钱了呢?!这也是办案人员理直气壮质问当事人的一句话。回顾这段波澜壮阔的历史,正是因为国企当时僵化体制使同等社会资源根本无法创造应有价值而改制使企业焕发出全新活力。——同样的社会资源为社会创造出巨大价值正是所谓“经济”的最本源问题,也是实现社会发展与正义的基本保障。只有在社会财富丰富的基础与前提之下,社会的公平才真正具有意义。其五,当年改制的企业确实有相当数量得到了巨大发展,如前来咨询的这些企业。但其实同时有更多的企业没有能够做起来,参与国企改制具有相当风险甚至可能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其六,虽然历史无法假设,但不妨设想一下如果任由国企当时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社会又将会如何呢?!我们当如何兼顾公正与效率地处理此类问题实现社会公平呢?(参见《第三次分配的法律规则与中国式企业家的自我救赎》)——当年“郎顾之争”时曾经有过一个“冰棍理论”,即国有资产如夏天里的冰棍如果不能有效运营是会迅速融化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殆尽的。只是,这种理论远不如郎某人一句“小保姆当上女主人”那般煽情。不否认国企改制中存在的诸多贪腐与不公,但不能因此否定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这些年的伟大成就。上世纪九十年代强力的朱老总主导“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试图改善国企法人治理问题,世纪之交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被推到前台——这种产权制度改革有两个基本思路:一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初步改制再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主导企业生产经营;二是通过MBO的方式由原有经营者等出资购买公司股权。其历史背景则是由于体制的僵化等诸多原因,相关的国企已经到了无法维持的地步。往往,当被引进的战略投资人是国企或有实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各种问题都可以协调,当战略投资人为民营企业时经营一旦出现困难或是出现其他矛盾,当地便会用“三板斧”对付不“配合”的投资人(点击即可阅读)。而针对MBO类型的企业家,往往是在企业利润丰厚时容易引发各类不满,各种刑事控告乃至政治构陷都会层出不穷。一旦出现某种意外甚至纯粹是政治投机与赚取流量,各种上纲上线典型者如司马难们便猛扑而来。(参见《司马难与王秋赦》)一旦这种理念渗透到执法者思想中,或是出现过头办案的宁左勿右本能,就容易人为制造出一些冤假错案了。——当下这些企业所面临的,似乎更要注意这样一种状况了。多年前,笔者曾总结类似情况撰写《国企改制是个宪政问题》《警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发在当时的《法制日报》等媒体上,并在各类论坛上大声疾呼“当从制度上使民营企业家成为我们的自己人”。实践中则必须弄清楚“刑民交叉案件的产生原因与处理原则”以及“刑民交叉案件与刑商结合辩护大思路”,尤其需要“拓宽视野拓展辩点为民营企业家提供有效辩护”。(点击即可阅读)无论Y情或后Y情时代,我们都需要理性面对“踩刹车效应”与“自行车效应”(点击即可阅读),尤其要防范“有形之手”满口正义地沦为“管不住的手”甚至赤裸裸的“咸猪手”。管住相关强力机构的“合法伤害权”(点击即可阅读)莫要一出事就贸然抓人,加强立法与执法制度与理念的变革使看守所里依法少关些人,乃是当下至关重要的问题。(点击阅读《中国梦丨权力守法讲理、百姓办事无需求人》)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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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后疫情时代的“踩刹车效应”与“自行车效应”

五月份去西湖边上发呆的时候,被万钧兄抓着跟大成杭州的兄弟们做主题为“后疫情时代律师业务的重振与拓展”的交流。感谢当地律协的认同与直播,只是很多内容因此也只能点到为止。上:踩刹车效应一、如何提升企业复工的信心:如果复工后员工中出现Y性怎么办?显然这增加了公司运营成本和违约风险。二、如何解决物流不畅的困境:视频中看到大货车司机困在路边生活了81天!上海港说没有封闭但边上的路却都封了怎么办?物资怎样进来产品如何出去?三、如何面对产业链条的前景:长期的现状可能使一些产业转到诸如越南、印度、新加坡之类的国家去且短时期内难以回归......面对危机我们需要“踩一下刹车”,但这种刹车不是汽车的刹车而更像是飞机的刹车不是加一脚油便能迅速重新起步。下:自行车效应当下经济最核心的问题其实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交流过程中提到“自行车效应”也担心身居高位者具备类似本能——有人看到别人骑自行车深感焦虑:两个轮子怎么能够平衡呢?如果自行车都倒了岂不是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于是毅然将骑车者拦住,随后自行车也必然失去平衡。这样的时候拦车者往往不会反思而是深感欣慰:幸亏我把他拦住了!若是拦车者身居高位则影响会更广更深。李诞在最卓越的脱口秀段子“救画还是救猫”当中最后那句话,实在是把问题讲得格外透彻了。附:中国律师百年史料陈列馆
202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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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稿|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到人民经济——我所亲历的国企改革三十年

中国的企业改革主要不是经济问题;国企改革更是一个X政问题。无论国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历来都被视作重要的“Q袋子”,与枪G子、刀B子、笔G子等共同构成政权的基础。——题记01.
202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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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当下语境,中国式企业家们路在何方?

【在江西IT商会年会上的讲演】企业家是社会财富生产最核心的组织者,和平时期的英雄,断不可活成“牛逼的土豪”!——当下语境,中国式企业家们路在何方?——题记我刚刚是“滴滴”了一辆专车过来的,非常方便。所以,我要郑重地向各位江西籍IT行业企业家尤其是“滴滴”的程维先生(1983年出生,江西铅山人)表达我的敬意:世界,因网络而改变;历史,因你们而进步;而我,因各位而骄傲!——根据年会要求,我将以“滴滴”为例展开我的陈述:首先,“滴滴”作为网络平台,其商业模式的核心是通过技术与规则的力量,使出行者可以通过“滴滴”找到相对最近、最为适宜的车辆,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通过服务评价、第三方支付,实现对用车人与司机双向的监督与服务。——任何商业模式的搭建说到底都是如何界定“游戏规则”、如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滴滴模式的核心便是通过标准化的合同、标准化的服务,通过线上线下有效约束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这样既解决了“公众出行用车难”的现实问题,又使大量相对闲置的私家车得到了资源的合理利用。——我素来认为:法律是公众的契约,契约是私人的法律;法律是批发的合同,合同是零售的法律。所以,我想分享的第一个理念便是:法律,首先是确立“游戏规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从而搭建商业模式帮助企业赚钱的。其次,传统的产业,往往是将企业净资产进行估值,然后以此为基础与新的股东根据投资金额确定股权比例。而对于类似“滴滴”这样的互联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引进VC、PE时,可以抛开企业的净资产而根据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对企业进行一个估值:例如公司或许在根本未能见到盈利、公司净资产也相对很少时第一轮VC融资估值可能达到一千万,天使投资200万可能只占20%股份;此后第二轮、第三轮PE融资则可能公司估值上亿、上十亿,投入2000万甚至2个亿才能拥有20%股份。而“滴滴”成功上市IPO,通过资本证券市场又可能实现其公司市值以及股东个人财富的几何级数增长。——我素来认为:不仅IT技术具备放大社会资源的杠杆功能,法律规则也具备放大社会财富的杠杆功能。所以,我想分享的第二个理念便是:善用法律的杠杆功能,帮助企业“以小博大”,“小钱赚大钱、快钱赚慢钱”。第三,“滴滴”在成长过程中也遭遇过许多风险,经历过诸多恶战:例如,与“快滴”的“殊死捕杀”与相互融合,与UBER的激烈竞争与密切合作;也不可避免地遭遇各种挑战、指责、抹黑乃至法律诉讼与索赔,必须通过商场的博弈、权利义务的谈判、合同的约束乃至法庭的对阵,来解决相关的问题。——我素来认为: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时刻面临着种种凶险,有的可能导致巨大的商业损失,有的可能让人失去自由甚至丧命。而任何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所有的“损失”或风险,都体现为权利的灭失或义务的增加。所以,我想分享的第三个理念便是:法律帮助企业控制风险、有效博弈,理性的妥协常常是各方最大的胜利。第四,通过“滴滴”,车辆何时能到、大约费用如何、有什么样的补贴或高峰期用车提价、何时支付成功,基本上都“一目了然”。这种一目了然的“可预见性”是现代社会的基础,是市场法则的基石。——我素来认为,这种对未来的明确预期取决于两个基本要素:第一,公共规则的明确性、科学性、权威性与公正性。例如,滴滴规则是明确的,国家法律是明确、准确而权威的。第二,交易者个体的诚信:大家说话都算话,都能够信守契约。同时,规则明确也是社会管理、公司运营最为稳定和最底成本的一种方式。大家都按规矩来,一切都能最大限度的“井井有条”。所以,我想分享的第四个理念便是:法律帮助企业规范运营、控制成本,实现稳健可持续的发展。曾经,北上广深等大城市相继对网约车进行诸多限制;此后,“信息与公共安全”又成为滴滴最严重的商业及法律环境的危机。如果不能妥善应对不仅商业损失巨大,甚至可能引发刑事风险。——当下中国,收拾“不听话”的企业家实在是太容易了。所以,我想分享的第五个理念便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程,我们每一个人才可能免于“被嫖娼”、“被犯罪”。各位乡党,徐小平的《中国合伙人》之所以感人,就因为那里面弘扬了一种“企业家精神”。企业家是对社会变革感知和反应最敏锐的群体,你们注定是具有社会责任与历史担当的一个群体。各位乡党,我由衷地希望你们也都能具备这样一种充满温暖与力量的“企业家精神”......(此处删除一千字)人们普遍将那种有责任、有担当、优雅坚定、保护弱者的精神称之为“贵族精神”,那是比普通公民精神还要更高的要求。我最后想跟大家分享和强调的是:企业家当具贵族精神,断不可活成“牛逼的土豪”!【参考阅读】吕良彪|警惕犯罪与被犯罪吕良彪|马云差点被毒死?!吕良彪:中国式企业如何运用规则创造财富吕良彪|企业的“法律保姆”与“法律保镖”吕良彪:中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对策吕良彪|刑民交叉案件与刑商结合辩护大思路神秘的“杭州马某某案”与民营经济的艰难与困惑吕良彪:为企业家提供有效辩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马云定律”与中国式企业家自救的十个“黄金第一时间”吕良彪|刑事风险三大成因与企业家面临的“危险三板斧”吕良彪:第三次分配的法律规则与中国式企业家的自我救赎
202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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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那些“通天”的案子,请律师还能有什么用?!

【律师的人文价值|辩护人的三项基本任务】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柄自卫之剑。律师虽无权决定案件结果但当尽全力争取,亦当使当事人在面对生杀予夺的命运之间,活得更理性、更体面、更有尊严也能得到更公平的对待。律师职业素养当具导师状态,服务精神当守丫环心态,合作过程当持亲人姿态——当好法律保姆,做好法律保镖。——题记连续出差二十余日,处理当地深具影响力的企业和企业家所遭遇的巨大危机,赶在中秋之前会见一位前正厅级国企老总,与提前离开秦城的当事人约在北京一叙......共同的困惑在于:此类“通天案件”聘请律师还能有什么用呢?!确实,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案件有时甚至不是法院、法官所能独立审判和自主裁决的。所幸,当下的企业家们已经越来越重视法律和律师的作用。笔者担任律师、法官、仲裁员及公司顾问、董事等三十余年,深切体会到辩护律师仅仅精通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理当“拓宽视野、拓展辩点”,培养“刑商结合、法政结合”的辩护大思路。——刑事律师为客户有效提供服务至少有三大基本任务:第一,心理建设——帮助当事人保持理性其一,帮助客户理性看待问题一是当事人有冤屈给他安慰、鼓励和指导,帮助他正确维权;二是当事人有错误要指出他的问题甚至严厉批评,避免无端因此自觉不公甚至过度偏激影响生活;三是讲解法律知识及社会常识,帮助客户及其亲属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无论能否改变结果,都要帮助当事人直面现实,避免伤害的过度持续甚至再次受到伤害。其二,帮助客户理性处理危机一是保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企业是企业家的后盾。律师既要懂辩护的艺术还要知道喊冤的艺术,如果能够帮助稳定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人心保持企业的稳定与繁荣则更能发挥刑事律师的独特作用。二是采取理性有效的自救工作。例如理清思路有效分析事件、收集和保存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侦(调)查工作、尽可能全面收集证据,尽可能使侦(调)查工作不要偏离法治轨道。(点击参阅《“马云定律”与中国式企业家自救的十个“黄金第一时间”》)三是避免落入骗局造成新损害。官本位时代,若法治不彰则必然导致各类真假“权力掮客”四处“游荡”。律师当协助客户有效识别骗子避免上当走弯路乃至耽搁甚至给案件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第二,争取轻判——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也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有理有据有节的辩护,还无辜者以清白,使罪轻者得以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使罪重者罚当其罪。核心即在于努力减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让当事人尽可能被轻判甚至不判。——即使是所谓的大案、专案同样存在这样的空间,只是对辩护律师要求更高。——律师最要紧的任务,还是在于尽可能获得好的处理结果。第三,帮你说话——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法庭内外,律师不仅要为当事人说话,还应维护当事人说话的权利——有冤就该喊出来,有理就该说出来。同时还要努力维护当事人见律师的权利(参见《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当事人拉出水面透口气》)、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以及其他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无论能否改变结果,都要让当事人尽可能体面地经历人生的这段特殊时期。台湾柯大夫上面这个演讲《荣华富贵不过一坨大便》睿智通透,他说:医生只是生命花园的园丁而已,他应该如何去面对草木的枯荣呢?园丁没有办法改变春夏秋冬,他只是让花在春夏秋冬开得好看一点。医生没有办法去改变生老病死,只是让人在生老病死之间,活得好看一点。律者如医。律师虽无权决定案件结果但当尽全力争取,亦当使当事人在面对生杀予夺的命运之间,活得更理性、更体面、更有尊严也能得到更公平的对待。怎样做好律师?职业素养当具导师状态,服务精神当守丫环心态,合作过程当持亲人姿态——当好法律保姆,做好法律保镖。律者仁心。有效辩护需要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话可以说”的程序保障;二是“有话好好说”的科学辩护;三是“说了不白说”的制度约束。——前提是法庭讲理,法官依法。律师不能满足于以“我尽力了”去面对生命的枯荣,更要去争一个“讲理的法庭”,进而实现“公权力守法讲理、百姓办事无需求人”的中国梦。怎样去做?诚如虚云公所说:但尽凡心,别无圣解。【参考阅读】高官适合自行聘请律师么中国历史上为何会“越反越腐败”办案手记|“官员犯事抓老婆”现象剖析吕良彪丨公权力的“合法伤害权”及其限制中国梦丨权力守法讲理、百姓办事无需求人吕良彪|企业的“法律保姆”与“法律保镖”吕良彪:为企业家辩护需要拓宽视野拓展辩点吕良彪|刑民交叉案件与刑商结合辩护大思路吕良彪:中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对策值得反思的反腐与扫黑除恶“专案”十项办案措施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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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官员犯事抓老婆”现象剖析

办案过程中,深感当下反腐斗争中“官员犯事抓老婆”现象“时常出现”。究其原因,一是相当部分官员贪腐已呈家庭化乃至家族化态势,“贪内助”成为重要的共犯,典型者如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的配偶于某某及儿子、女婿等——这种情况下,官员全家被抓常常“大快人心”。另一种则是“惩治腐败的战术需要”,这种情形通常包括:第一,被查处的“贪腐分子”拒不“老实交待”,将其家人一并审查,是一种巨大而有效的心理震慑——这种做法无疑大大有助于“突破审查对象心理防线”,但......第二,查处过程遭遇困境,原有线索无法查实,或关键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核实,将配偶羁押起来可能会有新的突破——这不失为有效的调查思路,前提是应该依法。第三,查处过程或案件事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不再追究腐败分子家属,有时成为迫使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另外一些方面妥协的一种方式——毕竟,反腐败是一种“斗争”。中国当下的腐败问题异常严重,反腐败斗争形势异常严峻,反腐败工作常常采取诸多“非常”之法,甚至官员被查处过程中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都只适用《监察法》这样惩治官员的特殊程序和措施,对普通公人民权保护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原则与措施无法给被查处的官员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与救济。纪委、监委严惩内部腐败分子也给我们每一个官员以警示:无论职位多高、岗位多牛,即使你今天正在审查别人明天也可能成为被审查的对象;无论是搞腐败还是利用反腐败谋私或在反腐败斗争中滥权,也将成为反腐败的惩治对象。——鸡蛋与坚墙之间的转换,瞬间而已——坚守法律的底线,是保障每一个人包括办案者自身安全的唯一路径。多年前,笔者在国外回答关于中国双规制度时调侃说:双规相当意义上不过是某种男人的承诺(GENTLEMAN'S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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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丨权力守法讲理、百姓办事无需求人

政府权力的边界就是法律法规,有权不能任性。——李克强当下中国,最厉害的似乎莫过于“领导的看法”与“组织的办法”。“处处讲规则、时时讲道理、事事不求人、人人不恐惧”,理应是美好生活“中国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吕良彪日前接到广东某检察机关电话,说要将我辩护的某起企业家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快递给我问寄到哪个地址——十几年前大成南京成立的时候被抓着去做了几年首任注册主任,平时基本在北京——感谢了检察官对律师意见的重视,而检察机关对我们的法律意见内容和表达方式显然也非常认可:多次当面、书面和电话沟通交流后我们结合案卷材料准备了一份万余字的《法律意见书》,同时在当面与书面交流中将案情简化为十几个核心问题生动活泼、言简意赅地加以论述。当事人感谢之余感慨多多,高兴之余更有掩不住的悲哀——因为收购公司后股权分配的分歧,他与曾经关系非同一般的商业伙伴十年来打了十数场官司,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最高院;省检也对结果不利于他、裁判存在问题的民事案件提起了抗诉,却不想在被省检已审查过的证据范围内被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刑事立案甚至跨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所幸因为案件情况特殊得以取保——近期出台的《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值得关注。案件说复杂确实复杂:持续时间那么长,双方打过的案子那么多,案卷积累起来超过百余本;理清头绪却又非常简单:那就是双方民事纠纷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我的当事人是否证据造假。前期民事纠纷和本次刑事案件中居然都是理所当然地认定对方待证事实真实存在,然后要求我们自证清白。——三十余年法官、律师、仲裁员的职业经历,我太清楚分配举证责任实在是一个“太有讲究”的“技术问题”。客户乃当地颇有建树的民营企业家,此番经历让他感慨生活在讲法律守规矩的社会是何等重要。前两年最高领袖在与民企座谈时再次给民企老总们吃下“定心丸”,直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家是我们的“自己人”!——针对这一高屋建瓴的论述,笔者提出“管好权力,社会才有安全感”“公权力的行使当守规矩、具善意”。(参见《公权力的“合法伤害权”及其限制》)视频一:如此法庭司法原本是最应该“严格依法”“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但因为种种原因我们首先要争得一个跟公检法机关讲理的资格与机会——正义等不来,你我当为权利而斗争!——与公检法乃至所有权力机关严格依法摆事实讲道理,至少需要以下三个方面的保障:其一,“有话可以讲”的程序保障曾经有侦查机关告诉当事人,我们不接待律师——极端者在华北某民营企业家涉嫌所谓串通投标案件中侦查机关甚至否认有该案子的存在直到我们找到确凿证据,领导才告知他们系配合某机关查案。我们再与某机关沟通,办案人员称我们办案子你们律师无权参与。当即回复,我的当事人涉嫌的是所谓串通投标而不是所谓“三类案件”没有任何机关和个人能够以办案之名凌驾于法律之上。——所幸那起案件历尽千辛万苦最终也以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结案。本案中我们通过向侦查机关发函、出具法律意见等方式郑重陈述我们的意见,更是采取多种方式直接与检察人员探讨案件,提出意见建议,寻求共识。——海口中院那位将依法对质证方式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逐出法庭并曝粗口的审判长事后并未受到任何追究,其实是公检法人员共同的悲哀。法官自以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同时也就是在损害法律的权威,法律没有了权威所谓特权者自身便也陷入危险之中——你能超越规则折腾别人,别人就能不讲规矩折腾你——环境与逻辑是相同的,无非角色互换而已。(参见前述视频)其二,“有话好好讲”的职业素养有话好好讲首先是客户及其“法律雇佣军”律师要有足够的专业能力,能够简洁明了地把问题理清、说透,让人能够接受得了。同时要有一定“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人生智慧,有足够的情商能够与各方有效沟通——毕竟,表达最重要的功能是达成共识解决问题而非“战胜”别人。实现正义的成本其实都是格外之高的,往往能够令司法机关认真倾听你的声音,需要公检法机关人员自身的高素质,需要当事人及律师表达的“到位”,也需要表达者积累有应有的职业能量足以令办案人员认真倾听以避免无谓的麻烦。——坦率地讲,司法公正尤其冤案的平反少不了律师的努力,但不可过度夸大律师的作用:一方面面对社会不公律师要敢于喊出来而非坐等权力的自我反省与纠错,另一方面正义之实现需要体制内外力量的共同努力。其三,“讲了不白讲”的约束机制没有救济途径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缺乏制裁措施的约束不可能是有效的监督。诸如海口审判长那样不得体的司法不文明行为都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示范性是非常糟糕的——约束律师庭外发声的同时,当加强对司法滥权的约束与惩治,否则“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专横”等等这些“司法公正的拦路虎”更加肆无忌惮,同时也都是对最高领导“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蔑视与亵渎。这些年有些案子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最高院才帮助当事人最终获得清白,前几年请江平先生就相关刑事案件进行论证时他老人家曾经问我:印象中你的专业特长在民商法尤其公司法领域,近来怎么总是关注刑事领域呢?回答老人家说:重大利益的背后怎么少得了权力的影子和司法权的滥用呢?——确实,那些案件的背后都有着“大佬”们的影子。而案件的平反,有的是“大佬”们先倒了,有的是在案件平反后不久大佬也倒了。这些年有幸目睹了一些冤案的出台,也知道那幕后黑手来自何处,更坚信“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无论是冤案的当事人,还是司法不公的制造者!还是那句话:你既然不讲规矩折腾别人,就要有被别人不讲规矩折腾的思想准备。鸡蛋与坚墙间的角色互换,转瞬而已。视频二:“领导的看法”与“组织的办法”p上面这个视频中我们探讨了“领导的看法”与“组织的办法”,提到制止决策失误、执行无度以及权力被滥用需要科民学主的决策机制、及时有效的纠错机制以及严格到位的追制机制。如克强同志所说:政府权力的边界就是法律法规,有权不能任性。而某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发言则更讲到百姓心坎里:希望每个中国人都能够做到“依法依规,办事不求人”!——“处处讲规则、时时讲道理、事事不求人、人人不恐惧”,理应是美好生活“中国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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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丨公权力的“合法伤害权”及其限制

政府权力的边界就是法律法规,有权不能任性。——李克强正常社会,公民不应惧怕任何个人——公共权力的行使当秉持善意。权力者断不可为惩罚执法对象“冒犯官威”或为了使执法对象恐惧进而服从而过度使用“合法伤害权”。——题记按: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29日,克强同志在国务院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政府权力的边界就是法律法规,有权不能任性。”(点击即可阅读)。笔者想起2017年撰写的这篇文章,那个时候还不能随意查公民身份证、执法不规范也时常要遭受到批评。那个时候,更没有身穿全白服装的人强制隔离、各种不准出门、教师辅导学生也没有像被抓嫖娼那般被揪出来......笔者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金融论坛“中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对策”(点击即可阅读)专题演讲中提出:要重振中国经济就必须弘扬企业家精神,尤其要约束公检法司安监等公权力机关对民营经济和企业家滥用“合法伤害权”。那年九月四日,“著名非律师”李庄发布微博称:我的朋友,重庆张庭源律师,正在代理成都一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紧张时期,被“革命群众”举报“涉嫌嫖娼”被请进了重庆火车站附近的宫殿派出所。据张庭源律师自己微博发布:在失去人身自由、通讯自由、一直水米未进、做完笔录即无人问津地羁押近二十四小时后,警方口头宣布张律师无违法行为,可自行离开。张庭源律师认为警方不能无缘无故将人抓进来,再不明不白地将人放出去,要求警方“给个说法”否则就拒不离开。最终,在家人和律协出面劝说下,张律师离开了派出所。——这一次,似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不再纠结于张庭源的律师身份,而是普遍感觉到:公安机关仅凭所谓举报,即可如此堂而皇之地将一个公民羁押二十四小时绝不是一个正常现象。可以这样抓一个律师,也就可以用同样的手法关押任何一个人。应该说,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自身职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应该说这是一种“合理合法的伤害权”。但如果这种“合理合法的伤害权”一旦被无节制地滥用,就很容易演变成“依法耍流氓”式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了——上海怀抱幼童的妇女被摔、深圳两少女被流氓执法、北京雨田“可耻打飞机”丧了命、河南女警在北京被当成卖淫女抓、某地警察反对强拆被城管打断腿,甚至省长上任途中被警察铐住……背后逻辑,莫不如此。对此,知名学者、华东政法大学的游伟教授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公权力的行使当秉持善意——如何认定是否秉持善意?笔者认为客观的标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条:其一,是否为公共事务而非个人利益?即警方必须为公共事务而非警察与执法对象的个人恩怨动用警力。其二,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即警方必须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行使权力: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却许可;对警察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明显不能成立的所谓举报,甚至在根本不存在所谓举报的情形之下动用警力,即是缺乏必要事实依据。其三,是否保持在应有的限度之内?警力的使用,以足以制止有即时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标准。如果已经足以制止执法对象的行为,依然继续加大使用警力,就不符合行政行为或公权力行为应有的“比例原则”,可能使后续的行为成为一种惩罚、一种报复,就可能构成一种违规、违法甚至犯罪了。至于如何把握合理范围,笔者认为当持同情心、同理心、设身处地地以当时情境之下一个有正常良知与理智的人的判断与控制标准为宜——上海事件中,第一个辅警无论如何都不可不顾及孩子安危而对该妇女采取那种措施;第二个辅警在第一个辅警已经“制服”涉事妇女的情况下理应照看孩子而非加入到“制服”妇女的行动当中去。重庆警方在举报显然“不合情理”且未再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羁押张庭源律师显然不属于正当执法。往往,过度使用公权力甚至不惜伤害执法对象常常基于某种落后而错误的执法理念:“官威”岂容冒犯?!“执法”就是得让你服我、怕我!网传蒋纬国当年在火车上被军阶高的军官先是羞辱(在得知其身份)后又跪地求饶时深有感慨:中国人但凡有点权力就爱欺负人,能欺负别人在相当意义上成为人生成功的标志。(点击即可阅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基本宗旨。如果基层官员尤其是警察一旦克制不住这种心态,就容易导致基层治理出大问题,特别容易给普通民众造成无谓的额外伤害,甚至动摇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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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中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对策

蓟门法治金融论坛第六十九讲中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对策由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资本金融研究院、MBA中心联合主办的蓟门法治金融论坛第69讲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论坛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良彪主讲,主题为《中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对策》。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理事长、商学院理事张大中出席论坛并致辞,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原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分党委书记、副院长李欣宇等出席论坛。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刘纪鹏教授主持。刘纪鹏院长刘纪鹏在开场致辞中表示,去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形势遇到一些困难,企业和企业家也遭遇了一些悲观失望的情绪,社会总体比较困惑。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央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成自己人”,给民营企业吃了定心丸。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成自己人,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安全问题,即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二是发展问题,要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刘纪鹏说,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发表以后,公检法等机关纷纷表态,要让民营企业专心创业、安心经营。然而落实到具体执行当中,又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吕良彪律师长期在一线,接触过大量的诉讼案例,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困境有切身的体会,写了很多这方面的著作。期待吕良彪律师为我们带来的精彩讲座。张大中理事长为吕良彪颁发聘书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理事长、商学院理事张大中先生为吕良彪颁发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聘书并致辞。他在致辞中表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国家和社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目前的形势总体上也是非常乐观的。民营企业为改革开放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从改革开放初期对非公有经济的种种歧视,到今天强调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从原来的手脚被捆绑到松绑、到现在的扶持,这本身是一种进步。讲座现场吕良彪律师从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成自己人”出发,回顾了从鸦片战争至今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论述了民营经济在不同历史阶段与政权的关系,从制度上反思了民营企业家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并提出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十项制度变革,最后从企业家的角度阐释了如何有效运用法律解决自身的安全和发展问题。吕良彪律师用明白易懂的语言,借助大量的实战案例,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分享了中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其对策。历史回眸:民营经济与政权的关系吕良彪律师选择了近代以来的四个戊戌年作为时间节点,分别是1938年、1898年、1958年、2018年,来论述民营经济的不同发展历程。1838年以后中国遭遇鸦片战争,从此开始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1898年发生了戊戌变法,其实质是民营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对政治改革的要求,此时民营经济是政权的附庸,代表人物如盛宣怀。1958年新中国处于大跃进,民营经济作为资本主义道路是政权的敌人,代表人物如卢作孚、荣毅仁。到今天,改革开放40年后,民营经济是“自己人”。通过总结,吕良彪认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事关国家命运。中国近代以来一直在进行中国道路的探索,这其中的大部分时间都在进行政治路径的选择,稳定发展经济的时间不到一半。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前三十年“左”的思想盛行,越左越革命越左越正确,人民群众被“捆绑”了手脚,私营经济被排除在外;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逐渐给人民群众“松绑”的过程,从允许到支持、鼓励、引导民间活力创造社会财富,但“左”的思想依然存在,影响深远。进入新时代,如何在保持稳定与社会活力之间进行平衡,则是我们面对的最大问题。制度反思: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何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吕良彪指出,企业家最恐惧的莫过于公权力的“合法伤害权”,要改善社会治理模式,有效制止公权力滥用,并进行十项制度变革,才能做到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所谓“合法伤害权”,就是任性的权力戴着法律的面具伤害企业和企业家。吕良彪律师举了许多例证来说明在实践中,有关部门“任性”用权“合法伤害”的潜规则。他认为,“若公权力不受到有效制约,企业家都走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若私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任何财富的神马终不过是浮云。”吕良彪指出,要改善社会治理模式,有效制止公权力滥用,首先要降低企业税负。企业税负高企、征税“任性”,税费支出不明,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需要我们改善社会治理模式。其次,要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企业家因为融不到资而自力更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而坐牢的案例所在多有,因资金链断裂而跳楼的企业家更是屡见不鲜。最后,需要建立良性健康的新型政商关系。而要防止“权力的任性”,一是要制定科学的规则,压缩权力任性的空间;二是让老百姓说话,引入公众监督,及时发现权力任性;三是让司法裁判,有效制止权力任性。随后,吕良彪律师提出了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十项制度变革。分别是:一、完善取保候审制度,以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二、完善关系异议制度;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四、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五、解决行民刑交叉的规则适用问题;六、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杜绝实际执行中无限期、无限次补充侦查的情况;八、完善赃款赃物处置制度,办案不能成为牟利的手段;九、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制度;十、《监察法》特别问题。现实对策:运用法律解决安全和发展问题在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吕良彪律师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在这个时代,作为企业家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如何解决企业和企业家的安全和发展关切?吕良彪指出,法律是公众的契约,契约是私人的法律;法律是批发的契约,契约是零售的法律。企业家要懂法律,有效运用法律,来有效避免犯罪和“被犯罪”,科学管理各类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各种博弈维护好自身的权利。同时,法律是一个社会的规则,是帮助企业赚钱的,足以帮助企业将本求利、用小钱赚大钱,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规范经营是企业最可预期和最低成本的保障。对于企业家自身的修为,吕良彪认为,企业家的高度决定了企业的高度。企业家最核心的因素是企业家精神,企业家是社会财富最核心的组织者,是社会最稀缺的资源,和平时期的英雄。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企业家必须要有定力,有担当,解决问题需要寻找更多元的方法。各抒己见:“自己人”的定位和未来吕良彪律师思路清楚、要点突出而又通俗易懂的演讲激起思想的涟漪。针对他提出的诸多问题,周放生司长、刘纪鹏教授、许身健教授、李欣宇教授纷纷发表观点,进行深入的探讨。刘纪鹏教授点评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不可否认的是我们一直在进步,要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成自己人”,吹响了思想的号角,下一步在具体行动中如何落实,需要各方尤其是公权力部门的建设性努力。许身健教授许身健教授点评认为,从历史的角度看,无论是和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相比,还是和过去的苏联如今的俄罗斯相比,中国都是选择了一条正确的道路。许身健指出,如果连拥有雄厚资产和实力的企业家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作为普通人的我们更是无法想象,需要对制度进行进一步反思和完善。李欣宇教授李欣宇教授在点评中表示,无论是民营企业家还是国有企业家,其实都是企业家,在本质上都是一类人,都是创新、创业、创造财富的这样的优秀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在权利的保障上应该是平等的。一个成熟的经营者,一个企业家,他不应该把法律视为外在的环境,而是企业经营的题中应有之义。企业的经营决策当中自然包括法律决策风险的考量。周放生司长周放生司长在点评中补充了顾雏军的案例,来说明在对企业家的司法保护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提问环节,现场的同学们针对民营经济保护的地域差别、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的区别、刑事辩护成功率低等问题与主讲嘉宾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期蓟门论坛圆满结束。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新闻中心网站丨http://sxy.cupl.edu.cn校友联系丨susan-chen10一主两翼创新发展长按关注商学院微信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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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企业的“法律保姆”与“法律保镖”

【马云身后的“律政佳人”们】企业发展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法律保姆”与“法律保镖”——法律保姆即公司内部法务乃至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团队,而受聘处理诉讼仲裁或上市发行、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非诉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团队即堪称法律保镖。内部法律保姆与外部法律保镖之间相互配合、彼此监督,共同完成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通过律师的专业服务,成为企业的发展之矛、安全之盾与组织之魂。——无论因为内外部形势发展阿里系面临什么样的命运,其内部法律保姆团队的建构都非常值得借鉴。
202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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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刑民交叉案件与刑商结合辩护大思路

按:连续十余日在当地这家最重要的企业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以排除和应对相关刑事风险。回京数日,欣闻某知名企业老总提前离开秦城重获自由且相约一叙。——三十多年来有幸以法官、律师、仲裁员及公司顾问、董事等不同身份、从不同角度处理过多种诉讼、非诉法律事务,包括不少堪称惊心动魄的刑事事件。近年来所谓“刑民交叉”案件令人关注:同一事件究竟是刑事犯罪还是民商事纠纷原本应该是很清晰的,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纷繁复杂,使刑事民事问题界限模糊,兼之各种利益交织,处理起来格外复杂。辩护律师,仅仅精通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培养刑商结合乃至与社会各界深度合作解决问题的辩护大思路。(点击参见《刑民交叉案件的产生原因与处理原则》)一、回想近年来一些最终走上法庭并终获无罪的案件,相当程度上都是通过民商事领域专业性解读来明辨罪与非罪的结果2021年年底我们在广东辩护的某企业家虚假诉讼案,最终以检察机关不起诉结案。最核心的原因,是我们紧紧揪住文件打印及盖章形成时间及先后顺序这一司法鉴定的专业问题,使控方证据无法自圆其说。去年江西某起扫黑除恶专案中,第一被告人被控虚假诉讼等多项罪行。案情比较复杂,核心问题在于当事人伪造《公司印章共管合同》并私自加盖公司公章,一审法院遂以此为由认定其构成虚假诉讼罪。辩护人则提出公章共管系股东间协议,此等协议无须公司印章;大股东始终控制公司而作为小股东的当事人实际参与共管公章长达将近一年,没有股东间的协议是不可能做到的,以及其他事实都印证此等共管协议的存在;由此论证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商事纠纷,被告人并非提起虚假诉讼。至于伪造证据一事,否定相关证据的效力、对伪造证据行为进行司法处罚即可。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此项犯罪。——虽然本案运用民商法专业知识使二审法院撤销了虚假诉讼这一罪名的认定,但某种意义上运动式执法的氛围之下仍然无奈乃至愤怒依然多多。在江苏某起非法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中,被告人向他人转让地产公司股权的行为被当地以合同诈骗罪批捕,以非法倒卖土地起诉。检方认为,转让地产公司股权系合法形式,转让地产公司名下土地才是非法目的。对此,我们提出转让公司股权乃公司股东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之合法权利,其自由转让亦为《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所明确保护。公诉机关不应自行对合法的民商事行为进行犯罪化解释,这有违罪刑法定之原则,也势必对民商事领域的合法交易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造成灾难性后果。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在江苏某起受贿案中则表现得更为明显:当事人原系体制内副处级干部,通过国企改制MBO成为公司股东。数年后,当事人被控在其所主导的这起国企改制(当年曾被立为改制标杆)事务中贪污——案件事实是改制后公司从上市公司分得上一年度金额达480万元的分红款后一直放在改制后公司的账上。改制文件约定,改制基准日(上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的所得归国有,之后的收入归改制后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认为“上年度分红款”当然归属于改制前公司,遂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一审辩护人的逻辑和法院说明的重点,都在于当事人是否向上级汇报过这件事情。当事人坚称报告过,其上级则坚称绝对不曾报告过。——二审期间,我们从“公司上年度分红款”的性质入手,邀请法律、金融、财务专家共同研讨,一致认为此款项虽然名为“上年度分红款”,但实际上是次年五月上市公司方才决定分红,此后款项方才到位。理应根据上市公司决定分红的时间节点谁持有公司股份则谁享有公司分红权,除非当事人公司在上市公司占股超过一定比例,或向上市公司独立派有董监高。而当事人不符合这种情况。所以,虽然名为“上年度分红款”,但按“权责发生制”其“权责”发生于后一年度,理当归属于改制后公司。故,所谓贪污的系“公款”这一前提便不能成立了。——我们在解释这个问题时,曾经形象地解释:如果你在今年的一月一号之后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上市公司在四月份决定分去年的红,你是不是还得找到去年谁持了这股再把分红款给他呢?!显然不需要。此时,谁持股谁获得分红!——此案最终经最高院指定,省高院再审认定当事人不构成贪污。点击参考阅读《为企业家辩护需要拓宽视野拓展辩点》二、另有一些案件,则是通过民商事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化解刑事风险例如我们在处理某省两起巨额投资纠纷与上市公司重组案中,即遭遇地方政府对付外来投资人的“三板斧”:一曰刑事立案,在企业家头上悬把刀,不听话就抓人;一曰民事捆绑,以种种理由将企业家在当地公司查封起来,即使涉案仅数千万也可能将公司数亿资产冻结;三曰污染株连,即以资金流向为路径,以涉嫌“赃款”之名将企业家关联公司予以查封。——俗称:“开门招商,关门打狗”。——对此我们往往针对性地采取“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策略应对:即以“法律正当性、道德正义性”为中心,以媒体关注和领导支持为两翼,营造出一个“讲理的法庭”、“讲理的平台”。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手段往往涉及刑事辩护、民事诉讼、谈判斡旋、媒体沟通、政府协商、引入“白衣骑士”、“黑衣骑士”等等。再如东北某纸业企业出现投资危机,地方政府欲以所谓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抓捕企业家迫其就范。我们从担任企业家辩护人入手与政府与法院沟通,整体思路便是与地方政府充分合作,通过司法宣告企业破产的方式使上市公司“净壳”,然后再引进江南有实力的企业借壳重组上市公司。通过这些“组合拳”,最终既解决了投资危机,也化解了企业家刑事风险,还使新老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焕发全新活力。同时,也为律师创造出新的服务机会。又如在浙江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原董事长涉嫌受贿的案件中,律师通过促成国内某著名企业集团收购该上市公司控股权,通过重组使该困境中的上市公司重获生机,也相当程度上缓解了相关当事人刑事问题的压力,最终当事人因公司财务问题的缓解获得轻判。附视频:如何运用多元方式解决投资争端三、所谓“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其一,当下社会飞速发展,新生事务层出不穷。对那些似乎超出原有法律明确规制范畴的新生事务,首先需要分清它究竟是刑事问题还是民商事纠纷,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区分何时“先刑后民”、何时“先民后刑”、何时“刑民并进”。其二,对于一时拿不准的事务,要本着“刑事谦抑性、刑罚必要性、民事前置性”的基本原则,原则上当穷尽民事方式不足以解决纠纷、不足以制止该等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方可采取刑事手段。(点击参阅《实务|如何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其三,笔者还曾接触过不少试图通过刑事方式来解决民商事纠纷的——这种情况并不罕见,也必然涉及官商勾结、权力滥用的问题,里面的套路更深。在此不多讲。(点击参阅《马云差点被毒死?!——中国式企业家何以自处》《“马云定律”与中国式企业家自救的十个“黄金第一时间”》)“徒法不自行”。法官、公诉人尤其辩护律师不仅要懂刑法,也要懂民商法,更要有宪法修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机械套用刑法规定,而要对社会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乃至危害性有一个合理性评判。如马克斯韦伯所说:当我们从制度层面无从判断之时,不妨从价值层面予以考量。许多难以理解的问题,或许很容易因此迎刃而解。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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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防范刑事风险、化解刑事危机,企业家如何未雨绸缪

【中国式企业家刑事风险管理大全(三)】按:接受这起民营企业家涉罪的案件来到此处连续数十小时调查了解情况。企业家所在企业每年税收上交到了到这个地区的超过百分之七十,企业员工近万,因为接盘了一个烂尾项目并使之起死回生却遭烂尾的责任人各种举报。一起中院、高院、最高院三级法院审理认定企业家胜诉的案件,又被刑事立案侦查。——魏杰教授在中国经济五十人会的年会上代表民营老总讲:莫非发展我们是无奈选择而消灭我们才是崇高理想?!底下太多过头做法,是应该引起警惕了。本文续前文《警惕犯罪与被犯罪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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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刑事风险三大成因与企业家面临的“危险三板斧”

2、民事查封一旦投资人不听话,当地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或个人,很容易被暗示甚至被组织起诉,然后无论起诉的标的额多大,都可以此为由将投资人资产全部冻结。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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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吕良彪:为什么强调保护少数人权利对企业家至关重要

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因为感染病D而被G离,因为被冤枉而无辜地成为“坏人”......总之,成为少数人,成为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口号下被牺牲掉的人。尤其,中国式企业家曾经长期被视作“少数人中的BO削者”而背负“原罪”......【点击参考阅读】商战的秘密资本都是万恶的么?!如何处理企业的刑民交叉案件企业家化解刑事风险的多元措施现金、疫情、隐私、自由及其他中国式企业家刑事风险管理大全新中国二十位最具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家为企业家有效辩护需要拓宽视野拓展辩点法商思维——如何运用法律规则创造社会财富马云差点被毒死?!——中国式企业家何以自处神秘的“杭州马某某案”与民营经济的艰难与困惑中国社会需要有效的个人自救、社会互助与公力救济“第三次分配”的法律规制与中国式企业家的自我救赎警惕犯罪与被犯罪
202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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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警惕犯罪与被犯罪 ——中国式企业家刑事风险管理大全(一)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的自己人!——习近平-❶-企业家是社会财富创造最核心的组织者,社会最稀缺的资源之一,堪称和平时期的英雄。社会深刻变革之季,中国式企业家承担着较之常人远为复杂凶险的各类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笔者多年来致力于以诉讼仲裁、刑事辩护、谈判斡旋、并购重组等多元方式化解企业法律风险、解决投资争端,曾为央企原董事长等国企高管提供有效辩护,亦有幸经历诸多重大复杂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社会事件,协助民营企业家成功化解刑事风险并有效控制公司,同时促成多家企业的并购重组与借壳上市。-❷-刑事风险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最为致命,不仅可能导致企业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甚至会让企业家及其家族成员丧失自由乃至生命。另一方面,通过刑事方式“干掉”对手也成为商业竞争的一个“杀手锏”。政商关系不干净,则会引发“贪官倒一个,企业家倒一批”的现象。而某些极左思想和错误认识,也增加了民企的现实风险......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而言,风险不仅在于风险本身,更在于面对风险的浑然不觉。民营企业家个人犯罪往往与企业犯罪紧密交织在一起:企业犯罪基本上都意味着企业家要受到刑事追究;企业家犯罪又通常与其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所积聚的“能量”与所实施的行为密切相关。值得关注的是:一旦某项犯罪行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则企业家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要比个人犯罪要轻得多;而如果仅仅只是企业家个人构成犯罪,则无权对相关企业施以刑罚。典型者如黄光裕个人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国美则不构成犯罪并未受到处罚且其合法权益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严格保护,黄光裕甚至可以在狱中指挥国美特别董事会等重要行动。——因此,区分企业家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往往格外重要。-❸-企业家出现刑事风险,往往有三种情形:一、犯罪行为实施者既包括计划、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也包括因无知、狂妄而不和不觉地犯罪:前者如改革开放初期著名的天津大邱庄禹作敏,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星星,攀上周永康的刘汉兄弟,与薄熙来关系特别的徐明,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处死刑的无锡非法集资案主犯邓斌……后者如中原某全国知名种业专家Y某某,原本只是委托某P2P平台为自解决自身发展需要进行融资,但出于好大喜功的本能却与该P2P融资平台公司签署所谓战略合作协议。负责融资的P2P平台公司以其名义对外非法募集了三个亿,为种业公司仅提供六千万资金,其他资金不知去向。最终,融资平台老总因集资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该老总则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担刑事责任。还有一些,则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如琼民源及马玉和……二、犯罪行为受害/受牵连者有的企业家自身惨遭不幸,如李海仓、周祖豹等企业家被杀案;有的企业家家族成员被害,如李嘉诚先生公子为绑匪所绑架勒索;有的企业家遭受犯罪牵连,最常见的莫过于协助组织调查官员贪腐——无论官员或是国企老总被查,都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大量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接受调查;有的企业被外部犯罪伤害,如遭受诈骗,被索贿,被严重侵害商誉——也包括如伊利、鸿茅药酒以自身商誉受损为由“不当”抓捕批评者;有的企业被内部犯罪所伤害,如江南某集团在法定代表人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期间被职业经理人通过低价贱卖公司资产等方式非法掏空……三、因特殊原因而“被犯罪”大的利益纷争背后往往都有权力的黑手,近年来中J委查处的大案要案、各地扫黑除恶案件中,都披露了一些民营企业家受到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压乃至迫害。另有一种特定历史下的被犯罪。典型者如一大批曾经身陷囹圄的“红帽子”民营企业家——江西新大地的老总涂景新1998年被以贪污、挪用判处死缓,在社会各界关注和大成律师参与辩护后直至2006年底才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无一不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以后再对其合法资产予以处置。——冤案一旦形成,纠错就难了!!(待续)【点击阅读】为企业辩护尤其需要拓宽视野拓展辩点中国式企业家自救的十个“黄金第一时间”
202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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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杭州马某某案”与民营经济的艰难与困惑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家是我们的自己人!如何重振中国经济发展的信心?何为中国式企业家的两大困惑与三大无奈?怎样有效保护非公经济和民营企业家?吕律师在视频中着重强调:除了理念变革与法律制度调整,最重要的是按照中央精神和“两高一部”具体部署要求,管好公权力的“合法伤害权”,最典型者莫过于不能以调查为名堂而皇之地刁难企业,不能一“出事”就把企业家抓进去、关起来......●长按二维码,加入我们
202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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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定律”与中国式企业家自救的十个“黄金第一时间”

庭前辩护问题研究:企业家的自我保护,理当贯穿经营活动的始终。企业家“进去”之后企业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黄光裕与国美堪称典范。——题记第一,意识到刑事风险之际,就要“第一时间”与律师及其他人士分析事件性质、责任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既包括企业家个人如何做好“心理建设”,理性应对风险,也包括企业如何处理危机。尤其是当下“反腐风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中,企业家如果需要配合对“落马官员”或其他事项的调查很可能时间长短不一地失去人身自由时,如何维护企业家权利与稳定企业本身,都是重要的事务。第二,接受调查和讯问之际,就要“第一时间”与律师及其他人士商量应对方案。——如何在积极、如实配合办案机关的同时,有效应对办案机关可能的诱供、陷阱甚至其他“合法的伤害”行为。尤其是当下企业家如果涉嫌与落马官员有权钱交易甚至完全可能是被索贿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既要对官员的犯罪事实充当“污点证人”,又要“自觉自愿”地配合办案机关以使涉案款项“合法”地成为“赃款”,进而由当事人自愿“合法”地将“涉案”巨款打入“办案单位”。配合调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之间如何协调处理,需要思路清晰,理性面对。而一旦涉黑,财产可能悉数被没收。这个时候还有一个财产甄别,保护家庭财产的重要任务。第三,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沟通,“第一时间”争取会见,“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刑事案件当事人能够及时见到律师,侦查机关能够有效听到辩护律师意见,情况可能会大不相同。2019年我们在福建的一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在河北的一起企业家涉嫌串通投标案,都是通过与公安机关有效沟通,公安机关最终撤销了刑事案件。第四,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争取取保候审。——显然,当事人“在里面”和“在外面”是大不相同的。第五,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捕”时,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不要批准逮捕。——刑拘最长37日,继续羁押或者指点地点监视居住,或者需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般而言,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则案件处理显然要对当事人有利得多。一旦批捕,案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侦查机关自身的切身利益,事情就要复杂难办得多。第六,即使已经被刑拘甚至被逮捕,律师也要“第一时间”对羁押的必要性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如果存在案件主要证据存疑、当事人很可能无罪,无须羁押也不至于妨碍侦查,即使检察机关已经批捕也依然可以建议不予羁押。第七,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就要“第一时间”就是否应该起诉发表法律意见,争取不诉或撤案。——2021年我们在处理广东一起虚假诉讼案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了逮捕决定但我们也还是成功地取保候审并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不诉。而我们在江苏常州的企业家因出让地产公司股权被诉非法倒卖国有土地一案,则是庭审后检察机关撤诉。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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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马云差点被毒死?!——中国式企业家何以自处

世上的喜剧并不都与金钱有关,而悲剧却往往与金钱密不可分。——三毛一、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来?“我前天还差点TMD死了!”——某次大佬聚会,小弟马云有些“发嗲”地向老大哥柳传志抱怨。在得知是(药物)中毒之后,柳传志不动声色地将话题引到唱歌上头——确实不愧是老江湖!你品,你细细品~~二、犯罪与“被犯罪”——怎样才能躲得开?马云侥幸逃过一劫,有人却真被毒死了!2020年圣诞节,手游界的传奇人物林奇,一位梦想着铁马冰河、心底涛声四起的企业家中毒死亡,年仅39岁——下毒者,是与其同龄的合作伙伴许垚——政法院校毕业的高才生。还有海鑫钢铁集团李海仓、温州商人周祖豹、江西博泰投资集团章新明......都因利益之争上升到意气之争,被自己的发小或是合作伙伴杀害,而杀人者也都被处极刑。因与大名鼎鼎的四川刘汉的诸多爱恨情仇、雇凶杀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辽宁籍亿万富豪、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三兄弟在2006年的同一天被执行死刑;2015年5月,刘汉兄弟则因涉黑等多项罪行被执行死刑。——这便是传说中的“天道好轮回”么?2009年7月24日,因股权调整引发群体性事件,重组方建龙集团委派的通钢集团总经理陈国君被多名工人当场打死。还有的,则是死于某种不可描述:如小马的李大狗、知名主持人的丈夫......他们,死于犯罪——无论是沦为罪犯还是不幸成为受害人。在参与处理“欣弗事件”时,面对毅然自尽的安徽华源生物药业老总裘祖贻,我真不知该觉得他是勇敢还是懦弱。而面对太子奶的李途纯、格林柯尔的顾雏军乃至更具争议的企业家们时,我则对因权力滥用可能导致企业家们“被犯罪”的情形深感痛心与无奈。三、身处时代的漩涡——中国式企业家何以自处?企业家是资本等基本生产要素的提供者;社会财富生产最核心的组织者;社会最为稀缺的人力资源之一;甚至堪称和平时期的英雄。企业家精神则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动力。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在被调侃为“内事不决骂资本、外事不决骂M帝”的时代,即便强如视频中的马云与柳传志亦身处时代的漩涡之中。——史玉柱曾经总结中国民营企业的十三种死法,跟现实中的种种凶险相比显然太过肤浅。企业家的风险来自何方?缘于何故?如何处置?——欢迎关注我们,将有机会与吕律师一起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共同识别、防范、控制乃至化解各种各样的刑事与安全风险。附:吕律师妙评杭州马某某事件
202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