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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丨公权力的“合法伤害权”及其限制

吕良彪 吕律捋律 2023-02-09

政府权力的边界就是法律法规,有权不能任性。

——李克强


正常社会,公民不应惧怕任何个人——公共权力的行使当秉持善意。权力者断不可为惩罚执法对象“冒犯官威”或为了使执法对象恐惧进而服从而过度使用“合法伤害权”。

——题记




按: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29日,克强同志在国务院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政府权力的边界就是法律法规,有权不能任性。”(点击即可阅读)。笔者想起2017年撰写的这篇文章,那个时候还不能随意查公民身份证、执法不规范也时常要遭受到批评。那个时候,更没有身穿全白服装的人强制隔离、各种不准出门、教师辅导学生也没有像被抓嫖娼那般被揪出来......笔者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金融论坛“中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对策”(点击即可阅读)专题演讲中提出:要重振中国经济就必须弘扬企业家精神,尤其要约束公检法司安监等公权力机关对民营经济和企业家滥用“合法伤害权”。


那年九月四日,“著名非律师李庄发布微博称:我的朋友,重庆张庭源律师,正在代理成都一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紧张时期,被“革命群众”举报“涉嫌嫖娼”被请进了重庆火车站附近的宫殿派出所。据张庭源律师自己微博发布:在失去人身自由、通讯自由、一直水米未进、做完笔录即无人问津地羁押近二十四小时后,警方口头宣布张律师无违法行为,可自行离开。张庭源律师认为警方不能无缘无故将人抓进来,再不明不白地将人放出去,要求警方“给个说法”否则就拒不离开。最终,在家人和律协出面劝说下,张律师离开了派出所。——这一次,似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不再纠结于张庭源的律师身份,而是普遍感觉到:公安机关仅凭所谓举报,即可如此堂而皇之地将一个公民羁押二十四小时绝不是一个正常现象。可以这样抓一个律师,也就可以用同样的手法关押任何一个人。


应该说,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自身职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应该说这是一种“合理合法的伤害权”。但如果这种“合理合法的伤害权”一旦被无节制地滥用,就很容易演变成“依法耍流氓”式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了——上海怀抱幼童的妇女被摔、深圳两少女被流氓执法、北京雨田“可耻打飞机”丧了命、河南女警在北京被当成卖淫女抓、某地警察反对强拆被城管打断腿,甚至省长上任途中被警察铐住……背后逻辑,莫不如此。







对此,知名学者、华东政法大学的游伟教授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公权力的行使当秉持善意——如何认定是否秉持善意?笔者认为客观的标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条:

其一,是否为公共事务而非个人利益?即警方必须为公共事务而非警察与执法对象的个人恩怨动用警力。

其二,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即警方必须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来行使权力: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却许可;对警察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明显不能成立的所谓举报,甚至在根本不存在所谓举报的情形之下动用警力,即是缺乏必要事实依据。

其三,是否保持在应有的限度之内?警力的使用,以足以制止有即时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标准。如果已经足以制止执法对象的行为,依然继续加大使用警力,就不符合行政行为或公权力行为应有的“比例原则”,可能使后续的行为成为一种惩罚、一种报复,就可能构成一种违规、违法甚至犯罪了。至于如何把握合理范围,笔者认为当持同情心、同理心、设身处地地以当时情境之下一个有正常良知与理智的人的判断与控制标准为宜——上海事件中,第一个辅警无论如何都不可不顾及孩子安危而对该妇女采取那种措施;第二个辅警在第一个辅警已经“制服”涉事妇女的情况下理应照看孩子而非加入到“制服”妇女的行动当中去。重庆警方在举报显然“不合情理”且未再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羁押张庭源律师显然不属于正当执法。


往往,过度使用公权力甚至不惜伤害执法对象常常基于某种落后而错误的执法理念:“官威”岂容冒犯?!“执法”就是得让你服我、怕我!网传蒋纬国当年在火车上被军阶高的军官先是羞辱(在得知其身份)后又跪地求饶时深有感慨:中国人但凡有点权力就爱欺负人,能欺负别人在相当意义上成为人生成功的标志。(点击即可阅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基本宗旨。如果基层官员尤其是警察一旦克制不住这种心态,就容易导致基层治理出大问题,特别容易给普通民众造成无谓的额外伤害,甚至动摇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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