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警惕犯罪与被犯罪 ——中国式企业家刑事风险管理大全(一)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的自己人!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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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是社会财富创造最核心的组织者,社会最稀缺的资源之一,堪称和平时期的英雄。社会深刻变革之季,中国式企业家承担着较之常人远为复杂凶险的各类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
笔者多年来致力于以诉讼仲裁、刑事辩护、谈判斡旋、并购重组等多元方式化解企业法律风险、解决投资争端,曾为央企原董事长等国企高管提供有效辩护,亦有幸经历诸多重大复杂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社会事件,协助民营企业家成功化解刑事风险并有效控制公司,同时促成多家企业的并购重组与借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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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险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最为致命,不仅可能导致企业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甚至会让企业家及其家族成员丧失自由乃至生命。另一方面,通过刑事方式“干掉”对手也成为商业竞争的一个“杀手锏”。政商关系不干净,则会引发“贪官倒一个,企业家倒一批”的现象。而某些极左思想和错误认识,也增加了民企的现实风险......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而言,风险不仅在于风险本身,更在于面对风险的浑然不觉。
民营企业家个人犯罪往往与企业犯罪紧密交织在一起:企业犯罪基本上都意味着企业家要受到刑事追究;企业家犯罪又通常与其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所积聚的“能量”与所实施的行为密切相关。值得关注的是:一旦某项犯罪行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则企业家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要比个人犯罪要轻得多;而如果仅仅只是企业家个人构成犯罪,则无权对相关企业施以刑罚。典型者如黄光裕个人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国美则不构成犯罪并未受到处罚且其合法权益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严格保护,黄光裕甚至可以在狱中指挥国美特别董事会等重要行动。——因此,区分企业家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往往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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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出现刑事风险,往往有三种情形:
一、犯罪行为实施者
既包括计划、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也包括因无知、狂妄而不和不觉地犯罪:
前者如改革开放初期著名的天津大邱庄禹作敏,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星星,攀上周永康的刘汉兄弟,与薄熙来关系特别的徐明,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处死刑的无锡非法集资案主犯邓斌……
后者如中原某全国知名种业专家Y某某,原本只是委托某P2P平台为自解决自身发展需要进行融资,但出于好大喜功的本能却与该P2P融资平台公司签署所谓战略合作协议。负责融资的P2P平台公司以其名义对外非法募集了三个亿,为种业公司仅提供六千万资金,其他资金不知去向。最终,融资平台老总因集资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该老总则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些,则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如琼民源及马玉和……
二、犯罪行为受害/受牵连者
有的企业家自身惨遭不幸,如李海仓、周祖豹等企业家被杀案;
有的企业家家族成员被害,如李嘉诚先生公子为绑匪所绑架勒索;
有的企业家遭受犯罪牵连,最常见的莫过于协助组织调查官员贪腐——无论官员或是国企老总被查,都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大量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接受调查;
有的企业被外部犯罪伤害,如遭受诈骗,被索贿,被严重侵害商誉——也包括如伊利、鸿茅药酒以自身商誉受损为由“不当”抓捕批评者;
有的企业被内部犯罪所伤害,如江南某集团在法定代表人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期间被职业经理人通过低价贱卖公司资产等方式非法掏空……
三、因特殊原因而“被犯罪”
大的利益纷争背后往往都有权力的黑手,近年来中J委查处的大案要案、各地扫黑除恶案件中,都披露了一些民营企业家受到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压乃至迫害。
另有一种特定历史下的被犯罪。典型者如一大批曾经身陷囹圄的“红帽子”民营企业家——江西新大地的老总涂景新1998年被以贪污、挪用判处死缓,在社会各界关注和大成律师参与辩护后直至2006年底才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
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无一不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以后再对其合法资产予以处置。——冤案一旦形成,纠错就难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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