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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APP专项扣除优惠 | “住房贷款利息”篇

广州税务 2021-12-10

根据国家推出的个税新政,

纳税人在计算个税应税所得额时,

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本期专栏将教会大家如何使用个人所得税APP

快速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填报前您需要知道的事

No.1

享受条件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No.2

扣除标准


每月1000元

No.3

由谁扣除


1、夫妻首套住房:经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2、夫妻婚前分别购买首套住房: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No.3

起止时间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No.4

备查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注意事项】若您已填报“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信息,请勿再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信息,否则可能导致政策适用错误。

个税APP“五步”填报

超级简单

第一步:打开APP【首页】,点击【住房贷款利息】

第二步:填写【基本信息】

产权证明:

(1)可选择“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并填写证件号码;

(2)未办证的选择“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并填写合同编号

第三步:填写【房贷信息】


02

01


1、选择扣除年度;

2、【贷款方式】:有组合贷、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三种,至少选择其中一项;

3、填写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首次还款日期、贷款期限等信息。


第四步:填写配偶信息

1、【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需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2、【扣除比例】:如夫妻婚前各自有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1)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2)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第五步:选择【申报方式】

1、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专项附加;

2、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常见问答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可以。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由主贷款人扣除。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上述情形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可以选择由妻子扣除。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税APP快速填报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您掌握好了吗?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赶紧行动起来,享受国家红利吧~

更多操作及政策指引,

请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资料:


往期回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编发: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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