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赛虎 张一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
张一土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互联网产业在大数据时代的助推下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成为经济科技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同时也给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造成了空前的威胁与灾难。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需要信息的共享与充分利用,但是也伴随着信息的侵权的现象。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发达,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几乎是“透明人”的角色。我们需要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以及保护现状,了解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借鉴外国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经验,并提出合理的解决路径,使我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获得全面有效及时的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 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保护现状 法律规制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述
(一)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
1.个人信息
信息是指音讯、消息、通讯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而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紧密联系的,能够反映个人的相关特征,能够使信息主体与其他个人相区别的要素,包括自然人的年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学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通过以上列举的要素,我们能够区分特定的信息主体与其他主体,使信息主体独特化。个人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关键个人信息和普通个人信息。关键个人信息指的是与信息主体具有相当紧密联系、可以直接使信息主体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信息。由于此类信息的泄露会对自然人本身产生极大的影响,所以要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特殊的保护。第二,普通个人信息。普通个人信息指的是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与其他信息结合可能推断并识别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权是公民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一项民事性权利。个人信息权具有两种属性:第一,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方面的属性。个人信息权与自然人的自身有紧密的联系,直接体现着人身利益。第二,个人信息权具有财产方面的属性。由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个人信息权对人格利益进行突破,呈现着一种财产化的趋势线。我们应该重视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这样不仅可以维护公民的财产利益,而且可以很好地维护公民的人格利益。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简述
1.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特征
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是指只有消费者能够享有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与消费者个人具有紧密联系的,对其本身相关的信息进行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特征如下:第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具有客观性。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客体是与消费者个人紧密联系的个人信息,是实实在在存在于世界之上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是客观的。第二,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具有共享性。信息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动因,数据化的时代避免不了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信息共享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经济的发展中也要注重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共享,这样才能更快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2.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第一,个人信息决定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决定权也可称为信息自决权,指消费者本人有权控制和支配其与其自身具有紧密联系的个人信息,并且排除他人干涉,能够决定个人信息以怎样的方式、目的来进行收集、处理和使用的权利。个人信息决定权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中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
第二,知情同意权。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想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使用必须要通知消费者本人并获得其同意。知情同意权原则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中的一项的基本原则。
第三,个人信息删除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删除权也被称为被遗忘权,指的是消费者在使用网站之后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或者是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之后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第四,个人信息请求权。消费者个人信息请求权可以分为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和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请求权。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指的是消费者在其个人信息权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时,有权利向有关主体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有关侵权主体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从而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恢复到圆满的状态。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对消费者个人的人格利益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但是其主要体现在人格利益的保护,救济的力度有限,消费者的财产利益难以得到很好的维护。但法治的进步需要对时代命题进行回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之中并未形成系统的明确性规定。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请求权指消费者在其个人信息权被侵权人非法收集、处理和使用之后,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侵权的主体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个人信息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弥补个人信息主体所受到的损害,主要包括损害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这两种赔偿方式可以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尤其是其中的惩罚性赔偿的作用更为明显和有效。惩罚性赔偿可以严厉地震撼信息侵权主体,使其不敢轻易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消费者个人信息赔偿请求权可以有效地维护公民个人的财产利益,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对消费者来说并不是一件易行之事。
二、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现状
(一)法律法规保护乏力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做了一些宣示性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权,并且受到本法的严格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不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还应当采取行动对其进行保护。这些都是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上的进步,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内容比较抽象,法律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操作性。
2.我国《民法总则》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个关键举措,此法吸收和借鉴了许多发达国家的新思想和新见解,这就包括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与公民个人息息相关的一种利益,受到我国法律法规保护。民法构建了一种制度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任何主体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是民法并没有承认其是一种独立性的民事权利,而是将其一种人格利益予以保护。这种先天不足的境况,为公民维护个人信息权提前埋下了陷阱。
3.其他法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也有一定的保护,但是犯罪的构成程度太高,不能够全面地进行保护。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也有一些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规定,但是比较零散,没有系统全面的规定,个人信息维权依旧没有强有力地支持。(二)监管不足
(三)缺乏行业自律
(四)保护意识淡薄
(五)诉讼困难
还有可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同时被多个主体掌握,加大了消费者举证责任的难度。对于消费者来说,就好比雪上加霜,消费者虽然心有不甘,但是也只能忍气吞声,放任网络经营者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的侵害。
三、欧美国家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研究
(一)欧盟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研究
(二)美国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研究
(三)欧美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的启示和经验
由此观之,欧盟与美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模式各有其不足之处,自然也有其值得借鉴的闪光点。欧盟等国家的法律与我国现行的法律都属于成文法系,两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相对于美国所采取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制度模式来说,欧盟等国家的模式更加适合我们国家的土壤和氛围,更加值得我们去借鉴研究。
四、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建议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
1.民法的保护
截至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民法总则中虽然规定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内容,但是并未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字样。个人信息侵权现象愈演愈烈,我国却对个人信息保护没有进行足够的重视。消费者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维权方面并不能够找到切实可靠的依据,民法所保护的不是一种个人信息权而仅仅是一种关于个人信息方面的个人利益。再次明确一下,现在要保护的是一种利益而不是一种民事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力度之小,程度之低,明显地落后于世界上很多的国家。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也应当明确地规定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其宗旨就是维护消费者的权利,这也正好符合了此法的立法意图和精神。不仅要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内容,而且还要规定行之有效的方法使其得以实现。抽象的法律规定只是字面上赋予权利主体以权利,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仍需要实践法律条文,并且用法律强制力进行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与消费者自身的生活密切相关,其关系到消费者的个人的隐私,人格尊严的维护,个人生活的安宁与幸福。
3.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
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是一种最有效且最有力的一种维护。我国也迫切需要一部维护个人信息权的专门法律法规,用此来遏制我们国家当下这种个人信息侵权泛滥的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位阶高,效力高,能够比较专业的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明确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以及侵权责任等。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我国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水平也会得到大幅度地进步。(二)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保护
(三)互联网产业的行业保护
(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1.诉讼成本高的应对措施
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诉讼成本高成为消费者维护个人信息权动力不足的首要因素。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持续时间比较久,程序复杂且繁琐,即使最后胜诉,也难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些原因深深地打击了消费者维护个人信息权的动力和积极性。
2.举证难度大的应对举措
消费者与掌握着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资金的互联网产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然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使消费者处于一种不利被动位置。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具有隐秘性,并且可能同时被多主体侵犯,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实质上有强人所难之嫌。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由处于强势地位的网络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能够对互联网产业进行威慑,而且可以更加有力地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3.侵权主体侵权责任的追究
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侵权者肆无忌惮地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侵权者要承担两种赔偿责任: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第一,补偿性赔偿可以弥补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使消费者获得经济上的补偿。第二,惩罚性补偿不仅可以提高消费者维护个人信息权的积极性和动力,而且可以对侵权者产生强有力震慑,使其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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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广萍 王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