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学习民法典丨第七百一十九条

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法学会紧跟时代步伐、牢记职责使命,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学习宣传民法典作为我们的使命与责任,搭建新媒体传播生态,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联合上海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出品民法典1260条逐条学习短视频,并在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哔哩哔哩、抖音等平台分发。中国知网、抖音平台友情支持,敬请关注!

本条由叶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领学。

往期精彩回顾



学习民法典丨第七百一十三条学习民法典丨第七百一十四条学习民法典丨第七百一十五条学习民法典丨第七百一十六条学习民法典丨第七百一十七条学习民法典丨第七百一十八条

上海市法学会微信公众号欢迎您的投稿

fxhgzh@vip.163.com

请帮助点赞、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