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检察工作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研究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要目
一、域外主要自贸港情况介绍二、自贸港建设给海南省社会变革带来的风险三、检察工作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对策随着当今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自贸港政策的落地实施,海南自贸港建设给海南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海南自贸港的深入推进导致海南省社会各界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多,与检察相关的各种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矛盾风险势必增加。在借鉴域外自贸港建设经验基础上,海南省检察机关坚持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加强对自贸港建设给检察工作带来的风险的研判,找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港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并提出可行的应对举措,为推进深入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域外主要自贸港情况介绍
1.自贸港。是指设在一国(地区)境内、海关监管之外,允许境外货物、服务、资金等生产要素进出自由的特定区域,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对进出自贸港的全部或大部分货物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其在自贸港内开展货物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
2.自贸港与自贸区。自贸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达成某种协定取消进出口商品的全部或大部分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并且允许进行商品的自由储存、展览、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促进地区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区域。自贸区是建设自贸港的基础,自贸港是自贸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可以视为自贸区的升级版。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自贸区实现的路径是简化行政措施,自贸港实现的路径是在简化行政措施的基础上提供优惠的税收制度。自贸区建设是“创新先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突破现有行政体制,创新市场准入机制,这其中有成功,也有失败。自贸港建设是“制度先行”,以完善的制度对接国际最高标准的贸易和投资规则,吸引世界各地经营者来此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自贸区的制度创新是在为自贸港建设投石问路、积累经验。
1.综合型自贸港。综合型自贸港注重港口城市与港区的联动发展,本着自由、开放、高效的理念打破隔离网,运用水、陆、空等多种运输方式扩大自贸港的辐射范围,深入到港口城市的发展体系中,打造港口与腹地城市的综合功能网络。以新加坡、为主要代表的综合型自贸港,是总体性高度自由的自贸港,兼具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和国际物流等功能。
2.工贸结合型自贸港。以迪拜为代表的工贸结合型自贸港,借助港区内众多大型制造公司、各类专业化产业云集的特点,获得行业优势和十分有利区位优势,从事货物港口装卸、储运、集中、加工和转运,同时发展加工贸易、转口贸易及仓储运输等。
3.物流型自贸港。这类自贸港的主要功能是对货物进行拆装箱、处理、仓储、再包装等,货物进入无须报关,并且一直保持免税状态,可以在港区内对货物进行拆包、分拣、组装、再包装等业务。荷兰鹿特丹港属于物流型自贸港,又称保税仓型自贸港。
4.避税型自贸港。这类自贸港面积狭小,自然资源稀缺,但其凭借宽松的税收环境、完备的配套金融服务,吸引了大量国外公司来此注册。只是为了寻求高额的税收豁免,却不在当地经营。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典型的避税型自贸港,又被称为“避税天堂”,是全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
1.优越的地理位置。国际上知名的自贸港一般都坐落于交通便利的港口区,地理位置优越,例如新加坡,不管是其发展进口替代工业、出口工业,还是利用进驻到本国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和销售网,以及发展现代服务业体系,都与其便利的海上运输和完善的交通网络密不可分。因此,新加坡优越的地理位置是其发展的首要条件。
2.资本的自由流动。自贸港的核心功能是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贸易转型升级。国际上知名自贸港一般都能实现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其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程度往往高于一般自贸区。
3.便利的投资条件。建设自贸港的目的就是要让全球高端要素跨境流动更加便捷和自由,从而提升整个地区乃至国家的要素配置能力、经济发展活力及国际价值链地位,发展参与引领全球经贸合作竞争新优势。为了吸引外资,世界上知名的自贸港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例如,迪拜在经济政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措施,放开外汇管制,外商独资企业可以随时不受任何管制的将全部利润转至境外。
4.健全的法律体系。法治是自贸港建设的必要保障,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保障自贸港高度开放的必要条件。例如,新加坡继承了相对完整的英国法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新的法律体系,其中自由贸易区法全面规定新加坡自贸港的各种制度安排,构成了新加坡自贸港有序运行的核心法律。
5.特殊的海关监管制度。自贸港一般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一线放开”是境外进出自贸港时,货物、人员和资本可以自由进出不受海关监管。“二线管住”是从自贸港进出境内区外非自贸港时,货物、人员、资本要接受海关监管,实现安全、高效的管住,有效防控风险。这种管理模式明确自贸港地理边界范围和制度适用空间,人为营造制度“高地”。
6.大量高素质专业人才的聚集。自贸港相关的国际金融、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国际法、跨境电商等业务吸引了大量国际化专业人才,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1)独立的立法和司法体系。迪拜在阿联酋联邦法令的授权下拥有自己民商事务方面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系统,与西方法律体系接轨较早。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是建立在阿联酋迪拜伊斯兰法和民法法系混合基础之上的普通法特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则是以英语为官方语言,以英国商事法庭为蓝本建立起来普通法法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在国际金融中心竞争态势中,尝试打造独立的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增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吸引力、竞争力的重要着力点。
(2)明确的管理体制。迪拜港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迪拜港隶属于地方政府,港口码头的建设、空港的修建和开发、港口土地出租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和港口发展等事务皆由政府管辖。迪拜自贸港实行自由港、海关、自贸区“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港口内海关、银行、公安等机构均统一管理、统一办公,分工十分明确且流程高效。进出口手续和签证的审批在24小时内即可办理完成,投资审批流程也仅需7天。另外,迪拜政府设立了杰贝阿里自贸区管理局等政府性质的服务机构来承担招商、服务和管理工作。
(3)独特的发展模式。迪拜实行“1+N”的发展模式,即一个自贸区结合N个特色贸易城。例如定位于工贸加工型的杰贝阿里自贸区,自贸区内包含物流中转、进出口贸易、生产加工再出口等业务,网络城、五金城、珠宝城等特色贸易城则在自贸区附近布局,发挥产业集聚的作用,实现了特色产业飞速发展。“1+N”的发展模式,使得自贸区的物理边界弱化,通过以点带面,产生辐射效应,将生产制造与运输中转紧密结合,实现了自贸区与经济腹地的强有力结合。
(4)完善的配套政策。迪拜为入驻自贸港的外资企业提供配套的优惠政策。在企业经营方面,企业在有限的时间(50年)内可以免征公司所得税和营业税,免征进口关税、再出口关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自贸区内从事存储、贸易、加工制造等环节均不征税。在金融服务方面,迪拜金融高度开放,无外汇管制,货币可以自由兑换,资本和利润可以自由汇出不受限制。无最低工资标准和雇用本地员工要求,自贸港企业能进一步降低劳工成本。
(1)完善的基础设施。新加坡自贸港非常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拥有全球最繁忙的集装箱码头、服务最优质的机场以及亚洲最广泛宽频的互联网体系和通信网络。
(2)高效的通关服务。新加坡自贸港政策规定,除了药品、化妆品和危险物品等需要出具许可证的商品,进出口货物在入关时只需填写和交验相关单证即可。此外,新加坡港率先实现了国内相关部门和国际港口间信息共享的全面信息化管理,从而高效调度和快速通关,通关时间最快只需10秒钟,集装箱通过港区大门最快只需25秒,大大提升了报关效率。
(3)开放的投资环境。新加坡的投资环境开放,并且鼓励外国投资。除了国防相关行业和个别特殊行业外,新加坡对外资进入没有行业限制。给予外资国民待遇,本地和外国投资者均使用相同法律法规,政府推出各项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可同样享受。
(4)自由的金融环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早在1978年就废除了外汇管制条款,新加坡元可以自由在外汇市场流通,所有支付形式或资金转移不受外汇监管手续和审批的约束。新加坡融资汇兑自由并且融资成本较低,外资企业可以向新加坡本地银行、外资银行或者各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业务,经银行或金融机构审核批准即可。
(5)完备的法律体系。良好的法律体系为新加坡自由港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新加坡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继承了英国法体系的基础上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以宪法、法律条例、司法判例、法律惯例为主要内容的完整法律体系。新加坡制定了专门的《自由贸易区法案》,对自贸区的定位、功能、管理体制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保障自贸区的正常运转,执法机构根据海关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商品及服务税收法等法律制度进行监督。
(1)合理的沿海产业布局。利用地理优势和便利的运输条件,鹿特丹自贸港建立多个临港产业,并不断向城市延伸发展,形成了完整的临港产业体系。同时依托港口景点发展旅游业,带动第二、第三产业发展,使鹿特丹港口具备良性发展的持久动力。
(2)畅通的集疏运网络系统。鹿特丹是贯穿西欧境内的第一大河莱茵河的入海口,同时还有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可以连接到欧洲各国的主要市场。重要的地理位置加上完善的海陆空运输网络是鹿特丹港成为欧洲门户的重要依托。
(3)完善的管理政策。鹿特丹港制定了绿色的节能减排政策和完善的危险品安全管理政策,显著提升了整体环境质量。
(4)便利化的贸易措施。荷兰政府在鹿特丹设立了大量保税仓库,并为进口商品提供税务免交或缓缴优惠。进口商品在荷兰海关保税仓库内暂存,,其间可免缴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5)开放的金融政策。鹿特丹实施宽松的外汇管理措施,外资企业的利润、资本、贷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汇出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何一种货币作为支付币种。另外,外国企业在鹿特丹融资享受国民待遇。
国际自贸港都体现出政府角色弱化,以市场为主导的共同特征。中国香港取得成功的一大经验,就是政府的“积极不干预政策”,对自由贸易尽可能少地管控,给自贸港建设极大的自主权,行政效率也由此提高。海南自贸港建设也应先从政府层面下手,减少政府对于自贸港的管理和控制,简化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迪拜作为阿联酋的一个酋长国,在自贸港建设上,有些涉及国家层面立法的事项,比如金融、货物贸易、税收等,则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授予地方。在阿联酋中央政府的授权下,迪拜建立独立司法体系,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了独立的法院,并实施英美法规则。海南在建设自贸港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迪拜的有关做法,加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力度。建设自贸港所需的立法,不仅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变通与更补,更需要在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等特殊经济功能要素方面进行制度创新。这些问题大多数涉及国家事权,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特别授权。
在立法体例方面,世界知名自贸港大都以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自贸港基本法为核心,建立了完善的自贸港法治体系。其中,自贸港基本法主要承担框架性和方向性的指引功能,而由相关下位法律法规围绕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对相关内容开展解释、细化和补充等工作。海南建设自贸港,也应该法治先行。从长远角度看,在国家法律层面,制定一部自由贸易港法,并赋予海南自贸港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更多的地方立法权限是一个理想的做法。
根据国际经验,自贸港一般采取“负面清单式”管理,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由于监管方式的改变,在自贸港内除了传统犯罪之外,还有诸多新型犯罪,如国际毒品运输、国际人口买卖、境外废弃物进境、国际洗钱犯罪等。国外司法机关通常对该类犯罪予以高度关注和严厉打击。由于跨境犯罪活动涉及多个国家的不同司法体系,存在司法管辖上的“涉外因素”和“灰色区域”,反跨境犯罪的工作难度很大,已成为世界各国头疼的共同问题。为了打击这些跨境犯罪,发达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海南建设自贸港同样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新型国际犯罪问题,因此不能一味实行宽缓的刑事政策,应制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加强司法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等单位的合作,有效检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以及各类犯罪的新动向,有效打击跨境犯罪。
可借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经验,探索设立具备专业化办案机制的自贸港国际商事法院和国际商事检察院,作为一站式服务平台为解决港内国际商事纠纷提供更加专业、权威、高效的诉讼服务,从而建立起集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作为防范市场风险和处理商事矛盾的主要方式,为自贸港建设运营提供坚实有效的法治保障。同时,根据案件的数量、种类、性质等情况,探索推进法检内设机构及办案组织改革。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国际仲裁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很多民商事纠纷往往不是通过审判而是通过仲裁来解决的。国际上知名的自贸港所在地都是重要的仲裁地,都有丰富的专业人员,并向外国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供宽松的市场环境,当地的法律也给予充分的支持。海南在建设自贸港过程中可以适当地放开仲裁市场,提供对国际仲裁的服务和管理,并通过对仲裁员免签入港、减免仲裁员个人所得税、给予仲裁机构在港内较低的甚至免除其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机构将仲裁地放在海南。目前,中央12号文件“(三十)强化政策保障”中已明确提出:“支持海南建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和国际争端调解机构等多元纠纷解决机构。”
良好的营商环境,高度的贸易便利化条件,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是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取得成功的一大关键。海南建设自贸港要实行零关税政策,逐步放开外汇管制,取消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创设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大量的贸易主体进入以促进离岸贸易中心的建成。
总的来说,域外主要自贸港的投资、金融、贸易等领域有许多制度创新的经验做法,对建设海南自贸港具有借鉴意义。在法治领域的制度先行,同样也制定独立完备法律制度、设立国际金融司法中心、实施宽缓刑事司法政策、建立公正高效司法体系等,这些经验做法对海南自贸港法治建设具有参考价值。然而域外主要自贸港的检察制度属于英美法系下运行,检察权往往依附司法部存在,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相比而言差异较大,相对于我国较为强势的检察权来说性质完全不一样,域外主要自贸港建设过程中检察权的作用并不明显。海南自贸港建设若把现行法律体制改为普通法成本太大,也不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此时,我们对域外自贸港法律制度制定、司法中心设置、宽缓刑事政策、高效司法体系等进行分析,借鉴参考作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制度创新、转变司法理念、强化检察监督、提供高效司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蓝本,对探索创新海南自贸港检察工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贸港建设给海南省社会变革带来的风险
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郑重宣布,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随着当今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自贸港政策落地实施,简单低税、不设壁垒、资金自由、交易便捷的高度开放贸易平台将吸引世界各国大量资本和市场主体涌入,更加频繁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必将给海南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变革,面对前所未有之大变局,形势错综复杂的安全隐患交织叠加,海南省社会各界面临的风险会日益增多,与检察相关的各种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矛盾风险势必增加。
自贸港建设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和发展必须坚决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前国际恐怖活动仍处高发期,境外遥控指挥、境内实施犯罪的态势没有根本改变。伴随自贸港建设进程加快,世界各国免签进入海南省的外国人会越来越多,特别是敌视我国的战略竞争对手以及涉恐重点国家的人员必然增加,面临的涉暴恐势力犯罪威胁会有所加剧,打击防范暴力恐怖活动威胁现实化。此外境内外敌对势力联手渗透我国的态势仍然不止,利用留学、旅游、商贸等身份打掩护或者发展重点人员获取情报手段多样化,间谍进入海南省窃取核心要害部门和国家军事秘密也会有新动向,反间谍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国家安全犯罪日益严峻复杂。伴随自贸港人流加快,世界各国人员流入频繁,邪教组织也会趁机寻找有利土壤发展,非法宗教势力渗透力度势必增加,与邪教组织斗争趋势和加强管控考验加大,综合防范宗教极端活动和邪教组织犯罪面临现实威胁。当前境外势力利用南海海域引发争端不可忽视,敌视竞争对手在南海海域制造摩擦必不可少,南海海域执法司法摩擦势必越演越烈,南海维权和司法管辖权问题面临新的风险。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自贸港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国际有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建设的前提是依赖于一套独立有效的司法体系,渠道在于有先进司法理念和良好的法律快速解决金融领域争端纠纷。我国拥有高度集权的立法模式和司法模式,自贸港建设在保持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基础上,势必要遵循人大立法授权,通过“废改创”方式致力于建成一个友好法律生态系统,为高度自由开放自贸港经济金融快速崛起提供服务保障,主动适应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层出不穷的创新。然而当前海南省的法治环境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与自贸港建设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相对独立的自贸港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司法体制改革中海南法检两家缺少沟通协调,在内设机构创新设置上没有一一对应;司法实践的政治自觉和法治自觉还不够,在司法时想到稳定、办案时考虑效果等这种想长远利长久的事情做得还不到位;司法理念转变还不够,破解法律监督不力问题的创新举措还不多。随着自贸港进程加快,无壁垒、低税率、少干预的自由商贸平台必将带动金融快速发展,以“自由”和“便捷”为出发点的监管制度、贸易机制、税收管理、法律保障应运而生,对繁荣经济金融发展伴随而来的大量金融纠纷案件面临法律监督挑战。自贸港金融崛起势必面临更新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摒弃“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树牢“刑罚谦抑”“客观公正”理念,把除刑事法律之外的民商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执法司法,纳入无悖于公共利益原则下通过自由协商或者引入第三方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范围。更面临借鉴普通法优势和世界自贸港司法实践推进司法创新,加强自贸港典型指导性案例编撰,探索民商事、金融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实现司法供给的专业性、高效便捷性和司法创新前瞻性,提供更多自贸港金融司法裁判规则和适应金融市场开放、变革法律规则的新形势。法治建设更面临如何加强对投资者平等竞争提供便捷条件的司法保护,确保自贸港政策平稳有序和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大资本大财团对社会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的垄断造成自贸港经济空心化的挑战。
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自贸港高层次自由化开放型经济贸易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海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新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不断增加,仍有黑恶组织没有收网、涉黑涉恶人员在逃,特别是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没有对“保护伞”和“黑财”进行排查,见“黑”不见“伞”问题仍然存在,甚至有的黑恶势力犯罪经济基础摧毁不彻底、违法经济源头以及利益链条深挖不到位。随着自贸港进程加快,扫黑除恶稍微松懈麻痹就会让黑恶势力卷土重来,甚至与境内外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扫黑除恶“破网打伞”“打财断血”仍然面临风险挑战。随着自贸港人流、物流、信息流便利化和频繁化,高比例的吸毒人口让毒品交易仍有市场空间,毒品查缉和管控难度必将加大,给堵截毒品流通、创建“无毒岛”带来新的考验和挑战。若我们综合防控打击毒品犯罪不到位,便捷条件会让毒品流速加快,甚至会有犯罪团伙利用便捷的中转流通条件境内外勾结运输贩卖毒品,境内外毒品流入自贸港的风险加大,新一轮禁毒三年大会战打击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此外,海南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较突出、形势相当严峻。随着自贸港建设加快,时下的未成年人就会成长为自贸港各领域各行业的骨干甚至中流砥柱,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素养决定着未来海南省的法治环境、法治水平,关系到自贸港建设伟大战略工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面临新的挑战。新机遇带来新繁荣,但同样会引发新的社会治理难题。伴随自贸港向前推进,目前海南省还没有根治的黄赌毒、盗抢骗、电信网络诈骗、地下私彩等违法犯罪形式将会更加多样化、组织将会更加严密化,预防和打击的难度会随之增加。随着自贸港建设带来的经济利益增长,征地拆迁、打违拆违、房地产隐患、环境保护等涉众型经济矛盾纠纷案件会逐渐增多,检察机关面临快速做出反应和及时化解涉经济利益受损群体矛盾纠纷新挑战。
自贸港金融服务业必须实现跨境融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而依法保障各类跨境金融交易活动、有效防范金融领域风险又是重中之重。当前金融风险仍处于高发期,经济金融领域案件涉案金额大、投资人多、社会危害大,执法司法协助金融监管部门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号检察建议”力度仍需加大,更要防止经济金融风险演化为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当前反洗钱已成为国家之间博弈的工具,敌对势力国家以反洗钱违规为由对金融机构和企业采取制裁,司法措施将会出现复杂多样化。由于检察机关没有从反洗钱国家战略和金融安全高度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没有改变以往“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工作局面,依法保障货币市场和金融机构活跃发展的司法资源投入不够,造成反洗钱工作面临更加严峻形势。伴随自贸港提供的特殊政策和特殊市场监管条件,面对投资频繁化、商贸便利化、融资自由化的市场环境,海南省以往或许并不突出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购外汇、逃汇等违法犯罪可能会日益增多,涉外民商事和金融纠纷案件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呈现集中式爆发,社会综合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的难度会随之增大。
自贸港资金流动不设壁垒,伴随而生的是输入型、输出型走私风险多重并发,传统型、新业态走私风险相互交织,保障便捷的物流通关措施和打击防范走私犯罪趋于更加迫切,反走私工作风险日益加剧。当前海南省沿海智慧管控体系还没有达到立体化规模,技防、网控、网格管理、雪亮工程等技术管控手段仍无法完全适应反走私监管需要,沿海治安监管压力大、管控难、监管盲区不少,遗留安全隐患大,给犯罪分子走私、偷渡、渗透等留下可乘之机。目前海南省各反走私部门监管手段较为单一、各自为战较为明显,联合治边管海的反走私大格局还没有形成,检察机关参与反走私工作协同监管、联动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给打击走私犯罪带来风险和挑战。在打击走私犯罪过程中防范重大风险意识不强,没有做到立足司法办案、找准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对策,保障自贸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港内自由”。
自贸港要求高度自由化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而良好的营商环境是自贸港经济发展壮大的必要基础。当前营商环境建设仍有诸多不到位之处,而弯道超车的自贸港迫切需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随着自贸港资金流的涌动、投资速度加快、外企进驻增多,为打造服务良好的一站式市场配置资源投资环境,为培育新金融产业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发展,为商贸主体与行政部门搭建有效沟通平台,为推行贸易协商制度给投资者减轻负担,为金融创新举措、产业项目发展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为投资者实现权利救济、法律保障、服务供给等便捷政策,必然需要在营商环境建设投入诸多司法资源保障好各类投资者权益。随着自贸港建设加快,海南省在投资、贸易、金融、离岸、税收等领域制度将会加速演进发展并与国际接轨,面对全新开放的自由贸易政策和创新制度体系推动的自由新经济发展模式,服务保障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更是刻不容缓。伴随自贸港“便商利贸”、投融资便利化、监管制度优化、进出口程序简便,如何更好地精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涉外贸易“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贸易风险”,助力打造宽松自由营商贸易管理制度,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优化解决民商事法律纠纷途径,保障投资人经营稳定性安全性,服务便利营商环境建设和推进贸易服务全球化更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现实困难。
世界主要自贸港的持续发展得益于汇集各领域各行业高端领军精英人才,高素质团队智力支撑是保障自贸港建设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海南省区域发展不平衡、人才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全省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与国内其他省份而言存在较大差距,涉外经济、金融、法律、科技、新能源、会计、翻译等专业型及特殊技能型人才占比更是不高。随着自贸港进程加快,金融、贸易、科技、物流、法律等领域行业外来高端优秀人才需求势必增加。伴随引进和培养内外双驱动力加大,集聚全球优质高素质人才资源并提供智慧支撑促进各领域各行业快速发展更是刻不容缓,培养航空、海运、铁路、会计、仲裁、医疗、律师、建造、城市管理等多元化精英人才更是迫在眉睫。要适应自贸港建设需要,“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面临着引进、培养和用好、留住“外来”和“本土”高层次专业化尖端人才的任务。在人才引进和培养上,海南省要注重引进高端创新科技型专业领军人才,趋向于打造各领域各行业多语种专业化精英团队,更趋向于引进和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经济金融商贸法律尖端人才,甚至是熟悉掌握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涉外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结合人才引进和专业培养计划,加强对种业、医疗、教育、旅游、电信、互联网、文化、金融、航空、海洋经济、新能源汽车制造等重点领域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优化人才结构,加强国际化高端人才储备,促进海南省人口素质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适应自贸港各领域各行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三、检察工作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对策
建设自贸港是顺应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趋势,是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重大举措,更是践行“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的庄严承诺。借鉴迪拜、新加坡、鹿特丹等经验做法,结合海南经济发展和实际资源情况,我们坚持强化法治规范、引领和保障,探索建设贸易自由、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法制健全、竞争力强的海南自贸港。服务保障自贸港建设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基于上述分析,就检察工作应对自贸港建设的风险有如下措施:
一是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自贸港检察工作的意见,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站在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试验区高度,从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角度,将这两年海南省检察工作的创新举措以及国内11个自贸区检察院可借鉴的经验做法,用人大立法的形式固化,用法律制度的形式推开,形成一套健全完备的自贸港检察监督体系,用改革的步伐、创新的制度解决自贸港检察工作遇到的新问题,确保自贸港检察工作与全省大局和经济发展同向合拍、同频共振,为更好地服务保障自贸港建设贡献检察力量。二是建议紧密对接自贸港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功能定位,找准自贸港检察工作的“职能”与“定位”,制定出台海南省检察机关加强服务和保障自贸港建设的若干意见,组建派驻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管理委员会检察室,从围绕中心工作、保障政策实施、履行检察职责、加强法律监督、搭建服务平台、解决涉法纠纷等方面提供司法服务,出台实施一系列服务举措和意见,形成具有海南特色、适应自贸港建设的检察工作机制,为高水平推进自贸港制度创新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围绕防范国家政治安全风险,强化检察环节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各类犯罪,敏锐地加大对恐怖暴力犯罪、敌对势力渗透犯罪、非法宗教势力渗透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办发生在南海海域的刑事司法案件,坚决捍卫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
一是完善组织机构设置,在“琼北”琼山区检察院单设涉外刑事检察部的基础上,建议在“琼南”三亚城郊检察院设立涉外刑事检察部,集中办理涉外国人刑事一审案件;建议在海口市检察院、三亚市检察院增设“涉外刑事检察部”,集中办理涉外国人刑事二审案件。二是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挑选理论功底强、办案经验丰富、懂外语知识的干警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并结合司法实践和业务培训,加强对涉外刑事检察官办案组干警的专业知识训练,致力打造高素质、国际化、专业化涉外检察队伍。三是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建立与第三方翻译机构合作机制,及时聘请专业翻译人员为涉案外国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有关涉法涉诉咨询,确保诉讼环节的公正高效;建立涉外案件专业化释法说理机制,重点向外籍被告人阐述中国法律与外籍被告人所在国刑事法律规定的区别;建立涉外刑事案件研究基地,组建涉外检察专业人才库,承担涉外刑事案件的分析判研、理论研究、宽缓刑事政策适用及办理涉外案件制度创新等工作。
一是要树立刑罚谦抑理念。坚决摒弃“重刑主义、刑罚万能论”,本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安定有序繁荣的目的,如果对有的违法犯罪适用“罚款、恢复原状、行政处罚”等比刑罚处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更好,就应积极采用非刑罚方式进行惩治,做到该宽则宽、减少社会戾气、增进和谐友善。如“醉驾”已成为我国第一大犯罪,大部分“醉驾”案件被判处缓刑,这种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加以惩治的犯罪,最终结果可能与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处理差不多,甚至还不如适用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好。建议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出台规定明确“醉驾”非刑罚处罚方式,采用更加便捷高效、大众接受、效果良好的方式进行惩罚。二是要树立客观公正理念。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全面准确审查和收集证据,做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刑事立案环节,既要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又要加强撤案监督,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审查起诉环节,既要加强对证据不足的支持不起诉,又要加强对事实不清的案件退回补充引导侦查,防止带病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在审判环节,既要依法指控犯罪,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全面听取当事人及辩护人无罪的辩护。三是要树立少捕慎诉少监禁理念。把握司法实践维护稳定、激发活力、促进发展的正确方向,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犯罪,只要符合不捕不诉条件,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就不诉,能不羁押就不羁押,让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解决最重要的问题,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社会风险,创建和谐稳定、社会友善的法治环境。
一是建议继续拓展监督方式方法。在综合“线上+线下”“派驻+轮值”“驻点+走访”检察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延伸内部监督+强化诉前引导”推动监督纵深发展。注重延伸内部监督,帮助公安机关找准讯问询问不合法、制作笔录不规范、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不合规等执法薄弱问题,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注重强化诉前引导,积极发挥检察室驻在公安机关“办案点”的优势,妥善履行好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及时引导侦查、协助固定证据、提出取证意见等措施,共同提高司法办案质效。二是建议建全监督工作机制。在建立会商研判、线索通报、监督意见落实等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把刑事案件法律监督权限向前推进,把对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引导、执法办案讯问询问现场的监督、执法办案场所视频的监控等纳入派公安机关检察室的工作范围,实时、动态、全程监督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全面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受理控告申诉、刑事执法监督等监督职能,致力于实现检察室业务工作规范化、办事制度化、管理科学化、硬件建设标准化。
为破解内设机构改革后“两项监督”弱化难题,实现检察监督实质化,建议建立司法办案“一案八问”监督机制:一是监督有没有涉黑恶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的情形,二是监督有没有涉企业犯罪的情形,三是监督有没有涉外国人犯罪的情形,四是监督有没有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形,五是监督有没有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遗漏罪行的情形,六是监督有没有应当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七是监督有没有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八是监督有没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涉嫌犯罪的情形。
一是建议联合省仲裁委制定《关于加强检察监督依法促进公平公正仲裁的实施意见》,重点规范仲裁监督的原则、目的、途径、内容、程序,改变以往对仲裁活动“一裁终局”的无人监督局面,发挥检察监督促进仲裁公正审理,防止虚假仲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是建议联合省仲裁委制定仲裁受理案件报备机制,要求仲裁机构每周将受理的案件和开庭的时间抄送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通过旁听仲裁案件庭审、抽查调阅仲裁案件卷宗、电话咨询仲裁双方当事人意见建议等方式,加强对仲裁案件检察监督。三是建议规范对仲裁监督的重点内容,既加强对“违反仲裁法规定超期的情形等”仲裁程序的监督,又加强对“仲裁人员履职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情形等”仲裁人员行为违法的监督。对发现未构成犯罪的虚假仲裁案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不予执行并要求仲裁机构予以纠正;对发现虚假仲裁当事人利用虚假仲裁逃避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对发现虚假仲裁案件中仲裁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枉法裁判的,直接移送有关执法司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四是建议联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仲裁委、省律协、海南大学法学院开展仲裁检察监督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课题研究,对加强仲裁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方法途径、监督制约、社会效果进行探讨研究,积极争取省人大从自贸港立法层面以法治化的形式予以固定。
一是建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实行同步监督。修改完善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工作规定,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列席审委会的文件规定,将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监督的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纳入列席审委会范围,明确法院审委会讨论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必须邀请检察长列席同步监督,采取实质性措施加强检察监督,强化对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监督。二是建立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线索移送管理文件,明确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的范围标准、移送方式、移送时间等,及时向检察院抄送备案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线索,加强对民商事案件裁判错误、执行违规、程序不当等情形依法开展检察监督。
本着“依法惩治、标本兼治”原则,采取已获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可的省检察院统一调配辖区内检察官集中办理涉黑恶案件的机制,对涉黑案件全部上提一级至分市院审查起诉,抽调辖区干警组成检察官办案组统一办案,提高办案质效,绝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强化扫黑除恶政治担当,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认定黑恶犯罪,做到“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坚决做到“打财断血”“打伞破网”一体推进,深挖根治、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经济基础和违法经济源头,防止死灰复燃;及时向纪委监委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更要充分发挥省检察院单设执法司法检察部优势,依法查办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等充当保护伞职务犯罪。
一是全力投入新一轮禁毒三年大会战,加大对境内外毒品流入堵截和涉毒犯罪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利用渔船、快艇等跨海运输毒品犯罪打击工作,深入群众、深入物流行业调查了解切断毒品流入的可能性,找准防治对策,从源头上切断毒品流入的可行性渠道。二是围绕净化社会环境,依法严厉打击黄赌毒犯罪,创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动范例。三是依法严惩居高不下的盗抢骗、电信网络诈骗、地下私彩违法犯罪,着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止涉财产型犯罪引发深层次社会治理风险。四是加强对黄赌毒、盗抢骗、电信网络诈骗、地下私彩等领域违法犯罪的专题研究,由上述案件比较多的检察院牵头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找准发案规律、查明犯罪手段、剖析犯罪原因、提出应对策略,加强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
一是探索建立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案件统一集中办理机制,建议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案件独任检察官统一集中办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司法办案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背后存在的社会问题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影响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因素,促进未成年人成长中法治教育欠缺的社会问题,实现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客观需要。二是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异常行为发现和报告工作机制。联合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社区、村(居)委会出台未成年人异常行为发现和报告的工作意见,对发现逃学、辍学、违规进入宾馆、网吧、酒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夜不归宿以及其他异常行为表现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当前青少年犯罪中涉罪比例较大的初一、初二阶段辍学学生的异常行为表现,宾馆、网吧和酒吧等经营者、学校、社区、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等要积极向辖区基层综治中心报告,说明发现未成年人异常行为情况,综合发挥社会整体合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三是探索提起涉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在司法办案和法治宣传中,注重剖析个案和总结类案,找准有关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工作没有及时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选准角度、选好突破口,积极、稳妥提起涉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好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采用“个案剖析+行业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征地拆迁、打违拆违、房地产隐患、环境保护领域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案件进行摸排,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针对个案剖析情况,提前做好案件矛盾风险分析预判工作;针对行业调研情况,联合政府部门制定出台有关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应对机制操作规则。通过提前研判分析,当面对涉经济利益受损群体矛盾纠纷突发案件时,检察机关能够快速做出反应,及时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依法查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各类金融犯罪,将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追赃挽损、维护稳定、完善机制有效结合起来,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号检察建议”,立足办案提出防范对策,完善与金融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机制,提升打击金融犯罪和综合防范风险的社会效果。二是建议省检察院编撰自贸港金融领域典型指导性案例,积极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为办理自贸港层出不穷的金融纠纷案件提供较为灵活的案例指导参考。三是建议省检察院加强对办理金融纠纷同类案件定性和量刑的剖析研究,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关于办理金融纠纷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统一金融纠纷案件执法司法标准,确保金融纠纷案件类案同判。
一是注重改变司法办案思维,加强公检联合执法办案协作机制,充分利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手段,在打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同时,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收集明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所得或者收益而为其提供有关便利的证据,依法以洗钱罪追诉和起诉一批犯罪案件,做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助力自贸港优质金融市场环境建设。二是建议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法治保障合作机制,由省检察院牵头与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驻海南总部定期召开金融检察联席会议,聚焦查办金融、证券、银行、保险从业人员犯罪暴露的金融监管漏洞,分析发案规律、提出对策建议、发出检察建议,实现司法办案促进金融行业制度建设,加强对重大风险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一是打造金融检察专业办案团队,在龙华区检察院单独设立经济金融检察部的基础上,建议在三亚城郊检察院、儋州市检察院、琼海市检察院增设“金融检察部”,东西南北集中办理金融犯罪刑事一审案件;建议海口市检察院、三亚市检察院增设“金融检察部”,集中办理金融犯罪刑事二审案件;建议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牵头培养专业金融检察办案团队,负责协调解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遇到的有关问题,争取快速解决涉融纠纷案件。二是建议聚焦优化金融检察供给机构,联合海南大学建设“中国(海南)自贸港金融检察法治研究基地”,在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设立“海南金融检察研究中心”,指定资深金融检察官带队,遴选检察官组建经济金融、证券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专业检察办案团队,指派专业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干警到设立金融检察部的检察院指导办案,更加高效便捷解决金融纠纷案件。
本着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目的,依法打击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绕关走私”“通关走私”“后续走私”和“准走私”行为,加强与海关缉私部门联合执法,积极提前介入引导有关走私犯罪侦查取证工作,推进打击和防范走私犯罪一体化,完善制度建设和防治措施,促进自贸港市场经济管理规范化。
检察机关可以协调海关、公安、海警、渔港渔政、农村农业部门搭建执法司法管控联合平台,把涉及电子数据和监控视频等纳入互联网管控中心,利用渔船北斗监控平台加强对海上渔船航行的实时跟踪定位,采用无人船和无人机进行海岸线“定期+不定时”开展巡逻,对发现的异常渔船或者可疑航行目标,及时做好风险预警提示,由公安、海警或者渔政部门及时派船出海执法调查,加强沿海和海上治安管控工作,实现沿海岸线涉海执法司法联防联控大格局。
一是联合出台反走私协同联动监管工作意见,明确反走私的预防、查缉、协调处理、监督事项,推进检察、海关、公安、海警协同联动一体执法机制,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反走私犯罪打击力度,致力提升部门联合执法司法效能,最大限度挤压走私犯罪空间。二是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检察机关牵头组织海关、公安、海警召开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针对司法办案中重点查处的成品油走私、冻肉走私等违法犯罪以及新型跨境走私犯罪、涉外国人走私犯罪,及时通报办案情况,分析案件特点,剖析作案手段,找准监管漏洞,共同研究应对走私犯罪对策建议,协商解决反走私工作遇到的难题,积极主动面对走私犯罪多样化、科技化、集团化、国际化趋势。
一是从制度层面加强涉外企业保护,出台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涉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保障涉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涉外企业法律服务、司法保护、化解纠纷等保障措施,不断推动涉外企业在琼投资好、发展好、效益好。二是持续落实好省检察院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发展16条服务措施,发挥省发展控股等8家重点企业检察室、农垦检察部的引领作用,持续加强派驻国有企业检察室建设,为国有企业提供面对面的精准法律服务,帮助国有企业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涉法涉诉问题。三是持续落实好省检察院保护民营经济16条措施,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建立涉民营企业案件办案机制,对涉民营企业家案件合理把握办案时机和方式,用政策倾斜的宽缓刑罚确保民营企业得到公平保障。综合发挥工商联(总商会)检察工作站和民营企业服务站作用,探索提供“订单式”的精准法律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四是结合司法实践,从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的良好司法环境出发,宽缓处理涉各类企业发展中的司法实践问题,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用足用好派驻重大项目工地检察工作站制度创新经验做法,发挥全省重大项目工地54个检察工作站辐射作用,“面对面”了解需要帮助的涉法困难、精准提供法律帮助、化解涉法矛盾纠纷,结合司法实践想方设法找准司法服务的困境与出路,积极为重大项目建设排忧解难,联合有关单位促进重大项目服务一体化。
强化检察监督,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港各类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作用,对发现各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合规甚至可能触碰法律的情形,及时向企业发出《刑事风险预警温馨提示函》,协助从制度上完善监管漏洞,避免监管漏洞引发风险,防止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本着共同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目的,出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工作意见,明确会议启动方式、参会人员范围、协商处理方式、整改跟踪形式、落实整改反馈等。针对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2个月内,行政机关对整改事项有整改意愿和明确整改方案的,但因特殊情形无法主动履职整改的,由检察机关牵头组织行政机关、人大、政协等机构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召开诉前圆桌会议。采取“柔和化”协调的方式,在充分听取行政机关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基础上,优化行政机关解决公益损害的整改方案,督促行政机关主动依法履职,跟踪整改成效,最大限度地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以修复。
为破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取证难、鉴定难问题,及时为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智慧支撑,建议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保厅组建环境公益诉讼联合检测实验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联合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室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实验室工作流程,规范取样、监测、检验等具体事项,建立信息交流、专题调研、业务培训、辅助办案等协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勘验取证、监测检测和坚定评估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损害结果认定,为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
一是充分发挥海洋检察室作用,依法履行近海生态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依法治海用海护海。二是在三沙执法1号船上设立海上流动检察工作站,履行海洋行政执法监督、海洋生态公益诉讼等职责。三是制定《关于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完善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平台,充分发挥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建立实时数据获取和动态系统对接制度,整合互联网海量数据共同形成行政大数据中心,强化对海洋生态环境环境资源的监督。四是主动对接有关部门,推动海岸沿线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平台、渔船北斗监控平台、环保应急处理系统等接入海洋检察室,打造海洋监控信息共享平台,探索运用无人船开展海岸线巡查,依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把中央重视、人大支持、上级要求和代表希望的公益诉讼检察作为自贸港建设的着力点,结合国际旅游岛实际,探索“等”外公益诉讼领域,充分利用12345大数据平台、举报奖励制度、景区巡回检察工作站等发现线索,积极探索、主动办好旅游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更好地维护和推动海南旅游消费市场环境升级。
一是积极做好对自贸港重要园区派驻检察室工作,健全派驻检察室工作规则,完善派驻检察室工作流程,根据重要园区的制度建设、贸易规则、税收规定、监管机制、通关机制、保险规定等,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主动调研查找重要园区各项管理机制存在的漏洞,提出可优化便捷化的对策建议,从法治服务、优化管理、高效便捷角度助力自贸港重要园区建设。二是注重深化对重要园区特殊项目派驻监督,做好向自贸港对外开放典型的深化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项目建设以及涉海洋资源中外合作经济项目基地、涉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机构派驻检察工作站,加强对涉外项目合法运行法律监督。
建议省检察院挑选白沙县院、五指山市院刑事案件量相对较少的单位作为“检警一体化”办案试点,将第一检察部干警按“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合理搭配分组,采取员额检察官外派定点联系辖区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方式,实现指导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侦查取证与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同步。该模式改变了传统员额检察官办案经由案管收案后随机分案审理监督模式,将检察监督向前延伸到办案点上,监督的起点从报案人报案时开始,从而做到专人专案由案发立案时到向法院起诉的无缝全程监督,既可以确保案件质量,又可以提升办案效率。建议可以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试点“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积累更多的可行性、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努力创造更多的海南经验。
一是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办理机制。建议在完善海口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集中办理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基础上,加强对海口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和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建议在“琼北”琼山区检察院和“琼南”三亚城郊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部,加强对琼山区法院和三亚城郊法院集中管辖办理海南省200万元以下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并负责与之对应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建议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加挂知识产权检察部牌子,协调尽快打造自贸港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库,解决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问题。注重加强对自贸港过境货物知识产权的执法司法研究,结合司法实践掌握知识产权犯罪新动向和趋势。二是创建“双报制+备案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理机制。对涉知识产权犯罪鼓励被害方同时向公安机关和同级检察院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每周将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报案登记表移送同级检察院,既可以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查办知识产权犯罪的监督,又能够第一时间介入立案侦查的知识产权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实现公检协作和检察监督双驱动,依法保障有关权益人的知识产权。三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主动尝试办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推动知识产权案件损害合理赔偿和利益受损人谅解机制,加大自贸港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力度。
加强对多语种复合型人才引进工作,利用自贸港优惠政策,通过“借力”吸引涉外领域和有留学海外经历的经济金融、法律服务、国际贸易等精英高端人才加入检察队伍。注重吸引全国涉外机构优秀人才到海南省检察系统发展,把引进的高素质涉外人才留住和用好,促进检察队伍素质发生质的变化。从国家层面商请外交部、商务部等选派具有外交、商贸、金融专业特长的干部到海南省检察系统挂职交流学习,让来琼干部发挥专长协助办理涉外案件,对挂职结束干部征求留琼发展意愿,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和调入干部,扩展涉外经济金融专业检察人才培养途径。
一是主动争取国家层面同意,做好向境外自贸港选派检察官交流锻炼工作,通过“外派”检察官到其他自贸港交流学习,借鉴域外自贸港检察官服务发展经验做法,做到融合内外、取长补短、为我所用。二是健全完善与自贸区检察院互派业务骨干挂职锻炼机制,充分借鉴学习其他自贸区检察院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成熟经验,加强对外派自贸区检察院业务骨干民商事和金融专业知识训练,提高金融商贸知识素养和积累办理民商事案件经验,深化经济金融检察专业人才培养,优化懂经济懂金融懂法律人才结构。三是注重培养专业能力、国际思维、法治精神,遴选外语法律金融“三懂”干部加强专业培养,培训干警熟悉运用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外语交流沟通能力,增强检察队伍适应自贸港建设要求的涉外工作能力。四是注重“外来”和“本土”组合培养,把引进的高素质涉外尖端人才和遴选的“三懂”干部组合训练,加快培养熟悉国际法规则、金融外贸知识、国际法律机构的复合型检察人才,通过“造血”打造经济金融、民商事案件专业办案团队,提升办理涉外经济金融案件水平。
联合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学院、海南政法学院以及省委深改办(自贸办)、商务厅等部门,协调懂国际惯例、通行规则、经济贸易、金融服务和涉外知识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组建涉外经济金融检察智库,借助“外脑”发挥智囊团作用,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帮助解决涉外经济金融领域司法案件疑难复杂问题。
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是顺应数字化转型、打造智慧法院的一场重大变革,为进一步开展理论和实践探索,上海高院组织三级法院力量,系统梳理相关工作的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与理论成果,编写了《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探索与实践》一书。
该书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上篇总结了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理论思考;中篇梳理了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实践成果;下篇以点面结合的方式展示了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上海样本;附录选介了上海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制度成果。以期通过回顾梳理,明确未来努力方向,同时为审判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提供具有体系性、实践性、适用性特点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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