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9卷
主题:破产法理论和实践的新探索
破产便利化的实证研究与路径建构——以司法如何保障营商环境为视角
陈文通 林 娴
大数据时代数据资产进入破产财产的思考——可能性、利益衡量与制度构想
张嘉彦
信托法视角下的破产管理人责任研究
章银佳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履职风险与防范
徐宁蔺 曾玉玲
论境外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
陈 龙
从隔离到契合:跨境破产在国际商事仲裁场域的嵌入式发展
张 建 Doreen Chen Hui Ee
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的区分及处置
钟鹏飞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之应然价值取向与反思
陶 然
化解“执行难”的新路径——试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薛倩倩
重获新生: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的出路与利益衡平——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为思路
潘慧斌 郑丛华
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归位运行
王 康
论预重整制度的系统建立与完善
王志伟
我国预重整模式的检视及制度构建
范丰盛
财产保全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在预重整中的解释论研究
金 鹏 傅伟芬
关联企业预重整的实践及反思——兼谈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效力衔接
范利亚 王泽钧
预重整制度对项目重塑的价值探析——从预重整各方参与人的权益、利益和角色定位分析
陈 勇
三无企业股东责任研究
林则达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裁定标准研究
胡庆东 胡永睿
论欺诈破产行为的无效——解释论的视角
郭东阳
破产重整程序中相关权益的现状与保护
温岭市人民法院课题组
破产重整中金融资管债权认定与应对的若干问题探讨
夏 辉
关于破产撤销权制度实施状况的调研
温岭市人民法院课题组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税费承担问题探究
倪 斌
论重整计划监督期管理人监督职权设置
薛 恒
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停止计息规则研析
陈寿杰
论破产程序中配合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李宾宾
论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予以撤销的例外情形
李成浩
作者:张嘉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破产法解释二关于破产财产的标准给数据资产进入破产财产留出了空间。在现行法制对大数据时代的回应下,无论是基础数据还是增值数据都具备破产财产的条件。数据资产进入破产财产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亦将促进国家与社会利益,且不至于对个人信息保护产生新的威胁。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将“自然人同意”限于事前明示同意,通过脱敏结果评估与专业脱敏服务将“匿名化”处理的标准客观化、程序化,并辅以“数据做市商”模式的配合提高数据资产变现率,以实现个人数据保护的前提下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大数据 数据资产 破产财产 同意 数据做市商 数据脱敏
作者:章银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破产作为市场出清制度,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必要手段。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关键地位,破产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其能否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然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管理人责任的规定缺乏实践的参照性。从信托法的视角来构建破产管理人责任制度,破产受托人对内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若违反信托义务,则以个人财产担责;对外向第三人承担无限责任,若履行了信托义务,则可以向委托人追偿。信托义务违反的标准是高于“一般理性人”的“职业人标准”,为破产管理人责任界定提供参考。同时以利益平衡为出发点,对破产管理人的信托责任辅之以相应的保障措施,包括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监督和信息披露、与其他法律衔接、法院中心主义的撤退,维护责任制度的生命力和稳定性,以此推动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壮大,促成破产法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信托法 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 责任 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 监督和信息搜索
作者:徐宁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专职律师),曾玉玲(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兼职律师)
内容摘要: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我国的破产法的发展时间相较于其他国家虽不算长,但从1986年起直至2021年也已走过35个春秋。我国企业破产法制度已经基本成熟,全国各地现已有100多家破产法庭,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有企业破产。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等中介机构也在不断地增多。但是,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经验能力等参差不齐,从而导致管理人责任纠纷不断增长。因此,破产管理人如何在保证案件有效进行的情况下,确保自身是否有无风险,是破产管理人需要学习的重点之一。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履职风险 风险防范 企业破产法 指定管理人
作者:陈龙(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基于境外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的立法实践现状,反思了现行法在立法设计理念、具体制度安排中存在的不足,已日益不能满足法治化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跨境破产中针对境外破产程序所给予的国家司法救济必须要在一般原则、具体规范方面做出积极的调整,以回应司法实践动态发展的需要,推动跨境破产国际司法领域的合作,进而在融入全球一体化的营商过程中更好的捍卫我国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破产法 跨境破产 国际司法 司法救济 跨境合作
作者:张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Doreen Chen Hui Ee(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均为纠纷处置机制,在针对企业破产问题上,二者的管辖权存在竞合问题。但由于两个程序遵循的理念不同,前者注重社会本位,后者注重个人本位,因此在适用过程中会存在产生冲突的现象。通过比较美国、印度、英国、瑞士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及实践可知,仲裁协议的妨诉抗辩效力在适用于破产程序时需要自动中止规则的约束。从程序视角审视,跨境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具有天然差异,二者原则上各司其职,发挥不同功能。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与跨境破产程序的冲突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矛盾,究其本质实则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关键词:仲裁协议 妨诉抗辩 破产程序 意思自治 仲裁场域
作者:钟鹏飞(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内容摘要: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此配套的主体退出制度也应当将自然人纳入进去。个人破产制度在实现债权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还应当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豁免财产的范围不能限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是应当限定在能够满足债务人在破产后维持其贫困线以上生活水准的要求。债务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做出“优先保障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生存、发展条件”这一合乎理性的选择,应当允许债务人将豁免财产用于个人清偿,肯定该个别清偿行为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个人破产 豁免财产 最低保障 区分原则 清偿行为
作者:陶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宏观上承载着解决“执行难”,优化“执转破”,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在微观上承载着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的应然价值取向是实现“重生”与“惩罚”的平衡,“重生”是制度建构的终极理想,“惩罚”是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但条例所构建的个人破产制度却难以与之契合,呈现价值取向失衡的局面。条例小觑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惩罚”功能;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重整程序的异化而使债务人陷入“重生”之困;行政介入个人破产制度更是架空了制度建构的平衡理念。
关键词:个人破产 破产制度 制度建构 价值取向 平衡理念
作者:薛倩倩(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因个人破产制度的长期缺位,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个人破产案件缺乏退出机制,这成为我国“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执行程序不能代替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化解“执行难”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的依法退出路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可行性。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当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并着重构建个人自由财产、破产免责、破产和解和失权复权制度等。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 执行难 参与分配 破产免责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 失权复权制定
作者:潘慧斌(温岭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郑丛华(温岭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从主体维度看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法院化解执行积案实现司法公正帕累托最优的需要,是债务人重获新生与债权人公平受偿之间利益衡平的需要。从制度维度看个人破产制度有弥补现有参与分配制度局限的构建必要性又有相关配套制度成熟带来的构建可行性。本文通过这两维度分析,得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实现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与多方利益衡平的一种极好的思路。本文明确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简易程序的优先适用、移送破产前的严格审查,并从免责制度的规范、失权与限制消费制度的制定、恶意逃债的监督、免责撤销权、刑事追责几个方面重点构建了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债的规制制度。
关键词:自然人 执行不能 个人破产 利益平衡 简易程序 恶意逃债的规制
作者:王康(济南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预重整制度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庭外协商、谈判之后制定重整计划,在获得债权人同意之后通过重整程序赋予重整计划约束债权人的效力,从而快速推进企业复苏的拯救机制。目前,我国预重整制度探索主要面临缺乏统一规定指导、信息披露标准不明确、管理人角色定位不明确、强制执行措施排除难等问题,亟须通过统一立法、建立稳定的府院联动机制等方面的改进,建立起一套稳定且在我国具有普适性的预重整制度。
关键词:预重整 府院联动 管理人 统一立法 信息披露
作者:王志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预重整制度作为破产领域一项新兴制度正逐渐被我国破产执业者所关注,其以独特的制度优势帮助困境企业实现重生。本文通过系统分析预重整制度之建立基础及梳理预重整制度之系统从而提出目前预重整制度所需完善之处,以期能够对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的系统建立有所启发。
关键词:破产 预重整 纾困经营方案 纾困经营方案附强程度 纾困经营方案附强机制
作者:范丰盛(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预重整是一项结合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制度,由于立法的缺失,在破产实践中发展出政府主导和法院主导两种预重整模式。政府主导的预重整以温州为代表,法院主导的预重整以深圳为代表,两地的预重整相关文件显示出对预重整不同的两种操作模式。通过比较美国预重整制度发现,我国的预重整模式存在司法干预过度、政府协调机构临时松散、债务人与债权人主导性不足等弊端,政府主导和法院主导的预重整都是立法不健全背景下的过渡模式,最终应当构建以债务人、债权人为主导,政府部门参与、协调,法院提供司法保障的预重整机制。
关键词:预重整 制度构建 执行中止 信息披露 政府主导的预重整 法院主导的预重整
作者:金鹏(法学博士,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师),傅伟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干部)
内容摘要: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后,虽存在着解除财产保全和中止执行程序的实际需求,但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未对此进行直接和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设有兜底条款,但不能适用在预重整程序中。法律未对解除财产保全或中止执行程序在预重整中的适用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存在法律漏洞,不宜类推适用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文作为法律依据。依据法院是否应当在预重整程序中解除财产保全和中止执行程序,可将地方法院关于预重整的规范或指引分为刚性和柔性两类。刚性的规范或指引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在预重整程序中解除财产保全和中止执行程序;柔性的规范或指引赋予了当事人和解和谈判的空间,将和解或执行和解作为财产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的依据。如以立法法作为衡量的标尺,柔性的规范或指引更为可取,刚性的规范或指引可能会违反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适用刚性的规范或指引时,可在财产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前,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执行和解,充分发挥法院的协调能力以及府院联动的效果,以市场化的预重整制度为路径,把规范或指引真正地当成“指引”而不是法律来适用,这既有助于法院做出的裁定具有更加扎实的法律依据,亦能降低规范、指引的相关条款违反立法法第8条的风险。
关键词:预重整 财产保全解除 执行程序中止 类推 柔性指引
作者:范利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王泽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内容摘要:关联企业预重整的本土化实践十分复杂,对研究预重整制度及实质合并预重整有重要意义。经类型化分析,实践中存在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为核心的关联企业预重整模式”和“参照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构建的实质合并预重整模式”两种模式。前者在重整程序中解决关联企业合并问题,回避实质合并预重整的理论争议,与我国重整制度相契合;后者立足“实质合并预重整”的程序构想,通过构建实质合并重整程序的镜像”,解决关联企业预重整的难题,具有创新性。研究表明,通过预重整模式对关联企业拯救具有提振债权人信心”“提高重整效率”“降低拯救成本”的多重价值,本土化的预重整模式迫切需要制度化。但是,我国无须设立独立的“实质合并预重整”程序,可以考虑在“重整章节”中增加庭外实质合并听证的效力衔接规定,解决预重整模式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问题。
关键词:关联企业 预重整模式 实质合并 类型化 庭外重组
作者:陈勇(阜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合议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预重整制度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重整制度,我国学者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研究预重整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退出配套制度需进一步完善,预重整制度的建立被提上日程。预重整是什么?预重整的价值与弊端是什么?哪些项目适合预重整?预重整各方参与人有什么权益和利益?预重整各相关方的角色如何定位?这一系列问题仍在探讨中。
关键词:预重整价值 适用条件 利益协调 角色定位 管理人 府院联动机制
作者:林则达(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上海破产法庭2020年审理数据显示,在上海破产法庭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企业存在无财产、无人员、无场所“三无”情形的占30.4%,而2020年度上海破产法庭所有受理的破产案件约为800余件,那么可以推算其中三无企业约有240余件。三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后,必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法清算”,由此引发的股东责任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三无企业由于无账册、无财产,必然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无法进行清算,因此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面临对三无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在强制清算程序或者清算程序终结后向股东追究责任的案件逐年增加,但法院裁判标准不一,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该领域尤为突出,特别是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和破产程序确认公司无法清算后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向股东主张个别清偿的问题。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如何制定诉讼策略并组织证据才能追究公司股东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股东如何抗辩才能免除责任,控辩博弈刀光剑影。通过检索和整理涉及三无企业股东责任承担的司法判例,深入剖析三无企业无法清算时股东责任承担问题,比较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股东责任的类型与区别,总结三无企业股东免除责任抗辩理由。
关键词:三无企业 破产清算 债权人利益 连带清偿责任 免责抗辩
作者:胡庆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胡永睿(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我国破产法司法实践中,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与积极探索。但由于立法的缺失,各地法院关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裁定标准并不统一。借鉴域外立法、司法经验以及总结我国关联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相关实践,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裁定标准应当分为独立适用的裁定标准与补强适用的裁定标准。独立适用的裁定标准包括:法人人格混同;欺诈。补强适用的裁定标准包括:重整需要;债权人收益;信赖利益。个案中应综合适用两类标准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法人人格混同 欺诈 重整需要 债权人收益 信赖利益
作者:郭东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关于破产法第33条的理解与适用,现有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脱节和模糊不清的状况,需要进一步的探究。该条的无效判定除了要以财产转让行为的存在作为内含要件以外,还需要探明债务人具有逃避债务的意图。逃避债务的意图是债务人的单方不法动机,具有严重的可非难性,违背公序良俗,使得财产转让行为自始无效。1986年英国破产法第423条也能够为此种解释提供比较法上的佐证。关于无效之后财产的追回,因破产程序的阶段性特征和不可逆特性,在行使追回权追回财产方面,行使主体因程序的进行应做出一定的调整。
关键词:逃债意图 破产法第33条 无效 追回债务人财产 解释论
作者:温岭市人民法院课题组(陈文通、谢文春、夏群佩、俞圣岳、应巧、张振)
内容摘要: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用破产法规定的救济措施以促使债务人企业恢复偿债能力,从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程序或制度。重整制度以实现债务人复兴、维护社会利益为价值目标。然企业破产重整之时,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供应商、消费者以及政府等都有可能不同程度地遭受消极影响。作为重整程序的利害关系人,各主体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都各自有利益诉求,主体不同利益不同,必然产生矛盾,如何减小破产消极影响,最大程度发挥重整制度的价值,是本课题努力的方向。从重整参与人的角度重新审视重整制度,深入研究破产重整中参与各方的权益现状,揭示多元利益格局存在的困境及问题,深刻剖析相关主体利益冲突的原因,最后提出利益平衡下的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保护与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破产重整 参与主体 权益保护 权利设置 司法应对机制
作者:夏辉(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公司重整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在于债务人借助破产法提供的谈判机制与债权人就当前的债权契约重新谈判,无力偿债的公司债务人得以避免清算,债权人整体上又可以得到大于清算所能得到的支付,实现双赢基础上的帕累托改进。对于金融资管债权而言,由于金融资管产品多数是依赖于资产管理合同构建的“信托关系”,资管产品本身也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限,而且考虑到金融资管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因素,多数金融资管产品合同也会将“债务人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等类似情形作为金融资管产品终止或解除的触发条件。在此背景下,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特别是破产重整程序时,基于金融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债权合同(受托人代表资管管理合同与债务人)所构建的双层法律结构,就可能会直接转换为资管管理合同委托人(受益人,通常为同一法律主体)、资产管理合同受托人(代表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债务人的三方关系,从而使得破产重整方案的制定、破产重整程序的推进呈现更加复杂的局面。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有必要针对金融资管债权的特性,对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认定与应对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进行必要的研究分析并作出恰当应对,以更好推动破产重整程序的实施。
关键词:破产重整 金融资管债权 原状分配 债转股 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明股实绩
作者:温岭市人民法院课题组(陈文通、谢文春、夏群佩、俞圣岳、应巧、张振)
内容摘要:破产制度是为解决债权人公平受偿问题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相对公平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最终公平公正合理地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破产制度对债权人起到了保障其利益受损的作用,即便如此,债务人往往为自身利益,或通过各种隐匿资产或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减少财产或降低偿还能力,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甚至造成更严重的恶性事件。破产制度中的撤销权制度是通过撤销在法定期限内债务人不当处理财产的行为,打击债务人的逃债行为,在破产程序中增加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尽可能地对债务人的财产相对公平合理地分配,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偿付。我国的破产法理论研究起步晚,理论体系缺乏系统性,法律体系亦不够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比较抽象,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具体操作亦存在诸多问题。
关键词:破产制度 破产撤销权 公平受偿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平等原则 利益均衡
作者:倪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扬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内容摘要: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是破产财产变现的重要途径,应当遵循税收法定的原则。在破产财产拍卖公告中规定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做法,违反税收征管法律税收法定的原则,也不符合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勤勉尽责的要求。在实践中应当避免这一做法,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
关键词:破产财产 网络拍卖 税收法定 概括承担 信息披露 约定效力
作者:薛恒(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内容摘要:我国破产法确立债务人为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管理人为监督主体的二元模式,但是对于监督期内管理人具体监督权限、监督义务、监督方式等基本问题却语焉不详,以至于管理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或“过度伸手”或消极怠工,而且缺乏救济安排。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影响重整进程。明确管理人监督义务和监督权限,划定“应为”和“可为”的边界,再辅之以监督方式、救济规则条款,有助于促进管理人依法履职,助力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关键词:重整监督期 监督职权 权限 义务 管理人
作者:陈寿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2条确立了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停止计息规则,该规则使理论界与实务界由来已久的担保债务应否停止计息之争落下帷幕。肯定与否定担保债务停止计息观点间的根本分歧在于,对破产程序中担保从属性是否应当坚持存在不同理解。立法与司法层面对担保从属性的强化成为担保债务停止计息规则的确立根基,而隐含于担保从属性之中的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及平衡各方利益的价值选择是停止计息规则确立的正当性依据。否定停止计息的立场不因规则确立而失去意义,其对规则适用仍有启示作用,表现在对担保从属性的坚持、企业融资路径的反思以及停止计息权利性质的探索等。
关键词:破产程序 停止计息 从属性 正当性 担保债务
作者:李宾宾(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重塑了破产程序中配合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起诉程序到实体均有规定,为司法实务工作带来新启发,但对配合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问题仍有进一步完善空间。破产法规定管理人代表诉讼的原则应继续坚持,进而明确以管理人代表诉讼为原则。从义务违反到责任成立的时间发展脉络,应坚持破产程序终结后追究配合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为原则。从损失的适当分担角度,责任范围应以破产债权总额为限度的原则展开。管理人未提起诉讼、个别债权人起诉的,应降低债权人的起诉门槛,在后续破产法修法过程中应建立个别债权人单独起诉规则,并借助个人破产制度等畅通对配合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追究程序。
关键词:配合清算义务人 民事责任 破产法 破产程序 管理人
作者:李成浩(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内容摘要:企业破产法第32条赋予了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予以撤销的权利。实践中,人们对于个别清偿予以撤销的例外情形,即个别清偿是否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存在分歧。对比,有必要对“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和梳理,提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应当既包括财产性受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受益的观点,并从实务角度探讨不应撤销的具体情形。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个制清偿 撤销权 财产受益 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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