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峰 王月青|从“剧场化”到“指尖化”:数字化转型下全流程网上办案闭环模式的构建与管理范式的跃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月青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管办、研究室)法官助理
要目
一、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理论证成二、全流程网上办案司法实践的现状考察三、全流程网上办案推动司法能力迭代升级的机制探索四、全流程网上办案闭环模式的构建与管理评估结语
从符号意象上,我国司法历经了从“广场化”到“剧场化”再到“指尖化”的发展,该进程生动体现于办案模式的变迁中。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是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智慧司法的必然要求,初步显现了其优势和成效,也反映出适应和磨合过程中的困境和问题。有必要通过研究全流程网上办案对推动司法能力迭代升级的作用机制,划分阶段及路径,利用OGSM模型做好方案分解,并设计量化可执行的标准。从管理的内容、管理的方式和风险防控三个角度实现审判执行系统、管理评估系统及风险防控系统的再造和融合,并引入“漏斗分析”进行系统化评估,完善案件审理和人员分类管理中相关配套改革,构建智慧司法闭环模式,以智慧司法的规则重塑护航数字化转型。
从符号学视角来看,我国司法已经历了从“广场化”到“剧场化”的发展,折射出自由/秩序、实质主义/程序主义、大众化/精英化、通俗化/职业化、简单化/复杂化、感性创造/理性选择、多样化/单一化等二元对立语路和价值倾向的跃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一部分,手机也成为了生活必需品。与此相适应,在线诉讼应运而生,司法得以脱离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法庭,只需在手机上“指尖”操作,便可突破时空限制,实现网上立案、参与庭审、提交材料、查收文书等各诉讼流程,并通过互联网使司法的吸引力和扩散力实现最大化。技术创新支撑下的司法“指尖化”已然成为大势所趋,成为了新的时代意象。从外部司法关系角度看,“指尖化”体现为当事人参与在线诉讼的行为及其与司法机关的互动。而从司法机关角度看,“指尖化”体现于法院在线办案流程的构建及其管理范式的更新,并主导外部关系的互动模式。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基础上,为实现智慧司法的迭代升级,更需要以审判管理范式的转型跃迁为驱动,引领理念的革新和办案习惯的重塑,构建数字化、可视化、系统化的全流程网上办案闭环模式,以“数字正义”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一、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理论证成
科技创新发展对司法秩序构建提出了新的课题,也为新秩序的构建注入了强大动能。法律秩序正经历由网络为中心的信息社会法律秩序,向以算法为中心的智能社会法律秩序转型,传统办案模式缺陷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也开始呈现从“剧场化”向“指尖化”的趋向,并集中体现于司法模式的变革上。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浪潮,如美国《联邦司法部门信息技术长期规划(2019-2023)》、欧盟《电子司法战略(2019-2023)》等,可以看出欧美等国在司法信息化建设中的成果及愿景。2020年,我国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成,智慧法院全面深化,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随着各重点环节量的积累与科技发展成熟,全面推开全流程网上办案已具备客观基础。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作为首部指导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为司法模式的变革和实践保驾护航。在新的模式下,既可以突破原有固定“场所”的限制,甚至可以不拘泥于时间的同步性。在互联网语境下,实现最大限度便利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从法院办案和管理角度出发,在线诉讼也可形象化为全流程网上办案,既是技术操作的全面升级,也是制度设计的整合提升。既是办案环节的集合,也是全流程系统化的集成。能够有效将司法“广场化”和“剧场化”所反映的二元对立价值创造性地进行融合,并赋予其更多、更复杂的价值和内涵。
全流程网上办案不仅是当前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也是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步骤,切实打通办案流程痛点、堵点、难点,做好全流程网上办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正在以不可逆转的趋势改变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依靠原始的增加人员、加班加点办案并不能保证为社会持续提供公平正义的产品。大力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是法院建设实现“弯道超车”的重要加速器,是贯彻落实网络强国重要思想,提高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水平,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的期待,非但不会因案件数量激增而降低要求,反而随着时代进步将日益增强。全流程网上办案的推广使用,能够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智能化、精准化、可视化等特点,及时回应群众司法需求,推动实现案件质量、效率及效果的跃迁与变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推动了网上办案时代的全面到来,有效化解了疫情和距离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使网上办案方式得以迅速推开和广泛接受。后疫情时期,全球面临贸易格局的调整和重构,法院大力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对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也具有深远影响。
随着稀缺的司法资源与激增的司法需求之间矛盾不断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全流程网上办案能够革命性提升法院工作效率,实现人、财、物的集约化应用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为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等相关改革措施腾挪空间,引领权责重构和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全流程网上办案是指全生命周期通过网络系统流转,与传统方式相区别的办案及管理模式。各地在探索过程中,也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意见或指引。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全流程网上办案的概念界定,“本意见所称全流程网上办案,是指全市法院以无纸化办案、电子诉讼为基础,深度运用互联网、人工职能、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加快推进立案、审判、执行和诉讼服务、申诉信访、监督管理等全流程网上运行,积极推进材料网上提交、案件网上办理,数据实时存证,卷宗同步生成,功能整合提升、系统集成优化,审判智能辅助、诉讼全程监督。”既包括了立案、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申诉信访、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网上运行,也对功能整合和系统集成提出了较高要求,是制度规范体系、实施操作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全面保障体系的有机融合。能够有效实现诉讼材料电子化、诉讼服务网络化、庭审方式集约化、审判流程一体化、管理监督可视化等审判方式现代化要求。以民商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为基础,结合当前实践及制度期待,进行体系建模(见图1)。
在该体系模式下,以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为起点,突出网上立案在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下的主体作用,加大对网上立案的引导,原有的窗口立案逐渐转向线上预检。对于递交电子材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扫描等方式固定纸质材料的数字化副本。同时,相关材料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办案人员以此为基础进行沟通指导、电子阅卷及诉讼材料的送达等工作。在全流程网上办案语境下,主要是通过电子送达实现当事人与法院、各审判流程环节之间的送达工作的“穿针引线”,最大限度节约纸质材料流转成本和人工成本。开庭审理中可以通过在线庭审、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的庭审记录改革及互联网等单一或“多合一”方式进行,并实现当事人庭审过程中电子材料示证。对于当事人诉讼中提交的材料,也可通过网上提交自动归入相关案件或扫描后进入系统。在庭后的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也可通过移动评议箱或音字转化系统辅助人工生成记录。在作出裁判时,可通过文书智能辅助系统OCR功能进行文字识别及信息回填自动生成模板,辅以类案或关联案件推送做好参考,通过“左看右写”方式撰写裁判文书,并进行智能文书校对功能,筛查并提示文书中可能存在的差错。对于电子卷宗中需要审批或阅签的材料,均可通过使用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进行电子阅签,将系统审批与电子材料生成合而为一,并自动归入电子卷宗。所有材料均随案件办案流程自动归入电子卷宗,并最终实现“一键归档”,形成以原生性电子文件、纸质原件数字化副本、庭审录音录像等电子材料和必要纸质附件为一体的“单套制”卷宗。同时,通过电子卷宗归档要求,连接诉讼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并倒逼诉讼流程中材料高标准随案生成,使全流程办案形成完整而流畅的闭环。此外,在全程留痕前提下,对于案件流程的管理监督和风险防控也能够实现全方位、立体式、动态化的监管。
全流程网上办案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整体与局部的辩证关系,根据不同的视角和层次思维,可具体分为以下三个维度:(1)各重点环节的“颗粒度”。全流程网上办案是各流程环节网上办案的集合,环节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阶段性,其本身具有一定的“颗粒度”。(2)全流程系统的“聚合度”。案件流程各环节紧密衔接,有的以“穿针引线”的方式贯穿多个环节,有的“自始至终”贯穿整个办案流程,呈现出“1+1〉2”的集成化、体系化运行特点,具有整体上的“聚合度”。(3)衔接环节之间、环节与系统的“张力度”。各流程环节之间、环节与系统之间,有的相对独立,有的存在环环相扣的关系。有些环节对全流程影响较大,有些则影响相对较小,体现了环节间、环节与系统间“张力度”强弱不同。通过区分各环节间、环节与系统的张力度强弱,易于在众多办案环节中“抓重点”。
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的精神,无论全部诉讼环节在线,还是部分在线,都可纳入在线诉讼。因为当事人实际需求、诉讼能力等各不相同,如将全流程网上办案做狭义的理解和考察,将导致在推进过程中越走越窄,无法充分发挥其效能。但各环节间关联程度不同,也会引起系统性的管理方式的不同,有必要进行类型化。
根据办案流程各环节之间关系,可大致划分为如下类型:(1)独立式:指与前后关联度相对较低,较为独立的环节。这种独立是相对的独立,如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设立相对独立的操作系统和考察方式。(2)关节式:指办案流程前后关联度较高,存在较强的逻辑性,没有前一环节的网上办案,即不会出现后一环节的情形。例如,没有诉讼材料电子化和法律文书电子化,后续无法进行电子送达;又如电子送达连接了法院与当事人、各程序之间的环节等。(3)多轨式:指多种方式可以并行,也可择一适用的流程环节,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选择其一即可。如对于庭审方式的要求,既可以对互联网庭审直播、庭审记录改革、在线庭审进行“三合一”适用,也可任意两项“二合一”适用,也可单独适用。只要有其中至少一项满足,即可认为符合全流程网上办案要求。(4)混合式:该环节要求多个甚至全流程各环节共同支撑方能满足全流程网上办案的要求。如对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的要求,从材料录入、生成以及归入等,贯穿了整个环节始终,并倒逼各环节的规范化和有效性。又如,对网上办案管理监督和风险防控的要求等,也贯穿于全流程各环节,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对全流程网上办案的考察,其愿景当然是能够所有流程环节均符合网上办案的要求。但司法实践中的情况纷繁复杂,对相对独立的环节或系统,应设置专门的评价体系;重点考察具有前后连接意义、发挥关节作用的环节;而多轨式的环节中,只要其一符合,即可认定。对混合式的环节,则应作为订立标准、动态调整乃至考察评价全流程网上办案运行态势的一部分。
二、全流程网上办案司法实践的现状考察
全流程网上办案是在重点环节逐项突破后,向体系化进阶的新要求。该理念的逻辑起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司法实践,且依赖于司法实践的基础性成果。目前,浙江、山东、上海等多地开始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也是有赖于近年来这些地区在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庭审记录改革、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改革等领域已率先实现了突破。全流程网上办案在实现初步体系化的同时,其效果开始初步显现。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便利办案。各项重点环节实现突破后,初步实现了审判流程的化繁为简。例如,庭审记录改革减轻了书记员相当一部分法庭记录工作,庭审时间大大缩短;类案推送、文书智能辅助等功能为法官撰写文书提供了便利和可靠参考等。二是便利群众。在线庭审、在线异步诉讼等方式,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以动态、透明、开放的姿态,切实便利了群众提交材料、参与诉讼、获取司法服务。三是便利管理。全流程网上办案全程留痕、体系化办案模式,逐步转变原有分散管理的方式,逐渐形成节点可查询、进程可监控、全程可追溯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模式。四是风险防控。大数据分析基础上,审判执行监督预警分析系统可对关键环节和节点进行预警,对防范虚假诉讼、错案风险以及廉政风险等具有预警提示功能,初步形成系统防控与自我管理的风险防控体系。五是资源配置优化。全流程网上办案能够有效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人、财、物的整合和优化。例如,网上立案对纸质材料的节约;电子送达下,快递往来的节约及人力资源的节约;庭审记录改革下,对笔录记录人工的节约;电子卷宗混合单套制归档经费的节约等。
上述价值已从理念走向实践,综合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庭审、庭审记录改革、庭审直播、电子示证、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等“多合一”模式办案经过实践证实,推动诉讼服务“零距离”,跑出了司法为民的加速度。以S市F区法院为例,2021年1-6月电子送达率62.67%,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率67.90%,案件系统生成的原生性电子文件296147份,生成率接近50%。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要求下,档案部门严格按照单套制归档要求,高标准倒逼审判流程各个环节提前形成电子文件,也倒逼审判人员更新办案理念和办案方法,从正向要求引导和逆向倒闭两个层面推进新办案模式的形成。卷宗验收合格后,电子档案通过光磁刻录机刻录至蓝光光盘和硬盘分别保存,一张蓝光光盘大约可以刻录7000个左右案件的电子档案数据。少量纸质材料则作为附件在档案室中保存。随着制度和技术的逐步完善,以及各项工作互相作用和不断深入推进,各项质效数据逐月大幅度提升。(详见图2、图3)
以S市F区法院近年来在档案管理成本为例,在纸质卷宗库房存储空间上,2019字号案卷占用空间为672延米,2020字号下降至618延米。2021年单套制归档全覆盖后,2021字号上半年仅占用36延米,大大节省储存空间。在纸质附件所占比例上,2021年上半年电子归档总页数926889页,其中纸质附件占比10%左右,1031件归档案件无纸质附件。通过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预计每年减少5万册纸质卷宗材料,节省归档扫描及档案寄存业务经费约60余万元。
由于全流程网上办案与重点环节本身就存在颗粒度、聚合度和张力度,从重点环节的多点突破到流程一体化、闭环式的形成,也并非简单的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从制度设想与实践相融合的过程中,会出现与当前技术设备情况、当事人具体实际、法官接受程度等实际结合的适应和分流趋势。例如,在S市F区法院的大力推开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庭审记录改革的实践中发现,法官对于简单的案件已逐步接受书记员不出庭、采用庭审记录改革方式开庭,减轻了书记员的记录负担,最大程度真实记录庭审过程,提高庭审效率等方面受到广泛好评。同时,在尝试和探索中,由于案件当事人较多、较为复杂,或者在技术操作层面,如同时合并互联网直播、在线庭审等功能,或话筒角色、同步在线庭审路数限制、网络通畅度等因素的影响,法官则倾向于此类案件以书记员出庭记录要点的形式开庭,呈现出案件办理方式在选择性规定下的自然的“繁简分流”。
此外,在全流程网上办案全面推开的过程中,全新办案模式与传统模式的碰撞与交叉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曲折和反复。数据与现实、制度期待与现实体验呈现“二律背反”现象。例如,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具有可替代性。但在推开阶段发现,随着电子送达案件比例及电子送达次数的不断攀升,通过EMS邮寄送达的数量并未随之下降。以S市F区法院1-6月电子送达次数和EMS邮寄件数的对比为例,尽管电子送达次数的虽然增长较为迅速,但纸质材料邮寄的EMS数量基本平稳,并未出现明显下降。主要是由于对电子送达规则不清楚、电子效力判定不明确等因素,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上双重送达、交叉送达等现象,对于已同意电子送达当事人采取的送达方式缺乏一贯性,将电子送达作为纸质送达方式的“双保险”,而非替代方式。(参见图4)
除了各流程环节在推进过程中个性化的各类问题外,全流程网上办案的推进总体上主要面临如下问题:
即使新出台的《在线诉讼规则》做了很多创设性的规定,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是原则性的倡导,为未来司法实践留白,且司法规则规范难涵盖司法实践所遇到的各类新问题。各地也多基于本地区实践进行探索,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数字化转型期,由于现代专业化的分工,办案系统的开发技术人员大可能不了解司法实践,而负责审理案件的司法人员也对开发软件或系统维护知之甚少。两者信息交互的过程中,往往出现差距和异化,导致系统功能不能满足办案需求或开发的功能在实践中没有用、不好用,无法实现预期功能,系统之间的存在障碍与壁垒。例如,庭审记录改革适用过程中,收音效果不佳、音字转化正确率不高,对后续文书撰写等可能造成一些障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于类案分析和推送有着迫切的需求,系统尚难以精准匹配等。
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全流程网上虽为大势所趋,但全面改革亦面临习惯阻力,犹如逆流而上。部分办案人员对于改革新方法、新操作不愿学、不会用,如对于电子材料存在排斥心理,对纸质材料存在习惯性依赖,在尚未织密管理网络的探索阶段,实际操作中偏离制度预设,向原有操作方式“逃逸”或“退行”时有发生。
(1)审判管理主体以单一部门管理为主。全流程网上办案的推动,并非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的事,而是涉及到全流程、各部门、所有人。而改革中难免遇有各种问题,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往往就会成了牵头部门或协调部门的责任,不仅不能形成改革推进的合力,反而可能会产生内部阻力。(2)审判管理方式以数据管理、静态管理、个案管理等被动管理为主。现有管理方式或注重对于数据的整体分析,即“数字化考核”,或注重对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的个案讨论和监管,即“行政决策型裁判”,多数情况下是出现问题以后,再去分析过去的数据及个案,而对于问题的发生预见、问题解决机制都具有被动性。(3)审判管理评价以各环节、各单项指标的分别考核为主。如前文所述,全流程网上办案不仅存在“颗粒度”,也存在“聚合度”和“张力度”。在进行整体质效评估时,各单项指标评价的方式,无法满足全流程网上办案对于体系和相互关系的评价。与此相应,办案法官的绩效考核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对系统性、整体性和衔接性的考核不足。
三、全流程网上办案推动司法能力迭代升级的机制探索
全流程网上办案对法院人力、财力、物力的节约和优化作用直接且明显。伴随技术创新与司法需求的进一步融合,如何将改革红利转化和释放,有一个不可或缺的逻辑环节,即全流程网上办案如何实现司法能力的提升,并以何种方式实现。
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但法律作为一般性的行为准则,旨在进行类型化的判断,个案的特殊性没有摒除其性质上归属于某一类别的可能性。事实上,随着法律适用方法研究的深入,我国法院推行中的“要素式审判”方法为其算法提供了一个知识论基础。“先将事实和规范都化整为零,在确定了事实要素和规范要素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后再化零为整,体现的正是人工智能技术背后的认识论基础,即整体主义的还原论假设:一切认知和智能活动的复杂系统都可以通过各个组成部分的动态行为和整体交互作用来解释。”从技术角度而言,计算机通过分析海量数据将同质或相似内容归类,实现有序化处理;或按照设定规则及奖惩适用解决之法,寻找最优解决之法;甚至通过示例及输入—输出的对应关系进行学习,从而归纳从输入到输出所需的函数。在逻辑三段论下,法律与事实要素的涵摄,为类案识别及其自动化提供了基础和可能,进一步强化并扩展司法大数据在审判和管理等场域的作用。
经济学视角下,如将法院办理案件作为“公正产品”的产出,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下,基本工作任务可分为“审判”和“审判辅助”两类。“审判”即通过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并基于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审判辅助”则是围绕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提供的各个层面的辅助性支持,是决策的核心行为和支撑决策顺利作出的辅助行为的区分。“审判”是内核,就像是产品的“核心技术”,虽然该过程可能涉及到极为复杂的事实查明和逻辑推理过程,但就其外在来看,其内容是狭窄的,是边界分明的方寸“芯片”。而“审判辅助”工作则是支撑核心的“零部件”乃至“外包装”,具有开放性、模糊性和动态化的特征。根据有学者从劳动分工和资源配置视角下对司法体系的分工,可分为外行审判司法体系、专家审判司法体系、智能人工司法体系和人工智能司法体系等四种类型。这是基于“审判”和“审判辅助”工作不同“粘合”及“分离”程度和结构而产生的差异。传统社会以法官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的“外行审判”为特点,“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审判及审判辅助工作“粘合度”很高。现代司法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促使“外行审判”向“专家审判”变革,也进一步推动了使审判与审判辅助事务的分离。当前我们尚处于从“专家审判”到“智能人工”审判的转型期,“审判”和“审判辅助”工作的进一步分离和精细化是我们所面临的大势所趋和历史使命。
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参照,司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需求与目标从低到高是也具有一定层次性,且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供给侧”。作为“需求侧”的案件审理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技术”和“审判人员”作为“供给侧”。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技术的不断升级和审判人员的优化调整,实现从“基本目标”到“升级目标”进而到“理想目标”发展的过程。只有基础供求实现之后,才可在调整“供给侧”的基础上,实现更高一级的目标。“供给侧”的升级就是通过技术革新与制度设计调整,转化改革“红利”。在此过程中,技术应用更广泛、更智能,单位数量案件所需要的审判人员数量持续减少,审判水平不断提高。在实现低级别的供求平衡基础上,向着理想目标挺进。(见图5)
当下全流程网上办案及系列配套措施,就是立足于通过技术和制度的革新引起劳动再分工和资源再配置,但正如市场经济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需要调控一样,为了避免改革目的实现的“无序化”,就必需要在掌握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前进行规划设计,并推进过程中不断试错、调整、优化。
结合新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与全流程网上办案实际情况,本文以审判人员的接受度为基础,将全流程网上办案推进分为试用期、推开期、发展期和平稳期四个阶段(见图6)。在“试用期”以及“推开期”,由于要部署相关设备、打破原有的习惯方式、付出一定的学习成本,以及技术应用与实践需求不匹配等情况,必然需要磨合、经历阵痛,全流程网上办案在资源优化方面较传统模式优势不甚明显,甚至能耗要高于传统办案模式。但随着技术逐渐成熟,司法人员接受度逐渐提高,在改革发展期,所消耗的司法资源将会持续下降。伴随制度的重构和管理的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进一步合理,并持续改进,审判资源的消耗将持续降低,直至低于传统办案模式的消耗。当降至无法再改进的水平时,此时审判资源配置达到了最合理的状态,即“帕累托最优”,此时也最终实现了全流程网上办案的最优的配置。此后,可能以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将正式取代原有的办案模式。
资源配置方案的设计和管理需结合阶段发展特点进行。资源的重构与配置并不会随着技术和制度发展腾挪的空间而自发实现,这就需要我们在充分研判全流程网上办案发展阶段及特点的基础上,提前设计方案、做好配套措施,使优化配置和改革阶段的发展互为因果、相互促进,促使全流程网上办案之于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红利最早、最大限度地释放。因此,与改革发展的四个阶段相对应,也应做好与之匹配的方案(见表1)。其中改革的“试用期”对应资源配置的“前期准备阶段”,目标着重于制度和技术完善,应用的广泛推开。“改革的“推开期”对应资源配置的“方案设计阶段”,其目的是在应用形成一定规模基础上,精细化分工,明确权责,并做好各流程环节分类量化测算;“发展期”对应的是资源配置的“调整优化阶段”,目标在于实现人员分工、审辅配比、团队配置的优化;“平稳期”则对应资源配置的“全面适应阶段”,目的是实现权责分工、审辅配置和团队效能的最优化,即通过不断“改进”实现“帕累托最优”的过程。
目前虽尚处于全流程网上办案试点阶段,但若要将其效能最大限度发挥,必须“走一步,算三步,定十步”,既要广泛推开应用,做好方案设计,并为做好调整优化进行设计和预测。通过制度设计、适用实际情况及与传统方式重要流程环节进行比较和预测,为全流程网上办案实践的推开保驾护航,为进一步的方案设计提供支撑。
管理学上,通常以OGSM模型将抽象的目标具象化,继而实现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估的实际效果。OGSM指的是Objective(目的)、Goal(目标)、Strategy(策略)、Measurement(测量)四个要素。“O”(目的)指做这个事情的目的是什么?要解决什么问题?“G”(目标)指阶段性目标,我们要达成这个目的所设立具体的目标。“S”(策略)指实现具体目标的方法和路径。“M”(测量)指的是可测量、可评估,即何为目的的完成以及目标是否得以实现应该有一系列的测量评估标准。以此为标准,根据全流程网上办所引领的价值导向,也即预期实现的目的,可将全流程体系构建进一步明确为相应的具体目标。(详见下表)
四、全流程网上办案闭环模式的构建与管理评估
上述具体要求和操作既可归类为审判执行系统、管理评价系统、风险防控系统等三大系统,也对应为管理的内容、管理的方式和风险防控三个角度。既要打通系统壁垒,形成内外双重循环模式,也要避免管理方式与内容的不匹配,出现管理漏洞等问题。
审判执行系统是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应着力抓好全流程网上办案关键的“点线面”,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化、高水平运行。(1)守好首尾两个“点”。就是要把好作为案件基本流程首尾的立案、归档两个“关口”。守好立案关,要做好案件前端管理,形成高质量的基础性电子材料;守好归档关,做好案件质量管理,确保电子卷宗高标准、严要求入库,倒逼审判流程各个环节提前介入电子文件的形成。促使审判人员克服对纸质材料的习惯性依赖,由“要我用”转变到“我要用”。(2)贯穿内外两条“线”。主要是指贯穿好外部电子送达、内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两条“线”。电子送达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等优势,是法院与当事人有效联系、各流程环节有效连通的“外线”,直接关系到群众对电子材料的接受度和利用率,是做好送达工作的“捷径”。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是法院工作贯穿始终的“内线”,串连各个环节、全程留痕、并使之形成闭环的关键,有效倒逼各流程实现高水平、规范性、系统化整合。(3)拓展深广两个“面”。拓展庭审方式多轨发展和挖掘电子卷宗深度应用能够从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促使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向更高层次“进阶”。经过各重点环节逐项突破,全流程网上办案的体系化具备一定的基础,作为一项体系化工程,在进一步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发挥法官助理辅助办案功能、强化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等方面,引领其向纵深发展仍有广阔空间。
(1)管理思维的转型。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也会触发管理导向和思维方式的转型。在一体化的监督管理框架下,从单一部门管理向全院、全员联动管理转型;由被动监管模式向动态管理、主动管理模式转型。对于全流程网上办案的质效评估和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实现从法院内部评价向群众观点转型;从数据导向向规律导向转型;从短期行为向长效机制转型;从片面理解指标向综合解读数据转型。(2)审判管理的可视化。全流程网上办案闭环模式需要数据治理及其可视化作为与之相匹配的审判管理模式。在打通环节衔接的同时,各类信息全程留痕为实现可视化管理创造了条件。在智能算法下,既可以对数据中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归类,从而完成海量数据的有序处理;也可以通过设定的路径规则寻找给定问题的最优解决方案;还可通过示例性的输入-输出对,映射所需要的函数或规律。使审判人员及管理者更有效地掌握各类信息,不仅有助于发现问题和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有利于形成长效机制,进而形成持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机制。
(1)来自当事人的虚假诉讼风险。虚假诉讼的发生往往与系统信息的壁垒有关。司法大数据实现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有利于形成虚假诉讼预警机制,避免来自当事人的虚假诉讼风险。(2)来自法官审理案件的错案风险。法律的适用方式主要是“逻辑+经验”,为了维持法律体系内在的自洽性,以要素式审判为基础的类案识别能够有效提供靶向参考,为实现类案裁判的一致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也能有效避免法官办错案的风险。(3)与案件相关的廉政风险。全流程网上办案全流程留痕、全程公开和多维度互动,使整个办案流程始终置于公开透明、全程可倒查的基础上,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为廉政风险防控提供了基础。
目前,法院对于某项系统性工作进行评估,通常会采用赋予一定比例和权重的方式进行量化。这种评估模式对于横向比对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意义。但就各个环节紧密关联的系统化考察而言,仅从最终数据,很难看出其中的薄弱环节。鉴于此,可引入“漏斗模型”,对系统化问题进行“漏斗分析”,发现系统中的薄弱环节。该模型系德国汉诺威大学的Bechte. w和Wlendall. H. P等人针对生产系统中的计划与控制提出的一种系统模型。常用于营销管理,也可用于反映多个自定义事件序列,按照制定顺序依次触发的流程中的量化转化模型。该方法的核心在于,为了某一明确目标,进入一个相对标准有序的路径,通过对关键路径转化率的分析,来确定整个流程的设计是否合理,各步骤的优劣,是否存在优化空间等,进而提高最终目标的转化率。既可展示了在进入流程到实现目标的最终转化率,也可展示整个关键路径中每一步的转化率。
从体系化角度,全流程网上办案具有一定顺序下流程转化量的考察要求,通过考察整体转化率、环节转化率、流失率等,可以在具体考察关键环节的基础上,实现对于环节之间、环节与系统之间以及整个体系的考察评估。具体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设计:
按照案件办理流程的一般顺序设置,例如,以立案时卷宗电子化为入口,其中符合网上立案的为80%,在网上立案的案件中,采用电子送达的占60%,庭审中适用互联网直播、在线庭审等的又有一定的比例……直至最后采用电子卷宗单套制改革归档转化率为出口,可看出全流程网上办案整体的转化率,以及按照流程顺序的各环节衔接转化率。该路径可以从严格意义上对符合全流程网上办案案件进行考察评估,也是对全流程网上办案的整体适用情况,环节与环节之间的衔接情况直观反映的有效方法。
按照法律及法院管理中的相关规定,有些流程是“规定动作”,有些赋权法官视情决定,有些则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在全流程网上办案中,如卷宗的电子化及归档等要求,属于法院管理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对于电子送达、在线庭审适用等,则需要当事人的同意或配合。与办案流程顺序排列不同,将各环节适用率形从高到低型进行漏斗分析,可从主导性和适用难度角度,发现整个流程中适用率较低的薄弱环节,适当弥补在案件流程顺序下转化中,大量关键环节采集的缺失,有效反映重点环节与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关系。
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构建对司法实践中技术手段、制度设计、管理理念、办案习惯等方面均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庞大体系下,“牵一发而动全身”,也决定了必须兼顾相关配套机制改革才能实现预期效果。
全流程网上办案效果的充分显现,有赖于其与繁简分流改革的深度融合,也必然呼唤新的案件审理模式。理顺案件审理流程,实现智慧司法与繁简分流改革的“表里合一”,能够有效提升办案效率和效果,进一步实现“简案出效率,繁案出精品”。
智慧司法在助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离不开开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与提升。既要在规则重构的基础上,结合各流程环节需求对各类人员的权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进一步充分利用信息时代大数据支撑,精确合理设计人员配置方案,并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使改革落于细处、实处,充分挖掘审判队伍潜力。
结语
司法“指尖化”是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全面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既要充分发挥我国智慧法院建设领先优势,在先行先试中率先突破;更要突破传统管理范式的藩篱,从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上跨前一步,实现技术创新和制度革新的交互促进,切实打通办案流程中的“中梗阻”,构建和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闭环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领先的司法新模式,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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