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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类案检索结果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适用说理现状研究

张莉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01-11

张莉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

要目

一、引言二、民事类案检索结果说理现状三、民事类案检索结果说理完善路径结语

当前类案检索机制整体运行情况良好,但是仍存在细节问题,通过对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之间共441份涉及类案检索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大部分裁判文书中关于类案检索结果的说理呈现不说理或者说理不足的样态。对此,一方面可以从制度路径出发,借助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和说理激励机制,帮助类案检索结果融入裁判文书;完善说理激励机制,采用柔性措施提高法官的说理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技术路径出发,构建案件相似性判断标准、明确类案说理内容,解决民事类案检索结果说理问题。

一、引言

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与司法领域的结合催生出一大批类案检索平台,类案检索逐渐成为人民法院高效的办案辅助措施和监督管理措施。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类案强制检索与报告机制。随后,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实践,就建立类案检索机制出台相关文件。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各地规定与实践经验,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下文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其第10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将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时,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这一条款仅明确了法官须对诉讼参与人提供的类案进行说理回应,并没有规定法官须要对自己主动进行类案检索得出的结果进行说理,这表明类案检索结果规范化说理规则正在逐步形成但尚不完善。

二、民事类案检索结果说理现状

法律制度必须通过实践才能实现创立目的,否则这部法律就因无用武之地而被淘汰。法律制度的好坏同样是通过司法实践情况来判断的,在司法实践中会发现该制度的潜在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会助推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类案检索结果的适用情况在裁判文书当中有所体现,所以为了挖掘类案检索结果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就需要对相关裁判文书进行研究。

样本选取

为了更好了解类案检索结果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实际情况,仔细研读涉及类案检索的民事裁判文书是必要功课。在裁判文书平台选择方面,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最佳选择。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建立的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具有最全面的案例数据,检索内容具有公信力。在数据采集范围,根据研究主题确定为理由部分涉及类案检索结果适用说理的民事裁判文书。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中设置条件:“全文检索部分”输入“类案检索”,案由选择“民事案由”,可以得知从2020年8月1日(《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生效日)截止到2022年3月1日(检索日),涉及类案检索的民事裁判文书一共有5321篇,进一步在“理由”部分输入“类案检索”,得到546篇裁判文书,通过粗略地查看,裁判文书理由部分援引的是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其他类案。为了检索更加全面,同样的,在“理由”部分依次输入“指导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分别得到972篇裁判文书和430篇裁判文书。通过筛选,剔除重复案例(包括关联案件)、裁判文书理由部分完全不回应当事人提供的类案检索报告的案例和不相关的案例后,剩余441份。

这表明当前类案检索机制运行状态良好,大部分法官已经形成类案检索的习惯,但是具体到类案检索结果说理方面,常常出现不说理或者说理不足的样态,这是因为《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10条只规定法官应当对诉讼参与人提供的指导性案例予以回应,但是没有强制性要求法官对其提供的其他类案予以回应,这就导致法官为了减轻裁判压力而选择不说理或者简单说理,结果就是当事人上诉率飙升,案件并未得到完全解决。这与类案检索机制辅助法官审理案件,提高结案率的初衷相悖。通过对案件梳理发现,法官援引类案检索结果却不说理的具体表现为“用而不说”和“不用不说”,法官援引类案检索结果但说理不足的具体表现为“说而不细”。

不用不说:法官不援引类案检索结果不说理

“不用不说理”是指法官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考诉求不予支持且不说明理由。“不用不说理”具体分为“绝对不说理”和“相对不说理”两种情形。“绝对不说理”是法官直接无视当事人类案参考的诉求,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没有回应。例如个案中,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写明:“包括与其同一批起诉的有11个案情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案件,其中,原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征地补偿款的诉讼时效应从实际收到征地补偿款之日起算,已经有四案的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判决在征地补偿款诉讼时效起算的认定与四案存在明显矛盾,同一个法院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属于明显的不公平”,但是法官最后并没有回应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类案且驳回其再审申请。

“相对不说理”是指法官明确表示不支持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考诉求,拒绝参考其提供的类案,却不说明拒绝参考理由。例如在个案中,上诉人因为原审判决对其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未予回应而提出上诉,二审法官虽然进行了回应,但是只说当然不属于类案而拒绝参考,并未释明拒绝参考的理由,不能达到回应上诉人的效果,上诉人仍不理解提供的案件不是类案的原因,案件纠纷并未得到妥善处理。

通过对案件梳理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类案检索结果不说理是主流趋势,而且绝对不说理的情形最多,检索到的5321篇涉及类案检索的裁判文书中,有回应的只有441篇可以印证这一点。由此可见法官对诉讼参与人提供的类案大多持“忽视回避”态度。虽然最高法出台的相关文件对该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仅限于指导性案例,法官对其他类案检索结果不说理的现象仍是常态。

用而不说:法官援引类案检索结果不说理

202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应当注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所以现在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说理逐渐变得详细化、规范化,但《实施办法》并未规定法官援引其他类案的说理规则,没有统一的适用规则,自然导致法官援引其他类案说理情况混乱。

“用而不说”指法官援引类案检索结果而不说明援引理由。司法审判活动中时常出现法官隐性参考(照)类案检索结果,主要有三类情形:第一,法官在阅读当事人提供的类案检索报告后,领悟其中的裁判思路,但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并不提及类案检索报告。第二,法官事实上援引了类案但是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没有提及类案的编号、标题和裁判要旨,只是说明自己类案检索过。例如在个案中,法官只是说明自己经过类案检索并且参考类案,但是没有说明是哪个案件,如何参考适用就直接得出裁判结果。第三,法官援引了类鸟类案并在裁判文书理由部分写明了案件编号,确定援引的案件和待决案件属于类案并且参考适用,但是没有释明案件标题、裁判要旨和援引原因。例如在个案中,法官认为本案与生效的(2020)鄂13民终421号民事判决等所涉系列案件、(2020)鄂民申5009号民事裁定等所涉系列案件为类案,该系列案生效民事判决可以作为本案裁判的参考。对比前两种情形,第三种情形较为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诉讼参与人指明了参考案件,但是仍未说明参考的原因。

说而不细:法官对类案检索结果说理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虽然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回应了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考诉求或者提及自己经过类案检索,但是内容缺乏必要的论证过程,存在说理不足的现象。法官对类案检索结果说理不足具体表现为说理机械化和说理简单化。说理机械化是指法官惯用某些词语或者某些话进行说理。例如法官常用“某案件与本案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均(不)相似,所以(不)援引适用。”法官并未在裁判文书中释明案件(不)相似的原因,这种机械化的说理方式并未有效回应诉讼参与人的类案援引诉求,法官并未根据个案特点进行针对性的说理,这种说理方式很难得到诉讼参与人的认可,可能引起诉讼参与人对类案(不)援引正当性的质疑。

说理简单化是指法官未采用机械化的语句对类案是否援引进行解释,而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说理,但是说理内容简单。例如在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没有以“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相似”为由参考已经生效的(2021)京02民终11068号民事判决,而是有针对性地说明该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质保金和宽限期的问题与本案当事人的争议基本相同才参考适用,虽然法官点明了两个案件的相似之处,但是说理简单,并未释明两案在该方面的相似之处。与说理机械化相比,说理简单化虽然更具有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为诉讼参与人指明了方向,但尚未达到释明程度。

表1  法官援引类案检索结果说理的困境分析

三、民事类案检索结果说理完善路径

破解民事类案检索结果说理困境需从制度和技术两条路径出发,完善相关说理制度为法官对民事类案检索结果说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使法官敢于说理;借助说理技术规范可以保障法官对民事类案检索结果规范说理,提升法官说理能力,使法官“学会”说理。

完善民事类案检索结果说理的制度路径

从制度路径出发,需要借助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和说理激励机制,实现类案检索结果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可帮助法官实现对民事类案检索结果的针对性说理,提高说理效率;完善说理激励机制是采用柔性措施提高法官的说理积极性,在法律非强制法官说理的情况下鼓励法官说理。

1.借助繁简分流机制实现针对性说理

案件繁简分流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实现简案快审和繁案精审的重要措施。

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实现案件繁简分离,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不同程度的说理,这是实现裁判文书针对性说理、提升裁判文书说理认可度的关键。《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案件繁简分流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了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标准,即复杂案件围绕争议焦点强化说理,简单案件简化说理。《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的第8条和第9条细化了繁简分流机制下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即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简化说理;上诉、再审的案件应当针对上诉、再审理由强化说理。上述两部意见属于宏观指导性文件,对类案检索结果的适用说理只能起到宏观指导作用,需要在此基础上细化类案检索结果说理标准。

第一,当事人提出的类案参考诉求应当说理回应,并根据审级不同决定说理程度。《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规定,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指导案例应当说理回应,但是并未强制要求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类案说理回应。实践证明,这种非强制性要求已经影响了类案检索机制的运行,导致法官对其他类案参考说理程度不一,需在此基础上细化说理情形并决定说理程度,说理情形可以审级作分类。在一审简单案件中,法官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其他类案参考诉求可以简化说理,对于一审重大疑难案件,法官应当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类案参考诉求强化说理,释明类案对比过程。在二审和再审案件中,法官应当对上诉人和再审申请人的其他类案参考诉求强化说理。因为《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法官应当针对上诉、再审理由强化说理,而且进入二审和再审的案件势必使得当事人在法律适用方面存疑,因此需要强化说理来彻底消除上诉人和再审申请人对裁判结果的质疑。

第二,强制类案检索的案件需要强化说理。《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了强制类案检索的情形,这四种情形的共同点是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存在一定审理难度,符合疑难案件的标准。对强制类案检索的案件进行强化说理符合《案件繁简分流若干意见》和《释法说理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强化对疑难案件的释法说理”。而且《释法说理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强制类案检索的案件,法官应当将类案检索情况向合议庭、在法官会议中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这样为类案检索结果在裁判文书中的适用说理提供可行性,不会额外增加法官说理负担,而且为法官说理提供可靠依据,解决法官不敢说理、没时间说理的难题。

第三,法官对非强制性检索案件进行主动检索的,需要由法官决定说理程度。《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并没有强制要求法官对其主动进行类案检索得到的结果说理,而且但凡进行类案检索,法官必须针对检索结果说理,如此会加大法官案件审理压力,导致法官即使进行类案检索也不会表露出来。因此强制要求法官对主动进行类案检索得到的结果说理是不可行的,只能采用柔性措施鼓励法官详细说理。

2.依靠说理激励机制促进法官说理

解决法官不愿说理的问题就要从改变法官说理意愿入手,让法官重视说理。要使法官重视说理、愿意说理需要从健全激励法官说理机制出发,借助外部机制的运行对法官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逐渐改变法官“重裁判轻说理”的司法理念,让法官发自内心认为释法说理和裁判结果一样重要。健全说理激励机制,需要从追责和奖励机制两方面进行完善。

在完善说理追责机制方面,追责机制是对法官说理行为的约束,是法官完成说理任务的保障性措施,当法官出现问题时就会触发强制约束措施,对法官出现的说理问题进行纠正,从而达到保障法官说理的目的。当前《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已初步构建了类案检索结果适用说理追责机制,即规定法官需承担回应诉讼参与人类案参考(照)诉求的责任。虽然规定了法官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缺乏监督主体仍会影响责任承担效果。院长和庭长作为监督主体,应当监督法官落实对诉讼参与人类案参考诉求的说理回应责任,对于不履行说理回应的法官,应当以违反审判职责为由追究其审判责任。但《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构建的类案检索结果适用说理追责机制尚不完善,并未细化追责机制。因此可以针对《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补充具体的追责条款。第一,补充法官承担自行检索得到的类案结果适用说理责任的内容,对于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法官必须释明参考类案结果的理由,对于非强制性检索的案件,法官可以简化说理内容。第二,将法官回应当事人类案参考诉求情况和自行检索的类案结果适用说理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价标准中去,说理内容的好坏与法官业绩考核相挂钩。此外,明确依法说理豁免权是提高法官说理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即法官在依法说理的情况下由于专业水平不足或个人失误而造成的说理瑕疵不属于应当追究审判责任的情形。释法说理是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重要工作体现,在涉及类案检索案件中,法官对类案检索结果适用说理是该类裁判文书的核心,法官由于对类案检索结果适用说理能力不足,所以常常以“经过类案检索”或者“不属于类案”等语句搪塞诉讼参与人,导致裁判文书说理丧失核心。这是因为法官担心自己即使认真说理,仍出现说理错误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将说理责任和裁判责任相分离是解决法官不愿说理的直接办法,这样可以保障法官充分说理、愿意说理,为法官释法说理减少后顾之忧。

在完善说理奖励机制方面,《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第16条至第19条规定了说理奖励机制,以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收集整理优秀裁判文书等活动引导法官积极说理,提高说理水平。在完善类案检索结果适用说理的过程中完善说理激励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完善说理激励机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第一,明确将类案检索结果援引情况作为法官晋升、业绩考核、评奖评优的考量因素,提高法官说理积极性。《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规定,由法官承担说理回应当事人类案参考适用的责任,但缺乏奖励规定,法官虽然会按照该意见承担说理责任,但是说理质量却不能保证。因此各级法官可以将类案检索结果适用说理情况与法官个人业绩挂钩,刺激法官认真说理。第二,各级法院积极开展“促进类案检索机制运行,提升法官检索能力”的类案检索裁判文书评比活动,通过评比选出类案检索结果适用说理充分的优秀裁判文书并在全院公开展示,对这些优秀裁判文书制作者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和证书荣誉,这样可以激发法官对类案检索结果适用说理的热情。第三,在类案检索裁判文书评比活动的基础上,总结各地类案检索结果适用说理经验,根据不同案件属性特征,由最高院或者各地高院整理编撰类型化类案检索结果适用说理示范文本(即详细释明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时法官类案识别的过程),印发给各级法官观摩学习。考虑到判例法系和类案检索机制的近缘性,尤其是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法系国家法官深谙类案推理运用,可以将这些国家的相关裁判文书翻译后纳入示范文本,以增加说理内容的丰富性。

完善民事类案检索结果说理的技术路径

从技术路径出发,构建案件相似性判断标准和明确类案说理内容是保障法官规范说理的有效方法。构建案件相似性判断标准可以帮助法官快速寻找类案;明确类案说理内容可以统一法官说理内容,提高裁判说服力。

1.构建案件相似性判断标准

《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综合多种类案识别观点,最终确定类案识别点为“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稍显笼统,由此引发学术界关于案件相似性判断标准的争议,现已基本形成四类观点:案情相似和争议焦点相似、案情相似和法律适用相似、要件事实相似和主观判断。缺乏明确的相似性判断标准不能较好地指导法官筛选类案,因此需要明确类案相似性判断标准来帮助其快速筛选出正确类案。判断案件是否相似需要分两步进行,即案件表层相似性的初步判断和案件实质相似的二次判断。这种由表及里的全方位判断方式可以提高法官检索类案的正确率。

案件表层的相似性判断应当从该案的关键事实出发进行相似性判断,因为关键事实是整个案件的核心部分,争议焦点也是从关键事实中提炼出来的,所以它的重要性决定了它就是对案件相似性进行初步判断的要点。案件表层的相似性判断,首先从锁定关键事实开始,争议焦点是诉讼双方矛盾的核心,是连接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纽带,所以与争议焦点相关的事实都可以被认定为关键事实。

除此之外,关键事实也可以通过裁判理由来获得。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法官针对关键事实适用相应法律得到的,所以锁定关键事实需要找到该案件的判决理由,看法官形成判决理由时选择了哪些事实,这些事实基本上就是关键事实。锁定关键事实为案件相似性初步判断限缩了范围,接下来需要通过找出关键事实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一步缩小对比范围。寻找关键事实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类似于寻找最大公约数,本质就是求同。这里的相同点并非完全相同,只要达到相似的程度即可。在找到相同点和不同点后,并不能直接进行对比,还要筛选出与关键事实相关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这样对比才有意义。

仅以两个案件相同点的数量多于不同点的数量来认定两个案件相似只能达到表层相似,并不能确定两个案件实质上相似。案件实质上相似才认定案件相似,而认定两个案件实质上相似要求相同点体现出的法律保护目的一致。因为案件相似度的对比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法律为适用它的案件提供了事实框架,即要件事实,案件事实需要与要件事实不断进行对比,确保该案件可以适用该法律。法律蕴含的保护目的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就是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所以如果两个案件相同点体现出的法律保护目的一致,那么两个案件属于相似案件,如果两个案件相同点体现出的法律保护目的不一致,那么两个案件就不属于相似案件。

2.明确类案说理内容

《释法说理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是统一法官裁判文书说理的指导性意见,但是它们只能起到宏观指导的作用,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不能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因此需要在此基础上细化指导意见,明确类案说理内容,以期辅助法官针对涉及类案检索的案件进行规范化的有效说理。

第一,归纳争议焦点,提炼检索式。争议焦点是双方矛盾的核心,是获取关键事实的基础,法官可以通过归纳争议焦点获取关键事实,并从关键事实中提炼检索关键词,这是法官进行类案检索的关键。第二,明确类案检索平台。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几乎很少有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标明类案检索平台,标明类案检索平台既可以提高裁判文书说理的严谨性,又可以方便法官或诉讼参与人事后复盘。第三,类案识别过程。这是说理部分的核心环节,但是常出现不说理或说理不足的现象。法官经过检索找到相关类案时,并不代表这些类案的裁判结果都相似,都具有参考价值。所以法官需要对类案进行可参考性判断,对于裁判结果不同的类案要分别提取裁判观点进行比对呈现,并释明是否需要参考的原因。此外,法官还需要标明类案的编号、名称,使说理更加严谨,提高裁判结果接受度。这是法官主动进行类案检索需要写入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内容,对于法官回应当事人的类案参考诉求,也可以参照第三步对当事人提供的类案检索报告进行全面分析、说理。

结语

类案检索机制的落脚点在于法官如何适用类案检索结果,如何更好地将类案检索结果融入裁判文书中,所以必须重视类案检索结果的适用说理问题,这正是类案检索机制的重要细节。随着《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的出台,类案检索机制的整体运行状况愈发良好,但是类案检索结果适用说理的细节问题仍需得到重视并进行完善,因此为推动类案检索机制更加成熟、有效,确立类案检索结果融入裁判文书说理路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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