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榅平|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的转型:从CSR到ESG
叶榅平
要目
引言一、法理意蕴的转型:理念演进、概念拓展及责任强化二、功能定位的转型:从风险防范到社会创新三、实施模式的转型:从一元规制到多元共治四、规范配置的优化:从原则性思考到规范性安排五、我国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转型的路径结语在可持续金融发展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始终是一个基础和核心概念,是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的理论根基,也是实现可持续金融治理的核心工具。当下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正在经历从CSR到ESG的转型。在法治意蕴上,从CSR到ESG意味着可持续金融核心理念的演进、概念的拓展以及责任的强化;在功能定位上,从CSR到ESG展现出可持续金融从风险防范到系统治理、从促进可持续转型到促进社会创新的扩张;从CSR到ESG,可持续金融在实施模式上经历着从一元规制到多元共治的演进,在规范配置上表现为从问题性思考到体系性安排的优化和升级。之所以出现这些范式转型,除了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推动,离不开可持续发展全球治理法制化转型的影响。推动我国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从CSR到ESG转型,要有国际视野和中国立场,应以当代中国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指向,推动可持续金融从政策驱动向依法治理转型。
引言
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可持续金融,最初只是指“绿色金融”或“环境金融”,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体现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引导资金流向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可持续金融逐渐成为具有影响环境、经济、社会和全球治理的社会创新力量。这种创新力量的形成建立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之上,又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创新和履行所反哺,进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转型。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国际社会开始加快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标准体系建设,可持续金融逐渐迈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轨道。2004年,ESG(环境、社会、治理)的概念一经提出,就受到资本市场的热捧,并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实施可持续金融监管的重要抓手和工具。随着ESG标准体系和评级服务的快速发展,CSR逐渐融入更为标准化、规范化的ESG模式,这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的代际更迭。本文试图揭示可持续金融从CSR到ESG发展的若干面向,分析其在规范意义、功能定位、实施机制和规范配置等层面的范式转型,并剖析促成这些范式转型背后可能隐含的机理。范式转型意味着可持续金融法治观念的更迭与在全球化浪潮中的发展趋势,同时,需要思考在这种更迭与发展浪潮中,我国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转型的路径。
一、法理意蕴的转型:理念演进、概念拓展及责任强化
形成初期的可持续金融是指绿色金融,讨论的重点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环境责任,功能上强调银行信贷资金对绿色技术创新和环境治理的支持和贡献。在实施模式上,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课加社会责任的伦理道德要求及其形成的社会压力机制来达成对资金流向绿色技术创新和环境治理领域的目标。但显然,进入21世纪特别是巴黎协定签署后,这幅图景正在发生改变。放眼国际,ESG正以日益旺盛的生命力,被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频繁纳入可持续金融治理体系,并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广泛传播,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高度认可。在这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理念的演进、内涵和外延的拓展还是责任的强化,都显示着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从CSR到ESG的转型和跃升。
ESG是在CSR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的基本内涵具有一致性,都不同程度地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引导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之外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即要求企业为股东创造价值、赚取利润的同时,承担起社会责任。但两者的核心理念也经历了从尽责行善到义利并举、从收益关切到价值关怀的转变。尽管CSR的概念在不断演进,但它本质上仍然具有明显的伦理色彩,“尽责行善堪称CSR的核心要义”。而ESG更强调交互性,其强调企业在支持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实现自身更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ESG不仅强调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而且关注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影响。在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中,企业对环境、社会的影响称为影响重要性,环境、社会对企业的影响称为财务重要性。欧盟2014年公布的《非财务性指令》只关注ESG事项对企业运营的影响,而2022年通过的《可持续性报告指令》不仅关注ESG事项对企业运营的影响,而且关注企业运营对各种可持续性发展相关因素的反作用。换言之,新指令更重视ESG事项本身的价值,即采纳了一种所谓“双重重要性的观念”。因此,ESG范式下的可持续金融是提倡责任投资和弘扬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方法论,本质是在考虑财务回报之余,将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因素纳入决策过程,形成投资策略,是一种价值取向投资。
出于对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不充分、不协调的关切,从20世纪70年代起联合国就开始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冲突。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首次提出“筹集资金来维护和改善环境”。随后,德国于1974年成立第一家“生态银行”,专门为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项目提供融资,由此形成“绿色金融”的初始含义,即“为绿色发展提供融资的途径和方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发表《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创立金融自律组织(UNEPFI),可持续金融的概念正式诞生。199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该计划延伸到保险业,发表《保险业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随后,绿色金融投资国际组织和原则相继设立,如2006年成立的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2015年的巴黎协定要求“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气候融资取得重大进展。2019年联合国携手全球领先的130家银行发布《负责任银行原则》。时至今日,可持续金融的概念涵盖了绿色金融、气候金融、转型金融等所有以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融资方式和活动。
早期的可持续金融主要考量环境因素的根本原因在于,随着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严重,国际社会对建立严格的制度保护环境形成共识,各国颁布了大量的环境法规,设置了严格的环境责任,这不仅对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形成了压力,也为其履行环境责任提供了规范指引和要求。相反,由于缺乏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及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对环境责任之外的社会、治理问题缺乏足够关注。然而,随着ESG的兴起,可持续金融的内涵已大大溢出环境保护的范畴。联合国大会于2015年发布的《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设置了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包括环境、社会、治理的多个方面,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实现了拓展。金融机构需要关注的环境事项从传统的污染治理、自然资源保护,扩展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物多样性保护,再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遏制全球变暖等;社会事项从传统的劳资关系协调扩展到性别平等、包容残障人士、与企业所在地社群对话等领域;治理事项传统上主要是合规管理涉及的反腐败、反贿赂,但随着法律强化金融机构需要履行的环境、社会义务,良好的金融治理也必须增加新的治理内容。英国2010年财务报告委员会(FRC)首次专门针对ESG发布的《尽责管理守则》(UKSC),对ESG完整要素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欧盟《可持续报告指令》要求披露的信息完整涵盖环境、社会、治理三个方面。关注环境议题的绿色金融已经实质性地演化为内容更丰富的可持续金融。
尽管CSR理论和原则经历了不断演变,但其核心理念仍然具有浓厚的道义色彩。欧盟委员会2001年发表的《欧洲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条件》绿皮书,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从主动性出发,把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纳入企业活动中以及利益相关者关系中的一种构想”,强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发性。在此意义上,人们认为可持续金融本质上是社会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的一种道义责任,这种责任主要由国际合作倡议、国家政策以及软法规范承载。然而,随着可持续金融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相较于环境规制手段,可持续金融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资金有效配置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损耗问题,而规范此种对社会、经济、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金融行为有赖于高效的社会控制。在社会控制视角下,可持续金融本质上是政府、社会与企业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对金融行为的法定社会控制。ESG的崛起,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监管和资本市场对加强可持续金融监管和控制的要求,而各国政府围绕ESG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实质性地强化了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并为其履行创设了多种法律执行机制。
总而言之,从CSR到ESG,代表着可持续金融核心理念的转型、内涵和外延的拓展以及责任的加强,同时也昭示着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从敦促伦理道义责任的履行到监督规则和法律责任的落实,这种转变证实着ESG正推动可持续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二、功能定位的转型:从风险防范到社会创新
可持续金融之所以形成具有影响经济、社会、环境、治理的社会创新力量,首先有必要交代它在传统意义上作为促进金融机构践行CSR的功能定位,以此为基础审视其在ESG语境中的功能转型和拓展。从CSR到ESG演进过程中,可持续金融功能定位的转型体现在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在微观上,经历了从金融风险防范到系统治理的演进;在宏观上,经历了从促进可持续转型到促进社会创新的跃进。
本质上,可持续金融是一种风险防范和金融治理工具。可持续金融的产生与环境日益恶化、环境法律责任日趋严厉密切相关。环境责任表现差的企业可能会遭受公众排斥、政府罚款甚至被强制关闭,使企业面临经营风险、声誉风险以及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不仅事关债权人、股东、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事关银行贷款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起社会责任,避免对环境责任表现差的企业和项目投资,防范环境风险,维护银行和利益相关者权益。可持续金融通过构建环境风险治理和绿色金融实施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投资、风险和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上取得了一定平衡。随着ESG的兴起,环境、社会、治理的风险被纳入金融治理体系,可持续金融具有了超越风险防范的系统治理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ESG范式下,企业能够将社会责任与核心业务紧密相连。CSR强调企业对社会的回馈,与企业的核心业务缺乏必要关联,难以与企业整体战略和主流业务实现整合。而ESG强调企业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ESG报告的内容通常与企业的财务绩效有比较“实质性”的关联,要求透明的、以目的为导向的业务实践,并与自己的优先事项保持一致。因而,组织上强调从策划至落实的整个过程都要将ESG治理嵌入企业核心战略。在此意义上,ESG不是边缘化的概念,而是与企业核心业务深度融合在一起。
其次,ESG为可持续金融治理提供了更好的监管视角和工具。CSR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往往被企业作为展现自身积极形象的抓手;ESG则是投资者评估企业投资价值的标准,需要接受市场检验,得到市场更多关注也意味着受到更多监管。欧盟《可持续性报告指令》第9点权衡理由明确指出,欧盟立法者着重考虑的可持续性信息接收者有两类:一是企业的投资者;二是关注企业履行ESG责任表现的非政府组织(NGO)。换言之,ESG能够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投资者及社会组织提供更好的监督工具,促进企业将环境、社会问题纳入治理体系,全面提升ESG表现。
最后,ESG范式能够提升可持续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ESG范式强调将企业的环境、社会、治理责任统一纳入整体的指标体系,本质上源于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在治理上具有融合性,最终需要体现在企业治理层面。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17年发布第一份关于ESG的重要报告书《面向可持续成长的长期投资(ESG、无形资产投资)》,阐述了ESG的核心内容及三者之间的关系:为达成E(环境)和S(社会)的目标,有必要对G(治理)进行完善,也可以说G是ESG投资中最重要的内容。由此可见,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本身就是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需要通过提高治理体系和能力来实现。践行ESG本质上就是可持续金融治理机制的革新,提高了可持续金融的整体治理能力。
尽管维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非可持续金融的唯一功能,但不可否认,绿色金融是CSR范式下最典型的可持续金融形态。随着可持续转型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可持续金融的实质性议题逐渐发生了变化。由于金融机构在资源配置上具有独特功能,社会要求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即要求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环境、社会、治理承担相应的责任。ESG的崛起为可持续金融促进可持续转型的功能定位提供了更充分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一是“可持续性”内涵在ESG及其评价指标体系中得到了全面体现。在ESG范式下,可持续金融的“可持续性”议题受到充分关切,并通过环境、社会、治理三个方面的评价标准得到具象化、清晰化的表达。二是ESG有利于引领可持续性投资,促进社会全面可持续转型。在ESG范式下,金融机构不仅可以根据企业的ESG表现决定是否投资,而且可以根据企业的ESG表现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来引导资金更多地流向可持续发展领域。从欧盟委员会的政策性文件和欧洲议会的决议可以看出,要求企业更多地披露环境、社会相关信息的目的是促进欧洲经济的包容和可持续发展。而披露企业这两方面的风险、提高相关信息的可及性有利于增强投资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对企业负责任行为的信心,反过来也有利于企业自身。因此,ESG范式为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决策和践行责任投资提供了市场化机制和工具,使可持续金融能够更好地带动社会的各个领域提高环境、社会、治理表现能力,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
上述责任投资机制表明,ESG范式下的可持续金融将环境、社会、治理联结在一起的同时,也将社会各个要素,如市场、组织、资源、制度等要素链接在一起,实现了一种社会团结和创新。根据熊彼特的研究,创新是实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也可以理解为组织采用能创造价值的新东西。据此,欧盟委员会把社会创新定义为:“符合社会需求、创造社会关系和形成新合作模式的新思想。”社会创新概念超越了传统的CSR,在于它为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添加了积极主动和前瞻性的内容。CSR的传统目标是做良好的企业公民,并做对的事情。然而,社会创新要求为市场创造解决方案,并为参与其中的利益相关者创造共同价值。ESG为社会创新概念融入企业核心业务和创新过程提供了理论、资金、制度支持。一方面,在价值创造上,ESG不仅考虑利润和增长等财务指标,而且综合考虑环境、社会和治理层面的可持续性指标,即ESG投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并在财务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ESG相关的风险和机遇。欧盟从“非财务性报告”到“可持续性报告”的用语变迁反映了欧盟立法者对ESG相关事项与企业之间关系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与之前的非财务性信息只关注CSR事项对企业运营的影响不同,可持续性报告还关注企业运营对各种可持续性发展相关因素的反作用。换言之,新指令更重视ESG事项本身的价值,即采纳一种所谓“双重重要性的观念”。因此,金融机构基于ESG的投资行为能够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形成价值闭环,促进企业更加积极地创造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价值。另一方面,在ESG范式下,金融机构使金融资本与企业资产(包括企业资源、创新能力、治理能力)实现紧密合作,共同创造突破性的解决方案,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复杂的环境、社会、治理问题。换而言之,在ESG范式下,可持续金融实现了资本、利润、价值与环境、社会、治理方面的组织、制度、机制的有机结合,它不仅是一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模式,而且是实现社会创新的一种思想、模式和方法。这种思想、模式、方法聚焦于解决环境、社会、治理问题,并以ESG信息披露及治理为抓手和工具带动全社会践行社会责任,实现社会整体创新和转型。
三、实施模式的转型:从一元规制到多元共治
传统金融旨在实现资本配置的效率最优、在管理好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一方面,受制于既定的“社会——技术”系统,传统金融在逐利动机驱使下投资于非可持续的传统产业和企业,具有驾轻就熟的路径依赖,并可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创新和社会转型存在多方面的风险,传统金融对可持续转型相关的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缺乏提供金融服务的动力,难以为促进经济、社会及技术的可持续转型提供高效的资源配置。因此,发展可持续金融需要打破传统金融的路径依赖,通过金融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新的发展路径。从经验来看,可持续金融主要通过三个层面的机制突破传统金融的既定“社会——技术”系统,获得发展空间:一是外部压力机制,二是内部激励机制,三是阻力破解机制。发展可持续金融本质上就是通过这三个层面的机制督促金融机构进行责任投资,将资金投向可持续创新领域,促进社会—技术系统可持续转型。总而言之,由于理念和功能定位不同,从CSR到ESG,可持续金融在实施机制上实现了从一元规制到多元共治的发展。
在CSR范式下,可持续金融实施模式明显具有自上而下的政府规制和一元规制色彩,具体表现为:一是可持续金融的实施仰赖于政府主导的行政规制,主要通过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政策、发布指令要求金融机构履行环境责任来推动,行政规制色彩浓厚,资本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重不足。二是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CSR强调尽善履责,其内容和评价标准与企业经营业务及利益之间的相关性比较弱,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难以为金融机构提供具有实质意义的投资指引,因而无法成为引导资金流动的有效机制。三是社会参与乏力。CSR内容的模糊宽泛和评价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信息流通和共享机制难以形成,影响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总体而言,可持续金融是一种金融创新,在传统金融范式中寻求创新,必然会受传统金融实施范式和金融资本逐利本性的影响,CSR的原则性和自愿性使其难以形成一种自主性的创新金融范式。在此情况下,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和参与机制建设都受到很大限制,可持续金融的实施高度依赖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规制。
随着ESG政策和法律不断发展,ESG标准体系和评级机制逐渐形成,企业社会责任日益强化,ESG受到资本市场的追捧,各类社会主体参与践行ESG的积极性极大增强,可持续金融实施的一元规制局面发生了很大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多元主体共同推动构建ESG政策与法规体系。尽管基本架构没有本质变化,但ESG范式下可持续金融已经出现结构蠕变,比如参与主体结构出现变化,主体间的法律关系逐渐丰富等。一是重视相关政策和立法的社会参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很注重相关政策和法律实施后的社会反馈,根据社会反馈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修改,实现法律与政策、社会规范之间互动与协调,这为社会参与相关政策和法律修改提供了灵活的方式。二是重视行政立法。在ESG相关法律规范中,行政法规居多,这有利于快速地创设或修改ESG具体规则,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三是行业组织、专业团体的软法发挥重要作用。在ESG规范创设中,行业组织和专业团体发挥了积极作用,大量自治自律性规范不仅促进可持续金融发展,而且能够保证规则更快速地适应市场变化。
第二,ESG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践行ESG不仅需要投资者责任投资意识的增强、行业协会自律性的提高,而且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对企业践行ESG的指引和监管,形成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为此,欧盟《可持续报告指令》授权欧盟委员会通过立法确定具体的报告标准,不再允许企业自行其是。统一标准有利于协调各方行动,并保障多方互动的有效性。为了促进行动主体之间的协同,澳大利亚于2017年年底专门设立可持续金融倡议组织(ASFI),该组织由高级金融服务机构、学者和民间社团代表组成,旨在促进发展以人类福祉、社会公平和环境保护为优先的澳大利亚经济,巩固和提升金融系统的韧性和稳定性。
相较而言,CSR范式下的可持续金融主要在外部压力机制的约束下展开,这种压力机制主要由两方面的路径形成:一方面,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信贷时,要认真考量环境风险因素,避免贷款因贷款企业或项目的环境风险而无法收回。在环境责任的压力下,金融机构不得不考虑将更多资金投向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领域。另一方面,通过外部压力机制对现有经济、法律、金融等体制中与发展可持续金融不相匹配、不相适应的各类要素施加压力,促进其调整及重构,从而打破现有体制的动态稳定结构,为创新和发展可持续金融并使之得以制度化巩固提供机会窗口。这种自上而下的外部压力机制,主要由国家战略、政策法规、行政规制等推动形成。这种约束机制存在明显不足:一是过于依赖政府行政规制,在法律没有规定金融机构直接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外部压力机制的运行囿于对道德约束的依赖;二是市场主体特别是金融机构参与可持续金融的自主性弱化,市场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金融机构对CSR的回应是被动地、响应性地履行一般性社会责任。
从国际经验来看,可持续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外部约束机制,还需要内部动力机制,只有形成足够的内部动力激励才能动员并撬动社会投资,为创新发展提供充足高效的资本配置。ESG的兴起和发展,为可持续金融内外联合发力提供了契机和创设了机制。
首先,在ESG范式下,国家和政府仍然是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的主要力量,但市场的作用更加受到重视。国家和政府通过制定政策、颁布法律、改革金融体制、加强金融监管等,形成自上而下的约束机制,推动责任投资,引导资金流向ESG表现好的企业和项目,推动国家可持续战略的实施。政府除了加强对ESG的监管外,更加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调通过市场机制激励金融机构及各类社会主体积极推动可持续金融实施。一是完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和法律体系,通过财税激励、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担保机制等手段,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投资,为促进可持续转型提供充足资金。二是建设市场激励机制,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可持续转型。例如,通过降低社会资本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公共事业领域开放力度,为社会投资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三是运用市场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可持续金融。通过设立绿色产业基金、推广有示范效应的绿色创新项目、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模式等,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绿色投资的积极性等。
其次,增强了金融机构和企业践行ESG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一是ESG被纳入战略管理。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和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和上市公司,都在章程或经营战略中将ESG纳入战略管理,设立ESG治理机构,提升践行ESG的表现。二是ESG被纳入投资决策分析和决策过程。例如,日本通过《机构投资者尽责管理守则》和《公司治理准则》两部软法激励机构投资者将ESG纳入投资分析和决策过程中,以此来鼓励企业积极地应对ESG问题。三是将ESG绩效纳入高管激励及薪酬计划。将ESG因素纳入高管薪酬及激励计划是董事会促使管理层对公司践行ESG负责的方式,也是公司向利益相关方表明其足够重视ESG问题的途径。从实践来看,ESG表现好坏与能否获得高质量融资具有密切关系,各类企业纷纷开始重视ESG治理,将提高ESG治理水平纳入核心战略。
最后,社会参与成为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一是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ESG评价指标建设和评级活动。ESG评价指标和评级是促进企业提高可持续报告质量的重要保障,是引领可持续金融发展的重要机制。各国监管部门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开展ESG评级业务,提升ESG信息披露质量。为了避免ESG评级业务垄断,《可持续性报告指令》专门规定了可持续性报告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欧盟标准与既有的合格评定机构之间的过渡衔接规则,通过允许合格评定机构进入评估市场,避免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对业务的垄断,这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并降低企业负担的审计成本。2023年,英国FCA宣布成立专门小组制定ESG评价标准和政策以整合ESG资本市场,预计有关ESG评价标准及评级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准则将于2023年出台。二是ESG行动主义兴起,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践行ESG形成了强大监督。对企业践行ESG行为的问责监督主体不仅包括内部的股东、雇员和投资者,也包括工会、人权、环保等方面的社会组织,来自这些主体的监督压力促使企业必须认真谨慎地按法律规定披露ESG信息。目前,越大的企业越需要通过合规行为回应利益相关者、社会组织对践行ESG的关切,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监管者惩罚,从而维护自身商誉并在资本市场上以更低廉的成本获得融资。
综上,可持续金融实施机制转型是一个包含多个参与主体、多种组成要素、涉及多个层面、面临多个模式、选择多种路径、经历多个阶段的长期互动和演化性过程。从治理主体上看,可持续金融从以政府为主的行政规制走向了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元共治,实施模式也由单一的行政规制走向行政规制、金融机构实施、社会组织参与、行业自我规制等多种模式的整合,特别是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保证了可持续金融的可持续性。当今,日益突出的环境、社会问题需要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化发展,ESG创造共享价值的理念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政府、金融机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所接受,可持续金融业在政策法律制定和执行中以合作协同的方式实现了ESG范式下的多元治理。
四、规范配置的优化:从原则性思考到规范性安排
可持续金融本质上是一系列金融工具、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的制度安排,需要借助法律、政策及其他规范推进实施。规范体系既是可持续金融理念、功能、机制的载体,也是可持续金融理念落实、功能实现和机制运行的根本保障。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的转型,既体现在规范配置变迁上,也通过规范配置优化得以实现和发展。
总体而言,CSR范式下的可持续金融规范配置深受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影响,具有典型的原则性、灵活性和软法性等特征。一是在规范形式上以政策规范为主。在CSR范式下,政策一直是促进可持续金融实施的最主要规范。政策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有利于适应可持续金融实践发展的需求。同时,政策性规范也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及效力上软法性等不足,不利于激发金融机构开展可持续金融的积极性。二是在内容上以环境规范为主。尽管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非常丰富,但是CSR范式下的可持续金融规范主要是环境规范。三是在规范结构上以原则性规定为主。相关规范涉及对金融机构发展可持续金融的部署、规划、保障措施、工作要求等,原则性较强而规范性较弱。四是在规范对象上以金融机构为主。在此范式下,可持续金融规范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主要是关于要求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发展绿色金融的规定。五是在效力上以软法规范为主。CSR范式下的多数规范只有行为模式的规定而缺乏法律后果的安排,因而难以通过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司法适用维持其强制效力。总而言之,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伦理性、模糊性、原则性,相关的政策、法律等规范配置也体现出原则性、灵活性和软法性,规范的灵活性而非稳定性特点使可持续金融实施存在较大风险,而高度依赖政策推动和行政规制也容易引发“漂绿”问题。
2004年ESG概念正式被提出后,联合国和国际组织发布了一系列责任投资原则和可持续金融评价标准;各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可持续金融发展、实施和监管的政策法规;金融行业也推出一系列自治性规范,包括社会规范、技术标准等,其中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软法与硬法、公法与私法、管制规范与自治规范、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等。尽管不同主体制定的规范类型、性质、效力不同,但这些规范都将企业社会责任聚焦在提升环境、社会、治理的表现上,在这三个方面实现了规范的目标协同和功能协同。相较而言,ESG范式下的可持续金融规范配置在规范类型、规范内容、规范对象、规范结构和规范效力上都有了进一步的优化和提升,这种优化和提升既是ESG超越CSR的表现,也是保障可持续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
第一,规范类型上的多样化发展,特别是法律规范获得系统发展。随着气候变化国际治理共识的达成和落实,可持续金融发展进程加快,相关规范也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政策规范、法律规范、社会规范、标准体系都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ESG规范齐头并进,共同推动了可持续金融的发展,特别是法律规范的极大发展使ESG的治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可持续金融法律规范呈现出以下系统性的发展:一是软法与硬法协同发展。在ESG范式下,可持续金融的硬法规范增强,出现硬法和软法协调发展的趋势。二是公法与私法交互发展。从立法技术来看,ESG法制是典型的公私法交融的领域。其核心法律主体是作为组织体的企业,因此核心规制工具属于企业组织法。但是组织的决策必然落实到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个人,所以在企业内部的行为法层面要细化这些个人的审慎管理义务和对企业、对股东的法律责任。此外,在ESG范式下,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间法律关系的重新调整也需要与民商法的紧密结合。除了这些私法性机制外,ESG执行和监管离不开公法性的执行机制,这就需要公法特别是行政法提供支持。
第二,规范内容上的平衡发展,除了环境因素,社会、治理因素也是规范的重要内容。随着可持续金融功能的扩张,其规范配置也逐渐从以环境责任规范为中心向环境、社会、治理责任规范平衡的方向发展。ESG范式下的可持续金融评价指标涉及面更广,考量因素更多,更充分地体现了“可持续”的内涵和要求。英国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其国内上市公司披露与环境、人权等问题相关的战略信息,如温室气体排放、能源使用、性别薪酬差距、现代奴隶等。劳资关系在欧盟《可持续报告指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立法者要求企业必须就可持续报告披露的信息的查明、收集程序专门作出说明,强调企业治理中的劳资平衡、利益相关者对话原则,要求企业领导与一定级别的雇员代表进行沟通,向他们解释可持续性报告所涉信息的取得和审核的方式。
第三,规范结构上的具象化发展,具有权利义务构造的规范不断增加。与CSR规范的原则性、抽象性、宽泛性不同,在ESG范式下,可持续金融实施规范更加聚焦,主要围绕环境、社会、治理三个方面展开。同时,规范结构也越来越趋向具象化,表现为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所占比重增加。一是关于可持续金融的界定、分类、标准的规范明显增多,可持续金融的内涵更加清晰,类型更加明确。二是可持续金融监管规范趋向程式化,监管过程中的权力义务关系更加清晰。随着资本市场主体对ESG信息需求的日益增长,欧盟立法者认为需要扩展披露义务的适用范围、细化披露义务的内容控制和强化审计认证来更好地满足这些需求,同时通过联盟统一立法避免成员国各自为政,徒增企业经营的合规成本。三是ESG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化,披露机制和披露规则更加具体。为了提升可持续性报告的信息质量及其可信度,各国的立法者多措并举,在ESG信息的产生方式、传播方式、内容控制和第三方监督四个方面设计了一系列规则和机制。通过这些规则体系,可持续金融实施机制的可执行性明显强化。
第四,规范效力上的层级化发展,法律责任受到了重视。可持续金融实施的ESG指标、ESG信息披露规则、可持续报告编制要求等为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要求不仅是道德性的义务,而且是可以对投资融资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义务和结果义务,其履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融资决策的作出。一是ESG信息强制披露规则的发展。近年来,各国监管部门逐渐强制ESG信息披露义务。欧盟采用强制信息披露原则,英国、澳大利亚等规制体系也逐步强化,由自愿披露转变为强制或半强制性规制模式,遵循“不披露就解释”规则。二是义务类型多样化。从义务类型来看,经历了从单纯的信息披露义务到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致的具体行为义务的发展。这无疑要求在企业决策者、管理者的行为层面融入更多的“公法性思维”,亦即决策者不能再从企业短期经济利益这一较为单一的维度出发,而要更像当代政府决策者那样兼顾多目标间的平衡。三是强化执法机制。构成环境、社会和治理框架的法律法规通常包括一个执法制度和机制,根据这些制度和机制,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可以进行起诉、征收罚款、罚金以及进行其他行政处罚等。
第五,可持续金融标准的体系化。可持续金融从CSR进阶到ESG,最显著的标志是可持续金融标准体系的建立。从可持续金融评价标准指引文件来看,ESG标准设计理念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则主义”,即评价标准指引文件主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的ESG重要原则,实施者的自由裁量余地很大。二是“细则主义”,即评价标准指引文件事先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遵守的ESG详细规则。实际上,国际和国内的ESG评价标准文件都是这两种的混合,既有原则性标准也有具体标准。从标准发布的主体来看,主要有国际组织、政府、证券交易所、金融业协会或团体等发布的ESG标准。不同框架下的标准侧重于不同领域,故而理论上,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根据经营范围自愿选择一个或多个标准披露ESG信息。在一定意义上,环境、社会、治理责任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标志着CSR时代的式微与ESG时代的到来
五、我国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转型的路径
全球化浪潮中不断勃兴的可持续金融实现了从CSR到ESG实施范式的转型,一方面迎来了跨学科对ESG的关注热潮;另一方面亦伴随着对ESG概念滥用与绿色金融“漂绿”之殇的忧虑,多个国家政府出台更加明确严格的可持续金融监管要求以打击“漂绿”行为。与此同时,ESG的发展进程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除了”漂绿”问题,部分国家和地区出现了ESG投资政治化的倾向并逐渐引发一系列“反ESG”行动。例如,贝莱德遭到美国共和党政客的公开反对,佛罗里达州表示将从贝莱德撤回20亿美元的投资。当然,质疑声并没有伴随着从CSR到ESG的演进和全球发展而终结,相反,ESG的全球化发展引发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讨论、评判和检讨。在此前提下,对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转型论需要作总结分析,探索本土化的实现路径。
ESG为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绩效的可持续投资理念,已成为我国可持续金融演进的趋势。2022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的《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明确将“环境、社会、治理(ESG)”因素纳入绿色金融标准,要求金融机构防范ESG风险并提升ESG表现。随后,国资委印发《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要求探索建立健全ESG体系,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这一系列部署意味着加快可持续金融从CSR向ESG转型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当前,碳达峰碳中和正成为我国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框架,可持续金融是实现这一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有力抓手,因此,加快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的ESG转型已成为我国金融机构、资本市场、责任投资发展的必然趋势。
全球ESG的建设和发展有很多共性,我国需要关注全球ESG发展,借鉴成功的经验,加快我国相关政策、法律和制度建设。同时,我国的ESG体系建设需要依托我国的发展环境和目标任务,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为中国式的可持续金融体系服务。当前,我国在经历了高速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后,经济社会正在加速转型,在这转型过程中,环境恶化、生态危机、气候变暖、城乡贫富差距、社会治理低效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全面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转型,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因此,我国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的转型,需要以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理念为指引,建设中国特色的ESG标准体系,发展符合中国可持续金融实践发展的评级市场,加强ESG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助力国家战略实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
促进我国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从CSR向ESG转型,首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可持续金融理念更新和价值重塑,为可持续金融的迭代升级奠定法理基础。一是以新发展理念指导可持续金融的ESG转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刻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我国关于发展的政治立场、价值导向、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等重大政治问题。一方面,“新发展理念”必然要求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增强环境、社会、治理的责任意识,将践行社会责任上升为企业文化,促使企业主动践行环境、社会、治理责任。另一方面,ESG也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抓手和保障,应以新发展理念指导ESG规范体系、监管机制和指标体系建设,促进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二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夯实可持续金融ESG转型的法理根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更加宏大的视野、更为深刻的思想、更加宽广的胸怀、更加长远的目光看待、思考和谋划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包含相互依存的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符合人类发展进步的思想观念,成为全球环境治理、气候治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转型的共同价值规范。ESG以实现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价值追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相契合,是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行动和范式。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诠释可持续金融ESG转型,可以为可持续金融的长远发展夯实法理根基,铆定发展方向。三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可持续金融ESG转型。中国式现代化既是对中国特色现代化理论的概括,也是我国现代化走向未来的实践要求。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经验,我国在发展的理念、动力、比较优势、约束条件、瓶颈问题、任务目的等一系列重大发展议题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奠立了理论基础。中国式现代化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创新,需要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全面提高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社会创新既引领金融创新也需要金融创新扶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可持续金融ESG转型,有利于提升可持续金融质量,更好地为中国式现代化服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论述为我国ESG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也为可持续金融的转型和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日益完善,可持续金融的“三大功能”“五大支柱”逐渐形成,一系列政策规范和指引也相继出台,这有助于保障可持续金融顺利发展。然而,对于具有重要影响、利益关系复杂、影响深远的可持续金融而言,长期以来以政策驱动型治理为主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高质量发展。可持续金融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创新机制,通过依法治理可以更好地实现它在现代社会中的可持续创新功能。一方面,法律的规范性、程序性、强制性特征使其具备固根本、稳预期及利长远的功能,能够更好地保障和规范可持续金融的健康发展和顺利实施。另一方面,ESG范式的发展也要求可持续金融实现由政策驱动向依法治理转型。ESG范式下的可持续金融,需要有意义的、准确的、及时的、可比较的数据来帮助投资者识别和管理ESG投资风险。相较而言,通过法律规则的治理,可以为数据获取、信息披露、目标管理和过程监管奠定坚实的规范基础,提升企业附加价值,促进合乎道德和法律的负责任决策,维护可持续性报告的完整性,及时规范信息披露,维护股东利益,尊重社会关切,识别和管理风险,引领负责任投资等。因此,以ESG引领我国可持续金融高质量发展,需要实现由政策驱动向依法治理转型。
当前,我国可持续金融法律规范和规则体系滞后于实践发展,难以满足新时代可持续金融的发展需求。加快法律规范和规则体系建设是实现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ESG转型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保障。概而言之,一是要将ESG理念融入可持续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随着ESG观念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日益显著,公司法及各类企业法应调整目的条款,融入ESG核心理念,并通过增加有关董事义务、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社区治理、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等ESG因素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落实ESG在企业治理中的地位和实现机制。特别是要将ESG责任落实到金融和投资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将金融机构践行ESG责任的要求法制化,通过立法目的修改、可持续金融分类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将可持续理念贯彻落实到具体制度中。二是要推动可持续金融立法由分散立法向体系构建转型。我国可持续金融立法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在中央层面没有专门立法,导致可持续金融法制体系化不足。可持续金融现有相关法律规范多散布在环境治理、金融监管、商业银行和外商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些零星性、原则性规定中,呈点状分散分布、碎片化状态,并且这些规定主要关注环境因素和问题,对社会、治理问题缺乏足够重视,可持续金融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形成。因此,应以ESG为抓手,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现代可持续金融法治建设,推动可持续金融法制由分散点面立法向专门体系构建转型。三是要加快ESG核心制度和规则体系建设。ESG作为一种体系,其制度规范应该包括: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ESG评价规则、ESG投资规则、数据运用规则、监管规范等。信息披露是ESG核心,可持续金融的ESG转型特别需要加强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建设。只有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可持续金融实施机制才能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当前我国ESG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应加快以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规则为中心的制度建设,保障可持续金融真正实现ESG转型。四是要加强可持续金融监管执法,防范和打击ESG名义下的各种”漂绿”行为,及时化解风险,以法治手段为可持续金融顺利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扫除障碍。
结语
随着全球化和科技的高速发展,风险社会背景下的企业正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复杂的环境、社会、治理风险。这些风险本质上可被定义为以系统的方式应对由现代化自身引发的危险和不安,即因生产或消费商品或服务而对第三方产生的成本或利益,一般与公共健康、社会治理等问题有关,例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劳工保护等。ESG信息披露与可持续性报告背后的驱动力是其有助于减轻企业及社会整体的负外部性影响。在这种背景下,资本市场形成了对可持续发展特别是ESG信息的强大需求,带有自愿披露性质的CSR报告已经无法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客观上导致CSR的式微和ESG的崛起。在ESG范式下,可持续金融的功能得到了拓展,实施范式实现了创新,规范配置得到了优化,从而为可持续金融顺应和适应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制度条件。推动我国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从CSR向ESG转型应有国际视野和中国立场,应以当代中国的新发展理念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引领中国式的ESG发展,特别要以ESG为抓手促进可持续金融从政策驱动向依法治理转型。
往期精彩回顾
龙柯宇|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失范的法律规制研究——以ChatGPT和社交机器人为视角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