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6卷
——2023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青年论坛文集
主题:可持续数字社会的法
崔家龙
公共数据类型化开放视域下授权运营制度的立法构建
高灵欣 韩冰西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合规建设考察——以合规计划有效建构为基点肖 凤 刘 东
网络运营商数据监控行为的法律边界——以云存储服务商为例周 灿突破与局限:非类型化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邵子杰个人信息权中功利主义的澄清与适用
江 辉
数据经济背景下涉个人信息的企业数据之权利平衡路径——兼“原则普适化+行为场景化”之搭建
韦昕彤 王若凡
个人信息刑民交叉保护理念及方法的差异
温雅璐 程 鹏
数据合规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归责标准的重构
李晓霞
吕纯顺
李国泉 何 刚 倪晶旌
人工智能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实现
黄一川
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规制的演进、特征及难点探析
陈 欣 金 权
人工智能时代独创性判断标准之坚守
慕晓琛
论大型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及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昂格鲁玛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以ChatGPT为例
张学博 王涵睿
我国人工智能投资顾问业务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
刘 蓓
论数字人的法律属性及其刑事责任能力
何阳阳
刑事智慧审判从数据型向知识型转化的路径研究——基于法学方法论视角
刘雨菏
伪造数字人民币的刑法应对
周慧琦
数字社会背景下数据犯罪与可持续理念的协调性研究
王 魏
数据犯罪的刑事治理
曹 化 蒋 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刘志超
1.何以开启数据要素市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背景下的企业数据确权反思
作者:崔家龙(暨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顶层设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资本、技术并列为生产要素,企业数据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热点。但法学界多数缺乏交叉学科视角而局限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摸象”,导致具体研究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实践需要相脱节。分析数据要素市场的运作逻辑可知,应聚焦数据流通保护企业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产权缺失似乎是开启数据要素市场的拦路虎。但任何抽象物的法律构造均难以用单一、线性的客观规律加以解释,交易成本与确权成本均应为立法者所考虑,产权缺失未必是数据要素市场运作失灵的罪魁祸首。我国应正确把握数据要素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暂时搁置企业数据确权方案,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专条”指导现有司法实践,三管齐下以匡正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失灵,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发展。关键词: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 市场失灵 确权成本 数据流通 反不正当竞争法2.公共数据类型化开放视域下授权运营制度的立法构建
作者:高灵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韩冰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授权运营制度是解决当前公共数据开放困境的新举措。目前各地已开展相关立法实践,但其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尚存诸多问题。在授权运营制度合法性证成与法律属性界定的基础上,通过类型化分析,将其置于公共数据开放体系中进行重新定位,构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为主、非授权运营为辅的公共数据开放体系。基于数据类型化视角,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应坚持“正面清单”为原则,明确利益主体间的权责关系,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确保公共数据的安全。为了激发市场活力,授权运营的主体不应限于特定所有制企业。同时,开展授权工作时,按照不同的数据类型进行差异化授权,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合理配置。关键词:公共数据 授权运营 数据权益 行政协议 差异化授权 开放体系3.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合规建设考察——以合规计划有效建构为基点
作者:肖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刘东(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内容摘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已然成为企业经营中的一项重要生产要素。与此同时,部分平台企业违反数据法规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现有数据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下,如何引导平台企业合规合法经营,让企业行稳致远,可以从建立健全企业数据合规的管理制度、数据的风险识别制度、数据风险的评估与处置制度、数据合规的运行与保障制度着手,加强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度建设。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设计、管理体系执行的有效、管理结果的有效三个层级对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来强化对企业合规计划的执行进行考察,以达到助力数字经济更好更优发展。关键词:数据合规 合规计划 有效性 数字经济 企业合规 数据保护法规4.网络运营商数据监控行为的法律边界——以云存储服务商为例
作者:周灿(新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内容摘要: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云计算产业和技术的发展,而云存储技术正是云计算功能实现的基础。云存储市场在发展初期经历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用户滥用云存储功能的行为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破坏。而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数据监控作为一种规范用户行为的手段而被云存储服务商所使用,云存储行业也得以平稳发展。但随着用户对数据价值的认知不断加深和对隐私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数据监控引发了公共利益、云存储服务商发展利益、用户人身性和财产性利益之间的冲突。为了缓释三者之间的张力,平衡三者之间的权益,需要对数据监控的必要性重新进行审视,为此一是需要以合目的性原则与目的限制性原则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数据监控行为提供指引,严格限制数据监控的目的、手段、时间、结果的运用,保障数据监控能够顺利、合法、合理的运行,发挥出实效。二是需要通过监控范围的限缩、监督程序的保障、救济手段的完善让用户的人身性权益、财产性权益得以维护。关键词:数字经济 数字法学 云存储 数据监控 个人隐私保护 网络运营商5.突破与局限:非类型化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
作者:邵子杰(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适用一般条款规制非类型化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方面的局限性。部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沿用传统民法理论思维来认定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混淆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用条款的界限以至两者的适用关系不清、竞争关系认定方法落后以及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判定标准仍需完善。因此,应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体系的角度来探寻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则、明确其与互联网专用条款的适用位阶,回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念本源以厘清与相邻部门法的界限。同时,应经济发展趋势扩张竞争关系的范围,将交易机会作为涉数据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修正司法实践中主流的“外部援引型”和“内部解释型”不正当性认定方式,明确多元利益位阶以完善一般条款的不正当性判定标准。关键词:非类型化 数据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商业道德 不正当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1.个人信息权中功利主义的澄清与适用
作者:江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数据经济背景下涉个人信息的企业数据之权利平衡路径——兼“原则普适化+行为场景化”之搭建
作者:韦昕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若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3.个人信息刑民交叉保护理念及方法的差异
作者:温雅璐(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程鹏(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讲师)内容摘要:个人信息属于刑民规范聚合下的典型概念,尽管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和规范目的上风格各异,但不可否认,二者在事实性质的调整范围上存在交叉重合,特别体现在民法中的权利客体与刑法中的行为对象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因此,如何在刑民交叉语境下寻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辅助保护个人信息,成为难点问题。从域外立法情况看,个人信息刑事与民事交叉保护也是域外通例。首先,域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刑民保护多采取立法分离的方式,其次,域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多是在行为目的具有合法性基础的前提下来规制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以确保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侵犯个人基本权利。从域内外的刑民平行保护的思路流变来看,这样一体双翼的保护思路在网络时代具有重要意义,但鉴于目前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研究浩如烟海,这个领域比较棘手的一些问题均得到了较为明确的实操意见。但是站在有利于互联网经济发展、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这个角度来看,个人信息刑民交叉还存在些许问题亟待解决。关键词:个人信息 刑民交叉 基本权利 数据流通 立法分离 平行保护4.数据合规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归责标准的重构
作者:李晓霞(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内容摘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如果适用传统归责标准规制,将有违公平原则和难以实现个案正义。过错应以何标准而定,各国多采客观化标准。过错的客观化改变了传统依赖主观过错的考究,降低了道德的非难性,更加注重司法场域中应有客观的规范和标准。以客观过错标准为主轴来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归责的层阶体系,从数据的合规性判断出发,注重行为规制的客观层面,并以此作为归责的基础和重心。通过五款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产品的技术与功能场景的考察,进而提炼“信息主体身份”“信息处理方式”“信息类别评估”“信息风险评估”四个合规性要素,形成客观归责认定机制和归责逻辑核心。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归责标准 数据合规 客观过错标准 客观归责认定机制 侵权责任
1.智能合约与法律的互动:法律视角下智能合约本体、风险、应用与规制问题的研究综述
作者:肖振宇(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内容摘要:以代码编写并在区块链上运行的智能合约,其概念、特征、属性等本体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目前智能合约主要面临法律风险与技术风险,前者表现为合约的技术信任与法律信任间的不兼容,后者则是由于技术问题导致的漏洞风险、安全风险、隐私风险和性能风险。不可否认智能合约可被广泛应用到数据存储、个人隐私保护、金融交易和司法实践等多个领域,尤其是其与物联网等新技术的结合,有望深入变革传统商业模式和社会生产关系,因此回答如何规制智能合约是当务之急。法律之治、技术之治和综合之治作为三条规制路径,虽具体方案不同,但均以规范合约应用为目的,可在加速合约落地应用的同时,推进技术革新,释放合约红利。关键词:智能合约 潜在风险 应用方向 规制路径 法律治理 技术治理2.视频贴片广告屏蔽行为的说理及展开
作者:王伟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 )
内容摘要:屏蔽视频贴片广告案件的裁判结果几近相同,然而裁判说理的严谨性有待完善。盖因市场竞争的根本机理是公私利益的统一,视频网站经营者单方广告收益受损的事实不足以推定屏蔽行为的不正当性,以商业道德对该行为的否定亦不能服众。对此,以利益衡量的方法全盘审视,当前屏蔽所有视频贴片广告的行为客观上不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广告屏蔽提供商亦非单纯基于公益目的,可推演出该竞争行为具有不当性。进言之,技术的法律规制伴随着利益与政策的调控,既有裁判并非否定新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市场参与者在创新技术的同时,应自觉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规避“零和博弈”式竞争行为。
关键词:广告屏蔽 利益衡量 不正当竞争 技术创新 公共利益 司法裁判3.技治主义视域下民事诉讼中大数据证据的适用与规范——基于289份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作者:陈玲(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大数据证据凭借算法快速处理海量信息的优势,以数据之“大”从概率上获得了无限接近案件事实的可能,一定程度解放了人力的固有限制,开启了庭审诉讼的时代转型。尽管大数据证据具有无可比拟的发展优势,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却不高,且定性混乱。大数据证据可以解构为数据、算法及大数据报告三大要素,以举证、质证环节为核心,通过分析司法实践数据,归类总结制约大数据证据发展的瓶颈问题,并从数据建设、立法保障、审查模式、质证细则四个维度提出建议,以期规范大数据证据的审查认定,促进大数据证据的规范适用。
关键词:大数据证据 民事诉讼 实践现状 适用困境 规范路径 司法裁判4.ChatGPT4:现状、风险与法律回应
内容摘要:ChatGPT4的出现或将意味着人类社会正迈入强人工智能时代。ChatGPT4以对话的方式实现人机互动,具有高度类人性和广泛适用性,展现出比过去普通人工智能系统更明显的优势,有利于改革生产方式,推动经济、教育、医疗体系和劳动力市场等各个领域转型升级。但目前学界对ChatGPT4法律关系主体认定不清,ChatGPT4在预训练和使用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数据风险、学术伦理等方面的争议。“反技术主义”是不现实的,应当对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秉持谨慎乐观的态度。在描述ChatGPT4的发展现状、阐释各国监管情况的基础上,尝试探析ChatGPT4可能造成的法律秩序风险,最后提出ChatGPT4的法律风险回应性对策。关键词:ChatGPT4 人工智能争议 法律风险 法律回应 强人工智能 人机互动
5.我国网络爬虫技术的数据合规法律风险及其完善建议——以我国网络爬虫511个案例的实证分析为出发点
内容摘要:网络爬虫作为数据时代重要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工具,获得了互联网企业的青睐,然而网络爬虫的肆意生长还暗含刑事违法的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其中重点提到了网络爬虫刑事合规案件,足以看出我国对于网络爬虫数据合规的重视性。通过对于我国2013-2022年的511个网络爬虫案件进行数据实证分析,发现目前我国企业使用网络爬虫技术数据合规的现存三个方面问题,即事前网络爬虫爬取行为的授权性未知、事中网络爬虫爬取数据范围的模糊性、事后网络爬虫爬取数据使用的不可控。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我国企业使用网络爬虫数据合规的完善建议,包括事前强调网络爬虫爬取数据的授权前提、事中明确爬虫爬取数据范围的合法性、事后确保爬取数据使用的合规性。关键词:网络爬虫 数据合规 个人信息 数据安全 实证分析 企业合规
6.论机器学习训练集的著作权风险化解机制
作者:潘香军(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训练集是机器学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源泉,以大数据“喂养”为基础的新型人工智能在输入端亦可能存在侵犯作品复制权、翻译权、改编权的风险。现行立法对于训练集的规制和利用尚存在真空地带,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知识共享协议等相关制度均无法有效应对机器学习训练集面临的著作权挑战。对此,提出一种风险化解机制,阐述在安全港规则之下,通过构建安全港进入与退出的具体路径,配合相关的技术措施,从而克服现有制度的不足,突破训练集使用作品的困境。
关键词:机器学习 训练集 作品 著作权 侵权 安全港规则7.比较法视野下cookie法律保护“双重构造”的提出——兼论cookie“同意规则”的规范构造与标准调适
作者:裴丽佳(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纪福和(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从信息技术层面看,以来源、持续性、使用功能等为标准,可将cookie进行二次类型界分。在认定cookie是否构成个人信息时,“识别说”的观点被较普遍地采纳。cookie作为处理数据、信息、隐私等问题的核心程序,欧盟相关文件的演变体现了着“同意规则”从“最低标准”到“重点解释”“特别法规”的进阶完善。反观我国本土实践,应充分借鉴域外有益实践,完善cookie法律保护“双重构造”,即横向上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规范为主体的多维保护体系;纵向上以“分类分级”保护强度为特点的规则集合,从而实现cookie自由流通、有效利用与依法规范、安全保障的有机动态平衡。
关键词:cookie 双重构造 同意规则 欧盟 隐私 个人信息
8.非同质化通证的风险挖掘及应对策略——价值互联网时代的权益保障
作者:马天杰(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冯亚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周毅晶(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周佳丽(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非同质化通证在Web3.0时代有着重要应用,以其为基础的市场迅速发展,相关法律纠纷增多,但法律具有滞后性,难以及时应对行业合规与法律实务中的困境。在广泛实证调研的基础上,采用“法律+科技”的交叉学科思维展开研究,将非同质化通证在法律上定位为权益凭证,再挖掘非同质化通证在铸造、发行、转移和销毁阶段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首先,发展重在一级市场自律合规监管的平台和行业,建立重在二级市场监管的政府规制体系,实现公私联合监管;其次,通过完善底层技术如建立联盟链、完善智能合约技术等,应对技术风险;最后,加强引导公众观念,形成对新事物的正确社会认知。以此促进NFT产业行稳致远,更好地赋能我国数字经济。关键词:非同质化通证(NFT) 法律定位 风险应对 权益保障 区块链 智能合约
9.AI换脸侵权问题研究
作者:吕纯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维护人格尊严是适应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的必然要求。深度伪造技术的风险在互联网传播的特性之下被进一步放大,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发展背景下我国立法对利用各种新型信息技术手段侵权行为的认定予以回应。针对深度伪造AI换脸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引发的侵权问题进行整理分析,结合国内外实践,以肖像权的保护为中心,针对泛娱乐时代表演者人格权保护的特殊性进行讨论,进一步明确歪曲表演形象的认定标准,对于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合理界限进行讨论,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对AI换脸侵权救济路径进行分析,探讨更利于权利人实现救济的方式。关键词:深度伪造 人格权 肖像权 表演形象 侵权责任 人工智能1.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中的梯次定性——从交互式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切入
作者:李国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何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知识产权审 判团队负责人),倪晶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知产团队)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在交互式人工智能背景下,从人工智能单方输出到人机交互合作下的输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将更趋复杂。尤其是对在表现形式上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应进行分类讨论,如单纯由人工智能生成或使用者贡献度较低的,不应认定为作品;如系人机交互、协同创作后生成且使用者贡献度较高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应认定为作品。就构成作品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应尊重人工智能所有人与使用者的合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进行讨论。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保护及风险治理中,应构建使用者及利害关系人异议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优化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规则。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 人机交互 作品权利归属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 知识产权2.人工智能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实现
作者:黄一川(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逐渐开始应用于行政处罚,随之伴生的问题需要法治的参与。从行政程序正当的要求来看,人工智能有效提高程序运转效率的同时,压缩异化了原有的陈述、申辩、救济等程序环节。对这一影响进行分析,可发现程序正当与程序效率的价值冲突,以及原有程序发生进一步的异化的可能。因此,人工智能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实现路径应至少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价值冲突中应以程序正当优位,并协同兼顾;二是原有程序异化后的转化,包括陈述申辩程序调整到前后两端的保障,事后救济程序聚焦透明度和可解释性,以及人工审核程序进行重新构造和适度摒弃冗余环节。关键词:行政处罚 人工智能 程序正当 程序效率 自动化行政 行政法3.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规制的演进、特征及难点探析
作者:陈欣(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金权(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医疗健康领域是人工智能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随着医疗诊疗方法和技术的不断更新,医疗人工智能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新的伦理和法律挑战。通过分析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侵权的研究现状并结合国外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侵权法律规制存在的难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具体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侵权责任的界定困难、技术标准和监管措施缺失、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存在挑战等方面。为此,提出推进医疗人工智能领域立法、构建医疗人工智能责任认定机制、统一技术标准、强化监管机制建设、建立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机制等一系列建议,从而为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侵权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参考。关键词:医疗人工智能 侵权 伦理挑战 法律地位 数据安全 隐私保护4.人工智能时代独创性判断标准之坚守
作者:慕晓琛(宁波诺丁汉大学助理教授)内容摘要:无论是坚持“商业版权说”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以“作者权说”为核心的大陆法系国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都经历了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而不断调整的过程。独创性判断标准的坚守,并非武断地认为所有类型的作品都要按照一个独创性标准进行判断,也不是固步自封地无视科技带来的创作方式以及传播模式的改变,应该允许根据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解释,适当的调整和解释是对技术进步的回应,但应该坚守的是调整和解释的原则和底线,即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和主旨,激励优秀的文化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以及促进文化的繁荣。关键词:著作权 独创性 人工智能 商业版权 作者权 表现形式5.论大型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及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作者:昂格鲁玛(北京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早在19世纪20年代就提出了人机对话的构想,到现在为止ChatGPT及类似的大型内容生成模型成为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各个国家的学者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提出了不同的学理和立法主张。我国除了互联网相关监管法规已经逐步形成规模和体系外,也针对深度合成和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尝试新一轮监管立法。对此,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固有体量大和算法不透明特征,对于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和提供者可以进行一般民法体系下的归责解释。以一般理性人的预见可能性及避免义务进行归责,并以侵权责任法进行损害后结果的追责和合同违约式赔偿。关键词:内容生成式语言模型 人工智能 ChatGPT 侵权责任 算法设计者 风险规制6.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以ChatGPT为例
作者:张学博(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王涵睿(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内容摘要:研究机构OpenAI发布的ChatGPT聊天机器人掀起了人工智能的新一轮研究浪潮,也引发了公众对于生成式AI可能威胁人类发展的担忧。目前,ChatGPT可能会引发著作权归属争议、隐私数据泄露、社会不平等、公序良俗受到冲击等问题。对此,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取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等方式,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关键词:生成式AIChatGPT法律问题监管规制 人工智能 法治7.我国人工智能投资顾问业务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
作者:刘蓓(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不同于传统金融业务模式,智能投顾因其内嵌的算法使其天然地具有制度与监管的薄弱性,当前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仍处于“弱”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本身并未取得主体地位。与传统投资顾问业务类似,在智能投资顾问业务中,信义义务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有力手段仍固化其间。不同的是,在后者语境下信义义务的主体并非输出建议的人工智能,而应当是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从业人员,信义义务的内容相较于传统业务也有所不同。同时,在智能投资顾问业务下,算法研发设计者应当负有产品研发者的相关义务。算法语境下信义义务内容的更新,使得原有监管模式举步维艰,借鉴域外经验,对智能投资顾问业务模式的监管应区别机构与人员的不同并且从不同阶段进行动态监管,以保证智能投资顾问可以始终保持对投资者忠诚而非成为机构的代理。关键词:智能投资顾问 “弱”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治 信义义务 投资者利益 金融监管1.论数字人的法律属性及其刑事责任能力
作者:何阳阳(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数字人按照技术类型的不同,可分为算法驱动型数字人和真人驱动型数字人。算法驱动型数字人的运行依赖于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的算法。算法驱动型数字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可以参照智能机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算法驱动型数字人在算法设计内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由其研发者或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算法驱动型数字人在算法设计外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由其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真人驱动型数字人的运行依赖于物理空间的自然人。真人驱动型数字人不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其意识和意志复刻的是操作其活动的自然人。真人驱动型数字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被视为操作其活动的自然人以数字分身的形态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由该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词:数字人 法律属性 刑事责任能力 算法 智能机器人 法律人格2.刑事智慧审判从数据型向知识型转化的路径研究——基于法学方法论视角
作者:刘雨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内容摘要:现代互联网的发展加速了科学技术与司法审判的双向融合,以学习裁判文书为主的数据型人工智能虽然提高了司法活动效率,但仍存在技术空缺、样本不足等难题。基于以“司法三段论”为核心的法学方法论视角,探索以学习法律规范为主、案例为辅的知识型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融合路径。在理论上,不仅强调逻辑推理也注重价值判断,进而提高人工智能辅助裁判建议的正当性。在应用上,创设“匹配”和“对比”两种模式,区别对待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坚持裁判者主体地位。为提升智慧审判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提供助益,另一方面对防止人工智能在司法程序中的“机械化”和“去人化”提出建议,使裁判建议符合社会公益和个案正义。关键词:智慧司法 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司法三段论 法学方法论视角 数据型人工智能3.伪造数字人民币的刑法应对
作者:周慧琦(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迅速发展,数字经济登上历史舞台。当前,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在我国如火如荼展开,伪造数字人民币行为在技术层面完全可行,在实践层面更是初现端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亟需刑法规制。结合数字人民币的货币、财产及数据属性,检视我国现行刑法,伪造数字人民币行为涉及货币犯罪、财产犯罪以及数据犯罪,但相关罪名均存在适用困境。通过分析数字人民币与传统货币的公私属性,刑事规制路径应定位于数字人民币的货币本质,构建以伪造货币罪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从而防范法定数字货币的犯罪风险。关键词:数字人民币 伪造货币罪 数据犯罪 公私属性认定标准 国家发行权4.数字社会背景下数据犯罪与可持续理念的协调性研究
作者:王魏(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由于刑事立法在数据治理上所表现出的滞后性,以及刑法与前置法的衔接不适,无法有效应对数据不法问题。考虑到数据安全与数字经济的关联性,首先,有必要在厘清数据不法行为的刑法和行政法的适用边界基础上,强调刑事立法专门化。避免司法实践将数据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容杂糅,违背罪责相适原则。其次,为了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在数据生存周期全流程保护的视阈下,弥补数据保护阶段性缺位的同时也需要为数据价值挖掘留足空间,限缩法律的规制口径,实现数据上“共建共享”的可持续性理念。最后,在数据犯罪治理体系中引入合规机制,能够借助事前预防和事后弥补的组合拳进一步化解刑事法规制难问题,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的内在道德。关键词:数据犯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 数据安全法 分类分级保护 共建共享 可持续5.数据犯罪的刑事治理
作者:曹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内容摘要:数据犯罪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对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为遏制数据犯罪的扩张趋势,通过对于数据犯罪进行理论解读,基本明确数据概念、数据承载权利、数据犯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结合司法实务,数据犯罪刑事治理中存在刑事立法的滞后性、数据法益的模糊性等障碍。为定分止争,兼从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探讨数据犯罪刑事治理的优化进路,在司法适用层面,以数据法益为识别标准,类型化界定数据犯罪案件;而在刑事立法层面,以分级分类保护为数据保护基本原则,对于数据犯罪涉及罪名进行调整,并以优化司法解释为方向,梯度划分数据犯罪的罪量标准。关键词:数据犯罪 刑事治理 数据安全法益 权利位阶分级分类保护数据法益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刘志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院长办副主任)
内容摘要:随着电信网络诈骗逐年高发,相关产业链分工愈发精细,进一步衍生出上下游关联犯罪,诸如上游犯罪的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罪名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针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行为,即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获得收益,仍然向平台提供自己的资金账户的人究竟如何定罪进行探讨,尝试对困扰司法实践的相关难点进行破题,为有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罪名适用 共同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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