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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娜|数字赋能案件质量评查的路径与机制构建

赵丽娜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0-09

案件质量评查是人民法院以内部监督手段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举措。而透析现有的评查实践,已普遍进入到评查队伍乏力、评查程序失范、评查标准不一、效能释放不足的瓶颈状态。以数字时代的变革契机为切入点,数字技术为评查工作提供了丰富数据资源、强大算力支撑和深度数据挖掘。在此基础上积极转变评查理念,整合人机协作优势,探索构建以“机器—人工—机器”为驱动逻辑,借助“自查—被查—自查”的评查模式,可实现“个案—类案—系统”效能释放的数字化评查系统,推动评查工作在广度与深度上的蝶变。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系统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司法的现代化正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意。就司法工作而言,案件质量是人民群众永恒关切的话题,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则是人民法院回应群众关切,强化自我监督,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但随着案件基数的激增,传统的人力评查模式已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站在全新的历史方位下,如何向现代科技寻动力,推动案件质量评查的转型变革,成为当下人民法院工作亟待回答的时代之问。
一、现状检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的价值定位与实践群像
案件质量评查,落脚于案件质量。对价值定位进行正本清源,是我们考察评查工作现状的出发点,也是下文探讨如何有效发挥评查功能的根本前提。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价值定位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和评定,它是对案件从立案到执行,从程序到实体,从证据采信到法律适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管,是法院内部监督的重要载体。仅从性质上判断,它属于事后监督,但其功能价值并不限于事后纠错。案件质量评查的价值定位由低向高考察,可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评查的直接作用是针对个案质量进行监督。通过对个案的阅卷评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司法腐败,依法纠错纠偏,最大限度地消除错案、瑕疵案件带来的不良影响。第二,评查的基本功能是全面把握审判质量形势。评查作为案件管理的关口环节,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和评估审判质量运行的真实状况,便于有针对性地调整管理思路,实现对审判质量的动态管理。第三,评查的重要价值是引导法律适用的统一。将评查的视野从个案中剥离出来,它也是发现同案不同判或者类案在不同审判员、不同合议庭和不同法院之间裁判尺寸不一的有效途径,为后续的研究总结和推进适法统一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样本。第四,评查的根本宗旨是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评查始终是手段而非目的,其实质是对被评查人办案工作的支持。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形成常态化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滥用审判权、执行权等现象的发生,预防和减少质量瑕疵,及时研判裁判困境,从而达到以评查促质效,以质效保公正的根本目的。
概言之,评查中既有事后纠错功能,又有事前预防功能,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方能在评查过程中实现对办案质效的标本兼治。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实践群像

我国对于案件质量评查的实践,最早可回溯到20世纪80年代,郑天翔院长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派出大约三分之一的审判人员,会同有关法院对一个时期审结的一类或几类案件逐件阅卷评查,进行“三堂会审”“四堂会审”,用“解剖麻雀”的办法检查办案质量。90年代以后,部分法院开始自发地摸索建立个案评查机制,将评查结果纳入法官业绩考核之中。步入21世纪10年代,全国法院开始系统地建立独立编制的审判管理机构,案件质量评查成为审判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当前,全国范围内尚未颁布权威、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规范性文件,但在经年的探索下,各地法院已普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本文中,笔者查阅了部分法院的官方网站信息,并在其中选取了六个具有一定典型性的基层法院评查规定文件,以期了解评查工作的客观状况。如下表1所示,当前各地法院发布的评查办法相对系统、全面,譬如均首先明确了案件质量评查的目标与任务;确定评查工作的领导部门、组织部门、实施人员;主要采用常规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评查等评查方式;规定评查的结果出具流程,多允许各业务庭对评查结果进行复议;均通过划分档次来区分案件质量,且多实施打分制的方式;结果以审判管理部门的通报方式呈现,评查结果亦基本与业绩考核相挂钩等。此外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已有零星法院开始尝试将数字技术引入评查工作,亮点突出。譬如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上线试运行了新兴研发的“瓯融案件智能评查模块”,该模块可基于案件审理信息节点和关键信息,在5秒内完成程序性事项的自动评查,并可用大数据“作笔”形成评查案件画像,以及采用可视化图表勾勒出一个完整的“法官画像”,展示法官办理案件的类型分布及评查得分情况,为案件质量评查开拓了智能化的新范式。

表1  六省市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比

二、理性思辨:数字时代案件质量评查的困境分析与契机审视
在各地相对成熟的案件质量评查规则之下,评查工作仍面临诸多掣肘,并且该困境无法单纯凭借规章制度的完善予以消弭。换言之,本节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案件质量评查为什么需要,以及为什么能够与数字技术融合。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困境分析

正如表1所呈现的对比情况,各地法院在案件质量评查的具体操作上存在着一定分歧,这些分歧点也折射出了当前评查工作中面临的共性障碍。
一是评查人力严重匮乏。在评查人员的构成上,有的法院主要由审判监督、管理部门的干警组成,而这些干警中既有员额法官,也有各类司法辅助人员,后者法律知识水平与经验相对不足,评查内容往往只能停留在校对文书错别字、查阅卷宗规范性等方面,对实体问题不够深入;有的法院则主要从业务部门中抽调骨干力量组成,而业务部门本身办案任务繁重,兼职评查更使其力不从心,也将实际影响到评查的质量;也有的法院选择吸纳律师、学者、人大代表等外部群体,此种做法虽然丰富了评查队伍的多样性,但缺乏审判实务经验也使得其在专业性上易受质疑。
二是评查程序失之规范。实务中,各地法院在评查程序的启动、流转等程序上亦略有差别,但以下三个程序维度上的无序性更值得关注:1.评查案件的选取上,有的法院由上级法院或本院审判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样,有的法院则由各业务部门自行选取报送,而无论何者,评查对象均无法覆盖所有案件,导致评查监管存在大片盲区;2.评查结果的认定程序上,有的法院可由评查员、评查小组直接认定,有的法院需经合议庭评议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还有的法院则要求经审委会甚至院党组研究确定;3.评查结果的反馈程序上,院内评查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评查模式,也极易受同事间人情因素的干扰,评查员发现问题后私下提醒承办人员及时修正,最终仍然评定合格甚至优秀的情形亦实际存在。上述程序中的随意与无序,将直接掣肘评查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
三是评查标准缺乏指引。《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虽然列明了7种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然而该7种情形毕竟偶发,实践中更为多发的是审判质量瑕疵。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发布的“司法改革热点问题”系列中明确审判瑕疵责任又称为案件一般差错责任,它不影响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也未达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然而实务理解中,上述概念存在混用、乱用情况,导致无法横向比较各院之间的案件质量。如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差错责任分为瑕疵差错责任、一般差错责任和重大差错责任,一般差错责任包括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未依法自行回避的等,重大差错责任包括案件定性明显错误,导致被改发的等情形。又如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被市中院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初评为预瑕疵案件。
四是评查效能有待释放。综观各地的评查细则,在评查结果运用上主要采用发布通报、与承办人员绩效考核相挂钩、优秀案件推荐参评、差错案件追责等几类奖惩形式。相对单一的奖惩方式致使法院干警对评查工作的重视度、认同度不高,尤其是一些低级差错“屡评屡犯”的问题突出,而涉及适法统一、裁判尺度统一等典型问题案件亦未能跟进反思和总结提炼,评查效果整体上不尽如人意。

(二)数字时代下案件质量评查的契机审视

改革路径的选择从来不是偶然的。虽如前载,案件评查工作正面临着种种现实障碍,但数字时代的到来也使其进入了空前未有的历史机遇期。
一则,数字时代为案件质量评查奠定了数据基础。在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成的背景条件下,各级法院历年来已汇聚了大量的案件信息数据,它们分布在智能化审判辅助系统、电子卷宗归档系统、裁判文书公开系统、类案推送系统、涉案财物信息系统等各处,形成了一座珍贵的“数据富矿”。相较于传统的纸质阅卷评查时代,数字时代让完整、丰富的案件信息存储与共享成为可能,评查员能够更加全面、客观、便捷地了解案件的审执经过,并为推进后续的案例研判提供了数据处理的基础条件。“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即有此意。
二则,数字技术为案件质量评查提供了算力支撑。如上载,当前评查工作普遍以常规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评查的方式相结合,重点检查和专项评查仅聚焦于某几种特殊类型的案件,常规评查则受制于人力的不足,只能采取随机抽样或自报案件的方式,这就意味着有大量“小案”“普案”落入监管的长尾。而数字技术的出现破除了这一困境。所谓数字技术,是借助一定设备将各种信息进行存储、加工、运算、传输等的技术,它是包含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在内的多种数字化技术的集称。依托这一强大的算力,案件质量评查可突破人力资源匮乏的窘境,实现评查范围的全覆盖和评查效率的质变飞跃。
三则,数字技术能有效提升评查数据的挖掘深度。数据信息分析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面对海量和杂乱无章的数据,仅依靠人工分析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出高质量的分析结果。而数字技术可以根据个性化的需求嵌入不同的算法模型,从而对信息进行数据碰撞、关联分析,快速筛选、梳理数据,形成可视化的图表,直观呈现数据变化趋势、集中趋势等。置于案件质量评查的语境下,在评查的开展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派生数据”,若将这些数据加入算法运算,可直观地了解各承办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办案质量情况,“让数据发声,让数据关联,用大数据思维发现审判规律”,为下一步的研判分析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有效提升评查结果的转化运用率。
三、系统重塑:案件质量评查的数字化转型路径探索
“一子落而满盘活”,数字化转型则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突破上述困局的重要“一子”。在具体的转型路径上,本文将从理念变革、系统重塑和配套支撑三个方面进行解构探讨:

(一)理念变革先行

迈向数字时代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首先要从思想认识层面破题。现实中,大多数人对数字化的认知仍停留在信息化时代的思维窠臼中,但数字化与信息化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信息化是原有办事流程的电子化,在信息技术改造社会运行方面属于“量变”,而数字化属于“质变”。数字化转型,从表象上看是机器辅助乃至取代人工,从而大幅提升工作效率,但从本质上看是整个体制机制的变革性重塑。“浙江宣传”公众号曾举过一个通俗易懂的例子:通过某种技术手段,把原来100个人干的事情变成50个人来干,这还只是工作效率的提升,真正的改革是让整个体系流程发生质变,让100个人能干原来500个人都干不好的事情。由此,它不单是推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器”,更是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迈入现代化的“道”。
申言之,数字化转型的认知理念中蕴藏着三重理性:第一重为技术理性,数字化转型必须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的工具价值。同时,数字时代背景下“万物皆可数字化”似乎成为一种时髦风潮,但我们也不得不警惕海德格尔所言“技术是最高意义上的虚无主义”,对于技术理性的过度崇拜反而容易陷入技术魅惑的泥沼之中,因此“要想让算法更好地服务于人类,我们必须承认算法不是全能的”;第二重为制度理性,指数字化技术不断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系统认知,形成科学理性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制度理性是技术理性的引导力量;第三重为价值理性,它强调人文关怀,即数字技术的发展不是空中楼阁,而是从人的需求中来,到场景中去,任何的技术创新都需利于社会整体福祉。价值理性是技术理性与制度理性的最终归宿。在此意义上,案件质量评查的数字化转型也应当始终围绕以评查促质效、保公正的初衷,从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跨越,不断推动评查价值的深层次释放。

(二)系统架构蝶变

案件质量评查系统架构的重塑是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如下图1所示,本文在考察上文地方法院的前沿系统建设,兴利除弊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以“机器—人工—机器”为底层驱动逻辑,建构起良性的人机协作关系,合理结合多种模式,由点带面促进评查效能深度释放的案件质量评查智能系统概念构想,以期能为实现评查系统的数字蝶变提供参考。
1.“机器—人工—机器”的驱动逻辑




建构良性的人机协作关系的前提是充分了解、整合彼此的优势。在案件质量评查领域,机器的优势在于运算体量大、速度快、精度高,而人工的优势在于无法取代的灵活性与创造性。据此,案件质量评查智能系统设置的流程如下:(1)自动校验,即智能系统可根据预设的校验规则对所有案件进行“自动体检”,出具附有分值的“体检报告”。此处的校验规则内容均为机器检查可实现的项目,如程序时限合法性筛查、文书瑕疵筛查、卷宗完整性与规范性筛查等。系统还可以根据预设的“四类案件”关键词库,通过检索比对审判执行系统信息、信访系统信息等,对特殊案件进行识别和标注。在此基础上,校验报告将评查案件大体分为三类:低分值案件(低分值区间依具体分值分布范围而定)、特殊案件和其他案件。(2)随机分案,指系统会根据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不同的评查模式设置相应的抽检比例。以常规评查为例,前述低分值案件的抽样比例会相对偏高,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随机抽样评查的科学性。并且,系统还设置了回避机制、交叉互评机制,即评查员将回避对自身承办案件的评查,若在全省市乃至全国构建同一评查系统的理想状态下,评查案件还可以实现各院之间的随机分案、交叉互评,破解同事评查的难题。(3)人工审查,是指机器校验中发现的问题并不代表最终审查结果,还需由评查员结合具体案情对案件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等方面进行“专家问诊”。(4)结果导出,指评查员录入最终的评查结果。并且在出具评查结果后,评查员还需要对其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线索进行提炼,建立新的类型化问题检索模型后加入机器学习,提高机器校验阶段发现新问题的敏锐性。通过以上四个环节,可以建立起一条机器自学习、自完善的闭环驱动链条,即先由机器初步校验,再人工深入实体评查,并由人工提炼典型问题线索后反馈机器学习,从而促使机器不断完善校验能力。

图1 案件质量评查智能系统流程

2.“自查—被查—自查”的内在模式




当前案件质量评查模式仍聚焦于“守株待兔”式的事后监督,即时常需待当事人投诉、检察机关抗诉等情况出现后再行介入监督,工作滞后性问题突出。有鉴于此,评查工作的数字化转型亟须通过理顺机制,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同步发力。首先,以常态化自查为导向,推动关口前移。在系统的开发规划中将设计有评查与自查两种模式,在自查模式下,承办人可以利用自动校验功能进行自助检查,及早纠错。且该纠错记录全程留痕,在被查时可纳入评查结果的考量因素之中。其次,以主动评查模式为助力,辅助查找问题。自查始终会受限于个人认知水平和思想水平,因此有必要通过主动评查来帮助发现问题。评查员如认为原案件处理结论不当的,应反馈原承办人,听取承办人意见,允许承办人申请该案件进入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乃至进入审委会研究评议。最后,发挥评查结果作用,助推深入自查。评查结果导出后,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可生成与更新“法官画像”,该画像是以饼状图、折线图等图表形式直观展示法官的收结案态势、办案质量情况、办理案件的类型分布等。通过该画像,法官可以便捷地从某个案件的瑕疵、差错情况延伸自查到其办理的类案,以点带面发现问题,为主动自查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方向。综上,对案件质量评级定级尚未处于评查的“完成时”,关键是要把评查结果运用到办案质量的提升上。“自查—被查—自查”模式之间的相互衔接,能够形成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督的合力,增强评查实效。
3.“个案—类案—系统”的外在效能




囿于人力、地域带来的信息壁垒,传统的案件质量评查往往就案办案,评查效能无法深度释放。
评查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点是要推动从个案治理向类案治理、系统治理延伸,达到“评一案,牵一串,治一片”的效果。当评查员在评查过程中发现存疑案件时,可以通过提炼问题线索,构建机器检索模型,并导入智能评查系统进行深入评查。横向实务观察上,检察机关在此种检索方式上已积累了较多的先进经验,可资借鉴。如图2所示,以“套路贷”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为例,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提取特征:提炼“套路贷”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特征,例如出借人存在刑事前科、出借人涉诉案件较多、出借账号资金流水异常、出借金额较小、无支付凭证、借条格式同一、案件缺席判决等,并根据机器能否辅助检索区分为两类特征——机器可识别特征与需人工检索特征;(2)构建模型:构建如下图2所示的类型化问题检索模型,即先运用机器筛选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原告、原告代理人或同一诉讼费退款账户的案件,再对这些案件进行关键词识别、案件特征信息筛查,符合特征条件越多的案件,存疑级别也越高。这一步骤的作用是在海量案件中快速检索有价值的线索,并将案件数量降低到人工可处理的程度。随后展开人工调查,可通过抽样询问被告案情、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原告基础信息和相关报警记录、前往银行调取出借人账户流水明细等方式综合判断该案是否属于“套路贷”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3)结果运用:对于查明线索的案件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对相关已审结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尚在审理中的案件立即通知相关承办人员。同时,该类型化问题检索模型可反馈入机器学习,提高算法模型的重复利用率,“为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提供场景、提炼规则,制作各种知识指引和条件审查,推进机器深度学习”。

图2  “套路贷”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检索路径

(三)配套建设支撑

配套制度、设施的优化是确保案件质量评查数字化转型的必要保障。其一,整合现有数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数据就是生产力,但综观人民法院数字化建设现状,数字化业务条块分割明显,出现数据孤岛现象。因此有必要强化顶层设计,打通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加强跨系统数据资源的统筹利用,建设一个能够集成审判执行信息系统、案款信息管理系统、类案检索系统、立案信访系统等数据的案件质量评查智能系统,“实现内部平台整合对接,外部数据互联互通,形成系统集成、集约高效、信息共享的平台建设模式”。其二,研究制定统一评查标准,规范评查裁量尺度。案件质量标准是评查的标尺,只有秉持“一把尺子量到底”,评查结果方具说服力。因此,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全国法院统一、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可附录相关评查参考案例,以便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办案流程、文书制作等方面提供细化指引,使得评查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其三,完善评查员档案体系建设,调动评查员积极性。一方面要建设案件评查人才库,评查员可谓“法官中的法官”,其意非为高人一等,而是要求评查员技高一筹。因此,要积极吸纳院庭领导、各部门业务能手、退休法官、检察官等,组建起一支数量充足、专业素能高的评查队伍。另一方面要健全评查员档案管理,对评查员的评查数量、评查准确率等予以记录,尤其是对评查中发现优先案例经验、问题案件线索进行提炼总结,形成研究成果的评查员予以考核奖励,提升评查员的工作积极性。
结语
“中国式现代化”“公平正义”是法治中国下的宏大叙事,案件质量评查只是其中的一处细节,却也唯有将细节刻画得更为翔实、生动,“中国之治”的文章方显精彩。案件质量评查的数字化转型刚刚拉开帷幕,未来它还将从理论走向实践,从星火走向燎原,具体到应用建设的每一场景、标准设计,构建起一套系统化、智能化、集约化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以更高水平的现代化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落下崭新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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