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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的国际版权法经验与中国本土镜鉴
(一)国际条约
(二)域外各国实践探索
(三)域外经验的总结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的学理争议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虽规定了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并未对独创性的内涵作具体的阐释。目前,学界的通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独创性”主要分为“独”和“创”两个方面:“独”,即“独立创作、源于本人”,指该作品源于作者本人,且由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是抄袭、剽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的司法分歧
(一)中国法院对AIGC独创性认定的优势与不足
(二)域外经验对中国AIGC独创性认定的启示
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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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芷格|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主观标准之建构——以“创作工具说”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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