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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视野下的裁判方法与艺术——山东高院第十一期法官沙龙研讨综述

山东高院研究室 山东审判 2021-03-08


近日,省法院举办第十一期“法官沙龙”,沙龙主题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视野下的裁判方法与艺术”,来自山东大学法学院专家、律师代表、部分驻济高校学者和全省三级法院的法官、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教师等70余人参加了沙龙。沙龙由省法院研究室主任赵国滨主持,沙龙共分为四个专题展开研讨。        

 

    

    赵国滨首先介绍了本次沙龙的主旨: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就要在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切实加快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步伐,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等重要论述,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实行审判模式、办案流程再造,促进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全面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首要是司法人员的现代化,特别是法官的司法理念、思维方式、审判能力、工作模式的现代化,因此有必要将法官在实行新的办案模式中积累的审判经验、裁判方法、司法艺术等进行总结提炼推广,进而提高全体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全省法院工作的发展历程,印证了研究和探讨裁判方法与艺术的必要性。省法院党组作出了关于全面推开新的办案模式的部署,近日省法院专门出台了《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案流程(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从制度、工作层面对落实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诉讼制度改革作出了安排。新时代实行推行新的办案流程,实行新的办案模式,确立新的工作标准,更有必要将法官的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总结、归纳和提炼,集中优秀法官群体的经验和智慧,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专题一:速裁案件的裁判方法与艺术

 

齐鲁最美法官、临沂市兰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丽认为,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这是新形势下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关键是要把三个效果相统一作为司法理念和价值追求落实到办案过程中。要让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下对一起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裁判结果,能够顺利通过政治评价,并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同。对于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达到三种效果相统一,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树立权威。保持正直、中立的法官形象,要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做案件审理的“工匠”;二是有问必答。充分行使案件释明权,通过这种耐心细心的法律服务方式回应群众需求、化解群众心中疑问,建立起群众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信任;三是以情动人。从当事人的表情、语气判断他的情绪,对当事人的诉求做到了然于心,从其情感、利益等各方面获得突破,找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方法;四是心理疏导。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做好判前、判后的思想工作,运用心理疏导手段帮助缓解心理压力,使其理性有序的主张权利、表达诉求,防止出现涉访及其他不稳定情形;五是链条延伸。密切关注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将办案的链条延伸,通过裁判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法官董西军认为,速裁以简便、高效、低成本的方式保障当事人诉权,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完美契合的最优路径,是在小额速裁经验基础上向全类型民商事案件复制推广的审判方式。做好速裁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速裁案件精准分流,用好一个“分”字。此类案件的甄别是影响速裁效率的重要基础。因此速裁应当作为整个“分调裁审”中的一环,借助案件分、调两项工作,即可准确把握速裁案件范围。在“分、调”流程中,为速裁打下坚实程序基础。二是速裁法官要牢牢树立快审快结的办案理念,讲求一个“快”字。送达快、答辩快、调解快、开庭快、结案快。送达快,即案件受理后次日即分案到人,第一时间展开送达工作。无联系方式当事人由电子送达系统进行失联当事人信息修复。答辩快即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一般给与被告不超过7日的答辩期。调解快即在送达后迅速开展调解工作,由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电话调解、视频调解。开挺快即运用要素式审理,只针对有争议的案件要素展开法庭调查,无争议要素不再组织举证、质证。结案快即运用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判决,快速结案。三是简化流程,高效裁决,突出一个“简”字。依托要素式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速裁法官可以集中排庭、当庭宣判。借助“分、调”过程中对案件要素的提取,法官庭审仅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展开,压缩庭审时间至15分钟之内。结合要素式判决书的运用,切实为速裁法官减负,增加速裁效能。

专题二: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与艺术

 

淄博中院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朱云三认为,裁判方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裁判活动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底线和生命线。我们的裁判方法必须是以人民群众能看得见、感受到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判方法,切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第一,必须坚持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在事实认定上如果发生了黑白颠倒,无论是多严谨的逻辑,无论是多公平的程序,都不会给当事人以公平正义的感受。要清醒地认知所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争的伪命题。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始终坚持以客观事实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校准,注意克服自认原则、举证期限、权利处分等原则的滥用以及越演越烈诉讼技巧化恶劣倾向。第二,必须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兼顾。牢牢把握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与时俱进地准确把握好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从实体公正演进到实体程序公正的更高要求。第三,必须强化裁判说理。一是坚决杜绝霸道总裁似的“本院认为”“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简单粗暴。倡导条分缕析地对辩解和辩护意见逐一驳辩的说理方法,力求做到有的放矢回应当事人诉求。二是事实认定的表述,忌记证据“流水账”,要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三是忌说理观点猎奇,忌哗众取宠,尤忌“以小人之心度世人之腹”,以个人认知标准作为社会一般标准。第四,必须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保持“亲”“清”关系。人民法院的职能是司法,工作固然要符合审判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但从讲政治的高度上来看,人民法院是党通过审判工作联系群众,争取民意,获得人民拥护的职能部门。必须要承载起为党长期执政增砖添瓦的责任:一是切忌亲而不清导致司法腐败,牢记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信最大的败坏;二是忌清而不亲,高高在上,衙门做派,没有解决的问题的热心和诚心,被人民群众厌弃。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省法院刑四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刘振会认为,裁判方法包括思维方法、庭审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三种方法。思维方法包括法律思维、逻辑思维和经验思维。其中,法律思维是职业思维。无法律不行动,无法律不裁判,是法官应该坚持的职业信条;逻辑思维是技能思维,任何问题的处理、任何结论的得出都应当以严谨的逻辑推理实现,而不是主观臆断的结果;经验思维是技巧思维,把工作、生活经验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考维度和参考依据,是法理与情理事理能够有机融合的重要途径。庭审方法包括庭前会议、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其中,庭前会议方法,主要是准确把握庭前会议促进控辩平衡、辅助程序分流等功能,做好证据展示以及民事调解、认罪认罚等工作;法庭调查方法,主要把握好证据的出示与质证,引导控辩双方把每一份证据的效力质证清楚,达到当庭确认效力的效果;法庭辩论方法,主要是准确把握辩论焦点,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定罪与量刑两个关键问题进行法律政策的辩论,实现裁判形成在法庭的效果。法律适用方法包括定罪、量刑与政策的把握三个方面。定罪方法,主要是把握基本的犯罪构成,处理好罪与非罪、竞合与牵连等关系。量刑方法,一般而言,可以适用量刑规范化的模式,先确定基准刑,再根据被告人所具有从严从宽情节在基准刑基础上进行加减,最后确定判处的刑罚。政策把握方法,主要准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标准与幅度。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副教授牟华认为,把法律的生命定位于经验,并不等于可以忽略逻辑的重要性。司法裁判经验很重要,思维逻辑规则也必不可少。当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接受,并使用了几十年。以此为基础,司法人员养成或习惯了行为人主观过错支配下实施某具体犯罪行为的思维逻辑。探讨如何实现“事实与规范”往返过程中的定罪思维与方法,遵循裁判中的应然逻辑规则,对于准确定罪,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遵循定罪的方法与逻辑,可以保证定罪结果的相对准确性。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定罪思维与方法:一是不能事先根据其他法律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然后否认案件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应在考虑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不当得利并不当然排除刑事犯罪;二是案件事实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导和标准进行归纳认定。法官要从案件事实到刑法规范,又从规范到事实,对二者反复进行比较、分析和权衡;三是要遵循客观优先的逻辑规则,先对成立犯罪的客观要素进行判断,然后再看主观要素。具体可以优先从关键行为、侵害法益、犯罪结果的客观判断入手;四是是否构成犯罪应以个罪的犯罪构成为标准,而不能以社会危害性作为大前提进行判断。


专题三: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方法与艺术


 

    莱西市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张杰认为,裁判的方法简单可归纳为“三要素法”,即裁判的价值指引、裁判的规则指引、裁判的效果指引,这与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裁判质效不高、效果不佳、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一一对应。价值指引即以公正作为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作为裁判的核心价值,在实务中做到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规则指引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为规则,准确查明事实、精准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效果指引即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价值,以“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客观评判标准。法律在根本上具有实践理性的性质,“法律是一门艺术”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以公正为核心价值,以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等标准,对法官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要求,更对法官的经验、智慧、感悟力提出了要求。从裁判者的角度,把裁判工作从方法上升到艺术,需要按照“三有”标准不断提升完善自我,即有情怀、有境界、有格局;需要在整个裁判过程及裁判结论中体现并展示公共价值,即对天理、国法、人情的考量,对真善美的弘扬及假恶丑的规制,对诉讼程序时、效、度的把握。 

 

    青岛中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王楷认为,艺术来源于扎实的基本功,同样,裁判艺术也是通过扎实的专业基本功慢慢酝酿出来的。以裁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为例。第一,应注重总结,夯实专业基础。对多份合同并存的结算依据的确定,可总结成口诀式记忆,即:一是一份合同有效、一份无效,按照有效合同结算(适用于必须招标项目存在“黑白合同”“先招后改”的情形);二是两份合同均有效,但其中一份经过了公示,按照公示的进行结算(适用于非必须招标项目但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的情形);三是两份合同均有效,但二者都未公示,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适用于非必须招标项目也未经过招标程序发包的情形);四是两份合同均无效,则地位平等,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适用于必须招标项目但存在“先定后招”的情形)。第二,应注重细节,以细节体现专业。如面对以房抵顶工程款的调解协议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关注细节,轻易不要急于出调解书。可以以协调履行为前提,以房屋保全查封、解封为抓手,在协调双方以房抵工程款部分履行完毕后,再调撤结案。第三,以专业庭审为基础,妥善解决争议。一是充分利用庭审释明权。实务中,发包人庭审中未作出质保金未到返还期限的抗辩的原因,大多是源于粗心,庭审中我们可主动行使释明权,在释明后,发包人一般都会作出该项抗辩,该争议自然也就被艺术的化解在庭审中、判决前。二是充分利用庭审调查权。如在面对可能虚构施工主体的虚假诉讼时,可利用庭审递进式发问。第四,以专业为基础处理突破合同相对性索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索款的规定,被业界公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争议最大的法条。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要求法院不仅要查清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的工程价款数额,还要查清转包人或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价款结算数额,一案中处理两个法律关系,又加大了法院的审理难度。如何面对此困境?办案人可在庭审中对当事人做必要的庭审劝弃工作。一是就审限问题向当事人做一定的释明,让实际施工人对能否及时拿到判决产生一个合理预期。二是就发包人与转包人、分包人之间的工程结算问题,向转包人与分包人释明可另行起诉解决,以另案单独确认方式保证结算款的准确性。三是在前二者的前提下,向实际施工人释明,可撤回对发包人的起诉,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尽快以判决的方式确定与转包人、分包人之间的结算数额,待发包人与转包人、分包人的诉讼裁判文书生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保全到期债权的规定,保全发包人对转包人、分包人未付款部分,以保障自己权益的实现。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淄博中院四级高级法官赵玉忠认为,破产审判实务性很强,法条规定相对原则,导致“法无明文规定”时常出现,实务问题层出不穷。对此,我们倡导回归法律、回归法理、回归实务“三回归”裁判法。回归法律,侧重点是“穷尽”,即:穷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在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寻找依据。这一裁判规则针对的是对现行法律法规“浅尝辄止”、“断章取义”现象,倡导充分尊重现行法律制度的系统性、体系性、完整性。回归法理,侧重点是“权威”,即:从破产法专著中深挖法理、开拓思路。这一裁判规则针对的是 “唯法条论”、“漠视法理”,关注“有权解释”、忽视“学理分析”现象,倡导通过借助特定案件发现的现行法律体系的空白点,深化对法律体系背后的立法本意、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理解,并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法律漏洞填补。回归实务,侧重点是“联想”,即:从全国破产审判的第一梯队江苏、浙江、深圳等地成型或者探索性做法中探究方案。这一裁判规则针对的是“井底之蛙”思维和“闭门造车”行为,倡导“见贤思齐、从善如流”的开放理念。“三回归”坚持“问题导向”和“有解思维”相结合,回归法律,有助于特定领域现行法律体系的梳理和完善;回归法理,有助于立法本意、法律原则的深度思考和发掘;回归实务,有助于法官智慧的归纳、运用、传播和提升。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省法院民三庭法官张金柱认为,商标侵权类案件审理的一般思路是:首先是确定权利。即确定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权利,解决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其次,侵权认定。最后,厘清责任,具体而言,就是确定保护的权利——权利是否在保护期——原告有无权利——固定被控侵权行为——确定行为是否被告实施——是否构成侵权——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确定责任——免除赔偿责任抗辩是否成立。具体侵权判定中,可以归纳为六个必须,四个不考虑:六个必须:一是法院必须主动审查权利。尤其是在权利经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要详细审查取得权利的类型、时间、有无维权的授权等内容。二是被控侵权行为必须是被告实施的行为。依据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信息来认定生产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所有信息无矛盾的共同指向同一个主体;被控侵权人没有相反证据。三是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是商标性使用行为。只有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四是侵权判定必须要进行比对。相同或类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均需要比对。五是混淆必须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知名度越高,近似的范围越广,保护范围大。六是抗辩必须是主动提出且举证证明。四个不考虑:一是商标应否保护不考虑被提宣告无效的情形。只要商标尚未被无效宣告,商标注册人仍享有商标权。二是侵权判定不考虑是否使用其他标识。三是侵权判定不考虑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商标法规定的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四是相同商品相同商标不考虑是否混淆。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德州中院法官王玉敏认为,家事审判同时承载着当事人的微观诉求和社会公众的宏观期待,是法院工作融入和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家事审判既要实现个案正义,也要满足亿万家庭团圆和睦的社会期许,关于这一领域的裁判理念和方法,归纳如下:1.坚持法律思维,保证裁判结果合法。第一,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明确非请是非曲直,真正发挥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第二,严格限定裁判依据范围,确保适用法律正确;第三,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增强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接受度;第四,要防止温情元素的过度适用以及对法律依据的冲击和替代。2.拓宽裁判视野,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需要做到审判视野的延伸和审判理念的转变:第一,要实现从关注当事人诉辩主张到关注利害关系人司法需求的延伸;第二,要实现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的延伸;第三,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切入点。3.溯源法学理论,探寻正确裁判思路。家事审判植根于博大深远的法学理论,法学研究是解决法律规则与情感判断偏离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新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的司法适用原则,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法学理论的真正含义,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众情理观念相结合,使判决结果既有法理基础,又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4.做好延伸工作,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第一,积极对接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特殊程序,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和根本化解。第二,要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丰富知识储备,切实赢得信任、理解和认同。第三,要积极进行案后跟踪、回访和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提供必要的帮助。

专题四:行政、环境资源案件的裁判方法与艺术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东平县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刘万金认为,法官是正义的追求者,更是规则的捍卫者。正义应当实现,但是应当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不能以牺牲规则为代价。法官不能为了实现个案正义而突破或者变通执行规则,只能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救济渠道的疏通,积极探寻实现正义的有效途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主动审查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起诉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立案。当事人虽因法律救济期限届满等原因,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撤销或者废止行政行为,但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自行纠错,通过重开行政程序,对行政行为自行撤销或者废止。行政程序重开应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包括,作为行政行为根据的事实或法律状态发生变化,行政行为作出后出现足以推翻行政行为的新的证据。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济南中院四级高级法官曹磊认为,司法裁判往往并非单纯通过三段论推理就可以完成的,当可供裁判使用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法官应当运用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种选择规则对法律规范冲突予以化解。《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醉酒受到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规定不同,因两法分处不同的法律位阶,法官可以运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选择规则选择效力位阶高的《社会保险法》作为裁判依据。对于能够按照三种选择规则直接决定如何取舍适用的,属于法官职权范围,反之,则超越法官职权范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裁决。《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与《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关于占用城市绿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计算方式不同,发生冲突。前法为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后法为省政府规章,两法制定主体不同,无法确定位阶高下,三种选择规则均无法适用。该冲突的化解超出法官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权限范围,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裁决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处理,法官不能越俎代庖,自行作出判断和选择。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副教授钱昕认为,限缩解释对法律的适用能够起到回调与修正作用,但由于它限制了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较大影响,所以裁判者在具体运用时需审慎。行政审判中对限缩解释的运用要把握好限缩的度。具体而言有以下六点要求:一是明确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着多种解释,这是限缩的前提要件;二是审视多种解释中有无不合理的文义,这是限缩的必要条件;三是排除文义中不符合立法目的的部分,这是限缩的根本依据;四是限缩不能损及法律规则的核心文义,这是限缩解释的边界;五是适用结果应当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这是行政审判的要求;六是解释应当确保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这是行政审判的追求。

 

     济南中院法官助理李骏飞认为,环境侵权案件,裁判中的“三个平衡”:一是把握好诉讼能力不对等与诉讼权利平等之间的平衡。针对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法律意识、诉讼参与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形式上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实质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二是把握好案件事实专业性与案件裁判法律性之间的平衡。适时引入专家机制,缓解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具有周期长、费用高以及案件事实专业性等问题给法官裁判带来的不利因素;不过分依赖于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仍应掌握在法官手中。三是把握好环境权益与经济发展利益之间的平衡。合法合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把握合理区分合法与非法行为原则、受害人保护适度倾斜原则、有利于修复环境原则及兼顾经济利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原则。法官应综合全案进行衡量,在鉴定方法、修复方案、赔偿责任分配、赔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考虑公平诚信和社会发展因素予以确定。环境保护司法审判活动中,不仅仅要遵循审判规律,更要在司法理念、适用法律规范和实现实质正义之间进行取舍和判断,确保最终案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点评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海燕点评:听了刚才各位法官的发言,受益很多。大家紧紧围绕着今天沙龙的主题,从裁判方法和艺术角度展开讨论,或者从微观具体案件入手分析,或者从宏观裁判理念视角阐述,对于如何做到公正和效率这两大诉讼价值在具体案件中的有效实现,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唯如此,司法实践中各位法官凝练出来的行之有效的裁判经验和裁判方法才能升华成为裁判艺术和司法智慧。众所周知,任何裁判方法都是一种手段、一种形式,其应当服从和服务于裁判目的和诉讼价值,否则该方法便是无效的,更无法被提升为裁判经验广泛适用。公正和效率是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多数情况下两者能够同时实现,即使特定情形下存在紧张关系,我个人认为应当公平为先效率次之。如果过度关注效率而忽视甚至漠视作为司法生命线的公正价值的实现,其结果不仅会造成具体个案的裁判失效,更会危害民众的法律信仰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失权制度便是一个典型的反面例证。2002年《证据规定》司法解释为提高诉讼效率,规定了举证期限以及作为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证据失权制度,因该制度设计严重背离了诉讼公正价值以及民众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其结果便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此进行了重大调整,直至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其进行了本质上的完全废止。此外,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还应关注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否则也容易陷入主观恣意的陷阱中去,2007年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理的“彭宇案”便是如此。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满洪杰点评:第一,法律方法的重要意义。对于法官的司法活动而言,法律方法是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当前社会对于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这其中当然存在案件本身的差异问题,但更为重要的还是很多法官缺乏体系化、系统性和同质化的法律方法训练,导致了对于相似案件由于采用了迥然不同的法律方法,导致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当前司法改革中,虽然强调了以人工智能方法辅助实现同案同判,但根本路径还是应当提高法官的法律方法水平,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第二,法律方法的组成。成文法国家的法律适用主要采用演绎推理的逻辑,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规则到具体案件,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在此种思维方式的框架下,法官必须掌握确定大前提的能力,即法律解释能力和必要时法律漏洞补充的能力。在法律解释能力上,应当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和方法,以期形成真正符合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法解释效果。同时,法官还应当强化认定小前提的能力,即法律事实的认定能力。法律事实,是根据法定程序,通过法律路径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第三,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所谓大前提、小前提的认定又是很难截然分开的。为此,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中的主流方法是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即通过对于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及其构成要件的分析与判断,推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准确适用。对此法官可多加借鉴。第四,关于庭审与裁判文书的艺术。在正确运用法律方法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提高在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艺术。但是,司法的本质是一项专业活动,应当尊重司法的专业性。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陈静点评:法官的裁判方法和艺术,律师同样也需要掌握,只有如此,才能在处理案件中更好地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裁判的方法和艺术更多的是体现在法律不能确定的部分,而在实践当中很多案件都是存在法律不能确定的部分,比如一些案件证据已经完全灭失,无法还原法律事实,法律规定又具有滞后性,这就更考验法官的裁判技术和方法。对于实践当中大多数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也很明确,但在复杂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我们是大陆法系适用成文法的国家,仍然有一些案件并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把这部分案件称为无明确答案的案件,这部分案件如何裁判和释法说理,法官如何做出公正裁判文书,考验着一个法官的聪明智慧和能力,考验着一个法官的素养和专业水平,也考验着一个法官处理问题矛盾的综合能力。此类案件,法官做出的不同司法裁判将会对整个社会的行为模式、社会风气造成一个不同的导向。法官的裁判技术和方法上升到艺术,需要不断的学习积累,提升司法理念,熟练掌握法条背后的法治精神。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法官和律师把握处理这样的案件不应叫艺术,那是应该掌握的基本办案准则。在目前环境下,裁判的技术和艺术,可能就是用在我们刚才所说的无明确答案的案件,考验着一个法官律师是否用心,将办案的流程方法归纳总结,将上升到技巧和艺术这样的层次,各位审判时间长、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应该都还具备这样的能力,但是年轻法官和律师由于受职业年限、办案经验、社会经验的缺乏,很难处理这一类的案件。所以在我的提出的建议案中,也提出疑难复杂案件中需要资质老的法官审理,而不是机械分配案件。我觉得很多问题出现在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上,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需要对法律进行全面的解释,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价值判断、法益衡量、恶法回避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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