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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国特色与欧洲经验 --2019年“中欧民法典国际研讨会”综述
作者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庞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刘忠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编者按:
2020年3月,中国立法机关即将通过民法典;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提高民法典草案的质量,经教育部批准,2019年9月21日至22日,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GIZ RP)及华东政法大学罗马法和欧洲法研究中心协办的“中欧民法典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来自德国、意大利、瑞士、波兰、西班牙等十余名著名欧洲学者及国内二十多所高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五十余名专家学者参会。本次研讨会对2019年8月立法机关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及侵权责任编三审稿草案进行了深入探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在开幕致辞中表示,在距离民法典审议通过仅有半年时间的背景下,举办中欧民法典研讨会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因为在中国进行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间,从来都不拒绝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智慧和经验。本次会议的重点是讨论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民法典中特别重要的两编,它们既对域外的经验进行了充分的吸收和借鉴,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展现了中国法学家们基于中国国情的独立思考与创见。复旦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士国教授指出,设立人格权编不仅回应了人民对于法治的期待,而且有利于拓展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的范围,同时还能够彰显中国民法典的人民性,堪称民事立法的创新。此外,刘士国教授认为,本编立法目的方面可以规定为了维护人格尊严制定本编;另外,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恐怕不妥。但是,意大利罗马第三大学乔治亚·雷斯塔(Giorgio Resta)教授则认为,中国现有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合理的;人格权诉讼是一种私法救济手段,因为很多时候,人格权侵害由于政治因素,没有办法在当时起诉,而允许受害人在日后根据民事侵权进行起诉。譬如,意大利法院曾受理这样的案件,二战时期德国军队大规模侵犯受害人的人格权,法院允许受害人在多年以后以民事侵权进行起诉,而突破诉讼时效的限制。瑞士日内瓦大学的克里斯汀·夏碧玉(Christine Chappuis)教授重点谈论了关于人格权法是否应当独立成编的问题,她认为这是非常重要和非常正确的决定。她表示,如果要强调一个某一个主题,就应单独设置,这使得法规检索和案例搜集由此也会变得容易;尤其是考虑到科学技术的发展,每一个人都沦为沧海一粟,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不仅非常必要而且极具说服力。她还建议,对于草案中现有的获利剥夺规则,应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人格权侵害还是可以扩张至其他权利侵害的情形,也要协调好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教授介绍了他对人格权编草案第811条到第813条的修改意见。第一,增加第811条之一,第一款规定隐私权为支配性权利;第二款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分享和许可行为的特别规定。第二,增加第811条之二,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隐私权法基本原理,明确隐私保护止于公共利益;第二款规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受到的限制高于普通民众。第三,增加第811条之三,规定权利冲突与利益衡量。第四,增加第812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私人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基于隐私权对私人生活安宁保护而配置的防卫性权利。第五,增加第812条之二,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对其私人空间享有的控制、排他权利,以及不受窥视、窃听、监控、摄像等非法收集私人活动信息的权利;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基于隐私权对私人空间保护而配置的防卫性权利。第六,细化第813条,增加第三款,解决私密信息既受隐私权保护又作为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指出,尽管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反映了立法者选择了公私法并重的模式,但由于中国现有相关立法更多的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掺杂有行业利益尤其是大网络公司的利益,这对自然人权利的保护非常不利。此外,程啸教授还谈了个人信息是否应作为权利问题及侵害个人信息的归责原则问题、证明责任问题和责任承担问题。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波兰雅盖隆大学教授菲德里克·佐勒(Fryderyk Zoll)之初,人格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比如说限制某些自由,有可能被滥用,可能是会对自由带来威胁;譬如,可能妨碍表达或者言论自由,可能会带来所谓的寒蝉效应;因此,在司法适用的具体过程中,在判定是否成立人格权侵权的的时候,是否需要考虑违法性等其他要件,这也是涉及到法治原则的重大问题。意大利都灵大学米歇尔·格拉齐雅德(Michele Graziadei)教授指出,在所有国家,法律条文都只能解决部分问题,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在应用法律时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人格权的问题。现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具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因为设置了一个独立的人格权编;这是值得积极支持的,因为其他民法典对人格权的阐释有限且零散,而且基本都散见于司法判例。中国专门设立人权编来探讨人格权的保护,这是极其重要的,能够有效克服过去立法比较分散的情况,能够以更为系统和更现代的方式去保护人格权。就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自由之间,他认为中国的草案是希望在欧美两种模式之间取一个折中,他还不确定这样是否会有效。当然,如果完全选择欧洲做法的话,可能有些企业会不太乐意;但是,美国现在也一样限制大企业广泛使用个人信息,就是说,今天的美国也禁止自由和完全商业化的个人信息使用行为。因此,如果中国完全采纳美国的自由模式,很可能到最后会出现不良的后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温世扬教授认为,人格权编草案一般规定部分应明确人格权的基本属性,明确人格权是基本权利还是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专属的权利还是各类民事主体普遍享有的权利、是消极的防御性权利还是积极的权利抑或是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利,要处理好人格权编草案第一章一般规定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编及后边各章的关系。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认为,中国移植了大量西方法律术语,这些术语在中国传统语境中如何理解将会对中国法律产生重大影响。张礼洪教授首先向与会专家详细介绍了“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等常用术语在不同语言中的含义,然后又指出了现有草案管制色彩过重、重复表达和无意义表达过多、代词使用不规范、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等方面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认为,在人格权独立成编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基本上针对侵害人身利益的实际特点,宜将其移至人格权编,从而使得人格权法成为逻辑上自足、独立于侵权责任法的民法部门;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过分强调严重侵害在客观上放纵了侵权人,应当取消这一要件;在国家赔偿已包括精神损害的背景下,改变无法对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恰逢其时;考虑到域外立法已逐步放开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民法典草案应该对法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预留余地,而不必局限于自然人;另外,应将人格权的概念扩张至部分动物,特别是承载有主人的精神利益的宠物,针对其死亡或严重伤残应允许主人主张有限的精神损害赔偿。意大利罗马第三大学乔治亚·雷斯塔(Giorgio Resta)教授认为,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中国民法典中设立人格权编是一项巨大的成就。另外,人格权的法典化是政治中立的,与特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没有关系。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当代民法典的共同特点。他建议,可借鉴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人格权,因为这不仅涉及被告人和追诉机关之间的纵向关系,也涉及被告人和媒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后者在最终的有罪判决作出前,对被告人的报告如果暗含其有罪推定,就侵害了其人格权。此外,可借鉴欧盟GDPR,对完全由计算机自动化计算出的自动处理结果,禁止其作为决定信息主体重大利益的依据。中央财经大学朱晓峰副教授指出,人格权编的三次审议稿都把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并列规定尽管值得肯定但仍存在商榷余地。首先,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应不应明确规定,也不应做封闭性列举;其次,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列作为民法上人格权编的价值基础似不严谨;再则,在《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乃至未来侵权责任编的一般侵权条款已为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的背景下,在人格权编中引入与之类似的一般人格权条款似缺乏正当性依据;草案第774条使用“其他人格权益”这一概念似有不当。民法典编纂专班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副教授指出,即使在德国也存在所谓的宪法人格权和民法人格权的区分,其中民法人格权通过《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展开,而宪法很多关于人格权的规定都是政治中立的规定;具体的规则应由特别法规定,而特别法的法律基础则应由民法典提供;法律要明确要受保护的人格权种类,但也应避免过于封闭的问题;人格权是一种框架性权利,利益权衡可借助动态体系实现;对于商业机构和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数据的保护应采用不同的思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至诚助理教授指出,由于中国采用了民商合一的体系,并没有单独的商法典,所以很多未解决的商法问题也应放到民法典中;对于人格权侵犯问题的处理,尽管人格权编草案已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有进步空间;受中国法学界对不当得利认识的影响,返还将会成为一种首选的救济方式而非一种替补工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副教授结合生动翔实的案例向与会专家详细阐述了其对姓名决定权限度问题的看法。熊丙万副教授认为,在应对有争议的姓名时,不应只关注僵硬的法条,而应以更灵活的方式分析这些姓名对个人和公众产生的影响。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孟强认为,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完全没有对如何积极利用死者人格利益作出规定,这个问题其实也是国内学者批评比较多的问题;不少学者都认为,立法应该对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正面规定人格权利用也是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之意,但是立法机关始终未能朝前迈进一步,尤其对于死者人格利益,只规定消极保护,没有规定积极利用。由此,当死者是明星、艺术家、摄影师等具有丰富人格内容的人时,应如何积极地利用死者遗留下的遗产就会成为障碍。就人格权编草案中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条款,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教授认为,草案第777条在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问题上,采取“近亲属”的概念来尝试限制保护的期限,但也有很大的问题。如果死者是一个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但没有近亲属,在其死后别人立即将其肖像、姓名注册商标;但由于没有近亲属,法律则不予保护,这样显然不妥当。滴777条把保护的条件完全取决于死者有没有近亲属,显然不妥;建议采取像著作权的模式,不管有无近亲属,一律为死后50年,这样既简便易于操作,富有可预见性,而且也符合平等原则。德国明斯特大学Reiner Schulze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编是一个很好的机会,这将让我们能够将这些具体的做法、特定具体的内容跟一般性的规则联系起来;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让我们在法典的编纂过程中考虑到整个私法的一些的新发展。民法典不仅要以过去的发展为基础,它还要有前瞻性,考虑到未来的发展,在一般性规则的设计上需要“瞻前顾后”。另外,现在不仅要考虑法典化的问题,还要考虑到它的应用,中国民法典明年就完成编纂,但接下来的应用过程会是几十年或上百年。另外,他还认为,完全在法律当中纳入科学技术对于人格权的影响,目前可能时机还没有成熟。包含独立的人格权编的中国民法典的诞生是一个全新的里程碑,是人格权立法领域的里程碑,当然这不是终点,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外学者们需要携手共进。三、总结在闭幕总结阶段,意大利都灵大学Michele Graziadei教授在总结中指出,身为一名欧洲法学家,通过此次会议,他感到中国有很多经验是可以带回欧洲去的,尤其是用以解决欧洲私法所面临的一些挑战。首先,中国现在是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民事立法方面取得如此的成就非常了不起。其次,在欧洲一直讨论财产方面的权利,但是,这次看到中国所做的这些严肃的努力,我觉得也许欧洲学者应当从人格权这样的问题入手,欧洲也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如果说欧洲学者进行这样讨论的话,桌面上应当摆一本中国的新民法典。他还指出,本次研讨会的研讨有三个焦点问题:第一,民法典当中如何纳入相关的价值观;第二,民法典应发挥社会风险的管控职能,譬如,侵权责任法应当管理现当代社会所面临的日常风险。第三,民法典应妥善地处理好相关利益之间的平衡。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所带来的国际视野,对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完善大有裨益。会议主办方未来将组织翻译欧洲学者们所撰写的高水平论文,争取尽快在中国法学界发表和分享。
本文刊载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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