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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关于服务保障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和九大改革攻坚行动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服务保障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
加快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和九大改革
攻坚行动的意见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更好地服务省委部署的九大改革攻坚行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1、坚持慎终如始,树立常态化疫情防控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强化底线思维,切实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严格落实“四早”措施和报告制度,毫不放松做好日常健康监测、环境清洁、消毒通风、健康码运用等工作,继续确保诉讼当事人、干警和办案办公场所安全,真正做到万无一失。
2、坚持统筹推进,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审判执行工作,健全完善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庭审等“线上模式”,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促进“线下纠纷线上解决”,推动“线上模式”成为群众诉讼、法官办案的优选项。在确保疫情防控绝对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露天庭审”和巡回审判等方式审判案件,有序逐步开放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审判法庭等司法服务场所。不断创新审判执行工作方式,更加注重线上线下相结合,积极推出司法便民利民新举措,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
3、多元化解涉疫情纠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协商为主、调解优先”,对涉疫情民商事和行政纠纷加强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实行调解前置,依法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和解、共渡难关。强化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公证、仲裁等非诉解纷方式的协调配合,加强程序衔接、效力确认和法律引导,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完善诉讼保全工作机制,适当调低申请财产保全的保证金比例,采取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完善三级法院联动司法救助机制,加强涉诉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依法缓、减、免诉讼费。
4、依法惩处涉疫情犯罪。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组织煽动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等犯罪,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等犯罪以及假借防疫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境内境外人员一视同仁,对拒不接受入境检验检疫、刻意隐瞒本人或近亲属信息、故意隐瞒旅居史,造成疫情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坚持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及时发布涉疫情典型案例,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5、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既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又防止把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罚。对在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且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信息共享、联合会商等工作机制,用好认罪认罚和刑事速裁机制,加大远程视频提审、开庭力度,确保涉疫情刑事案件依法、及时、稳妥办理。
6、妥善化解各类合同纠纷。对因疫情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鼓励引导当事人维持合同关系或调整、变更协议内容,继续完成合同目的,全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对于当事人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规定妥善处理,同时要防范当事人以疫情为由,滥用不可抗力逃避合同责任。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7、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更加注重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中小投资者保护”等指标,有针对性地提高办案质效,践行“一次办好”承诺,积极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全面推开“多元化解+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制度,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以济南、青岛破产法庭挂牌成立为契机,推动一批“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审慎认定破产条件,倡导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力保市场主体,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8、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审理和执行涉企业案件中,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必须采取的,尽量选择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和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妥善审理涉疫情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治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助推企业增强竞争力。依法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调整工时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着力保障居民就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不予支持。
9、依法支持金融改革和企业发展。对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所采取的加大信贷力度、优惠金融服务等政策措施,依法予以支持。稳妥处理受疫情影响而引发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纠纷,引导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促进实现共赢。对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鼓励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依法统筹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审理中发现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0、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常态化防疫措施。对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需要实施的管理措施,当事人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依法不予支持。对涉疫情防控的非诉行政案件,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予以执行。当事人因人员、物资、场所、车辆等被调集、调用、征用提起诉讼的,依托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及时通报涉疫情纠纷情况,妥善化解涉疫情行政争议。
11、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在做好防控措施、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恢复线下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实行灵活的执行方法,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依托执行和解中心,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交付特定标的物或无法完成行为义务的,可酌情给予其一定时间的宽限期。对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履行困难、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列入失信名单、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支持信用修复,帮助企业加快恢复生产。
12、深入实施“提质增效”工程。加强对涉疫情案件的监督管理,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自由裁量,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办案质效。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应当予以支持,对因疫情防控需要确需中止案件审理或延长审限的,可在审限中予以扣除。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规定,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大力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实现电子卷宗网上移送,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2020年4月29日
本文转载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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