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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出台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对积极参与产教联合体的企业,优先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在其通过认定后,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相关激励优惠政策。3.优先将产教联合体成员学校纳入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储备项目库。4.支持产教联合体内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
| | 2.制定“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 |
| | 1.支持搭建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2.引导区县与职业院校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积极吸纳职业教育人才拓展技术服务市场。 |
| | 2.推行产业规划和人才需求发布制度,引导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紧贴市场需求和就业形势,促进专业布局与当地产业结构紧密对接。 |
| | 1.在市级现有职业教育资金中统筹安排适当奖补资金,根据职业院校在示范性产教联合体建设中承担的任务及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补。2.配合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统筹部门有关项目经费优先用于支持产教联合体建设。3.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
| | 1.支持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和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的合法收入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2.鼓励产教联合体内职业院校学生到相关企业就业,优先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3.鼓励产教联合体企业、职业院校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优先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计划。4.设立的人才项目,优先鼓励产教联合体申报或委托理事会管理运营。 |
| | 1.企业投资兴办的职业教育学校,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其取得捐赠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2.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从事教育服务业的企业,如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4.对参与产教联合体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
| |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产教联合体建设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加大项目营运期间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合理匹配贷款期限和项目期限。对产教联合体内的企业和项目,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流程绿色通道。对产教联合体牵头企业加大融资服务指导。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产教联合体内企业和项目的运营特点,差异化设计金融产品,增强个性化、定制化保险产品对企业、项目保障作用的发挥,探索通过股权融资、基金投资、投贷联动等方式加大金融支持。3.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信用贷款和扩大中长期贷款发放规模、承销债券等措施,支持产教联合体内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4.优化信用风险分担,探索建立“担保机构+银行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优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加大产教联合体内企业和项目的增信力度,提高融资获得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