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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利被列为“非正常申请”后起诉国知局,背后还有故事

MagicPatent 专利茶馆 2022-11-20

 

好几年前的事情了

 

2015年最高院的一份行政裁定书显示,一家名叫北京派瑞根科技的公司,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等事宜,向最高院提请申诉

 

该公司申诉的几个要点如下(详细案情见文末):

1.国知局给该公司发出《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导致该公司领不到政府资助,还要退还已领资助

2.由于受到通知书影响,部分发明的审查程序停滞

3.一模一样内容的实用新型没事,发明却非正常

 

国知局提交意见要点如下:

1.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工作合法有据

2.通知书形式合法

3.该通知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

 

最终,最高院裁定:

驳回北京派瑞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诉

 

其实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是,仔细研究一下这家公司及其申请的专利,案件背后的却有故事


首先,这家公司是干什么?


工商信息显示,北京派瑞根公司成立于2003年

公司所属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

 

其最后一次工商信息变更是2016年5月,目前的经营状态为注销

 

也就是说,目前公司已经不存在了

 

其实,这家公司申请了什么专利,被发了非正常申请通知书?

 

该公司申请日在2009-2012年期间一共公开了283件专利申请,其中发明167件,实用新型116件,获得发明授权118件,发明被驳回32件。其中申请日在2009年的申请有237件

 

其授权的发明专利中,有三件专利分别在2010、2011及2012年进行了专利独占许可。目前所有专利均失效

 

每个数字独立看起来似乎也没什么特殊的

 

然而联系在一起看,就有点眉目了

 

一家技术推广服务公司,某一时间大量申请,授权后进行专利许可,被列入非正常名单


最后,这是一个什么故事?

 

有一个词慢慢出现了轮廓:NPE


在十年前的那个时候,NPE这个词似乎在中国的专利圈还有点陌生。

 

插一个百度百科的科普:非执业团体,NPE是Non-Practicing Entities的缩写(也常有人写作NPEs,用以表示多个数量),对应的中文翻译是非专利实施主体或者非实施主体,也有叫做专利经营实体、非专利运营主体。不管它具有何种称谓,其实质就是拥有专利权的主体本身并不实施专利技术,即不将技术转化为用于生产流通的产品。

简而言之,NPE通过申请专利对生产型企业进行许可、诉讼等专利运营进行获利。它还有个不太友好的俗称叫“专利流氓”。

 

在2012年,有位专家在《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发表的《NPE的角色定位:是专利运营,还是专利投机》一文中,提到了北京派瑞根,就是本文的涉案公司。

 

看到这里,似乎这个故事似乎清晰起来:

 

一家公司想成为NPE,大量申请专利,顺便拿点政府资助抵消成本,通过专利许可初尝战果,结果被国知局盯上,打了非正常申请标签,无奈提起申诉,被最高院驳回,“生意”无法继续,关门大吉。

 

或许这个故事讲到这里,已经结束了...

 

或许其他的故事才刚刚开始...

 

因为,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人在,或许NPE离我们不会很远。

 

 

最高院行政裁定书(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知行字第99号
派瑞根公司申诉称: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首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基于该通知作出了暂停其全部专利申请资助和已授权专利资助的行政决定。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建议将已支付资助资金全部追还
此外,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其还作出不利评价。这不仅对其经济利益产生实际影响,也对其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其次,因其29项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处于停滞状态,导致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期限延长,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则被无限期地缩短。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相互矛盾。首先,其于2009年10月10日、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监控和处理工作组认定29项发明专利申请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但24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未收到“非正常专利申请”通知,而其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书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内容完全相同,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同一专利申请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认定结论。其次,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对29项发明专利申请中的27项专利正式授予发明专利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合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专利法授予的专利管理职能于2007年8月27日颁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工作合法有据。其次,该通知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业务章,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形式合法。再次,该通知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非正常专利申请初步确认意见通知书》,通知派瑞根公司陈述意见,但派瑞根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相应陈述
(二)该通知属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告知行为,未对派瑞根公司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的29项专利申请中的27项专利予以授权也证明该通知未对派瑞根公司产生实际影响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终,最高院裁定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行为,本身并未对涉案专利的审查进行实质性的处理并形成最终的认定结论。该通知实质上属于过程性文件,未对派瑞根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原审裁定认定派瑞根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驳回北京派瑞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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