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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证据图片中的斑马是自然界中存在的一种动物,不能作为本专利的对比文件
好孩子集团公司的一件童车外观专利(CN3073325D)被康贝(上海)有限公司提了无效。康贝给出的证据,估计复审委看了差点笑出声来:
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1条、第2条、第23条的规定,不具备获得专利权的条件。本专利与公开出版物《彩图动物园》上刊登的斑马图案相同。
童车很无语:纳尼!就因为我有黑白相间图案?!
斑马线:为啥不用我?
钢琴:我也很不错啊!
复审委指出:即使能证明该图片是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出版物,由于该图片中的斑马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动物,而本专利是一种工业上应用的外观设计产品,二者不具有可比性,故该图片也不能作为本专利的对比文件。
除此之外,复审委还指出:专利法第1条指的是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专利法第2条指的是发明创造的种类,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1条、第2条的规定不是上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额...拜托,提无效也要用点心好不好。
用小动物和法1条提无效,估计业界也是唯一了...
哦,不!康贝还提了一个类似的,
那件和老虎相关...(感兴趣的自行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