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逃犯条例香港为何反应强烈?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带您看异样风景!编辑及合作微信1036793618与QQ同号,欢迎结尾处点在看,多谢!
作者香港张元洪律师
(注:本文只做学术交流讨论,并无政治立场)
作为执业律师,我想我们都会希望刑事违法犯罪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目前而言在犯罪所在地惩罚当然似乎是最佳的选择,我们并不希望出现所谓的逃犯天堂。
香港犯罪嫌疑人在台湾根据台湾调查部门指控其杀人后逃回香港,要求移交给台湾调查部门。但是香港没有和台湾、澳门和我们内地签署逃犯移交或者引渡之类协议。根据过去港英立法会记录,鉴于几个地方的刑事司法制度差别巨大,当时港英立法局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不与签署的。该逃犯条例一直援用至今,所以如果要移交该个案逃犯,就必须要修该该逃犯条例,同时香港政府趁此提出移交逃犯的区域包括我们内地和澳门。
我在文章—“在香港警署探访犯罪嫌疑人的经历”一文中详细阐述了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警察抓捕嫌疑人后嫌疑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最为突出的是比如无罪推定、沉默权、和律师的在场辩护权。大家知道,香港由于历史原因,犯罪嫌疑人享有这样的权利已经上100年,大家对此都习惯且根深蒂固。
根据我自身的执业经验观察,无罪推定、沉默权和律师享有充分辩护权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真的有时可能有机会逃脱惩罚,但这是宁愿放走10个坏人也不要冤枉1个好人制度理念设计的结果,是不得已的选择。
亲爱的朋友,欢迎您关注由王之团队打造的公众号王之风景线(点击可关注),为您推送精彩资讯和独家看点,期待与您携手共进拥抱自由与梦想!小编微信1036793618与QQ同号。
目前的修改逃犯条例涉及我们内地,我们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家知道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里面好像没有明确规定严格意义上的无罪推定、被告享有沉默权和甚至律师在场可以行使的充分辩护权。我们的嫌疑人对侦察机关的提问是“应当如实回答”,虽不能完全理解为嫌疑人有义务回答,但至少是应当而且如实回答。
我们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嫌疑人才能聘请律师,即嫌疑人是已经被侦察机关做过一次笔录口供后才能会见律师。香港是被警方拘捕的时刻即可聘请律师(注意香港没有行政拘留),嫌疑人可在见到自己的律师咨询后,才决定如何做第一次笔录和录取口供,而且可以一直保持沉默,即无论警方问什么问题,嫌疑人都可以说“我不回答”,即嫌疑人从一开始就没有义务去协助配合侦察机关提供证据。
所以香港的刑事案件律师许多24小时手机不关机,深夜出诊警署也是正常的。试想一个深夜2点被警方抓捕的嫌疑人,辩护律师要是在天亮后9点才赶到警署,在这7个小时之间,嫌疑人的第一次口供笔录都早已完成,而第一次的口供笔录也是作为控方检控的证据,有时甚至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因此很多情况下对嫌疑人是相当不利的。
而且根据香港法律,48小时后嫌疑人必须开庭过堂,嫌疑人此时必须见到法官。法官决定是否继续羁押,还是无条件放人或者保释放人,此时决定羁押的权利不在侦察机关。对于简单的刑事案件,法官会立即判决。
为修改逃犯条例事宜,我问过不少本地长大的香港同学,问他们为什么反应如此强烈,不就是把逃犯移交内地去接受审判吗?他们说他们希望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下,他们非常忧虑和担心不能得到公开公平的审判,比如不合法的盘问,拷问发生也难以查明、选择性地记录审问嫌疑人的情况,即嫌疑人的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至于那种失踪几个月音信杳无的情况他们很难理解和接受,当然更担心这种逃犯条例被少数没有权利制约的部门滥用。
我说不是法庭可以把关吗?他们解释,法庭在处理移交申请的职责是确保申请引渡的国家提出的要求符合程序,并核实有无充分理由拒绝移交。法庭不得审查被要求移交的人实质上是否犯有有关罪行。即只要移交或引渡申请基本上符合程序上的要求,且法庭没有充分理由拒绝请求,法庭必须交付逃犯,即法庭是受《逃犯条例》中的「不调查」原则的限制。
我告诉他们,你们担心的情形其实是极少数情况,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必定会越来越好。
滇西抗战之驼峰航线 :抗战的生命线 |
长按或扫描微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