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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遵义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级政务信息系统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快推进“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 规范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根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推进“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工作方案》《贵州省级政务信息 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和《遵义市推进“一云一网一平台” 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买建设和运维服务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数据平台,市级部门的政务业务管理系统、政务业务服务系统、政务数据资源库及信息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 部门职责。市级部门作为业主单位,是市级政务信 息系统的建设、使用主体,根据部门业务需求提出建设和运维计 划,牵头开展购买服务、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运维实施和数据安全管理。市大数据局负责指导编制和组织评审市级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年度建设计划和运维服务方案等,并逐步推进统一建设,统一购买服务,统筹资金使用。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机制,结合项目绩效目标等情况,根据财力,统筹资金安排用于市级政务信息系统购买建设和运维服务。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具体承担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 实施中年度计划编制、标准规范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应坚持“需求导向、应用驱动,统筹集约、横向联通、纵向贯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集约建设的要求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逐步推进统一建设、统一购买服务、统筹资金使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部门计划。业主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工作安排,根据业务实际需求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年度计划。

(一)年度计划应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计划等要求;

(二)年度计划应符合省、市级“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紧密结合本部门业务需求;

(三)年度计划应依据充分,明确系统目标、建设内容、功能 应用、数据资源、安全保障、密码应用、运维服务、经费预算、 绩效目标等需求;

(四)对于本办法实施前的已建政务信息系统,在报送运维计划时,要确保已建政务信息系统按照“一云一网一平台”工作要求实现数据共享及开放;

(五)年度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市大数据局。       

第六条 市级计划。市大数据局指导市大数据发展中心汇总业主单位提交的年度计划,商市财政局后编制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年度计划,重点保障国家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第七条 市级计划批准。市级年度计划经市大数据局商市财政局后,由市政府办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商市大数据局根据当年财力情况,按照财政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计划确定次年年度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总预算规模。

第九条 部门预算。业主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市财政局按总预算规模下发各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预算。

第十条 绩效管理。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资金 实行绩效管理。市大数据局按照绩效管理要求,执行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需求调研。业主单位应对本部门业务需求充分调研,形成项目需求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服务方案。业主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项目年度服务方案,包括建设和运维内容、功能应用、数据资源、数据安全、进度安排、技术路线、实施路径、服务保障、培训计划、经费预算等报市大数据局汇总。 

第十三条 方案评审。市大数据局组织评审,对业主单位报 送的项目年度服务方案在相关政策符合性、可行性、软件架构及业务功能、数据资源建设与管理、数据安全、密码应用、硬件部署方案、云资源占用合理性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方案报市委网信办备案。服务方案存在以下问题的,评审不予通过。

(一)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不符的;

(二)未基于云上遵义(云上贵州)建设的; 

(三)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

(四)未按要求接入数据开放平台的; 

(五)未按要求对接政务服务平台的;

(六)未按要求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和密码应用的;

(七)与其他有关规定不符合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业主单位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年度服 务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规范。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组织“一云一 网一平台”建设中遵义市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工作,业主单位应按 照省、市标准规范实施。

第十六条 调整程序。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年度服务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主要服务内容和预算需要调整,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单位确认并在市大数据局备案后,可由 业主单位进行调整。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年度服务方案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第五章 采购和验收  

第十七条 服务采购。业主单位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年度服务方案,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业主单位、项目承建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业主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服务验收。业主单位会同市大数据局等相关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分阶段验收。数据共享交换、数据开放及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密码应用是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服务采购项目的验收要件。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结果 是验收能否通过的基本依据。服务终验时,项目承建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年度服务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技术文档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权限。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大数据局对全市政务信息系统产生的政务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和统筹调度。 

第二十一条 目录编制。政务信息系统必须编制数据资源目录。

(一)项目验收前,项目承建单位应协助业主单位,按照国家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省级《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数据资源目录; 

(二)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数据资源目录审核工作;

(三)审核通过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统一纳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源上架。业主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资源分类 分级,明确数据共享开放类型,数据资源上架前应进行保密审查,数据资源开放前应对敏感数据资源进行脱敏。项目承建单位积极配合业主单位按照发布的数据资源目录,及时上架数据资源。 

第二十三条 共享清单。业主单位负责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明确共享信息名称、信息项、数据更新周期、共享服务方式、数据提供方式等,按要求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享方式主要包括查询、核验和批量交换三种,数据服务方式包括服务接口、库表和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 数据开放。业主单位编制数据开放清单,负责将可开放的数据资源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上开放。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制度。业主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建立健全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的责任和要求,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安全职责。业主单位负责做好政务信息系统和 政务数据资源使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督促项目承建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安全建设。业主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技 术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 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等配套设施与系统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等安全工作。鼓励采用安全可靠的数据库、操作系统、服务器芯片等软硬 件信息基础设施产品。 

第二十八条 数据安全。业主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资源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将结果报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将结果报市委网信办备案。政务数据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的,应严格遵守隐私保护和数据脱敏脱密有关规定要求。政务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工作要求。业主单位不落实“一云一网一平台” 建设有关要求的,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年度建设服务采购。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业主单位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绩 效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局负责组织 对“业主单位系统建设使用绩效”与“政务云服务商服务水平和质量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 评价结果应用。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应加强 对评估结果的运用,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 年度安排建设和运维服务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 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罗小柒

审核:周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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