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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郝铁川:一条恶法和一群贵族最终毁灭了秦王朝

法治日报 法学学术前沿 2022-06-14


 一条恶法和一群贵族最终毁灭了秦王朝


作者: 郝铁川,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上海文史馆馆长,著名法学家

来源:《法治日报》2020年8月9日蒋安杰主编《法学院》版


时下流行的中国法制史,讲到秦朝灭亡的原因时,大都归纳为:秦朝土地兼并、赋役沉重、严刑峻法,引发陈胜、吴广起义,导致秦朝十五年而亡。我觉得这样讲过于空泛,不如用“一条恶法和一群贵族毁掉秦王朝”这样一句话简明扼要、直奔主题。


“一条恶法”是什么呢?据《史记·陈涉世家》记载,那就是秦朝法律规定:凡服徭役者,必须在官府指定的期限内到达指定地点,“失期,法皆斩。”如果不能准时到达,就要处以死刑。为什么说这条立法是恶法呢?因为,它没有考虑民众在服役途中遇到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如狂风暴雨、地震、河水泛滥等),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因而不能达到,应该免责、不予追究。陈胜、吴广恰巧就碰到了这种情况:“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怎么办呢?陈胜、吴广的考虑是:“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逃跑被抓住是个死,不能到达服役地点也是个死,但举行起义、为国捐躯是最值得干的事情。


秦朝的这条恶法成为陈胜动员同行者的一个很有说服力的口号:“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第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徒属皆曰:“敬受命。”


现代社会注意到了合同(约定)履行时的不可抗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就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现代社会也注意到了合同(约定)履行时的情势变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33条第1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二者的关系是什么呢?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认为:不可抗力是一个原因,是一项条件,就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而言,不可抗力事项的发生,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得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不可抗力事项的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得适用法定解除制度;不可抗力事项的发生,致使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得适用违约责任中的法定免责事由制度;不可抗力事项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发挥作用,致使无人承担责任,因而无法借助违约责任制度分配损失的,得发生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不可抗力事项的发生,致使当事人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得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适用。可见,不可抗力为因,情势变更制度、法定解除制度、违约责任制度、风险负担规则、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等皆可为果。


秦朝规定服徭役者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这当然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合同,我们权且将其视为一种“行政合同”吧,当然应该考虑履行合同时会否出现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情况。但秦朝统治者法律智商有限,不合情理、极其武断地规定了“失期,法皆斩”,怎不导致陈胜、吴广被逼无奈地揭竿而起呢?


这件事情深刻揭示了一个立法原理:立法无小事,如果立了恶法,轻则不被人们认同、遵守,重则导致人们以行动抵制、反抗。这是历史的经验教训。


毁掉秦朝的除了“一条恶法”之外,还有“一群贵族”。我的意思是,秦朝政权的复亡,不单是陈涉所领导的农民起义的力量推翻的,其中还有六国贵族复国势力这个历史因素的作用,也不应当忽视。因为陈涉所领导的农民起义仅存在半年的时间就被秦朝政府军镇压下去了,在此后的两年当中,是六国贵族复国势力对秦王朝的反抗斗争,经过定陶、钜鹿等大型的决战,摧毁了秦朝的军事实力之后才把秦政权推翻的。所以把秦朝覆灭的历史,单纯地看作是农民起义的历史,是不够全面的。实际上,六国贵族复国势力的反秦斗争,是当时历史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无法否定的。所以司马迁在写《史记》时,对秦朝灭亡的历史过程,才如此说明:“初作难,发于陈涉;虐决灭秦,自项氏;拨乱诛暴,平定海内,卒践帝柞,成于汉家”。而他所说灭秦的项氏,正是项梁、项羽所领导的六国贵族势力。因此,在讲到秦朝灭亡的历史时,不仅应把陈涉所领导的农民起义功绩列为首位,也应该把六国贵族复国斗争作为重要的历史因素。但最后推翻秦朝的力量来自于被秦始皇灭掉的六国贵族。


关于这个观点,我的硕士导师郭人民教授早在1982年第3期《河南师大学报》“陈涉起义和六国的复国斗争”一文中就提出了。郭师认为,秦始皇帝二十六年,完成了全国统一大业之后,摆在这个大一统国家面前的有两种社会矛盾:一种是秦朝政府和全国人民的矛盾,即地主阶级政府和被压迫农民的矛盾,这是当时社会的基本矛盾;另一种是秦朝统一国家和六国分裂势力的矛盾,即统治阶级集团之间的矛盾,这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皆以秦朝政权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事实表明,秦朝统治者重视了秦朝统一国家和六国贵族复国势力这个主要矛盾,而忽视了秦朝政府和广大人民这个基本矛盾,作出了“失期,法皆斩”这样极易引发人们反抗的规定。这样,就使秦朝政府和全国人民的矛盾急剧发展起来,爆发为陈涉领导的农民起义,打开了秦朝统治的缺口,又给六国贵族复国势力的复活以可乘之机。结果,在两种社会矛盾的交织发展中,灭掉了这个短命王朝。陈涉领导的农民起义和六国贵族的复国斗争,是两个性质、目的不同的斗争,二者对历史所起的作用是不能相提并论的。陈涉农民起义是被统治阶级反抗统治阶级剥削、压迫的革命斗争,是推动历史进步的真正动力;而六国贵族复国势力是反对秦朝统一、想恢复分裂割据的旧秩序,是阻挠历史向前的反动势力,两者性质与作用,是径渭分明,迥然不同的。


我想,用“一条恶法和一群贵族最终毁灭了秦王朝”更能有助于人们反思这段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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