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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宇 | 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

商务印书馆 法学学术前沿 2021-09-09

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

(增订版)


陈新宇,清华大学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法学院近代法研究中心主任,阿森纳球迷。曾任日本名城大学研究员,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著有《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帝制中国的法源与适用》《中国近代法律史讲义》(合著)等书。《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曾被评为《法治周末》“2015年十大法治图书”。



目  录

增订版序:寻找法律史上失踪者的意义

初版序


谁在阻挠《大清新刑律》的决议?

    ——章宗祥回忆辨伪及展开

向左转?向右转?

    ——董康与近代中国的法律改革

    附:董康年表(1869—1948)

从礼法论争到孔教入宪

    ——法理健将汪荣宝的民初转折

人生何处不相逢

    ——瞿同祖与何炳棣的命运对照

    附一:法者还是墨者开启帝国

        ——聆听何炳棣先生清华讲座有感

    附二:时代的忧伤

        ——瞿同祖的回国记

法治的恪守者

    ——燕树棠先生的生平与思想

哲人已逝,典范永存

    ——缅怀徐道隣先生兼评《中国法制史论集》

    附:君子的复仇

从邵循恪到端木正

    ——清华法政研究生教育的薪火相传

一生求索惟公正  人品文品入清流

    ——记比较法学家潘汉典先生

康有为伪造阔普通武的戊戌奏折了吗?

    ——兼论戊戌时期的君主立宪问题

礼法论争中的冈田朝太郎与赫善心

    ——全球史视野下的晚清修律

沈家本:中国近代具体法治的践行者

何处明月相思楼:楼邦彦的清华往事

李敖:法学院的匆匆过客


初版书评一  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意义何在

初版书评二  追寻法学先贤



寻找法律史上失踪者的意义


不知不觉,《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初版付梓已经有四年,其间加印的坊间也告售罄。在这种情况下,承蒙商务印书馆白中林先生的青眼抬爱,亦感谢初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的慷慨惠允,就有了这个顺利“转会”的增订版。


相对于初版时的拙稿十篇,本次增订版在篇幅上增加了五篇文章,分别是《时代的忧伤——瞿同祖的回国记》《康有为伪造阔普通武的戊戌奏折了吗?——兼论戊戌时期的君主立宪问题》《礼法论争中的冈田朝太郎与赫善心——全球史视野下的晚清修律》《沈家本:中国近代具体法治的践行者》《何处相思明月楼:楼邦彦的清华往事》。问心无愧的是,十几年前“以每一至两年研究一人的计划目标”在初版出版后仍能继续坚守。日就月将之中,中国近代法治的视域更加开阔,场景日渐清晰,感念感怀,有如佛经偈语所云,“靡不护念初发心”。


作为后知后觉者,笔者在研究和教学中常常扪心自问或者面临学友提问:“寻找法律史上失踪者的意义何在?”愚者千虑,或有一得,对此问题的回应,不妨借用孔子的 “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可以从于人于己两个维度展开。


对于失踪者而言,我们通过发掘前辈的法律故事,使近代法治的潜德幽光不至泯灭于历史长河,这是法史学人的职责本分。诚如初版序言所指出,“今天对他们的研究,既是重建史实,还以历史公道,亦能从中窥得思想与学术的传承,领会文化与文明的碰撞,体察国家与社会的转型,感悟人生与人心的变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此乃应该去做也必须有人去做的事业。


对于寻找者而言,在青灯黄卷下感通先贤的法治往事,在历史面前秉持谦逊之心。例如在沈家本的故事中,我发现在1911年资政院闭会时作为副总裁的他没有参加合影,原因是“举足触地毯裂口,致倾跌伤鼻,血流甚多,未预摄影”,对照资政院的会议速记录,可以看到直至闭会的前一天,年过七旬的他仍在会场上坚持到晚上十点半,为新刑律的最终议决保驾护航,这次意外受伤很可能是积劳与压力所致,其后果则是“自此多病”。沈氏在1913年便驾鹤西归,与此番事故不能不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这位近代法律改革“现实的理想主义者”对于中国法治可谓鞠躬尽瘁矣。


通过对多元资料的深度研读和均衡推理,探究历史真相,在此过程中培养学术自信。例如在阔普通武与康有为的故事中,我发现学界聚讼不已的戊戌变法重要奏折《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著作权问题实际上与第三人梁启超有着密切的关系,该奏折是梁启超与康有为的作品,在戊戌时期以内阁学士阔普通武之名上奏。康有为在辛亥年间将该折窜改成《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但并非某些擅长考据的历史学家解读过度而认为其乃无中生有的 “作伪”。从方法论反思,“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乎?


寻找的过程虽然不免筚路蓝缕,却有邂逅知己、吾道不孤的惊喜,更能感悟陈寅恪先生在《海宁王先生之碑铭》中的狮子吼,“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正可以此自勉,纾缓时代焦虑。在当前中国学界,“俗谛之桎梏”最甚者莫过于核心期刊论文的量化考核机制。本书中的董康一文,完成于2005年我刚履清华教职之时,曾试投稿于《中外法学》,一段时间后未有音讯,恰巧黄源盛教授主办的《法制史研究》向我邀约此文(2004年我在台湾的学术会议上曾提交初稿),该杂志在业内有口皆碑,自然一口允诺。与此同时我接到《中外法学》时任编辑张谷教授的电话,问可否略加修订后在《中外法学》发表,我以已经答应《法制史研究》为由谢拒。他稍感意外,最后说了一句“好文章大家都想要”,结束了这次谈话。我与张谷教授之前素未谋面,后来也未曾相见,他是卓有清誉的学者,蒙其谬赞,倍感荣幸。事后回想其反应,可能是很少有人会这么直接拒绝《中外法学》吧。今度重提往事,不是想凸显清高,只是实事求是地记载当年内心,作为核心期刊的《中外法学》与清流杂志的《法制史研究》,地位并无二致。敝帚自珍,拙文提炼出来的近代法律人在激进与保守之间左右摇摆的“董康问题”,在当下仍然有学术价值。后来我经历各种职称评选、人事制度改革,董康一文在核心期刊论文考核标准之中自然毫无作用,当如数工分一般计较自己的论文数量,患得患失之际,回想当年举动,不禁莞尔,却不后悔。现今学界风气,动辄何种核心、多少数量,却鲜于什么命题,哪些原创贡献,让人无聊无趣,不免忧心这种惟刊物与数量的“两惟论”体制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造就“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就个人而言,通过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可以置身于历史苍穹,体察时势,洞悉人性,少些执念,摆脱小我。


失踪者与寻找者之间,形成了互为彼此的“此人懂我”关系。古人云“治史如断狱”,法律与历史,实乃一体之两面,世间一切皆会归入历史,评价自待有心有缘之人。借用诗人北岛的名句,“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或者高尚,历史终会做出裁判,人间对此焉能不怀敬畏之心?


 

2019年5月5日星期日于清华明理楼温格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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