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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苏力孙笑侠论战催生的译著——像法律人那样思考|雷磊译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2024-07-01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推理新论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

作者、译者简介:

作者:[美]弗里德里克·肖尔,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大卫与玛丽·哈里森讲席杰出教授。曾执教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1990年至2008年执教于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任弗兰克·斯坦顿第一修正案讲席教授,同时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与言论自由的课程。著有《淫秽活动的法律规制》(1976)、《言论自由的哲学研究》(1982)、《依规则游戏:对法律与生活中规则裁判的哲学考察》(1991)、《扼要、概率与陈规》(2003)、《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推理新论》(2009),编有《规则理论》(卡尔·卢埃林著,2011)。

译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副教授,德国基尔大学、海德堡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出版专著3部,发表论文40余篇,译有《为法学而奋斗 法的定义》、《法、理性与商谈》、《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指令与规范》、《法律获取的程序:一种理性分析》、《法律逻辑》、《拉德布鲁赫公式》(主编)


 

内容简介:

 

全世界的法学院都号称教学生如何“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学院认为,学习法律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掌握堆积如山的法律规则,因为法律规则远非三年法学教育所能教完的。更何况,学生在法学院中学到的许多法律规则在他们从事法律实务时都会发生改变。正如电影《力争上游》中金斯菲尔德教授所说“你们自己去教自己法律,我负责来训练你们的思维。你们来的时候满脑子浆糊,但如果能挺过来,你们走的时候就会像法律人那样去思考。”

那“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是如何思考?本书以法律推理为切入点,主要论述了对规则的认识,先例的认定,成文法的解释,以至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等涉及的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非常有意义的话题。


目录:


第1章 引言:有法律推理这回事吗? / 001

第2章 规则——法律及其他领域 / 013

2.1 规则概论 / 013

2.2 核心地带与边缘地带 / 019

2.3 规则的一般性 / 025

2.4 法律的形式性 / 031


第3章 先例的实践与问题 / 039

3.1 两种先例 / 039

3.2 先例的基本观念 / 040

3.3 一种古怪的想法 / 045

3.4 先例的认定 / 048

3.5 判决依据与附带意见 / 060

3.6 先例的效力:推翻、区分及其他规避方式 / 063


第4章 权威与诸权威 / 068

4.1 权威的观念 / 068

4.2 拘束型权威与所谓的说服型权威 / 075

4.3 为什么真正的权威无需具有“拘束力” / 083

4.4 有禁用型权威吗? / 085

4.5 权威是如何成为权威的? / 089


第5章 类比的运用与滥用 / 094

5.1 先例与类比的区分 / 094

5.2 相似性的确定 / 102

5.3 怀疑论的挑战 / 106

5.4 类比与法律变迁的速度 / 111


第6章 普通法的观念 / 113

6.1 历史与比较 / 113

6.2 普通法的本质 / 119

6.3 普通法如何变迁? / 123

6.4 普通法是法吗? / 128

6.5 衡平法概览 / 130


第7章 法律现实主义的挑战 / 136

7.1 规则和先例决定案件? / 136

7.2 教义即使没法指引,也能施加约束? / 147

7.3 一种经验性主张 / 151

7.4 现实主义与律师的角色 / 156

7.5 批判法学与现实主义的新装 / 158


第8章 成文法解释 / 162

8.1 规制国家中的成文法解释 / 162

8.2 文本的角色 / 166

8.3 文本没有提供答案时怎么办 / 173

8.4 文本提供糟糕的答案时怎么办 / 179

8.5 成文法阐释的规准 / 183


第9章 司法意见 / 187

9.1 司法意见的缘由与影响 / 187

9.2 提供理由(说理) / 192

9.3 再论判决依据与附带意见 / 198

9.4 司法意见的衰落趋势 / 202


第10章 运用规则与标准造法 / 206

10.1 基本区分 / 206

10.2 规则、标准和裁量权问题 / 208

10.3 稳定性与灵活性 / 213

10.4 司法意见中的规则和标准 / 214

10.5 宽度与模糊的关系 / 218


第11章 法律与事实 / 222

11.1 事实的观念 / 222

11.2 初审事实的确定:证据法及其批评者 / 225

11.3 事实与上诉审程序 / 232


第12章 举证责任及相关概念 / 239

12.1 举证责任 / 239

12.2 推定 / 245

12.3 尊重与决策责任的分配 / 250


译者后记


2013年的法理学界因为一场论战而显得有些热闹。论战的一方是北京大学的苏力教授,另一方是复旦大学的孙笑侠教授,论战的主题则是“是否存在法律人思维(或者说独特的法律人思维)”。苏力教授首先《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2辑刊发了《法律人思维?》一文,矛头直指“矫情地、望文生义地”寄情于所谓法律人思维的中国法律人。文章延续了苏力教授一贯的思路和风格,从美国法学院“像法律人那样思考”这句口头禅的实际含义说起——像法律人那样思考从来也不意味着法律人有什么独一无二的思维,它的本意在于鼓励法学院新生尽快熟悉实践中的制度环境与法律技术,接着运用了大量例子和经验材料论证法律人并没有专有的思维,考虑社会后果是包括法律人在内所有人的特点,最终认为它是中国法律人为了自己的特权有意营造出来的说法。面对如此挑战“常识”和“尊严”的观点,作为最早在中国倡导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化的学者之一,孙笑侠教授奋起应战,于当年《中外法学》第6期刊发《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一文,指出苏力教授以偏概全,以实用主义所偏好的结果主义导向遮蔽了通常情形中法律人的规则主义取向,以“超越法律”这种例外情形替代“遵循规则”的常态。孙教授认为不能夸大‘超越法律’的功能和意义,更不应否定法教义学上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法。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中,法教义学是基本的,是主要的;法律现实主义是补充的,是次要的。法律人思维真实存在,它并不是中国法律人的假意(有意)虚构。一些青年同仁立刻将两位学者的论文传到了网上,并引发了大量跟帖、热议和争论。

机缘巧合,当我在微博上读到两位学者的文字时,正在为下一学期要为本科生开设的“法理学研讨课”做准备。当时初步选定了弗吉尼亚大学弗里德里克·肖尔(Frederick Schauer)教授的《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推理新论》(哈佛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并刚开始阅读。肖尔教授曾执教于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是美国当代知名的宪法学者和法理学者,以研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著称,也是法理领域“新形式主义”的代表人物。法理学方面的著作除了上述这本外,尚有出版更早、学术性更强的《依规则游戏:对法律与生活中规则裁判的哲学考察》一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由于《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是写给法学院新生的,据闻是美国法学院流行的参考书,所以选定它作为本科生阅读和讨论的对象。恰好因着苏力和孙笑侠教授的论战,尤其是看到苏力教授也援引了这本书、但用来支持的立场却与本书主旨相异,所以更坚定了选择此书的信心,并存了让头脑中不带任何前见的本科生们来探讨和评判这个问题的念头。

在2014年上半年,以肖尔的书为基础并参阅其他辅读文献,我和法大涉外法学实验班一年级的本科生们就这一问题展开了一个学期的讨论。学生们的热情让我感动,他们的外文阅读能力和思考问题的深度超出了我的预期。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从整体上说,大部分学生都支持有法律人思维这回事,但理由、立场各有差异。没有经受过学术训练的学生们虽然思维活跃、想法新鲜,但也往往无法区分问题讨论的层次,会将大量虽相关但不属于同一个问题的论据都堆放在一起,甚至对于“有法律人思维吗?”这个问题本身所指也是模糊不清的。但是对于一年级的学生而言,我已经相当满意了,并且他们讨论问题时的理性、冷静,搜集指定外阅读材料和信息的能力,以及充分运用仅学了一个学期的专业知识的能力,都让人印象深刻。《像法律人那样思考》给他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尤其是本书的基本立场:法律决定往往不是求得一个对于个案来说最佳的决定,正确的法律决策不等同于正确的决策。在许多普通人、包括初涉法律的学生看来,法律当然是要追求正义的,在司法裁判中追求个案正义是理所当然的,法律就是达成正义的手段。但肖尔却指出,法律本身并不是通向背后某个正当化依据(目的、价值)的透明玻璃窗,法律说出来的东西(法律文本)本身就很重要,司法裁判很多时候要考虑的不只是个案正义的问题,而是要尊重既有的权威(规则、先例)以及背后的(广义上的)权力分立。法律决定很多时候是往后看的,法官往往有义务去作出他认为是错误的判决。规则、先例的拘束力就体现在,当它们不存在时,法官不会这样判,但一旦它们存在,法官在法律上就必须这么判。法官要做的是并不是在通盘考量之后的那个最佳的决定,而仅仅是一个为法律体系所要求的决定。当然从长远看,这从整体上有利于整个法律体系。所以,法律决定(尤其是司法裁判)是超越个案的。这一切最终是因为法律本身的一个根本属性——形式性(formality)。以这样的观点为基础,肖尔对于“法律人思维”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显而易见了。他在导论里就指出,法律职业和专业知识并不会导致独特的法律人思维,成功法律人的素质和技巧也不会导致独特的法律人思维,更不存在什么只存在于法律领域的推理方法。但是,只要对这些推理方法的运用导向一个独特的方式,即它们所导致的结果往往不同于做决定的人自己会选择的结果,法律推理(法律人思维)就是独特的。这样的观念对于学生来说是新颖的,也会令很多以工具性的态度来看待法律与法律推理的人大跌眼镜。但深思一下,不能说没有它的洞见和道理。学生们受到了很大启发,期末时交上来的论文有的颇有可取之处。受到鼓舞,我在2014年下半年接着带领法学院实验班的学生们继续阅读本书,对本书的观点有了更为细致的把握。

当然,本书也遗留下了很多的问题,或者说作者并没有详细展开论证的地方。比如,作者从一开始就未加说明地将法律人思维等同于法律推理,这两者是完全划等号的吗?作者认为有没有法律思维,最终是个经验上的宣称,为什么?有还是没有法律思维究竟是在什么层面上说的?再比如,为什么法律在属性上就是形式性的,法律推理是尊重权威的,其背后的机理何在,作者也没有进行充分阐释。另外,虽然主线是连贯的,但由于是面向法学院新生的教科书,所以不免为了面面俱到,对于主线的逻辑演进有所削弱。或许是因为本书一开始就不是一本研究型的论著吧。这也给我们了站在它的地基上继续前进的余地。

尽管如此,上面这些存疑的问题并不影响本书的价值。所以从一开始,我就打算将它翻译过来,让更多的读者能够接触到。随着阅读和讨论的过程,我陆陆续续按顺序对各个章节进行了翻译。惭愧的是,由于诸事分神,整个翻译过程花费了近十个月的时间。本书语言清新、观点鲜明,辅之以大量的例证,并不难读。心有惴惴之处,实恐本人的表达能力有限,无法将原著尽善尽美地展示在读者的面前,所求者,唯有信达而已。

中译本的面世,离开一众同仁的襄助是不可能的。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赵宏编辑不计译者的唐突自荐慨然允诺,感谢何远律师的宽厚、谦让和鼓励。感谢孙笑侠教授拨冗为中译本作序。尤其要感谢曾一起坐而论道的各位同学,教学相长,是你们加深了我对于原著的理解,也改善了某些表述。没有你们,本书将逊色不少。

最后,正如孙笑侠教授在译序里所言,这次翻译对我来说不啻是“一次大胆的挑战,更是一次长足的跨越”。尽管小心翼翼、勉力为之,但恐错漏之处仍然难以避免。有一切文责,自然由译者担之。



美国学者弗里德里克•肖尔(Frederick Schauer)的《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推理新论》(Thinking like a lawyer:A New Introduction to Legal Reasoning)的中文版已完成翻译即将付梓。我的同行好友雷磊是该书的译者,他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我,并邀我作序。雷磊是我最关注、最喜欢也可以说是最欣赏的法理学—法哲学青年学者之一。他在规范理论和法律方法论方面的学术旨趣一直是相当单一而纯正的,这对于年轻学者来讲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我认为由他来翻译这本书,应该是最合适不过了。

法律人是否具有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说来也巧,苏力和我曾就“法律人思维”问题有过一次讨论。苏力在《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2辑(2013)]发表了《法律人思维?》,认为法律人不存在独特的思维。拙文《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2013年第6期的《中外法学》)和苏力进行了商榷,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也有不少学者撰文参与讨论。其实,我们的讨论所涉及的表面上是一个法律人耳熟能详的问题,但其深层次上是法教义学和现实主义法学之间、规范法学理论和社会法学理论之间的差异比较问题,也正是当下大家所关注的关于“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的比较和讨论。我们如何把握两者各自的运行机理?如何恰如其分地理解“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这句俗语?美国学者肖尔的这本著作,能帮助我们更真实、更全面地了解英美国家中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

肖尔在《像法律人那样思考》中的主要观点是:

第一,法律人思维(法律推理)的独特性。法律人思维的独特性不来自于独特的法律职业,不是因为优秀法律人通常所具备的那些优点(沟通技术、设身处地地着想、思维更加严谨、细致等),也不是因为法律领域存在着独特的推理形式,而在于它是一种基于权威的推理。这体现在,法律推理所得出的决定,往往可能并非通盘考量之后对于当下案件来说最佳的决定。基于权威的推理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但肖尔认为由于它在法律领域大量存在(比其他领域加起来还要多),所以可以合理地主张有法律推理这回事。

第二,换用我们的话说,也就是法官并不以个案正义为唯一目标,基于权威的推理恰恰意味着即使当法官不赞成权威所作的指令,他也有义务去服从。权威的存在恰恰意味着,假如没有权威的指令,法官可能会去做不一样的事。所以,法官很多时候有义务去做他并不赞成的事(得出在他看来是错误的结论)。肖尔这里所说的权威,在英美法的语境中,主要是指成文法规则和先例。因为裁判涉及的问题不仅是要决定什么是正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涉及谁有权作出那个决定。尊重权威——适用规则、遵循先例,即使法官认为在个案中它们会产生错误的结论——其实就意味着尊重立法和上级法院、先前法院的决定。所以裁判不仅是关注个案正义的活动,它还要关照“更大的范畴”,即广义上的权力分立的问题。当然,肖尔并不认为在一切时候都一定要服从错误的决定,当出现“异乎寻常”“极端的错误”时,美国法院也有偏离规则和先例去追求实质正义的做法,但此时需要“特别证立”(special justification)。但肖尔对这个问题没有展开仔细论述,没有处理诸如何时可以偏离规则和先例,特别证立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论证程度等问题。他的整体想法类似于我说的,遵从规则是常态,超越法律是例外。

第三,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的独特性最终反映的是法律本身的独特性。法律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形式性”(formality)和“一般性”(generality)。法律的文义,即法律的字面意思,本身就很重要,其不是到达正当价值所必须通过的透明玻璃窗,而就是法律本身。法律在一般化的过程中往往会省略掉个别的细节,这就造成有时它的适用会产生与目的不符的情况。但法律的文义(文本)并不仅仅是实现其背后目的的手段,即使有时它与目的不符,其仍要优先。肖尔并不主张法律的这个特点是它的优点,他也没有对此作出评价,但他认为这就是法律的独特之处。

以上是肖尔的主要观点,贯穿全书的始终。本书共有12章,除去第1章导论,其余11章中,除了第11、12章之外都曾发表过单篇论文。文章的重心在于第2、3、4章,前两章论述了规则和先例起作用的方式,第4章是前两章的总结,因为规则和先例是权威的两种形式。第5章区分了遵从先例和类比,这与一般人的想法不同,一般认为先例推理的方法就是类比,但肖尔区分了两者,认为先例推理反映的是尊重权威,上级法院、先前法院的先例是下级法院、嗣后法院必须要遵从的,而类比是法官面对一系列可选择但没有义务去遵从的案例时运用相似性判断的推理方式。第6章论述普通法的观念,个案积累方式发展起来的法律,尤其是案件发生后才形成规则,那么没有事前颁布的一般性规则,从而要应对这样的挑战:不具有可预测性的普通法是法吗?第7章是现实主义对规则和先例决定案件这一观点的挑战以及肖尔的回应。第8章是关于成文法解释,主要处理了有文本、没文本、有文本但规定不合理等三种情况,中心思想还是上述的第二点。第9章论及司法意见,是美国法院的特色,肖尔处理了说理的重要性问题以及一些技术问题。第10章讲述了规则和标准这两类规范的特点和关系。第11章阐释了法律事实(证据法)的特点,维持了法律与事实二分,但反对传统认为事实问题归陪审团和一审,法律问题归法官和二审的区分。第12章解释了证明负担、推定和尊重这三个概念,阐述了它们的相通性及其背后的法律价值,并与本书的核心观点——最佳的法律决定并不一定是最佳的决定,挂起钩来。

就像作者在序言里说的,本书是面向法学院新生写作的。尽管肖尔的想法比较深刻,但他运用的是比较平实的语言,举了大量的案例来佐证,而且也没有完全沿着他的基本想法一路深挖,有的时候是点到为止(比如法律为什么是形式性的,为什么会呈现出他说的那些特征,没有分析)。全书也照顾到了法律推理领域的方方面面(当然带有美国的视角),并不是像一般艰深的专著那样完全围绕核心想法在单线推进。因此,本书非常好读。

雷磊过去的研究和翻译工作基本上是以德国或者大陆法系的规范理论和法律方法为主,比如他的两部专著《类比法律论证》和《规范理论与法律论证》,还有四部译著也是以德国法学家的著作为主。现在他跨法系地翻译美国法律方法理论,对他自己来讲也应当会是一次大胆的挑战,更是一次长足的跨越。

 

孙笑侠


作者自序


这是一本有关思维与推理的书。说得更确切点,本书讨论的是律师和法官的思维、推理和论证方法。这个群体的思维、推理和论证方法可能与普通人不同,也可能与普通人没什么差别。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否有别于普通人,这个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尽管如此,人们还是认为某些推理技术是法律决策所独有的。本书就着眼于这些技术。它的目标既在于对法律推理的各个话题进行严肃的学术探讨,更在于向刚进入或即将进入法学院的学生们介绍法律思维的本质。在典型的法学院,尤其是美国的法学院,教师们认为,他们在诸如侵权法、合同法、刑法、财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宪法等核心科目的教学过程中,就已经潜移默化或见缝插针地传授了法律思维和推理。其实,这种传授远不如他们认为的那般到位。即使存在这方面的传授,也仍然有必要从具体的学科中抽身出来,以专著的方式对学生在典型的间接教学中获得的东西进行描述和分析。同样,尽管大多数法学教师认为,学生知道法律推理领域的一些主要学者、话题和案例很重要,但在当下的法学院中,这些资料比较零散,所以也有必要将它们集中呈现出来。本书试图回应这些需求,同时,针对上述话题也提出一些观点,以供法律实务人士和法学学者们思考和指正。

令人惊讶的是,一些重量级的法学文献一开始是面向法学院新生的。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不朽名篇《法律的道路》(The Path of the Law)最初是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大楼落成典礼上的演讲,参加者大概多数是法学院学生。卡尔•卢埃林(Karl Llewellyn)的《荆棘丛》(The Bramble Bush)一开始是一年级新生学习法律的指南。爱德华•列维(Edward Levi)的《法律推理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Reasoning)定位大体相同,而哈特(H.L.A.Hart)则明确将《法律的概念》作为面向英国法律本科生的入门读物。尽管目标读者主要是初学者,这些著作以及许多其他类似的著作都为法学研究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以至于学者仍旧在饶有兴趣地围绕其阅读、撰文和争论,正如初学者们持续地从中汲取知识一样。

将本书与上面这些著作相比很冒昧,但我的目标是一样的。在讨论各个话题时,我不仅描述现有的各种问题,而且要解释和分析它们,进而提出新观点或至少要提出有效的质疑。总的来说,我赞同法律思维形式层面的理解,从而会对二十世纪与二十一世纪的许多美国法律思想提一点不同的看法。我采用的视角也许会忽略法律思维中的创造性因素,而是强调形式性的、反对在个案中追求绝对正义、重视法律成文性(written-down character)的法律推理。本书旨在描绘一幅图景来反映律师行业与裁判活动中现实的法律思维,同时也要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决策(social decision-making)的独特贡献。

多年以来,我一直在研究本书的一些话题,例如规则、先例、权威、解释以及说理,也就此写了一系列相关的文章。但本书并不是我以前发表的论文的合集,它是一本新著,是一个融贯的整体。书中的案例和话题有时会重复,因为我猜想读者们通常只会去读他们感兴趣的那部分,而不是捧着书从头到尾地通读。但书里所有的文字都是在本书特定目标的指引下专门撰写的。其他的话题,例如判决依据与附带意见、法律与事实、类比、推定以及法律现实主义,在我以前的著述中被捎带提过,正好借本书之机对它们进行展开论述,从而阐明它们为什么是法律推理理论的必要组成部分。

多年以来,许多朋友对法律推理各种话题的讨论,以及对我先前手稿的评论对我帮助极大,然而,不可能一一致谢,在此我对他们一并表示感谢。书里的某些想法应当归功于他人,但我现在没法将这些想法摘出来;其他一些不错的想法也得益于那些慷慨的朋友与批评者长年以来的评论。当然,对他人就本书的直接帮助表示感激更多是一种愉悦,而不是一种负担。拉里•亚历山大(Larry Alexander),我的朋友与合作者,对全书的手稿给予了非常有价值的书面评论。哈佛大学出版社的一位匿名审稿人也给过书面评论。第1章原来是弗吉尼亚大学“裁判心理学”会议上的发言稿,后来经修改成为我在牛津大学乌希罗实践伦理学中心(Uehiro Centre for Practical Ethics)的一次讲座的底稿。第2章是提交给牛津大学的约尔迪•费勒(Jordi Ferrer)和理查德•图尔(Richard Tur)组织的“法律中的可辩驳性”会议的论文。第3章从布莱恩•比克斯(Brian Bix)、乔迪•克劳斯(Jody Kraus)和比尔•斯瓦德林(Bill Swadling)富有挑战的评论中获益匪浅,斯瓦德林对第5章的评论对我的帮助也很大。第4章在伦敦大学学院法律系、哈佛法学院公法学研讨会、剑桥大学法律与政治哲学论坛以及声名赫赫的牛津法理学研讨组(the Oxford Jurisprudence Discussion Group)——与会者参与度很高、提问也很尖锐——上分别被报告和讨论过。安迪恩•费尔莫勒(Andian Vermeule)对本章作出了极有价值的评论。牛津大学法理学研讨组的两位成员,乔治•奥利维拉(Jorge Oliveira)和诺姆•古尔(Noam Gur)也为本章提供了有帮助的书面评论。本章的某些部分曾以不同的形式发表在《弗吉尼亚法律评论》上。上面提到的布莱恩•比克斯(Brian Bix),他的法理学知识可谓博大精深,他和牛津大学法律研究年会讲座上的一位听众都对第7章作出了富有价值的评论。最后,博比•斯佩尔曼(Bobbie Spellman)对第1章到第7章都提出了极具挑战的评论,她对本书涉及的几乎所有话题都进行过有益的探讨。不仅书里表达的某些观点应当归功于她,更重要的是,还有许多表达未尽的主张也应该归功于她。

本书的大部分内容是我在牛津大学做乔治•伊斯特曼访问教授(George Eastman Visiting Professor)期间完成的,我在那里有幸成为巴里奥尔学院(Balliol College)的一员。牛津大学和巴里奥尔学院为我提供了大量有形和无形的帮助,那里有互助互惠的跨学科学术氛围,有一个由法律学者组成的独特团队,他们对于法律理论与法律推理的共同兴趣是世界上其他地方无法比拟的。因为他们的支持和关注,本书得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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