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 | 人人影视犯了什么“罪”?| 字幕组的困境与出路
人人影视犯了什么“罪”?
——字幕组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戎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主攻知识产权、文体娱乐产业前沿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首发。
一、背景
2月3日,一则新闻火爆全网:上海警方发现“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和客户端提供疑似侵权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和离线下载,抓获了14名犯罪嫌疑人,自此,人人影视字幕组可以说彻底“凉凉”了。人人影视字幕组的落幕让多年来靠着人人影视字幕组观看国外影视剧的众多网友深感惋惜。为何被称为“文化交流使者”的人人字幕组最终会落到如此地步?
字幕组的历史由来已久,2006年左右,人人影视字幕组前身YYeTs字幕组就建立了独立的论坛,用以传播和分享国外影视剧。在这段时间,国内兴起了大量的字幕组如射手网、伊甸园、悠悠鸟、BT中国联盟,这些字幕组的行为都是将国外生肉影视剧(未经翻译的原片)做成熟肉(翻译完成的影视剧),并提供给网民观看、下载,人人影视字幕组随着多年的经营,声明在外。
事实上,字幕组的行为一直不是法外之地。早在2009年,广电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要完善节目版权保护制度,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播节目应具有相应版权。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广电总局再次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一时间,人人影视网站、射手网等字幕组网站纷纷关站。同年,射手网因版权侵权遭到行政处罚,2018年,5名中国留学生作为字幕组汉化日本漫画、游戏,在日本被捕,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但由于庞大的市场需求,字幕组仍然在“险中求存”,虽然网友称人人网影视字幕组求生欲很强,收到侵权通知都会立即删除,正在上映的电影也会等下线后播出,但字幕组本身的商业模式决定了版权问题将一直是悬在字幕组网站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那么,号称“分享”、“免费”、“传播文化”的字幕组网站到底存在哪些版权问题呢?又为何陷入到违法犯罪的境地?
二、字幕组行为的法律定性
为了促进和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我们国家制定了《著作权法》,授予作品的权利人一系列的专用权,使他们能够在作品的传播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如果放任网站未经许可传播作品,将导致权利人难以收回创作成本,失去创作动力,久而久之导致社会总体文明创新的下降。因此,近年来国家不断的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大力打击盗版,国内文化科学产业走正版化发展道路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从这个角度来看,人人影视字幕组的结局也是注定的。
有网友提出人人影视字幕翻译播放的都是一些没有引进的国外影视剧作品,这些作品也能受到我们国家的保护吗?《著作权法》虽然有地域性,但对涉外作品而言,如果有国际条约的规定,仍然可以根据约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我国于1992年7月10加入《伯尔尼公约》(1971年版本),并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我们常见的美剧、英剧等欧美国家绝大多数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其作品是可以受到国内法保护的。
(一)著作权侵权分析
1、翻译字幕的行为
字幕组顾名思义,就是将国外影视作品中的对白、信息等翻译成中文,并做成字幕供观众使用或观看。有的字幕组仅仅提供翻译后的字幕包供用户下载,用户自行寻找影视剧,在观看时安装即可观看中文字幕。
字幕组在翻译国外影视作品时,加入了很多中国特色的语句,并力争达到“信达雅”的标准,例如,将“Manners maketh man”翻译成“不知礼,无以立也”,也正是这些精彩绝伦的翻译,让字幕组在网友中声名远扬。不可否认,这种翻译行为属于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但也不影响该行为确实侵犯了权利人的翻译权。
著作权的作品大体可以分为原始作品和演绎作品两种类别,原始作品是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新作品,字幕组翻译的字幕就属于一种演绎作品。对于演绎作品,著作权法实施“双层许可”保护结构,即对演绎作品的使用,不仅需要获得演绎作品权利人的许可,还需要获得原始权利人的许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外影视剧的权利人对剧中的英文字幕享有著作权,即使字幕组翻译的精彩绝伦的中文字幕形成了新的作品,对中文字幕的使用仍然需要获得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也就是国外影视剧权利人的许可。其未经许可进行翻译并向公众提供字幕的行为很明显的侵犯了权利人的翻译权。
因此,即使字幕组仅单独提供字幕而不提供影视剧本身,也构成侵权,甚至影视剧台词等文字作品的作者也可以单独向字幕组维权。例如,射手网曾经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的中英文字幕,用户可以自行下载并使用,该行为也因侵犯了翻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遭受行政处罚。
2、翻译字幕+提供影视剧
除了单纯提供翻译字幕,更多字幕组是将影视剧和字幕一并向公众提供,即将翻译之后字幕嵌入国外影视剧作品,再将影视剧发布到网上,供用户观看和下载,这些影视剧往往都是没有经过授权的,人人影视的模式就是此类。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接连侵犯了权利人的多种权利,包括复制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广播权、发行权等权利。
①字幕组未经许可,将国外的影视剧拷贝到国内,属于侵犯权利人复制权的行为;②将影视剧中的台词等文本进行翻译,属于侵犯权利人翻译权的行为;③字幕组将翻译完成的影视剧作品上传至网络,供用户在线观看或者下载,该行为则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如果不提供下载,而是在提供定时播放,在新著作权法生效后此种行为则属于侵犯广播权④如果字幕组将影视剧复刻到光盘进行销售,还会涉及侵犯到权利人的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根据上述分析可见,字幕组的商业模式一开始就与版权保护背道而驰,之所以能长期生存,一方面是早些年我国对于版权保护的宣传和惩治力度不够大,公民对于版权的保护意识也比较弱;另一方面可能是权利人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对于前期不收取费用,免费提供字幕的“非盈利”字幕组,权利人很难获得理想的赔偿,且国外影视剧权利人对于国内的侵权行为取证和维权也有一定的难度。但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逐渐加强,以及越来越多的主体开始规范地引进国外影视剧,字幕组这样公然盗播的行为再也不能被忽视。
除此之外,我们还注意到,人人影视字幕组已经从早期的翻译爱好者聚集地的“非盈利”模式变成了一定规模的商业模式,通过收取网站会员费、广告费和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等手段获取利益。
(二)著作权犯罪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就可以依据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仅仅是赔钱了事就能解决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实施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新修订的《刑法》(2021年3月1日施行)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其构成要件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而“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的行为也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新修订的《刑法》明确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直接命中字幕组的要害,虽然该法还有一个月才实行,但在此之前,我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不管新法实施与否,字幕组侵权并非法牟利、数额巨大的行为都是受刑法所规制的。
在本案中,据上海警方介绍,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曾刊载影视作品20000余部(集),注册会员数量800余万,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就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如此大量的作品,非法获利纠巨大,很显然已经达到了入罪的标准,这也是此次字幕组主要人物因涉嫌著作权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根本原因,他们很有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三、字幕组的侵权行为一般不构成合理使用
字幕组起源于一些影视剧翻译爱好者,在建立之初一般都是非商业性质的,以“免费”、“传播文化”、“分享学习”为特点,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以及“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此种使用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但字幕组的行为真的构成合理使用吗?
我们在观看字幕组发布的电影时,经常会看到一段免责声明:“本字幕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请在下载后 24 小时内删除”,已经有强调字幕是为个人学习所用的合理使用之意,但对某一行为的侵权判断仍然需要结合实际实施的行为进行,免责声明并不能真正“免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一般需要符合“三步检验法”的标准,即:(1)合理使用只能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例如个人使用等;(2)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3)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应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即“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即使字幕组的初衷是为了“个人学习”而翻译字幕,但其随后又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字幕和影视剧内容,使一部分公众无需支付版权费即可观看影片,显然影响到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必然会导致原本观看正版视频的用户被分流,最终影响到权利人的商业利益。即使字幕组早期并不赚钱,也确实给网友们带来了巨大的福利,但从长远来看,规范版权运营才是字幕组应当寻求的生存之道。
四、对字幕组进行规制的建议
字幕组因其翻译水平之高,经常能给观看影视剧的用户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惊喜,“信达雅”而又接地气的对白甚至超越了外文台词本身。字幕组翻译速度之快又能使国内观众第一时间接触到更新的剧集,经常为用户所吹捧。字幕组的行为客观上也确实能够使国内观众接触到更多优秀的国外影视剧作品,甚至被戏称为“盗火的普罗米修斯”。因此,使字幕组获得“合法身份”,不仅能保护作品权利人的利益,也能保护字幕组自身的劳动成果。
字幕组面临的困境归根结底是由于缺少正版授权所致,因此,对字幕组进行规制最重要的是解决授权许可的方式。例如,借鉴音著协的模式,由管理协会向字幕组提供合法资源,并为其提供市场机会,联系字幕组和版权方的合作,带动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当然,对字幕组进行“收编”也是很重要的,各大版权方可以自行与字幕组进行合作,向用户提供更多更优质的作品,毕竟,翻译的水平也是能够影响观众对整部作品的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