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 | 王旭: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
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
作者:王旭,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2月1日第3版。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宪法,具有性质上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确立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最高法的地位,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和明确性;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具有实践上的有效性和指引性。
全面实施宪法是依宪执政与依宪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宪法在精神实质上是统一的、一致的,这一重要思想包含的一系列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标志着我们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道路根本方向与独特优势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执政兴国为什么要全面实施宪法以及如何全面实施宪法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深度,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集大成。
深刻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道路的根本方向与独特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道路的根本方向,中国宪法实施的道路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体现和具体实现,新中国制宪、行宪、修宪的历史告诉我们,宪法实施取得的成就归根结底就是我们坚持从自己的国情、党情、社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探索适合国家需要、符合宪法内在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道路,这条道路既是“四个自信”的根本制度载体,展现出中国宪法的独特优势,从而也确证和巩固了“四个自信”。
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宪法性质优势、内容优势和实践优势,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道路的独特优势,进行了深刻阐释。
第一,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宪法,具有性质上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与西方现代宪法理论从抽象和虚拟的社会契约出发论证宪法的来源与正当性不同,中国宪法具有高度成熟的历史感和方向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扫除一切旧势力的基础上制定的”,“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由此我国宪法厚植于民族革命、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伟力之中。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奠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法治框架,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最深厚的社会共识与坚强保障。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了宪法的人民性,“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而能够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宪法及其实施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能够全面、真实、有效地体现和维护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
第二,我国宪法确立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最高法的地位,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和明确性。现代西方宪法文本及实施强调机械国家观,预设国家与人民的二元分立,看重宪法作为基本权利防御和实现的功能,忽视了宪法对于国家治理和共同体建构的功能。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建构了完备的基本权利体系和国家机构体系,体现了有机国家观与国家整体治理观,更丰富全面理解了现代宪法的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宪法作为最高法所具有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第三,我国宪法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具有实践上的有效性和指引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实现了人民各项民主权利,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大程度凝聚了社会共识。宪法实施贯通了中国改革与建设的全过程,取得了巨大成就,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
深入揭示了全面实施宪法的战略地位和举措
第一,全面实施宪法是依宪执政与依宪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明确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要有机统一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与党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全面实施宪法不断增强党的领导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增强党的执政能力,通过全面实施宪法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始终高度统一,实现党对国家的整体治理,实现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有机统一。
第二,全面实施宪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确保我们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研的根本法制保证。特别是,在现阶段,全面实施宪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更加科学、协同、规范,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章可循。
第三,全面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个领域与环节,都必须强调宪法的根本准据作用,要在党中央领导下,“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确保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共同准据;通过科学立法具体化宪法,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宪法规定的重大制度和基本原则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
清晰建构了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的整体方案
第一,严格落实宪法自身有关实施监督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要在立法中严格落实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宪法自身规定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监督主体,以监督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公权力行为为重点的体系,首先需要激活这些规范,充分实现监督的规范效力。
第二,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从事前对涉宪性、合宪性问题的审查与备案审查两个层面强调了对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实现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要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第三,培育宪法实施的精神土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不仅仅是法定国家机关的职责,也需要人民在政治生活与经济社会中营造守护宪法的精神氛围,形成宪法监督的深厚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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