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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 雷磊:汉斯·凯尔森和他的“纯粹法学说”


汉斯·凯尔森和他的“纯粹法学说”


主讲人: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德国基尔大学、海德堡大学、瑞士弗里堡大学访问学者。

本文系雷磊教授在活动【预告 | 雷磊主讲:一个不纯粹学者的纯粹学说?】上的发言精选,由活动举办方提供,法学学术前沿首发。


作为《纯粹法学说》(第二版)的译者,很荣幸收到杜威法律公社的邀请,成为这场以“一个不纯粹学者的纯粹学说?——汉斯·凯尔森和他的‘纯粹法学说’”为主题的讲座主讲人。

本次线上讲座由三部分主题构成:

其一,谁是凯尔森?

汉斯·卡尔森是20世纪著名奥地利裔犹太人法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在法哲学、宪法学与国际法学等领域颇有建树。

相较于介绍凯尔森的学术经历、法官生涯,我更想与大家一同分享凯尔森的人格特征,值得一提的是,凯尔森的人格特征却并非我们刻板印象中“枯燥无趣的大学者”所呈现的那般。

凯尔森丰富多面的人格特点和纯粹法学说的理论形成了对比性的张力,前者更加复杂,具有戏剧性张力。在我看来,凯尔森具有以下三个人格特点:

第一,入世。凯尔森并非书斋性学者,他参与奥地利第一部宪法的编纂工作,这部以“非政治性宪法”而著称的宪法在自从1920年10月1日生效之后,经历了80多年的风云变幻其基本原则未发生变化而至今仍然有效,而且这部宪法之中有一个日后被众多国家所效仿的制度“发明”――宪法法院。与此同时,他还在维也纳大学、科隆大学任教过程中,担任了系主任。

第二,世故。在1919年,凯尔森有机会胜任正教授,在此之前,他与系内其他教员存在学术观点上的分歧,而此时,系内恰巧出现了一个新的学术观点讨论会,卡尔森为了提高其担任正教授的投票比例,在此次学术讨论中没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希望以此减少摩擦,获得正教授的教职头衔。

第三,自大。凯尔森在读博期间,博士论文——《但丁的国家学说》的创作先于博士答辩,在撰写过程中,他的导师并不同意他以此为博士论文主题,但他依旧坚持,并且最终顺利出版了。这一前后反差使得凯尔森飘飘然,在学校扬言道:“维也纳公法法律系的好几位教员都将这本书纳入了教学推荐书目,向学生推荐了,虽然他们估计大部分人都没看懂。”此外,凯尔森还是一个毒舌的人。他口下不饶人,曾用犀利语言批判他的多位任教老师。                                                                                       

其二,什么是纯粹法学说?

一是,法学研究对象的纯粹性。作为新康德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凯尔森将“实然与应然”的两分法用学术观点阐述为“事实、价值与规范”的三分法。在凯尔森看来,法学研究对象只有作为认识工具的“规范”,这排除了“事实”与“价值”两大要素。

一方面,事实不等同于规范。事实遵循的是因果原则,即有A就有B,而规范遵循的是归结原则,即如果A那么B。以张三杀死李四为例,李四死亡属于事实,张三被公安机关逮捕属于规范。另一方面,价值亦不等同于规范。作为价值相对主义者的凯尔森,他认为价值存在主观和客观两种,在主观价值中,不存在一种价值绝对凌驾于另一种价值之上,但法律需要具有普遍约束力,那么法律就必然不能只具有主观价值,故而凯尔森认为法律拥有的价值是客观价值,即规范。

在凯尔森所构筑的纯粹法学说中,规范不是一个“东西”或一种“感受”,而是概念工具,这区别于传统英美实证主义者所认为的“规范就是规则”这样的理念。他认为,法律由法律直观(简而言之,可称为经验)与概念工具(即规范)所构成,概念工具是认识法律现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它犹如一副眼镜,使得法律人认识法律世界更为清晰明了,进而促成体系化知识的产生与更新。

二是,法学研究方法的纯粹性。首先,需要排除充斥着价值判断的法政策学。在凯尔森纯粹法学说中,法律的实然状态与法律的应然状态,两者不能相互推导。凯尔森认为“规范”只适用于认知与描述法律,而非评价法律。此外,他还认为规范法学这一门法律科学只用于认识世界,不用于改造世界,这一观点区别于以“改造世界为己任”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其次,需要排除充斥着自然科学式描述的法社会学。以过马路为例,在法社会自然科学式的描述之下,是因为红灯亮了,所以人们停下来了,但在纯粹法学说的表述下,是红灯亮了,人们应当停下。

其三,为什么我们今天重新倡导研究凯尔森的存粹法学说?                                          

这是一个内容面十分广泛的问题,在我看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

一是,法律科学的复兴。凯尔森的理论看似枯燥无聊,与生活过于遥远,但这也让我想起一句出自歌德的名言,“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恰恰是因为理论是灰色的,它才能容纳多姿多彩的现实生活,作为一种认知性的法律科学,它可以与许多实践相结合,这种法律科学的复兴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世界。

二是,体系化的追求。运用松散的知识框架分析问题,将会面临漏洞百出的局面,这是追求严密逻辑的法律人的大忌。只有提纲挈领式的概念才能够打造体系化的理论,而这种体系化的知识框架为我们全面思考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三是,历史传统的传承。凯尔森作为欧陆法理论的新思潮的集大成者,这一新思潮区别于德国传统的法哲学,它是形式法哲学,即关于实质法哲学的一般理论。面对精致的概念分析,我们有必要回归传统,从社会法理论掉头转向规范法理论中寻求新方向,这可谓“道器结合”。

 

在讲座的最后,囿于时间因素,我选择性地回答了一些问题,诸如“基础规范为什么是无法反驳但又必须接受的?”、“概念工具必须是基础规范吗?”、“基础规范是否需要被现实论证”、“凯尔森的世界中,规范体系与秩序是否有区别?”,这些问题都十分具有思考空间,希望在解答之后,各位也能够在阅读《纯粹法学说》的过程中,进一步精进答案。

翻译《纯粹法学说》这本书的初衷并非为了翻译而翻译,而是希望能够更好地传播汉斯·凯尔森的理论,给更多的法律人提供另一种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研究视角。

当下,我们法律理论书籍的选择空间愈发广泛,这一方面有助于我们更为多元包容地观察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但同时也涌现出许多内容质量参差不齐的书籍。在我看来,凯尔森的这一本《纯粹法学理论》是法律人学习研究过程中值得一看且能够有所收获的书籍。

再次感谢杜威法律公社的邀请,在两个多小时的讲座过程中,能够与大家一同分享、交流,是我莫大的荣幸。最后,希望在一代代法学人才的努力之下,法理学能够成为一个有体系、有尊严、更美好的一个法律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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