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书 | 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赠书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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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 场 / 记 / 录
第二版序言
初版不到一年时间,《企业合规基本理论》就要推出第二版了。
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基于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政策考量,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从这一制度被纳入公诉程序的路径来看,检察机关确立了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前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同时,发出责令其实施合规管理体系的检察建议,督促其进行制度整改;后者则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有合规意愿并提出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设置合规考察期,指派合规监管人, 与企业签订合规监管协议,并在合规考察期结束之前,根据其合规整改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相对而言,后一模式获得了更大范围的接受,成为检察机关优先选择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模式。
合规不起诉制度尽管处于改革试验阶段, 尚未成为一种得到普遍推行的公诉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出现,却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格局,标志着一种以合规激励为核心的协商性司法程序得到我国法律的确立,使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在 推行企业合规机制方面具有了一定的动力支持。与此同时,我国 检察机关继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来, 又针对涉案企业适用这一制度,通过督促制度整改、消除管理隐 患、堵塞制度漏洞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从而发挥社会综合治 理的功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行,将会深深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
围绕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问题,笔者做出了两个方面的初步研究:一是根据这一制度的推行情况,概括了这一制度 的构成要素,分析了检察机关推行这一制度的内在动因,考察了 这一制度推行的若干难题,提炼出了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这一理论命题;二是针对这一制度在试验中遇到的诸多难题,对若 干个有争议的问题做出了理论解释,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制度改革思路。对于上述研究成果,新版的《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理应将其纳入其中,使读者可以从中获取了解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的新的灵感。
不仅如此,围绕着如何认识企业合规的性质问题,法学界一直持有一些不同看法。很多来自企业界、律师界乃至行政监管部门、刑事执法部门的人士,也可能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为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笔者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出必要的理论澄清。笔者将企业合规定义为一种基于合规风险防控的公司治理体系,并从激励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角度,提出了行政监管合规和刑事合规的概念,并提出了作为解除国际组织制裁依据的合规命题。在笔者看来,合规作为一种公司治理体系,不等于 “企业家的风险防控”,它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防控”或者“法律风险防控”,也不仅仅属于“道德问题”,而是在执法部门从外部推动下所实施的企业自我防范、自我监控和自我应对的内部监管体系。对于这些针对企业合规的性质所作的总结和梳理,笔者也将其纳入《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二版之中。
爱因斯坦说过,人类对知识的认识犹如一个圆圈不断扩张的过程,我们所掌握的知识越多,知识之圈与外部的接触地带也就 越多,我们未知的领域也就越广。在企业合规领域,随着学习和 研究的逐步深入,笔者深深感到爱因斯坦这一断言的正确。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笔者对这一领域进行了一些开拓,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和总结,但是,随着对未知领域了解得越来越真切,也随着相关的制度改革探索逐步得到展开,我们在合规研究方面不应停下脚步,而应保持一种谦卑和包容的精神,与时俱进,对企业合规作出更为系统、更为成熟也更为通透的理论分析,使合规制度和合规文化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或许,犹如英国哲学家波普尔所说,这就是一种“永无尽头的探索”吧。
边玩边学,边玩边研究,从研究中获取乐趣,这是笔者研究企业合规问题的最大体会。没有评职称的压力,没有争取研究项目的动力,更没有获得某种奖项的想法,对企业合规的研究纯属个人的“业余爱好”,属于无意之间闯入一个未知领域的“探险” 活动。正是这种轻松的心态,使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可感受到获取新知识和新理论的全新体验。尤其是近期与学生讨论 “合规何以成为出罪的依据”这一问题时,更是兴致盎然,有一种 “为知识而钻研”“为真理而讨论”的心态,令人流连忘返,“乐不思蜀”。当有朋友询问我为何对企业合规问题孜孜以求时,我的回答是:“好玩。”
企业合规的确是一个“好玩”的课题,也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法学前沿领域。在此,笔者想对所有喜爱《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的读者表达由衷的感谢,同时期望,读者可以从该书的阅读中获得更多的愉悦和灵感!
陈瑞华
2021年1月11日于北大中关园
内容节选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选自《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二版)第十一章第二节
与“检察建议模式”不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是在借鉴西方国家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基础上确立的一种合规不起诉模式。本来,“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已经确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制度,目前仅仅适用于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是,一些有志 于进行合规不起诉改革探索的检察机关,认识到检察建议制度在 推进企业建立刑事合规方面的局限性,于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制度框架下,将合规机制引入公诉制度之中,使之具有了 “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形式。
1. 对企业启动合规监管程序的评估
原则上,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是否适用合规监管程序,检察机关要对企业的性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情况、是否具有建设刑事合规体系的意愿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检察机关为那些进入合规监管程序的涉案企业,设定了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企业所涉嫌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企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是具有退赃退款、补缴税款、修复环境等补救挽损行为或者可能的;四是对涉案企业或直接责任人提起公诉可能带来负面的影响,如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给员工造成损失,或者对当地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的;五是企业具有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意愿,并提交了有效的书面合规计划。
根据一些检察机关的经验,对于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官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工作,了解企业的犯罪情节,是否认罪认罚,初步甄别评估企业是否符合适用合规监管程序的启动条件。根据需要,检察机关可以聘请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团队,召开专门听证会,对涉案企业的社会危害性、处罚适当性等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以便确定是否启动合规监管程序。该院 还设立了专职的刑事合规专员,全流程参与合规监管程序,协助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做好启动审查、合规监管协议签署和监督考察等合规监管工作,并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推进合规监管程序的进程进行内部监督。
而有些检察机关则建立了独立监控人开展刑事合规调查的制度,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对于符合条件的 企业涉嫌犯罪案件,启动企业刑事合规程序,责令企业在合理期限内聘请独立监控人协助推进刑事合规工作。独立监控人应对行业情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违法违规记录、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可替代处罚措施等合规事项进行调查,并出具刑事合规调 查报告。检察机关根据该项刑事调查报告,听取公安机关、辩护 人、被害人的意见,认为企业符合适用刑事合规条件的,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启动刑事合规程序。
2. 合规监管协议的签署
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检察机关,都建立了合规监管协议 制度。所谓合规监管协议,是指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就企业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建立合规计划、接受合规监管、报告合规进 展情况等所达成的协议。检察机关和涉案企业一旦签署该项协议,都要受到该项协议的约束。在考验期届满之前,检察机关认 为涉案企业遵守合规监管协议,成功地推进合规计划实施的,就 可以据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反,涉案企业假如不履行协议条 款,或者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的,检察机关就可以解除合规监管协议,保留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可以说, 企业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并严格履行该项协议的内容,是其最终获得宽大刑事处理的关键之所在。
一些检察机关要求承办检察官和刑事合规专员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与涉案企业签订合规监管协议。这一协议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是企业承诺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二是企业承诺赔偿被害人,或者缴纳相关的行政性罚款,以达到修复 受损法益的效果;三是企业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制定刑事合规计 划,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四是企业指派高级管理人员或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组建合规监管小组, 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和改进,检察机关也可以聘请有合规管理经 验的专业人员作为外部监管人,协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并监督计 划的执行;五是企业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计划制定的进度; 六是协议考察期限、执行协议以及违反协议的法律后果。
还有一些检察机关责令企业根据刑事合规调查情况,提出书面的刑事合规计划,该计划经检察机关批准后,就成为企业在考 验期内建立和实施合规计划的直接依据。一般情况下,刑事合规 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企业承诺采取的补救挽损措施;二 是企业承诺建立的合规制度,包括完备的合规管理规章、合规审 查监督体系、合规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合规审查评估机制、违规行为上报机制、合规奖励机制、纪律处分机制和合规文化培养 体系,等等。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意见稿履行以下义务:一是服 从检察机关和独立监控人的监督;二是如实全面地披露合规事项;三是认真、有效地执行合规计划;四是定期报告合规进展情况;五是及时披露并制止企业、员工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需要,检察机关还可以为保障合规计划的履行附加其他义务,如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开展相关合规培训,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等等。
3. 合规监管考验期的设置
要将企业合规纳入相对不起诉的框架之中,就需要设置一定的合规监管考验期。在这一期限内,企业按照所提交的合规计划改进管理体系,独立监控人对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并向检察机关作出定期报告,检察机关也要对企业实 施合规计划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要确保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真正发挥预防违法犯罪的效果,检察机关所设定的 考验期就应就有一定的时间跨度。
但是,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并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之外设定了6个月至1年的考验期。但对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企业而言,检察机关要设定这种 独立于审查起诉期限的专门合规监管考验期,并没有法律依据, 而只能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之内,为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确定一 个合理的考验期。例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所设定的附条 件不起诉考验期为1个月至6个月。在此考验期之内,检察机关在 独立监控人协助下,对企业执行合规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 检察机关还可以指派检察官进驻企业进行监督考察工作。又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所设定的合规监督和考察期限为6个月至12个月。在此考验期之内,检察官应定期(通常为每隔2~3个月一次)对企业执行合规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并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合规计划,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监督考察报告。
4. 独立监控人的遴选和职责
独立监控人制度的引入,是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中取得的最 大突破之一。所谓独立监控人,是指那些接受检察机关的聘请, 协助涉案企业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外部专业人员。根据检察机关试行合规不起诉的经验,独立监控人一般可以从律师、审 计、会计、税务等专业工作的人员中加以遴选和委任。检察机关 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经过严格遴选,设定一个具备独立监控人 资格的专家库。检察机关根据特定企业涉嫌犯罪的情况,以及建 立合规计划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从专家库中选出合适的独立监控 人,并委派其对企业建设合规体系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企业制 定合规计划,协助检察机关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对企业推进合 规计划的兼含情况定期出具书面监管报告,以作为检察机关作出 不起诉决定的参考依据。
根据一些检察院的改革经验,在检察机关启动合规程序之后,涉案企业可以从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外部专家库中聘请独立 监控人。聘请独立监控人的费用,由涉案企业负责加以支付。原 则上,涉案企业应向检察机关提供三名独立监控人候选者;不能 提供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从独立监控人名录中选择三名适宜从 事合规监管工作的三名候选者。检察官在与涉案企业充分沟通的前提下,确定适合参与合规监控的独立监控人。涉案企业同意 聘请独立监控人的,应在检察机关同意的前提下,与其签订独立 监控协议,载明独立监控人的权限、职责范围、聘期、聘请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独立监控人应向检察机关出具书面保证,承诺恪尽职守,秉承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中立的立场,承担以下几项基本义务:一是服从检察机关的监督;二是认真、有效地实施合规监控;三是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企业合规监控情况;四是发现涉案企业未曾披露或者新出现的不合规行为,及时报告并督促其进行整改;五是对监控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案件情况和个人隐私等 信息予以保密;六是禁止损害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违背上述义务的独立监控人,检察机关有权予以更换。
当然,对于如何监控涉案企业推进合规体系建设问题,还有一些检察机关采用了一种替代性的改革措施。根据宁波市检察机关的改革经验,检察机关决定对企业实施合规考察的,会委托 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担任“企业合规的考察机关”,后者监督涉案企业按照提交的合规计划进行合规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完善合规计划,跟踪企业进行制度整改和合规实施的过程,定期派员对企 业合规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书面反馈,进行合规效果评估,向检察机关提交涉案企业合规考 察评估报告。
5. 考验期结束前的审查和不起诉决定
在合规监管考验期届满之前,检察机关要对涉案企业履行合 规监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估。对于企业严格遵守合规监管协议的条款,顺利执行刑事合规协议,完成了制度整改、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其 作出无罪处理。相反,对于拒不履行合规监管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不服从监督指导,或者又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检察机关可以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一些检察机关要求独立监控人在考验期满之前,根据其监督考察情况,出具专门的监督考察报告。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该项报告,并结合监管考察的其他情况,对企业是否履行完毕刑事合规 计划、是否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还有一些检察机关要求作为合规考察机关的行政机关,在合规考察期满之前,督促企业提交完整的合规自查报告,重点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相关的制度建设等内容对合规计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企业合规考察评估报告。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机关的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目 录 CONTENTS
第一章
企业合规的性质 / 001
一、问题的提出 / 003
二、企业合规的三层含义 / 007
三、企业合规是如何发生的? / 012
四、企业合规还是企业高管合规? / 018
五、企业合规是否等于“风险防控”? / 021 六、合规是否等于“法律风险防控”? / 023
七、企业合规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 026
八、结论 / 029
第二章
企业合规制度的四个维度 / 031
一、问题的提出 / 033
二、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 / 035
三、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 / 040
四、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 / 047
五、作为应对国际组织制裁之依据的合规 / 058
六、企业合规的多元视角 / 060
第三章
企业合规的中国化问题 / 065
一、行政主导下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问题 / 067
二、企业合规中国化的动力机制 / 070
三、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难题 / 078
四、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出现 / 085
五、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 / 094
六、企业合规中国化的基本课题 / 103
第四章
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 / 107
一、有关企业合规价值的主要理论 / 109
二、企业的社会责任 / 112
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 116
四、政府对企业的有效监管 / 118
五、利益相关方的保护 / 120
六、超越法律的自我治理 / 122
第五章
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标准 / 125
一、有效合规计划的性质和功能 / 127
二、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要素 / 129
三、刑事合规计划的有效标准 / 135
四、行政监管合规计划的有效标准 / 142
五、世界银行诚信合规计划的有效标准 / 145
第六章
专项合规计划的个案分析 / 149
一、什么是专项合规计划 / 151
二、中兴公司的专项合规计划 / 153
三、出口管制合规计划 / 157
四、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 / 163
五、数据保护合规计划 / 173
六、反洗钱合规计划 / 177
七、诚信合规计划 / 181
第七章
企业合规与行政和解制度 / 187
一、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引入 / 189
二、比较法的考察——以美国的行政和解协议制度为范例 / 191
三、我国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 / 199
四、我国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实施效果 / 204
五、在行政和解中全面引入合规机制的设想 / 208
第八章
合规与企业刑事归责问题 / 211
一、“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 / 213
二、企业刑事归责原则的比较考察 / 219
三、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方式 / 230
四、“企业独立意志理论”的提出 / 235
五、企业合规视野下单位犯罪制度的重构 / 243
第九章
合规与企业责任切割问题 / 249
一、作为企业责任切割依据的合规机制 / 251
二、企业责任与员工责任的切割 / 253
三、母公司责任与子公司责任的分割 / 257
四、企业责任与第三方责任的分割 / 260
五、投资并购领域中的责任分割 / 263
六、企业合规风险的“防火墙” / 266
第十章
企业合规与暂缓起诉协议制度 / 269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产生 / 271
二、暂缓起诉协议的两种模式 / 275
三、暂缓起诉协议与企业合规的关系 / 288
四、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296
第十一章
企业合规不起诉在我国的兴起 / 309
一、问题的提出 / 311
二、合规不起诉的两种模式 / 315
三、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的主要动因 / 324
四、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中的几个难题 / 329
五、合规不起诉对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 / 340
六、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未来 / 345
第十二章
企业合规不起诉探索中的主要争议问题 / 349
一、引言 / 351
二、合规不起诉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 354
三、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 / 360
四、合规监管模式 / 367
五、专项合规指引 / 373
六、合规不起诉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问题 / 378
七、结论 / 380
第十三章
律师合规业务的基本框架 / 383
一、作为律师业务的合规 / 385
二、合规计划的打造 / 388
三、合规尽职调查 / 396
四、合规内部调查 / 401
五、执法调查的应对 / 407
六、企业刑事风险的化解 / 414
七、担任合规监管人——未来的律师合规业务 / 421
附录一
企业合规制度在西方的发展历程 / 427
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与刑事合规问题 / 429 二、安然和安达信事件 / 434
三、英国《反贿赂法》与刑事合规问题 / 439
四、法国《萨宾第二法案》与刑事合规问题 / 444
五、巴塞尔委员会确立的合规体系 / 449
附录二
我国监管部门确立的合规管理机制 / 455
一、金融领域的合规管理机制 / 457
二、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机制 / 462
三、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的合规管理机制 / 466
关于企业合规的研究成果清单 / 473 索 引 / 476
目录加粗部分为第二版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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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 场 / 记 /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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