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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 | 郝铁川:决定地方法治水平高低的三个因素
决定地方法治水平高低的三个因素
作者:郝铁川,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等兼职教授、博导。
来源:《地方法制评论》2019年第5期。
内容摘要:本文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多年来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有关地方中等收入群体的数据和习近平同志在地方工作期间推进法治的具体史料,提出,在我国,决定一个地方法治水平的因素主要有三项,一是中等收入群体数量的大小。数量越大,法治水平越高;反之越低。二是地方主要领导是否重视法治。领导重视法治,地方的法治水平就容易高;反之就会低。三是非公有制经济是否发达。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发达,就会和公有制经济互为依存、补充、制约,共同推进法治水平。反之,如果非公有制经济不能发达到一定水平,法治水平则不容易提高。
关键词:地方法治;中等收入群体;领导重视;非公有制经济
中国法学界不少人士都重视地域法治现代化的研究,偏重理论阐述的是公丕祥教授,偏重实务研究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他们对地域法治水平的参差不齐都给予高度关注,但有所不足的是,他们对决定地域法治水平的一些法外因素尚未研究。因此,笔者不揣浅陋,提出如下三点拙见,以求方家指正。
一、中等收入群体(或中产阶级)
是地方法治水平的基础
二、领导重视与否直接关
系到地方法治水平的高低
三、非公有制经济是否发达是
影响一个地方法治水平的重要因素
END
(前沿编辑:闫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