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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青语 | “公正与效率”是实践高质量人民司法的核心要义

“公正与效率”是实践高质量人民司法的核心要义

东西湖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杨汉平

4月13日发表于《人民法院报》(总第9039 期)第2版



人民法院是宪法赋予的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机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抓实“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通过高质量的人民司法为保障和助推国家高质量的发展服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中公正高效就是对人民司法更高质量建设所提出的政治要求和为此设定的制度目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永恒的主题,抓住审判工作这个“牛鼻子”,把司法审判落到“实处”,着力在促公正、提效率,建设高质量的人民司法队伍上下功夫。


要促进人民司法更加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我国的司法是人民的司法,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人民的利益至上,时刻以人民为中心,保障权利,维护法治,服务人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不断推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简单、便捷、高效、贴心的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能够亲近司法、贴近法官、接近正义。要防止案结事不了和程序空转,不断减少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让当事人更加便利的行使诉权、保护权利,救济困局。要通过数字化赋能,促进数字技术与审判机制的深度融合,推进智慧法院和智慧法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和零距离的司法技术与路径,让更多的当事人享受司法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要促进人民法院更加规范的化解纠纷。司法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法定程序,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与效率”是人民司法的本质要求和核心的价值追求。要遵从司法规律,以“公正与效率”促使司法功能提质增效,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和效率关,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两造对抗”的诉讼机制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要切实解决矛盾,维护合法权利,审判程序中能够作出具有明确时间和内容要求的给付类判决,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要充分兑现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性义务,促进裁判得到有效地执行,不断提升裁判执行的到位率,让人民群众既能够打得赢官司,更能够兑现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增进对司法的信心、信任和获得感。同时,也要通过释法析理和裁判说理,促进当事人胜败皆明、胜败皆信乃至胜败皆服,从而减少申诉、信访甚至缠访、闹访情况的发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因此,要完善监督司法与科学评估司法绩效的科学体系,关注反映司法功效的重点数据,不断提升司法的裁判正确率、执行到位率和服判息讼率,促进司法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


要促进法官尽职尽责在本案中及时解决纠纷。法官的责任就是能够尽力通过其主导和管理的本案诉讼,科学、理性且能动地解决纠纷,以控制和减少当事人对司法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与浪费。因此,法官应当全面理解当事人的诉求目标和诉讼真意,尽心尽责通过自己的诉讼指导和程序管理,促使当事人的纠纷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次性得到整体、全面和一揽子的妥当权衡与实质性解决。促使当事人的纠纷得到有效的化解,避免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无效用、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不当支出的发生,使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的矛盾与争议得到有效的规则评判与法律调整。杜绝无实质解纷意义的程序性结案、回避信访压力的发回重审和程序空转等案结事不了的发生。要坚持在审判的期限内及时结案,防止正义的“迟到”和“超时”,为当事人的纠纷提供最及时有效的矫正、恢复和回归的利益调整,促进纠纷悬而未决的损耗和社会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及时得到规范化的终结。人民司法的高质量优化,需要遵循司法规律,切实针对审判执行第一要务,通过案件办理找准当事人的诉求、本案纠纷的争点和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以对“公正与效率”价值的程序贯彻与坚守,来实现对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充分保护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促进,助力建设社会繁荣和法治兴旺的现代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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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供稿人:杨汉平

投稿邮箱:dxhzzbb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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