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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17岁女孩以“裸”换“贷”,被敲诈勒索。


关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17岁女孩以“裸”换“贷”

被敲诈勒索,被迫休学

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遭受严重影响

“裸贷”是非法分子借用互联网金融和社交工具为平台和幌子,以让贷款人拍摄“裸照”作“担保”,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

因“裸贷”被诈骗、被敲诈勒索的,时有发生。“裸贷”就像一个大坑,一旦陷入,后果不堪设想,有人失去尊严,有人被迫出卖肉体,有人甚至失去生命。

本案警示:

1、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应当理性消费,如有债务危机,应当及时和家长沟通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自作主张进行网络贷款。以“裸”换“贷”,既有违公序良俗,也容易让自己沦为严重违法犯罪的受害者。

2、对于已经“裸贷”的,如果遇到以公开自己裸照进行要挟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0日,被害人陈某(17岁,在校学生)通过QQ交流平台联系到被告人施某进行贷款。根据施某要求,陈某提供了裸照及联系方式,但施某并未贷款给陈某,而是以公开裸照信息威胁陈某,勒索人民币1000元,陈某一直未付款。施某进一步威胁陈某父母并索要人民币3000元,陈某家人未付款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施某的敲诈行为,陈某害怕亲朋好友收到其裸照信息,故而休学在家,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遭受严重影响。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施某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可从重处罚。施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结合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发布的《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附: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1、9岁女孩独乘网约车,遇司机猥亵。

2、13岁女孩与网友见面,被5人轮奸。



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1章至第4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5章至第10章

4、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第1条至第286条;

6、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第287条至第376条;

7、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9、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 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

12、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13、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14、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  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5、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1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17、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3〕12号)


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邢克清律师: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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