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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讨 | 庄志茂 冷兰故意伤害案03

庄志茂 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2022-10-02

编者按

本文就“冷兰故意伤害案”这一热点案件,推送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庄志茂律师的学术观点。希望相关的研讨和互动,可以引起更多的争鸣,将冷兰案的学理研究引向深入。


庄志茂 | 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刚刚各位老师的观点对我有非常大的启发,从各个不同的角度都进行了一些分析,我本人的话主要还是从司法实务角度讲一讲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请各位老师指正。对于这个案件,我是从两个方面来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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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方面,我赞成各位老师对如何区分一般故意伤害及正当防卫的意见。对于这个案件,我觉得在理论上实际只能有两种情形及结果,一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是构成正当防卫,而且是特殊防卫。

第一种,本案中如果不是被害人曾某丽先拿刀去砍被告人冷兰,而冷兰并非为了防卫才拿出水果刀,那么冷兰显然存在伤害的故意,则当然是符合故意伤害。第二种,从这个案件本身的证据来看,冷兰本人的供述跟她丈夫的证言两方面相结合能反映出一个防卫事实,被害人曾某丽在争吵后先去厨房拿刀出来砍被告人冷兰,被告人在与被害人撕扯的过程中才刺伤了被害人。正如胡东飞教授刚刚所说的,如果被害人先拿刀去砍被告人,被害人的行为显然属于行凶、杀人这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行为。那么,按照刑法20条的规定,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防卫或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且是不存在限度的,是一个无限防卫的行为,即使造成被害人致死的后果,被告人也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我认为从这个案例本身来说,正如控方指控故意伤害跟辩方认为无限防卫两种不同的观点,根据全案证据的情况来认定出最终的事实,最终的结果实际应该就是这两种结果其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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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方面,为什么原审判决当时要认定被告人冷兰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我个人的想法是,当时原审法院实际上也应该是有考虑到这个案件里面的证据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及疑点,所以在综合考虑了之后,既没有完全否认冷兰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也没有完全肯定冷兰的特殊防卫性质,在最终处理时以疑罪从轻的方式,认定了冷兰是防卫过当。

我仔细的看了网上的庭审笔录内容,我认为本案最主要的一个争议的关键事实,实际上是来源于被告人冷兰的丈夫刘某平的证言,刚才毛老师也提到过。庭审笔录反映,刘某平总共做了6次证言,第一次、第二次的证言对于被告人冷兰来说相对不利,而后面的几次证言对冷兰来说就是比较有利。而第一、二次的证言里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没有说清楚当时被害人去过厨房几次?是只去了一次还是去了两次?二是刘某平在证言中提到过,他认为被害人去厨房里面拿刀的原因,有可能是见到了冷兰拿水果刀。刘某平提到“可能”时实际上不是一种肯定的语气,而是一种猜测的语气,但是,我认为也正是因为这里出现了其他的一种可能性,导致了检察院对于被害人是不是先主动拿刀砍人的这个情节产生了怀疑,最终他们认为这个正当防卫属于辩护方的举证责任,从而提起了抗诉。

03


另外,我讲一个自己的实务案例,去年我也办理了两件正当防卫的案件,其中一件是广州的一个区发生的。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我方当事人跟一个上门收垃圾费的清洁工因为收垃圾费的问题发生了口角,两人发生了推攘,这个当事人把清洁工推倒在地,垃圾工坐倒在地上之后,发生肋骨骨折,鉴定是轻伤。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从受理案件后一直以来都认为是故意伤害的行为。我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就提出来这是一个正当防卫,并多次通过电话方式与检察官交流,但是检察官的内心非常确信的认为这就是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不认为是一个正当防卫案件,但是,我们这个案子最后是认定了正当防卫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我认为这个转折点,除了提交法律意见书之外,最关键的是我跟检察官申请了面谈,并去到检察院跟检察官当场交流整个案件的事实跟证据。当时我向他提出了一个建议,对于案件发生的情景做了一个模拟。当事人当时是先被那个清洁工按住了手脚顶在了自家门口墙上,当事人为了挣脱对方然后才有一个推搡的行为。要注意的是,清洁工当时是踏入了当事人的家门里面,把当事人按在了他自己家里面的墙上,这实际上也是强行入室的非法入侵住宅的行为,这个时候当事人是为了把对方推出去,才把对方推倒了。我认为,有时候为什么检察院对正当防卫不那么容易的去认定,也可能是缺少一个感同身受的理解度,因为当我们从文字上面来表达正当防卫的意见时,其他人可能是很难以体会到那种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性的。


好的,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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