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首刊内容集锦
《互联网法治》·首刊内容集锦
8月6日,
研究院内刊《互联网法治》
正式发刊。
首刊有哪些精彩内容?
一起来看看吧……
·创刊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名誉院长李占国为《互联网法治》题写创刊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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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
研究院成立以来,经历近两年的成长,先后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共建、成功举办全国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在互联网司法指数研究、案例规则研究、科研课题申报等方面硕果累累。(大事记部分介绍阅读链接:大家好,我是你们的互联网法治专属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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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通过定向约稿和社会征稿,得到各地高校教授、全国三家互联网法院、阿里等知名企业产学研各界专家学者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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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刊文章集锦
【互联网司法】
网络社会治理的司法维度考量
——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典型
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秘书长 杜前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社会治理已是网络空间社会向度中的应有之义,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命题,也在网络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中居于基本方略的地位。在与时俱进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法院的顺势而生是实现司法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保障。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互联网司法改革的先行者,积极回应日益增长的网络社会的司法新要求,勇于改革创新,探索可复制、推广的杭互经验。目前,网络社会成文法的供给并不充分,因此要充分发挥专业审判在依法治网中的功能,总结优质的司法裁判规则,有效助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进程。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将提升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国际话语权,为全球互联网依法治理贡献中国经验。
关键词: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业审判功能
互联网审判模式的延伸与探索
——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样本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雯
摘要: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审判模式探索始终坚持“以裁判促规则,以规则促治理”,电子诉讼平台的应用极大促进了法院的审判质效。对于互联网法院的司法职能,汇聚为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解:第一,通过利益平衡精准司法,妥善划定权利义务边界;第二,紧扣时代脉搏大胆探索,直面司法前沿挑战;第三,通过实地调研了解行业背景,引领产业良性发展。围绕上述理解,并结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分享网络规则背后的裁判过程和法官心得。
关键词:审判模式;电子诉讼平台;司法职能;裁判规则
互联网法院司法运行新模式之构建
——从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需求与特点切入
广州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田绘
摘要:互联网法院需要坚持以互联网思维作为基础,创新司法模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提供更多开创性、定制化的司法规则。构建互联网法院司法运行新模式的路径,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营造以司法权为后盾的互联网纠纷解决生态;第二,构建以平台对接为特点的互联网纠纷智能解决系统;第三,确立以推动网络秩序法治化为依归的司法功能实现方式。
关键词:司法运行新模式;互联网法院;互联网纠纷解决生态;网络秩序
【本期特稿】
电子商务新模式的合法性审查
——以社交电商为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薛军
摘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型电商模式,如会员电商、内容电商等。对于此类型电商新模式的发展,法律及公共政策应当精准把握其中痛点。判断电商新模式的合法性应当遵循中立性原则、鼓励性原则和实质性原则这三个原则,考量社交电商是否具备实质性危害提出了六个维度。最后,促进电子商务新模式的未来合规发展需要从业者“正心诚意”、监管部门求真务实以及立法部门的及时推动这三方面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社交电商;合法性判断;社会危害性
论企业向政府报送数据的主要问题与改革路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 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 冯洋
摘要:目前企业报送数据制度正在快速推进。企业报送数据在实际运行中呈现事前签订“数据报送协议”、一事一议、事件导向、无偿服务等特点。企业向政府部门报送数据存在三大问题:第一,企业数据报送的国家立法相对缺位;第二,数据报送机制尚未有效落实,存在选择性实施的问题;第三,企业数据报送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企业数据报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亟待提高。针对上述问题,按照“增量改革”的思路,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发挥地方立法的先行示范作用;第二,加强数据报送机制的落实力度;第三,强化数据报送的安全保障。
关键词:企业数据报送制度;数据安全风险;地方数据立法
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
——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段厚省
【摘要】目前来看,远程审判具有实践上的正当性,而欠缺历史的正当性,在形式正当性上也不完备。考察远程审判的正当性时,应超越形式的正当性标准,而深入到实质正当性的层面。在实质正当性的层面,又要超越实践正当性与历史正当性的分歧,而在纯粹正当性层面来进行分析。由于诉讼在本质上乃是法律世界的主体化解异议的交往行为,因此应从交往行为所依赖的理想言谈情境出发,分析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问题。理想言谈情境要求主体的言语行为符合四个有效性要件,根据这四个有效性要件,我们可以建立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标准。
【关键词】远程审判;在线诉讼 互联网诉讼;正当性;交往行为
注:本文已同步在公众号上发布,全文阅读链接👇:
【前沿思考】段厚省 | 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
反通知场景下电商平台终止必要措施的
行为性质及规则厘定
——对《电商法》第四十三条二款的适用分析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 詹巍
摘要:《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虽然规定,平台转送反通知后投诉人未另行起诉或投诉的“应当”终止必要措施,但此处之“应当”并非设定法定义务。基于避风港规则,终止必要措施仅系免责条件。平台未终止必要措施,只是丧失了免责条件的庇护。至于是否应对商家承担责任,依然要回归侵权法上的要件来审查。将“反通知—恢复”理解为免责条件而非法定义务,更有利于知识产权治理。
关键词:反通知;终止必要措施;免责条件;侵权认定;知识产权治理
我国网络和数据法律发展深度观察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高富平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秘书长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侍孝祥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职研究员 王镭、王苑
自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之后,我国在各个法律中开始陆续植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由于个人是社会主体,个人信息是社会各行各业运行的元素,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可以渗透到各种法律中。除此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均涉及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外,《民法典人格权编》和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也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但问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有体系、有层级,有一般性规则和特别规则之分,否则就会导致法律适用和解释上的难题。此外,在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后,还应当将个人信息保护放在整个数据保护和利用秩序的框架中进行考虑,如果完全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那么必然会导致为了保护而保护,所构建出的制度可能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羁绊。这里仅从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出发,以数据经济发展为视角,对当前的立法进行一些观察,以供同行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疫情专题】
疫情防控背景下刑事案件“云庭审”的
理论证成与实践回应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陈静
摘要:采用“云庭审”的方式开展刑事诉讼是现代信息化建设背景下的应然产物,是“智慧司法”建设的体现,有其坚实的理论根基与现实必要性。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背景下,不宜将案件一律进行中止或者延期审理,对刑事案件采用“云庭审”的方式是理性选择。当然,有必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是否涉及多被告人等因素区分适用“云”庭审的案件类型。从本质上而言,“云”庭审并未背离刑事诉讼的亲历性原则,不会给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反而有利于提升司法质效。
关键词: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云庭审 ”;智慧司法;亲历性原则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进路
——以数字化疫情防控为切入
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助理研究员 李世豪
摘要:隐私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格尊严的直接体现,也是个人自治和人身自由的有力保障。大数据革命的持续推进带来了隐私权内涵的流变,而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数字化防控中,隐私权保护面临着侵权行为普遍化、“数据人格”导向化以及防疫数据负荷化的挑战。数字化防控中,隐私权私法保护暴露出的问题催生着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介入。在大数据时代,以数字化防控为契机,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宪法共识营造等手段,建立起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体系。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权;数字化防控;宪法保护
重大疫情背景下C2C在线短租法律问题研究
上海政法学院 俞越、关昭宇
摘要: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C2C在线短租合同的履行也受其影响,产生诸多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总括性调整下的在线短租法律关系,既应承认其外部化的规范属性,也要强调在私法视域下予以债之关系的解决。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种制度的适用条件与法律效果有其差异,亦有共性成分,均值得重视。《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了短租平台的民事责任,第1款中“知道或应当知道”一语,作为连带责任的主观要件,应当贯彻立法意旨,从严认定;同时,该条第2款中的“资质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则分别指向”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应予明确。
关键词:重大疫情;在线短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平台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下审视大数据的作用与障碍
国防大学法律系 朱朋飞
郑州财经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 许卓异
摘要: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疫情大数据、交通大数据、医疗大数据等大数据技术,通过分析人员流动数据、分析出行信息、搭建大数据疫情监控平台、绘制疫情地图、助力疫情防控研判,为抗击疫情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遗憾的是,大数据未能在疫情之初发挥它的核心功能——预测功能。在下次公共卫生事件来袭时,大数据想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要克服一些法律、制度、技术上的障碍。通过分析美国和欧盟等域外大数据应用于医疗卫生的案例和相关法律,能够促使我国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促进大数据和个人数据利益的双赢。
关键字:新冠肺炎;大数据;数据权利;公共利益
【案例研究】
虚假电商代运营的刑法评价
——评鞠强等人合同诈骗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向夏厅
裁判要旨:从事虚假电商代运营的行为人明知自身无履约能力,仍通过虚假广告招揽客户,虚构拥有自有工厂,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并编造成功案例引诱客户签订或升级服务合同,所得资金大部分被以分红、提成等方式瓜分,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刑事犯罪论处。这类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更破坏了以公平信用为基础的网络交易规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电商行业的市场管理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无疑。鉴于电商代运营行业存在平台监管不严、网络治理滞后等缺陷,相较于传统合同诈骗犯罪,对这类案件宜整体趋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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