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董责险角度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按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发挥各方合力,强化持续监管,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明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意见》提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举措:
本人认为,《意见》的出台对于目前日益升温的A股上市公司董责险业务无疑又打了一剂强心针,因为《意见》中提到的很多重点举措会进一步激发A股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需求。同时,《意见》要求强化持续监管,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也将为董责险业务可持续性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
以下,本人从董责险的角度对《意见》中的有关举措做简要点评,供大家参考。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要依法合规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
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倡导最佳实践,加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促进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单位负责)
王大使:一股独大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通病,实践中控股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案例屡见不鲜,《意见》要求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与董监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要求控股股东与实控人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划清董责险中各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董责险保险人需要注意保单中被保险人的定义是否包括实际控制人的风险敞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优化规则体系,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优化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负责)
王大使:信息披露不实是我国上市公司的常见问题,也容易引起针对上市公司及有关高管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索赔,《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升信披质量,并且对信息内容要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这为认定信披是否充分提供了一定的客观标准,对有关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同时,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也会降低因信披问题引起的董责险索赔可能性。
四、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七)严格退市监管。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王大使:很长时间我国主板上市公司“能上不能下”问题比较突出,从2016年ST博元成为因重大违法退市第一股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在摸索建立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意见》提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这将进一步促发“退市保险”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中的积极作用,购买退市保险将成为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转移其因在公司退市前的不当行为而在退市后被投资者索赔的长尾责任风险的标准动作。
六、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办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采取暂停、撤销、吊销业务或从业资格等措施。(证监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推动增加法制供给。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重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单位负责)
王大使:今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建立了“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了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面临的证券集体诉讼风险,《意见》提出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的违法违规成本,这是落实实施新《证券法》的重要举措。可以预见,我们很快将看到越来越多的证券民事诉讼,A股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需求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被进一步激发。同时,我们应注意到,《意见》要求有关机关在办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监高等个人责任,这对于应用董责险中有关多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中的“可分性条款”有着重大指导价值。(详细了解董责险的“可分性”,可参见本人之前文章:大使观点 | 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谈董责险的“可分割性”)
七、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六)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健全中介机构执业规则体系,明确上市公司与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银保监会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王大使:在我国目前推行的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发行人进入市场无需经过证监会的实质审查,信息披露直接作用于投资者和市场。因此,需要证券中介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就变得至关重要。新《证券法》要求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信披义务人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见》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这无疑使保荐人、律师、审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职业责任风险大幅上升,其投保有关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也将明显上升,但同时保险人应注意其传统律师职业责任险与会计师职业责任险保单中是否承保了被保险人有关证券专业服务这一高风险业务点,并及时调整有关承保政策。
相关阅读:王大使:A股董责险的春天到来了吗?
欢迎关注大使学院直播间,收看包括董责险在内的精彩课程!
加入大使学院知识星球,下载大量保险干货资料,每天与王大使一起学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