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13个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完善少数民族医药服务网络
8月23日,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这是我国时隔11年,再次针对少数民族医药发展发布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指出,要在民族地区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少数民族医药健康服务网络。
《若干意见》明确了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七方面重点内容,包括提高少数民族医药医疗服务能力、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与创新、推动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发展、大力弘扬少数民族医药文化和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医药海外发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少数民族医药服务网络:
一完善少数民族医医疗服务网络
《意见》指出,目前,少数民族医药工作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下一步,将在藏、蒙、维等条件成熟的民族地区基本建成以少数民族医医院为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少数民族医诊所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少数民族医医疗服务网络,力争地市级及以上少数民族医医院达到三级少数民族医医院标准,县级少数民族医医院达到二级少数民族医医院标准,在85%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少数民族医综合服务区。
二发展民族医药院校教育
《若干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医药院校教育,持续加强师承教育和继续教育。鼓励和扶持民族地区办好少数民族医药高等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内设少数民族医药学院、少数民族医药系,或设立相应的专业,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医药高校开展少数民族医药专业研究生教育。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培养少数民族医药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据了解,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35个民族发掘整理了本民族医学资料,藏、蒙、维、傣等15个民族设有本民族医药的医院。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增加43个少数民族药品种,增幅达95%,藏、蒙、维等7种少数民族医专业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同时,开设院校教育的少数民族医达7个,开办少数民族医药专业教育的院校共43所。
三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
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发挥少数民族医药作用,完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内容。鼓励多元投资,加快市场培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少数民族医养生保健机构,不断增加服务供给。鼓励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少数民族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探索制定少数民族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规范和标准,推进少数民族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鼓励各类少数民族医养生保健服务提供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推广、产品研发,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意见》强调,将以实施中医药法和全面落实战略规划纲要为主线,稳步推进少数民族医药在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到2030年,将在民族地区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少数民族医药健康服务网络,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进一步增强,少数民族医药标准化体系逐步健全。
整理/排版|李秋萍
责任编辑|王萌杰
来源|健康报、国中医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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