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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异议丨案外人装修所有权为由拒降价拍卖系执行标的异议

2017-09-19 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

房屋降价拍卖的,案外人不同意,以房屋装修所有权为由提出异议属执行标的异议,法院不能按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标签:执行异议丨案外人异议丨标的异议丨降价拍卖丨重新审查

案例索引: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执复29号“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蓝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朱全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刘冰,审判员金星,审判员刘建勇),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609)。

案情介绍:

一、江南银行诉蓝光公司、朱全庆、朱阿凤、盛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溧阳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溧商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10月19日,溧阳法院作出(2016)苏0481执522号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盛信公司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北水西村委前水西村188号4幢的房屋依法在淘宝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二、夏国红向溧阳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2015年9月15日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甲方:溧阳市盛信物资有限公司,溧阳市奥体宾馆有限公司,乙方:杨宇峰。协议第四款载明:原《租赁合同》260万元租金乙方难以承受,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全部装修作价归乙方所有,乙方承担装修费980万元,同时年租金约定为20万元/年,每年递增百分之十,装修作价款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乙方资金周转困难,支付期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租赁期至2023年5月30日期满后,则装修残值归甲方所有。另夏国红向溧阳法院提供了2015年9月15日合同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转让方:杨宇峰,受让方:夏国红。协议载明:甲方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名并经盛信物资有限公司、溧阳市奥体宾馆有限公司盖章同意后生效。

三、夏国红向常州中院申请复议称,1、我合法拥有奥体宾馆室内装修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所有权;2、即使我没有该所有权,溧阳法院也不能将案外人的财产强行降价处置。综上,请求撤销溧阳法院(2017)苏0481执异5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与理由:

一、溧阳法院认为,夏国红认为溧阳市奥体宾馆有限公司的室内装修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其本人所有,但其提供的补充协议及合同转让协议书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故溧阳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苏048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夏国红的异议请求。

二、常州中级法院认为,夏国红作为案外人,在溧阳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盛信公司名下的溧阳市奥体宾馆中提出异议,主张其对奥体宾馆装修及相关设备设施拥有所有权,不同意法院在处置奥体宾馆时对其所有的财产作降价处置。夏国红所提异议属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溧阳法院(2017)苏0481执异5号执行裁定对夏国红的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予以审查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重新进行审查。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执异5号执行裁定。发回溧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实务要点:

这又是一起区分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被上级法院撤消裁定的典型案例,难点在于执行行为与执行标的区分。具体到案件中较难区分开来。关于两者的原则性区分,在《最高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规定》理解与适用第24页摘要:如果异议指向的对象是执行标的物,且所提异议依据的是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就构成实体异议。反之,如果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所提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为程序权利,比如排除超标的查封的权利,因为在先查封所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利等,则构成程序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案例及裁判主旨: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执复36号“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蓝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朱全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刘冰,审判员陈如霞,审判员金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确认装修装饰工程款可适用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优先受偿的确认,只是对受偿顺序的认定,即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发包人不能清偿工程款时,实现方式仍是折价或者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并未明确对建筑工程不得降价拍卖,因此,在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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