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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拍卖财产的成交款拨付申请执行人之前,其他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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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拍卖财产的成交款拨付申请执行人之前,其他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实务要点

第一、被执行人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适用该制度前提是对债权人是否符合参与分配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裁定书,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三是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四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五是被执行人系非企业法人;六是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等。因此,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法定条件。参考案例:被执行人为个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执行法院分配方案经同意并领取款项的,新增债权人参与分配不予支持

第二、执行分配资格异议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是完全不同的救济程序,救济途径一个是执行复议,一个是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对分配资格的异议,系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有权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是分配方案内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十条规定基于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

第三、本案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未获准许,即进入参与分配的资格是否符合条件,救济途径是执行复议,理由同上。

我们注意到,参与分配案件中争议较大的是提出分配的时间节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参与分配的时点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江苏高院两个条文理解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节点应是对被执行人的拟分配财产执行终结之前。”参考案例:被执行人为个人,拍卖成交款未拨付申请执行人前的,视为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未终结,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

第四、我们检索江苏地区相关案件,对分配时点认定不一致导致多个发改案件,原因在于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我们注意到,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12、如何确定参与分配的时点?答:关于参与分配的时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可以分三种情况进行具体界定:(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时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买受人不缴价款而再拍卖或变卖而变动。(二)依法交债权人以物抵债的,时点为送达债权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的前一日。(三)上述两种处置方式以外的被执行财产,时点为当次分配表已送达任一债权人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债权人提出异议而重作分配表而变动。在上述时点以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债权人,只能参与分配剩余财产。

江苏高院评价“其中,对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参与分配时间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其原因在于当拍卖、变卖成交之后,该拍卖变卖标的物的物权已经发生转移,应视为对该拍卖变卖的标的物已经执行终结。然而,该拍卖变卖标的物的拍卖成交款则因此成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如其他债权人主张对该拍卖变卖标的物参与分配,不应予以支持;但如其他债权人主张对该拍卖变卖标的物的拍卖成交款参与分配,如该成交款尚未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即应视为对该成交款尚未执行终结,对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应予支持。”

案情介绍

一、邵军与陈刚、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陈刚、徐群所有的仓基新村等房屋2017年12月15日拍卖成交2018年3月19日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邵军本次分配中受偿1962703元,杭州银行丰潭支行本次分配中受偿306551.2元。

2018年1月11日,陈彬荣与陈刚、徐群、杭州帝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杭州拱墅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杭州帝申公司、陈刚、徐群归还陈彬荣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审理期间,拱墅法院请求溧阳法院协助执行冻结陈刚、徐群名下的房产执行余款300000元。

2018年3月28日,陈彬荣向溧阳法院申请参与财产分配。

2018年4月8日,溧阳法院书面通知陈彬荣:你在本院被执行人陈刚、徐群财产拍卖成立前一日未取得执行依据,故你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本院不予准许。陈彬荣提出执行异议。

二、溧阳法院认为,关于参与分配的时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故对异议人陈彬荣参与分配申请不予准许。裁定驳回陈彬荣的异议。

裁判要点与理由

常州中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彬荣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了分配时点。

常州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结合上述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节点应是对被执行人的拟分配财产执行终结前。本案中,复议申请人陈彬荣主张的是对拍卖房产的拍卖成交款参与分配,该成交款尚未拨付给申请人,即应视为对该成交款尚未执行终结。因此,陈彬荣申请执行参与分配的时间并未超过分配时点。溧阳法院(2018)苏04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复议申请人陈彬荣申请参与分配的复议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裁定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执异64号执行裁定;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执368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分配时点丨拍卖财产丨尚未拨付
案例索引: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执复62号“邵军与陈刚、徐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孙慧民审判员陈倩代理审判员徐凌楠),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82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九十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九十一条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第九十二条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第九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九十四条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十、基于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1、债权人、被执行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异议人只能是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法院已经同意其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2)异议系对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等等。
(3)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应在收到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4)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明确提出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债权人主要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债权人、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首查封诉讼保全人以及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法定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人。
(1)执行法院应准予已诉讼或未诉讼的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进入参与分配程序,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因此提出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
(2)债权人对于执行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提出的执行异议,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已经开始的分配程序,应预留其相应份额。

3、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应将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被告,未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4、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后,应当停止分配程序,但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变价处置行为。
无争议的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可以予以分配,但对于有争议的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应予以提存。

5、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其享有足以变更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的实体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或者持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否认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对其权利内容持反对意见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6、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执行机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理由成立的,应对异议人应当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本案分配方案案款中应分配数额作出判决。执行裁判机构不得作出执行机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判决。

7、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已参加诉讼的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再行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并告知其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8、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未参加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以其不知情或未参加分配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该异议人主张其享有优先权且可能改变已经启动的分配程序的,告知其通过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予以救济。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12、如何确定参与分配的时点?
答:关于参与分配的时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可以分三种情况进行具体界定:
(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时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买受人不缴价款而再拍卖或变卖而变动。
(二)依法交债权人以物抵债的,时点为送达债权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的前一日。
(三)上述两种处置方式以外的被执行财产,时点为当次分配表已送达任一债权人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债权人提出异议而重作分配表而变动。
在上述时点以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债权人,只能参与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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