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二执行前的准备(一)(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第二章 执行前的准备
5.阅卷及案件信息的核对
收到执行卷宗后,承办人应先行阅卷,根据案件需要联系申请执行人,了解案情。
5-2卷宗材料遗漏、错误的处理
发现卷宗材料有遗漏、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立案部门或者申请执行人补齐、补正。
5-3系统信息错录、漏录的处理
发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立案信息与卷宗材料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立案部门遗漏录入的案件信息,应一并予以录入。
6.发现应回避情形的处理
发现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自行回避,报请更换承办人,并重新分案。
执行中,承办人以外其他参与执行的执行人员发现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7.无管辖权的处理
发现本院有无管辖权的,应撤销案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以“销案”的方式结案,保留案号及案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十八条第一项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发现本院确无管辖权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已经控制财产的,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执行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并撤销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7-2已控制财产的特殊处理
发现无管辖权,但已经控制财产的,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并撤销案件,以“销案”的方式结案。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执行时,已经控制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效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移送前应先行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移送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视为受移送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
不同法院就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逐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10.【执行程序中发现无管辖权的处理】
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发现本院确无管辖权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第一项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八条第一项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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